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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10 章(利 10:1-20)講道錄音與摘記
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30727; 輸入編修: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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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為聽講摘記,請同時參考本章目錄下相關的註釋及要義參考。〕
LYX 主講
結構
(利 8 章)是 ABCDCBA,(利 9 章)是 ABBA。九章結尾是完成時雅威的榮光。
(利 10 章)是完整的上下對稱結構。
建造會幕的目的
要為人贖罪,與人親近;要透過祭物、要透過獻祭的人(祭司)。(利 8-10)表明獻祭的目的。
本來設立大祭司是要對付罪,但是(利 10)卻表明,人作為大祭司並不完美。
罪
就希臘文含義是「過與不及」。希伯來文含義是「不中的」、「彎曲、悖逆」。
犯罪後當如何處理?
起於(創 3)始祖亞當夏娃犯罪。
犯罪不僅是只有外在行為,更是起於內在的悖逆之心,這兩者都要加以對付。
內在的悖逆造成有虧負的良知,這在(來)中有所解釋。
「吃」祭物
「吃」有掌控之意,這可以從神賜給挪亞及其後代可以吃肉。
(利 Lev 10:2)有火……把他們「燒滅」:本意也是「吃」,引為「吞吃、消滅、戰勝」之意。
罪祭的差異
祭司的罪祭必須要燒獻,但對於百姓的罪祭,若是血沒有帶入聖所的,祭司就要在聖處吃這些肉,以擔當會眾的罪(利 Lev 10:17-18)。
「擔當會眾的罪」是獻祭的目的。
天上的大祭司所要作的,要滿足人們犯罪的後果,並且要滿足人的罪疚,就是有虧欠的良知,這也是人受洗歸入主名的目的。
牛羊的祭能潔淨人的肉體,但對於人內在的良知無能為力,只有靠天上的大祭司,真實的祭物才能解決人內在良知問題。
(5)袍子(內袍)沒有燒毀
這表明了內在的含義。按規定,若祭司來到神前卻沒有穿著聖衣,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神並沒有因著祭司犯罪而廢除祭司的職任,祭司仍然必須執行其職責。
(6)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裳
大祭司在任時,即使遇災也不能放下職任。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哀哭」,這表明了神的愛,顧念到亞倫家的需要,而也要求以色列全家必須行出愛。
(9)不可喝酒
祭司在職時必放下自我的享受,放下、捨棄自我的一切。「全民皆祭司」也當捨己。對於拿細耳人也如此要求。人當自願捨己,獻歸神用。
(10)分別聖俗潔污
大祭司必須有所分別。
(11)要教導律法
律法必須透過教導才能正確地理解,不能光從字面來理解,要用靈裏的教導來理解真義,這是保羅所講述的。
(12-15)
只講素祭和平安祭,沒講罪祭的肉。
你的「份」:這是特殊的說法,這表明了這是祭司的產業,且是必須要去吃的,才能滿足獻祭的要求。這個「份」並沒有用在罪祭之上。
獻香,奪佔大祭司職任
每日早晚要入聖所收拾燈,並獻上香的規定,是在大祭司就職完後才要進行的。在亞倫尚未開始進行此工作時,他的兩個兒子作為祭司竟然越過了父親,擅自進行大祭司的職任,這是奪佔。
(19)亞倫說:……豈能看為美?
亞倫深知他無力承擔這罪,所以無法吃這罪祭的肉,故將之燒給神,由神來承擔,求神來對付。
我們也無力對付在我們內在的罪,只能倚靠神,完全地交託神來對付。
討論摘要
(19)為何亞倫不吃罪祭肉?
若祭司沒有犯罪,是完美的,則祭司的確可以去擔罪。但是亞倫的兒子卻犯了罪,作為父親的也有責任,因此他知道自己並不夠格作為擔罪的大祭司。
(17)談到的是「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亞倫燒了罪祭的肉,不僅大祭司亞倫吃不了,其他祭司也吃不了,表明大祭司和祭司們都無力承擔罪。
今日獻贖罪祭本是為了人的生命,但是在今日卻又發生了犯罪死亡的事,從亞倫的看法,不認為吃這贖罪祭肉是神看為美的事。
經文的確表明:亞倫沒吃贖罪祭肉是不對的。
亞倫也沒有就此事去咨詢摩西,就自行決定燒掉,導致摩西急切地尋找祭肉。
吃肉本是件享受的事,但是當日亞倫連喪二子,怎有心情去享用祭肉?因此亞倫事後的解釋讓摩西認為情有可原,故表示「以為美」。這是摩西個人的看法,但是並沒明確記載神的看法。
經文的記載,是表明了「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在雅威的曉諭方面,先前雅威單單對摩西說,或是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說。但是獨特的是(8)雅威對亞倫說。這表明了大祭司直接承受了神諭,因此(16-20)可以視為兩位都承受神諭的人一同探討「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律法是否有所改變?
