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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回應 4)論律法的獻祭條例與新約啟示 :由說方言談起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25; 講論日期:20241026; 編修:WCM。

經文

  • (徒 10:44-48; 15:6-21; 21:20-26)
  • (來 8:10-18)

序言

「說方言」的聖經記載

在耶京的猶太人有說方言和說預言(徒 2:1-36),以弗所,有約翰的門徒也如此(徒 19:1-7),唯獨是外邦人哥尼流一家只記「說靈言」(徒 10:44-46),撒瑪利亞人有腓利傳的福音和受浸,但是未受聖靈,等使徒來按手禱告才降下(徒 8:14-17)。

保羅在加拉太省區傳道,沒有記載降聖靈時「說靈言」,就是在歐洲傳道時也都沒有。在亞洲時(以弗所)才又記載,因為有亞波羅,因他只知道「約翰的洗」。他也是猶太人(徒 18:24-25),故保羅遇見的「約翰門徒」應是亞波羅教導的門徒,經過保羅同工的詳解,加上「聖靈的浸」(徒 18:26-28)。

本論

因此,歸納以上經文記載,可得如下結論:

一、聖靈降下、說方言和說預言,都與猶太人有關。

  • 耶穌十二使徒和門徒(徒 2 章);
  • 以弗所有保羅來到。

二、單記說方言的:只有外邦人哥尼流全家和親友(徒 10 章)。

  • 1、因有「猶太奉割禮派的人」同來,這種人對於外邦人信耶穌、受聖靈卻沒有受割禮是人「不能」接納的,故,聖靈主動降臨給外邦信徒,證據是「說靈言、稱讚神為大」(徒 10:44-46),使徒彼得據此認定外邦人與猶太人一樣受了聖靈,就不能禁止給他們「施浸禮」,割派當時並未反對(徒 10:47-48)。
  • 2、但是彼得回耶京時,就被「割派門徒」質疑:你進外邦人的家和他們「同桌共飯」(徒 11:1-1-3),意指把「未受割禮的人」當作「非自家人」,即非神選民。唯獨要受肉體割禮才算。彼得引證聖靈「也」降給他們,證明與猶太人「同樣」受的是聖靈,他們也只能「暫時接受」此說(徒 11:1-18)。

三、從猶太來的割禮派到外邦眾教會,教訓他們「要受割禮,才能得救」(徒 15:1)。

  • 1、保羅和巴拿巴與他們大大的紛爭辯論(徒 15:2a)
  • 2、教會定規為此事上京去見使徒和長老(徒 15:2b)
  • 3、他們經腓尼基、撒瑪利亞傳外邦人歸主,眾弟兄都甚歡喜(徒 15:3)
  • 4、到耶京受了接待、述說神同工的事(徒 15:4)。
  • 5、幾個法利賽教門的信徒說:必須給外邦人行割禮,吩咐他們守摩西律法(徒 15:5)。

四、這是對「得救」的條件的爭執:由(徒 15:1-5)可知,這是「法利賽派」帶來的問題。

1、這在耶穌時代已經有了,他們對律法的堅持,多加許多繁文細節(可 7 章),也就是用古人的傳統廢掉神的誡命。現在用古人遺傳來更改神「得救的福音」。

2、使徒為此開會討論,彼得起來澄清:神藉著他傳了「福音之道」,他們相信。

  • 神賜聖靈(以說靈言為證據)為他們作證,正如耶京門徒。又藉著「信」,潔淨他們的心,不分猶希。
  • (受割禮)是我們猶太人(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
  • 得救是「因主耶穌的恩」,猶希都一樣,這是我們共信之道(徒 15:7-11)。

3、福音是「主耶穌基督的恩」:這恩典論是得救福音的根本。

  • 「除了耶穌以外,別無拯救」(徒 4:12),
  • 就是「生命的話」(徒 5:20)。
  • 也就是「基督拯救的話」(徒 13:26),
  • 又稱為「赦罪的話」:是透過這人(耶穌)傳給猶太人和「一切敬畏神的人」(徒 13:38)。
  • 「你們靠摩西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應是指獻祭贖罪的事)』,信靠這人都被『稱義(不算為有罪)了』」(徒 13:38-39)。
  • 「被稱義」,即是「被算為義」,即是主「不算為有罪」的(羅 4:3-8; 詩 32:1-2)。

