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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16 章(利 16:1-34)贖罪日律法

講論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120504; 編修:WCM。

(利 16 章)結構分析

  本章經文結構以重複、對稱方式來表達贖罪的執行,對映十七章同樣的結構形式,表達贖罪的理論根據。(用語以二、重複為主模式)

  •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 A1、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 A2、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式動作。
  •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1、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 B2、在至聖所為自己贖罪(11-14):焚香,彈血七個完成式動作。
    • B3、在至聖所為百姓贖罪(15-16):聖所,曾棚,與他們同住的。
  •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 B’1、潔淨壇,放逐活山羊(17-22):亞倫出來兩次(在幕內)(17, 18)
    • B’2、更衣獻自己和百姓的燔祭(23-24):亞倫出來(在院中)(24)
    • B’3、脂油焚壇上出營外焚罪祭牲(25-28):亞倫出來(在院外)(27)
  •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 A’1、本地人和寄居者都當遵守(29-30)
    • A’2、大祭司ㄧ年一次當執行贖罪(31-34)

說明

  • A’1、A’2:有三句話是重複:要刻苦己魂,要成為你們永遠律例,什麼工都不可做(等同這是安息的安息日)。

  經文的分段是以動詞的未完成式和完成式的結合來判斷,多次都以未完成式的動作產生後,後接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作,作為整個行動的區分。此型式在(11-15 章)也都是用同樣方式來表達某一狀況(事件)發生後,其後續的評判結果是為何。在本章中此型式出現在(5-16, 17-24)之中。

  亞倫進入和出至聖所,前後對映,而以穿、脫聖衣為區分。

  經文以吩咐摩西要對亞倫說話開始,而以一年一次他(亞倫)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作結束。

用詞分析

  • 「雅威面前」、「施恩座(遮罪蓋)」,各出現7次,
  • 「罪」(H2403)14次,分成帶定冠詞7次,無定冠詞7次。
  • 「聖所」(H6944)7次,「至聖所」1次,在本章中指同一區域。

A、(1-4)律法頒佈的緣由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 和 17 章)此句子3次(16:1, 2;17:1),而(1-15 章)雅威對…說話出現17次,(18-27 章)亦出現17次,故而(16-17 章)成為全卷的中心點。

  「在死後,亞倫兩個兒子當他們近到雅威面前,而他們死了」,重述(10:1-2)拿答、亞比戶在雅威面前用別的火,就是祂沒吩咐他們的,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吃他們,他們死在雅威面前。在這描述中「雅威面前」用了3次,是最主要用詞,指明他們所行的,經雅威的審斷為有罪的,刑罰就從雅威而來。亞倫二子用別的火,是祂沒吩咐的火,是指未經香壇引入香爐的火,此與(出 30:9)香壇不可奉上異樣的香,「異樣」和「凡」原文都是「別的」(H2114),這詞在(民 3:3, 10, 38)亦出現。首先指拿答他們獻凡火,其次指外人不得近前到會幕聖所,否則必治死。在用詞上「獻」和「近前」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形容詞,因此《民數記》將獻凡火而死和外人不按規矩近前到聖所必治死兩件是並列同等對待,則二人獻凡火就是未按規定來辦祭祀的事。故經文以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來指稱凡火的意義。

