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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11~15 章(利 11:1-15:33)潔淨律法條例總論
講論作者:LYH; 講解日期:20110903; 編修:WCM。
總論
一、《利未記》11至15章之架構
(利 11-15)章之架構源自伊甸園中,神分別食物之律法條例,也源自蛇誘始祖犯罪的罪例及咒詛和救贖的經綸。因此,就用詞、內容及教導目的,皆一脈相承。另外,由素食變葷食,則源自挪亞洪水事件的毀滅和拯救史源,其中,分別潔淨與不潔淨之活物,及得救後(出方舟)之獻上各樣潔淨之牲畜、飛鳥,亦是成為《利未記》獻祭的源頭。因此,選民是雅威神的創造和救贖的翻版。
就對象言之,以色列人(利 Lev 11:2)女,「女人」及懷孕生子(利 Lev 12:2),並「亞當」(原文作人)(利 Lev 13:29),肚行者(利 Lev 11:42)。
在分別食物、死屍並爬蟲,同(創 Gen 2:16-17; 3:1-5 蛇),女人生育不潔與潔淨法同(創 Gen 3:16);皮膚病律法條例同(創 Gen 3:17-19),參考《食物潔淨律法條例》乙文;「獻祭」同(創 Gen 4);「肉」同(創 Gen 2:21; 6:3)屬血氣。
二、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利 Lev 11:43)同(利 Lev 18:20-30)之「玷污自己和可憎惡的」,其所受的咒詛是「地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同樣的,出伊甸園(創 Gen 3:22-24)和洪水的洗淨地上一切污穢一樣作法。因此,食物禁忌乃是如同淫亂之不潔、可憎的嚴重性,正如(利 Lev 20:7-8,24-26)乃是(利 Lev 11:43-45)之聖潔要求的重複和強調一樣。是故,(利 Lev 11-15)章乃是與(利 Lev 18-20)章,構成上下對稱的結構和主題,甚至可以說,食色性也(飲食男女),比(利 Lev 18-20)章之食色禁忌更為嚴肅和嚴格,因為始祖犯罪乃是一切咒詛的源頭,肉體的、眼睛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無不源自於此。
只重視(利 Lev 18)的倫理道德,而勿略此潔淨律法條例,乃是輕重倒置、主客不分。
(利 Lev 19)另有其目的,夾於(利 Lev 18)與(利 Lev 20)之中,自有其講究。因此,只有個人先能自潔成聖,克制肉體,方能進一步愛人如己,(利 Lev 19)的主旨,乃是以聖潔為源頭;(利 Lev 19:2),而勿吃帶血之物與異教法術、觀兆同列;(利 Lev 19:26)頭周圍及鬍鬚之周圍不可剪除和損壞,則與神當初之依神形像受造有涉(利 Lev 19:27,28),參(申 Deu 14:1-2)。
三、分段大綱
由(利 Lev 11:46)劃分為四類:走獸、飛鳥、水族和爬蟲。前三類只用(利 Lev 11:19),而後一大類〔把昆蟲(利 Lev 11:20-23)列入此類中〕,則用了(利 Lev 11:20-38,41-45),除去(利 Lev 11:26-28,39-40)五節之外,21節之多,尤其對於沾染(利 Lev 11:24-28,32-45)的重視,更凸顯其在內室家中的侵入性及防備性。這些爬蟲,等同撒但使者一樣,喜於偽裝侵入教會(神家)中,造成的沾染。故宜慎加處置,成為聖潔自持的好管家。
(利 Lev 11:46)故意把「走獸與飛鳥」分為一組,把所有的水族與地上爬蟲分為一組。而與本章內文之次序有別(1-8 走獸,9-12 水族,13-19 飛鳥,20-45 爬蟲),似把潔淨可作為祭物的先擺在一起(走獸與飛鳥),把非祭物列於後。 因此,就食物之性質言之,它們乃是宗教性的,是與神的聖潔及神的約之堅立(獻祭)有涉。
比較(申 Deu 14)首尾(1-2, 21)強調與外人有別。主題內文(3-20)也只分四類:走獸,水族,鳥類,爬蟲。〔顯見(利 Lev 11)的聖潔律法條例,已擴及到(利 Lev 18,19,20)〕
故(利 Lev 11)亦分四類,其敘述之次序同《申命記》申典,但用詞上則多出許多,尤其是「可憎」此字,但在走獸上可吃的方面,則少了《申命記》申典的野生七種(申 Deu 14:5),但多了可吃的昆蟲類(利 Lev 11:21-22)四種。並且《利未記》在爬蟲類上之著重描述及沾染不潔之死屍上著墨,在在顯示出其教訓的意義和目的之存在。《申命記》申典便只以一節(申 Deu 14:19)簡略之至。
至於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此三種皆有獻祭規定)。
- A. 皮膚病:只在(申 Deu 24:8,9),(利 Lev 13-14)之濃縮本並米利暗事件,並在(申 Deu 28:27,35)指出對埃及人的攻擊。瘡(出 Exo 9:8-12),參(撒上 1Sa 5:6)對非利士人的攻擊之痔瘡。換言之,選民違約遭咒,一如埃及人、迦南人和非利士人之遭咒。