4、使徒議決:外邦人得救不必受肉體的割禮,但是仍要遵守摩西律法:以四大條規作為代表(徒 15:12-21),使徒寫信給外邦教會:聖靈與教會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外邦人身上,但有四大禁令(徒 15:22-29)。

  • A、這別的重擔即是猶太人祖宗的傳統(徒 15:10)「不能負的軛」:這種傳統是猶太古人的傳統,廢掉了神的誡命(太 15 章; 可 7 章)。其中最為主要的即是「受肉體的割禮」並「遵守條規:去耶穌撒冷聖殿藉著亞倫後裔獻祭贖罪的事宜」(徒 21:20-26)。這是猶太人必守的,不能廢除!
  • B、四大禁令(徒 15:20,28):「反而要寫信諭令他們,那為自己持續去遠離〔或譯:禁戒〕那些汙染的事,(就是)那些偶像的、和那淫亂的、和那勒死的、和那血的(汙染)。要為自己持續去遠離〔或譯:禁戒〕諸祭偶像之物的,和血的,和眾勒死的,和淫亂的。當你們從這些事上持續看守住自己時,你們將會是順利的。願你們健康。」「這是摩西的律法(徒 15:21; 利 16-20 章),外邦人在聖潔方面,仍然要遵守不逾。
    • a、「那些偶像的」是與「諸祭偶像之物」連結:此事保羅在(林前 8-10 章)中有詳論。
    • b、「淫亂的律法」;其界定與禁戒在(利 18 章; 20 章)有細目條列。
    • c、「那勒死的和那血」:在(利 17:10-16)有系列說明。禁食血,特別記在(創 9:4; 利 7:26-27);以及掃羅王時代百姓犯此禁忌:吃帶血的肉(撒上 14:31-35)。外邦人在獵殺動物時常會連血帶肉一起吃下。

五、新約福音的兩大內含:赦罪稱義和律法在心(來 8:10-13; 10:16-18)

1、赦罪稱義是透過基督的恩典

  • A、他的身體獻為「永遠的贖罪祭物」(來 10:10-18)。舊約獻祭的一切祭物都是新約基督身體的「影兒」。
  • B、同樣,舊約在地上擔任獻祭的祭司,他們所供奉的事物,本是天上事物的「形狀和影像」(來 8:4-5)。天上事物即是「天上的聖所」,是「真帳幕」,是主神所支搭的,不是人所支搭的(來 8:1-1-2)。地上聖所是人手所造的,這是「真聖所」的影像(來 9:24)。
  • C、天上的祭司是「更優等的約的中保」,這約是憑著「更優等」的應許立定的:
    • a、第一約有瑕疵(來 8:7):
      • 這瑕疵就是「照著肉體的條例」,是軟弱無益的,所以廢掉了(來 7:16)。
      • 也就是「有肉體死亡的阻隔」,不能長久(來 7:23)。
    • b、唯有第二約是毫無瑕疵的,是立毫無瑕疵的人,並永遠長存的人,就是神起誓,決不後悔,是永遠的祭司,他的祭司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 7:20-28)。
    • c、並且神的百姓也是「不恆守我的約」,神就不理他們(來 8:8-9):
      • 因民違約崇邪,被神趕出應許地。民雖歸回,不過是「少數的餘民」,是劫後餘生的「餘民」。也就是只存三支派(猶大、便雅憫和利未人)的剩餘者。牠沒歸國聖地、重建聖殿、重造聖城,重新立約遵守神的聖約。但是,期間仍然出現許多違約崇邪,尤其是(尼 13 章)所記的事情(與外邦人混婚,干犯安息日)。

(尼 13 章)A-B-A 結構:干犯安息日為主軸的思想。

  • A、(尼 13:4-14)大祭司以利亞實與多比雅結親造成的後果
    • B、(尼 13:15-22)選民干犯安息日
  • A’、(尼 13:23-31)猶大人和大祭司:前者與亞實突亞捫摩押結親;後者與參巴拉

2、「律法在心,即遵行神的旨意(詩 40:8; 太 7:21-23),從最小的到最大的都認識神」(來 8:10-12)。

  • A、認識神必遵行神的話(約 8:55)
  • B、愛耶穌必遵守他的話,我父必愛他;不愛他的人就不遵守他的話(這話是那差子來的天父的話)(約 1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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