  未遵神的指示是射不中的含意,即「犯罪」(H2398)的原意,而無神的指示而行或超過神的指示,即「逾矩」的含意,就是「背逆」(H6586)的原意。亞倫二子就是犯下背逆之罪,神尚未指示摩西,亞倫尚未得知近到聖所的方式,他們卻先進入聖所雅威面前。因此,本章由二子之死而啟示祭司近到至聖所的路是當如何滿足神的要求,則贖罪才能完成。未按神的要求而擅自行動者,結果就是亞倫二子的模樣,不只未能為他人贖罪,自己先受其害。此二動詞的名詞同時出現在(16, 21)兩節中。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 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 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 7:89),(代上 28:11)各1次。都特指約櫃的蓋子。《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成 ιλαστηριου (G2435),即(羅 3:25)挽回祭和(來 9:5)施恩座。(新約僅此二次)(和合本譯法)。《TWOT》以為譯成贖罪的地方較能表達原意。《出埃及記》只記神的吩咐而造遮罪蓋,並未指明它的實際用途之含意,而只是成為約櫃的頂蓋版,直到本章神才啟示它的含意,是提供人贖罪的處所。這蓋非人自創,是神主動啟示的,由(羅 3:25)的動詞「設立」是關身語氣,保羅解釋這是神為自己而置于己前做為祂挽回選民的地方,就是基督。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神在雲中顯現,(出 16:10)是嗎哪事件,(民 16:42)是可拉黨事件,都是民對神僕摩西的攻擊中,神藉此為神僕見證,同樣在耶穌受洗和變貌山上兩次神為耶穌做見證,啟示他是神的愛子,都是為他做辯護。而這些事件的背後,是神在審判百姓,是追討人的不信之罪,因此在雲中顯現於遮罪蓋時,表明神人相會是為追討罪,故自 3 節以下就為此需贖罪,將血帶到遮罪蓋前來滿足神聖別、公義,則大祭司才能不死而成為中保,才能將百姓之罪求得寬容。

  (3-4):經文以 7 個未完成式動作:進來,穿上,存有,束上,戴上,洗身,穿上。用連接詞「為此」(和合本未譯出),將(1-2 節)的吩咐成為(3-4 節)的回應條件。每當亞倫進到至聖所,必須滿足此兩大條件,一是伴同罪祭和燔祭,一是穿大祭司聖服。第一個條件中,經文未用任何動詞來表示亞倫如何帶罪祭到神前,直到(11-14 節)才解釋如何處理罪祭,而第二條件中,6 個動作「穿上」前後呼應,表明聖衣的重要性,惟穿上之前的動作是用水洗身,和(利 8:6-9)祭司就職的步驟相同,此水洗非為離塵土髒污,而是離世界習俗。(新約中耶穌水洗的意義亦應按此理解,否則施洗約翰不明耶穌為何也要受他的浸。)惟經文用細麻布四次來強調此聖衣,它的內袍,褲子,腰帶,冠冕都是細麻布,未提以弗得、胸牌、烏陵土明、金牌此四樣,經文含意要由細麻布(H906)來明白,本字源自動詞:「孤獨」(H909),延伸副詞(H910)為「獨自、單獨」,用以形容以色列民為「獨居之民」(民 23:9; 彌 7:14),獨有雅威神(申 32:12; 詩 4:8)。因此以此用詞表明大祭司是獨自一人,身著聖服進入至聖所,他人不可在會棚(17 節),贖罪唯獨藉由這位中保,別無拯救。

B、(5-16)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5-10):進至聖所前的最後預備是取二羊為之拈鬮,一歸與雅威的獻為罪祭,一歸阿撒瀉勒的差往曠野担罪。

  經文省略未提如何執行罪祭,只言亞倫兩種就近(H7126)獻上,一是為自己和本家所獻上的公牛罪祭(6 節),一是為以色列全會眾所獻上的公羊罪祭(9 節)。如何執行罪祭在前面第四章已詳述,本處單記罪祭的種類,因此取得兩種罪祭之血的方式也省略,而單記血帶進聖所的功用。(14-15 節)

  為百姓的燔祭和為大祭司的燔祭是一樣的公綿羊,反而罪祭牲不一樣,一方面表達兩種罪祭的先後次序有別,藉由不同種類的祭牲來區別,另一方面燔祭牲是一樣的,也都同時獻上(24 節),藉以表明神已接納兩者的贖罪,同為神所悅納的。(1:4)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 節)。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至少重複兩次者)