- B. 至於漏症:則只在(申 Deu 23:9-14)有類似的寫法,但加上方便所(作為便溺清除)。
- C. 女人生育例:則未見於《申命記》申典中,此章乃《利未記》獨有,其重點與女人月事有涉(利 Lev 12:2),如同漏症例(利 Lev 15:19-24)及獻祭例(利 Lev 12:6-8; 15:28-30)。
四、(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
(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把以色列人的污穢與神的聖所(帳幕為神住家)「區絶開來」〈H5144〉,此字共 9 次,它分別用於(利 Lev 22:2,3)之聖物上分別。(結 Eze 14:7)遠離偶像,(民 Num 6:2-3,5-6,12)用在拿細耳人(字根即分別)禁忌食物,與離俗歸雅威上。(何 Hos 9:10)選民向巴力委身,以乃此處選民在生理上不潔事上之分別。〔此字亦包括(利 Lev 11-15)之污穢區隔上〕
可見在食物、生理上之分別與偶像巴力之分別是同等重要,彼此在聖別層面上,皆與神的聖所(住家)是否玷污有關。注意,《申命記》(申 Deu 23:9-14)在排泄便溺上的注重(與漏症同列),與營之聖潔相關,這是與仇敵(撒但及其軍團)爭戰是否勝負的關鍵,因與「裸露下體」(申 Deu 23:14)中「污穢」之原文為〈H6172〉,同(創 Gen 9:22)之「赤身(露體)」〈H6172〉,及(申 Deu 24:1)「有什麼不合理的事」〈H6172〉有關。
(申 Deu 23:14)雅威常在營中行走,如同祂在伊甸園中行走,始祖因赤身而躲避神的面一樣(創 Gen 3:8),因此,在食物上違令、赤身,乃是羞恥受辱,不得見神榮顏的最佳範例。其他潔淨律法條例皆依附在此例上。 同理可證,凡不願在此種聖潔律法條例上與自己的污穢(即赤身、羞恥)分別的,就是遠離神,不得神同在,也不能爭勝,只有「死亡」等著他。
(來 Heb 12:15-17)的聖潔論: 含涉「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名分給賣了。含涉有人失了神恩,有毒根生出擾亂你們,因此,叫眾人「沾染污穢」,恐怕有「淫亂的」,「貪戀世俗的……」。這三種(污穢、淫亂、和貪戀)也在(弗 Eph 5:3-5; 西 Col 3:5; 加 Gal 5:19; 林前 1Co 6:10)出現,皆是與神國無分,也與基督無分的,豈可小覻?
五、對平民與祭司的要求
- 平民與祭司,在分別聖俗、潔與不潔的要求一致:
平民(利 Lev 11-15; 11:44-45),祭司(利 Lev 22:1-9)(利 Lev 10:10)。
(利 Lev 7:19-27)吃與摸,(利 Lev 21:1-4; 22:4-9)吃與摸。
- 但在獻神的食物上,要求有別:
(利 Lev 21:6-8,17,21,22; 22:25)在祭司食物,(利 Lev 22:7)限制,(利 Lev 22:10-16)外人,(利 Lev 22:25)聖物分吃上。
六、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
「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共四次出現(利 Lev 11:1; 13:1; 15:33; 15:1),此二人同時被吩咐的,只在此處出現於《利未記》。
但在《出埃及記》中則在(出 Exo 7:8; 9:8; 12:1,43),亦四次出現:(出 Exo 7:8)使杖變蛇;(出 Exo 9:8)瘡災;(出 Exo 12:1)定逾越節;及(出 Exo 12:43)定外邦人吃羊羔之律例。
《利未記》與《出埃及記》兩相比較:
- (利 Lev 11:42)食物潔淨律法條例中的肚行者(蛇)、(出 Exo 7:8)變杖為蛇;
- (利 Lev 13)嚴重皮膚病、(出 Exo 9:8)瘡疱;
- (利 Lev 14:33)的房屋、(出 Exo 12)家與房屋;
- (利 Lev 15)牀,會幕/我的帳幕、(出 Exo 12:43-46)在一個房子裡;
對照後可以發現,兩者有相同的內容和用詞。我們可以說,(利 Lev 11-15)乃是延續《出埃及記》的救恩史,它是(出 Exo 1-12)神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地之後,選民對於這位雅威神,
「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雅威,要作你們的神」(出 Exo 11:45)
所當有的正確回應,即「要聖潔,不可污穢」。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爬物(埃及人)污穢自己」(利 Lev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