神並沒有改變律法的本意,但卻因人的問題導致達不到律法的本意,無法完成神的美意,以致於必須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律法,這是保羅所解釋的。
我們絕不應該認為「神的律法有所改變」,只能視為「律法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
「吃」的含意
新約的保羅談,在偶像廟中吃祭物,是與鬼相交;舊約中,在聖處吃祭肉,是與神相交。
TJD 回應
本章中兩件大事:
- 1. 亞倫兩個兒子違反雅威的吩咐,致神憤怒。
- 2. 贖罪祭公山羊的祭肉,後續處理,也違反神的吩咐。
「急切地尋找」原文是「尋找詢問」。剛才我們討論到,亞倫沒有詢問摩西的意見,反而是諷刺地記載,是摩西在尋找詢問,而不是亞倫。
前事是神的發怒,後來也吩咐,表明神的怒氣止息。後事是摩西的發怒,也後來因亞倫的話而止怒。亞倫的話是對神心意的揣測。
因著人的違命而致神發怒。摩西以為美,神也不再追究,因為錯誤已經造成。但我們絕不可倒果為因,絕不可把特例當作常例。後來仍然應當按照原本的規定去遵行。
LYH 傳道回應
若沒有(利 Lev 10)突兀事件——祭司犯罪而死——(利 Lev 8-10)本是神與人同在的美好事情,這樣的美好情況類似於(出 Exo 24:1-11)這些以色列的尊者們觀看神,又吃又喝。
原本教導律法的職責是在摩西身上,後來轉交給亞倫和其後裔(利 Lev 10:11),為何有此轉折?
就(來 Heb 9:23 )談到天上的樣式,(來 Heb 10:1)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
原本摩西在山上領受律法,但是(出 Exo 32)亞倫和百姓在山下犯罪,又吃又喝。這導致神的發怒,摩西也發怒,並且儘快處理,使神的憤怒止息。
對應於亞倫兩個兒子犯罪而死,摩西馬上解釋及抬離屍體,使亞倫沒有擅離職守,因此神止住憤怒。
摩西的解釋是: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這「親近」是「如鄰舍之親近」,這是神給亞倫的恩典。但是人常因過於親近而不守規矩,而不尊敬長上,常言道:「不要把方便當作隨便」。
雖然是親近,但是仍然要有所分別;雖然人與神親近,但人仍當要遵守律法。不過,遺憾的是,人受到撒但的迷惑,使人誤以為:人與神親近,因此沒有隔閡,不必再守律法了。這樣的謬解,出現在(出 Exo 32),後來在(利 Lev 10),都是原本是人與神有美好親近之時,撒但從中阻撓,破壞原本的和好。現今的世代,同樣的錯謬心態和看法充斥著。
從經文用詞「罪」,同出現於(創 Gen 4)「罪」伏在門前戀慕你。這就是在指撒但!
(利 Lev 10:3)亞倫默默不言。神有所吩咐(要吃祭肉),但是亞倫並沒有照做(不吃而燒),並且有所解釋。這就是主要的問題,普遍存在於現今的教會中。不嚴格按照神的律法去行,光說而不做,並且有所解釋。
現今教會強調「愛」,設想之若服事者遇到如同亞倫喪子之事,豈不馬上按照人情考慮,給予休假處理喪事?但是摩西卻要求他們不可停止服事。
摩西的確是能忍情之人,但在神發怒時,摩西也和神同樣性情,同樣地發怒,這才是真的合神心意之工人。但是在摩西領導百姓之職轉移之際,卻又接連發生奪權之犯罪事件(亞倫二子之罪、可拉黨叛亂)。
(利 Lev 10),20130724,三,禁食禱告
討論:(利 Lev 10:17)亞倫就職時,其所獻之贖罪祭是否代表著,為著亞倫自己和百姓自己的罪而獻?
LYX:認為是為了對付「那罪、惡者」而獻,而不是為著自己的罪。是預表耶穌基督的被設立。
LYH:以(來 Heb 7:27)(人間的)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但是主耶穌作為天上的大祭司並不如此,只一次獻上。
LYX:「罪」應該譯為「罪責」。(出 Exo 28:43)亞倫要穿上聖衣,否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記載上,(利 Lev 10:12-13)摩西省略未說要吃贖罪祭的肉。亞倫也未將其他的祭物如素祭和平安祭焚燒,單單燒贖祭祭肉。
兩個兒子取個人香爐,焚香而死,這令人聯想到後來的可拉黨要纂奪亞倫權利的作法相同(民 Num 16)。經文是否暗示他們也有相同的纂奪問題。
沒有吃贖罪祭肉,就沒有完成獻祭工作。大祭司必須堅持到底,儘管親人死亡也不能停。
LYH:經文強調,由於有罪的存在,所以導到律法的遵行而變了樣,因為人的軟弱,律法也有不足。
LYX:由於人有軟弱,律法有不足之處,所以就因此,神就不斷地加添律法,律法因罪而加添。
LYH:由於律法有所更改,大祭司也當有所更改(來 Heb 7)。
由於祭司的犯罪,大祭司也沒有吃贖罪祭肉,以致於原本神設立贖罪律法造成了空轉,神的美意達不到。這應該有撒但在其中搗亂。
由領導者,繼承人的轉換,摩西轉為亞倫的問題:西乃山頒律法,摩西在山上,亞倫在山下叛亂。後來(民 Num )亞倫的親屬和可拉黨的叛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