  • 取(H3947)(5, 7 節);
  • 就近(呈獻 H7126)(6, 9 節);
  • 贖罪(H3722)(6, 10 節);
  • 上升(籤落 H5927)(9, 10 節);
  • 站(安置 H5975)(7, 10 節);
  • 雅威面前(7, 10 節);
  • 鬮(H1486)(8, 9, 10 節)四次。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 16 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7; 15:10),一歸雅威,指成為罪牲,是贖價、和好的代價,一歸阿撒瀉勒,指成為罪的負担者,担起罪責,其目的是一致的,但卻藉由外面儀式來表達,這正符合以色列的思想模式,他們的思想不是全在言語、內在思索中表現出來,反是強調內、外一致的方式呈現其思想,因而由可見的事物表達不可見的思想,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 節),再獻公羊罪祭(9 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公牛:成為罪祭,血被帶進至聖所,使其贖價被見於神前。

  香:成為雲去遮掩法櫃,使祭司得以執行中保職責。

  遮罪蓋:成為見證血的地方,滿足神的聖潔要求,使贖罪之路成就。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 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 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 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 33 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 34 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 16, 17 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 20, 33 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 6-10 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 10、利四 7 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B、「雙手心的滿」:和合本譯為「一棒」,此組合詞只出現在出 9:8 摩西和亞倫各取一棒的煤煙灰,揚灑天空成瘡災。另出現在傳 4:6 與單手心的滿作比較。出埃及記此動作是行在法老面前(出 9:10),而本處是在雅威面前,前者代表刑罰,後者代表遮護。

  C、「那香的雲(煙)遮掩」:雲的出現首見於創九 13, 14,代表虹的約,成為神庇護的記號。出 24:15, 16 雲把山遮掩,代表神的榮耀臨在,出 40:34 民 9:15, 16; 16:42 雲遮掩會幕,代表神臨到至聖所。雲就代表神的同在,等同神的靈,本章二節就先啟示神要在雲中臨到遮罪蓋,大祭司以香代表禱告,雲的遮掩就等同神的庇護,以致大祭司不會死亡。因此本句話可意指在靈裡的禱告,是信心的禱告,達到遮罪蓋,就是天上的大祭司。

  D、「見證(法櫃)上的遮罪蓋」:2, 13 節之外,另出現於出 25:22, 30:6 民 7:89 節。見證櫃代表神的律法和神的眷顧、前者用石版存在櫃中,後者用嗎哪存在見證櫃前。律法與福音在見證櫃中啟明是相合的,而遮罪蓋就是將律法和福音顯証於外的,大祭司進至聖所,只能彈血於蓋上和蓋前,並未將血彈或抹在櫃上,此蓋就成為神接納罪債之處。神的見證只有此蓋來代表,基督滿足神的見證,約五 30-47 即記載此事。故血需彈在兩處,一在蓋上,表基督的受死,一在蓋前,表基督一路走來,就是十字架的路。故此遮罪蓋才能應驗在耶穌基督身上,因他都滿足遮罪蓋的要求。

  (15-16):經文重複上段用詞宰殺(15 節)、帶來(15 節)、彈(15 節)、贖罪(16 節)四個動詞再加上三個製作(H6213)15 節兩次、16 節一次,和合本未在 15 節譯出這兩次,16 節譯為「行」(最後一字)。將為百姓的贖罪動作,省略記載而單強調血彈在蓋上和蓋前。16 節則增添贖罪的因由、以三個名詞表達:污穢、背叛、不中的之罪,以及罪污擴及聖所、會幕結果,就需大祭司來贖罪。

  只重複記載彈血於遮罪蓋上和蓋前,如同強調逾越節羔羊血塗在門楣、門框上的效果。彈血成為所強調的動作,彈(H5137),在民 18:7, 19:21 都指灑除污水,則彈血和灑水都成為象徵動作,表達經由血和水而與其所代表的罪與污隔離,正如逾越羊羔血塗在門上的功用,成為遮罪得贖的意義。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 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16 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 1-9 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 kipper 為贖罪用法。

B’、(17-28)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17-22):亞倫由至聖所到香壇再到幕前的贖罪工作,經文在時間和地點的轉換,特別強調。17 節當亞倫在聖所時……,20 節亞倫完成為聖所、會棚、壇贖罪後,……,兩個時間點帶出兩項贖罪工作,一是潔淨並聖別香壇(18-19 節),一是使活山羊擔罪而遣至曠野(21-22 節)。在有關贖罪對象的目錄上,17 節是為人,20 節是為聖物亦成對映關係。用詞上 17 節用了三個不定詞:進去、贖罪、出來,強調地點的轉換,而 20 節只用一個不定詞、贖罪。則本小段亦成兩個細項 17-19 和 20-22。

  (17-19):「任何亞當不存在於會棚中」:當大祭司在聖所行贖罪時,不再存有亞當,這不只是說其他人不可進聖所,只留大祭司一人,經文用「亞當」一詞,代表大祭司在贖罪時,他是中保,不再是一個亞當,他才能執行贖罪。因此當耶穌是成為另一個亞當,而不是先前的亞當的族類,他才是天上的大祭司,才能執行贖罪。

  「為壇贖罪」:對映 16 節為聖所贖罪,是藉彈血於遮罪蓋的方式、同樣對壇另加抹血在壇角四周後,再彈血在其上。經文用「贖罪」,「潔淨」、「聖別」三個動詞來表示這些動作的含意。它們表達由罪到潔到聖的三種層次的轉換,是藉血而非水。血染於香壇,代表香壇亦成為承担罪責之處,如同遮罪蓋,則聖靈的禱告能成為中保般的担罪,保護,由羅八 26-27 被印證了。因此中保的職責在新約中有兩位在不同地點担起,一是天上的中保基督(羅八 34),一是在信徒裡面的聖靈,這正符合本章彈血兩處的意義。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 16, 19 節中,另 16 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 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 13 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 和可 7:1-23 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 31:36 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 50:17 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 14-15),將創 50:17 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雙手按羊頭、承認……」,此用法五經僅此一次,「雙手按」在其他罪祭上都用單數的手按,「按和承認」在其他地方也未組合出現,故在本處是雙重強調此活山羊所代表的担罪意義。

  「隔絕(H1509)之地」:聖經亦僅此一次,字根源自動詞「切斷、阻隔」(H1504)猶太人解為懸厓之地,故認定此山羊必死無疑。惟本字字根用於獻祭指祭物劈成兩半(創 15:17),故在此出現這詞,是將此羊視同流血之羊的獻上歸神。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 17-18 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 4, 23 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在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表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 a、(25)罪祭脂油在壇上燒
    • b、(26)送公山羊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
  • a、(27)罪祭帶到營外燒其皮、肉、糞
    • b、(28)燒它們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

經文在主要動詞的類型(語根)上,亦呈現交叉結構

  • 25 節:使役主動
    • 26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 27 節:使役主動+單純主動
    • 28 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利 4: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 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 節送羊者是單數,指那位準備好的人,27 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 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 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A’、(29-34)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

  經文上下重複用詞作為結論,對比方式如下:

(29 節)它要做你們永遠律列 (34 節)它要做你們永遠律列
(29 節)你們要刻苦己魂 (31 節)你們要刻苦己魂
(30 節)因你們的眾罪 (34 節)因他們的眾罪

  經文其他用詞是相互對稱、說明,對比方式如下:

(29 節)本地和寄居者 (32 節)接續他父親受膏的祭司
(29 節)任何工不可做 (31 節)安歇的安息日
(30 節)贖罪和潔淨(二次) (32-33 節)贖罪(四次)
(29 節)七月初十日 (34 節)一年一次

  「永遠的律列」出現三次 29, 31, 34 節,是其中心要旨,將贖罪日的施行,成為選民每年必遵守的律列。同樣以三次出現「永遠的律列」來表達,出 12:14, 17, 24 逾越節的規定,此兩個節期有相同意義,都與救贖為主題。(同為春、秋兩季節期的開端,互成相映,正如五旬節亦相映在住棚節的相同意義上)。

  守節的特徵為「刻苦己魂」,「刻苦」(H6031):字根有雙意,一為回答,見證、說話,一為壓迫、迫使臣服、懲罰、苦刻。在強調主動類型(本章所使用)上都為第二種含意。《TWOT》引 Birkeland 定義本動詞為「發現自己在一逆境、卑微、較低的地位之中」,都用在人的身上而未用在神,舊約使用這詞有四種含意:

  • A、神使用困苦使人悔改,如曠野漂流的目的、要使以色列人學習謙卑(申 8:23),在被擄事件亦有相同性質和目的(詩 102:33,賽 64:12,亞 10:2)。
  • B、本詞常伴隨著禁食一同出現(拉 8:21 詩 35:13 賽 58:1-10)。
  • C、由但 10:2-12 先知更擴大為禁美味、酒、肉、抹油等肉體享受上。
  • D、在被動類似用法則強調自我受苦,甘願降卑,賽 58:10「使困苦者得滿足」意對軟弱者的扶助,因此彌賽亞卑微自己,甘受不虔者欺壓,是為救助飢餓、困苦者,甚至是對他的敵人亦是如此。新約引用這詞的意義、由來 13 章對弟兄的愛,對性、財等肉體上的克制,都是本字的真實含義。「己魂」(H5315):原指生命,可指兩層面,一為食慾慾望,一為心智,因此刻苦己魂意義上就指對身體和心智上的壓迫,使之臣服。此身心合一而最終臣服於神的律法,是贖罪日最終目標。

  守節的對象為本地和寄居的外僑(29 節),此要求在逾越節(出 12:19, 49)、安息日(出 20:10)同樣實行,因此守節不是只對肉身為以色列人的規定,凡願意得著同樣恩典的外邦人亦當遵守。(參見賽 56:1-8)

  守節的原因和目的為「為你們的眾罪」,經文在(30, 34 節)用同一介詞(mi),和合本(30 節)譯「脫(離)」,34 節譯「因(為)」,就介詞的含義此二種都包含在內,它可指原因,故譯因為,也可指目的,故譯脫離,因而守節的中心思想為離開眾罪(或一切的諸罪)。選民被拯救,在今世雖靠羔羊得入神家,但在今生仍有不足、缺欠之處,仍需不斷被贖和被潔淨,經文在(30 節)將此兩種不同的對付:罪和污穢,一併在這日中顯露其拯救事項,故而一方面因諸罪和污穢,需要贖罪日來贖與潔,另一面也表達守節的結果可以被贖與潔。今日猶太人守此節只被視為傳統要求,卻不以為可以得神救贖,已經失去守節的意義和盼望,只有儀文而無真意。

  大祭司的職分是不斷傳承下去(32 節),他接承父職以穿細麻聖衣為標誌。細麻布(H906):此用詞日後在《以西結書》(結 9-10 章)和《但以理書》(但 10-12 章)中特指神所使用的那位啟示和審判者,他以身穿細麻布為代表,在新約中應驗於耶穌基督,故而(來 9-10 章)將基督和大祭司比較,他一次獻上自己身體,成為永遠的贖罪祭,表達大祭司的職分成就的真正應驗,不在屬肉層面,而是屬天層面。

新約啟示

  • 基督的血:帶進聖所,在遮罪蓋前面,在遮罪蓋上面。
  • 基督的香氣:在壇上燒成香(客西馬尼的禱告,受苦成就神恩)。
  • 基督的身體:在營外焚燒(被人棄絕、受苦、受咒)。
  •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commentary/lev/lev_c16v1_c16v34_20120504.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10/20 20:36 -0500 Sun. (3 週前) 由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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