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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joh:joh_c5v14_c5v18_20231014

《約翰福音》5 章(約 5:14-18)查經 20231014

記錄:WCM; 日期: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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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5 章)治癱子、(約 9 章)治瞎子

  • (約 5 章)耶穌醫治三十八年癱子
  • (約 9 章)耶穌醫治瞎子
  • (約 5:14)耶穌找到原先的癱子,明說在殿裏。
  • (約 9:35)耶穌找到治好的瞎子,但沒說在何處。

Q:(約 5:14)在殿裏找到他,是否意味著他並沒有被猶太人趕出會堂,因他沒有承認耶穌是從神而來?而那瞎子是因承認耶穌是從神而來,因此被趕出會堂?)

A:

WCM:趕出會堂,不代表不能進聖殿。

LYX:趕出會堂,意味著和猶太人斷絕關係,包括經濟收入都可能斷絕。

Q:這個得醫治者,他之所以供出耶穌的目的?

A:

Ken:因為他供出了是耶穌叫他拿褥子,那他就可以免除責任,可以免除猶太人的逼迫。

Q:(約 5:14)「更惡劣的」是何意?

A:

「更惡劣的」

Mat 12:28 然而倘若我憑藉神的靈持續趕逐那些鬼魔,這樣,那神的那國已到達你們那裏了。2)
Mat 12:44 於是說:『我將轉回到我的那房屋,即我曾出去的地方』而牠來到後,正看見那裏空閒著,且早已被打掃乾淨著,且早已被修飾整齊著。
Mat 12:45 於是前去,且正帶領另外七個同牠而來比自己更邪惡的靈,且進去後,就在那裏一直控制;而那人的那末後景況,一直成為比那先前的景況更惡劣;對於這一邪惡的世代而言,它也將必是這樣。」
Luk 11:14 而先前他正趕逐啞吧鬼,然而事情發生在當那鬼出來後,那啞吧說話了,而那些群眾驚奇了。
Luk 11:20 然而若是我現在趕逐 那些鬼是靠神的指頭,於是那神的國已臨到你們了。
Luk 11:26 那時牠離去,且帶來另外七個比自己更邪惡的靈,且進去後長住在那裏,且那一個人的末後景況,成為比原先的景況更惡劣的。」

Q:(約 5:14)「別再繼續犯罪」是何意?

A:

WCM:

  • 「犯罪」基本指「違反律法」,
  • 更進一步,猶太教之「守人的傳統,卻廢了神的誡命」,這也是「犯罪」。
    • 因此,「別再繼續犯罪」包括「不要去阻擋主耶穌在安息日作工、在安息日救人」。

LYH:

  • (約 5:16-17)這是耶穌在安息日積極作工,這也是遵行神的律法。
  • 而不是猶太人只注重消極的「不在安息日作工」,以免犯了安息日。

基督教則是只注重積極的去作工,但是卻拋棄了安息日的律法。

LYX: 猶太人只消極的「不在安息日作工」,這基本上不是全錯,但是不能去阻擋他人積極地在安息日去救人,使人可以來敬拜神。

Q:(約 5:18)「他不僅僅持續鬆弛了那安息日(的規矩)」之意?

A:

WCM:當時,耶穌被猶太視為是「持續鬆弛了那安息日(的規矩)」,這是猶太人的錯誤斷案定罪。

實際上,耶穌是更好地持守了安息日的規矩,就是用積極的拯救醫治行動,去使原本無對敬拜神的人得以來持守安息日,因此他是更加地「堅固了安息日」。

PS:先前 2014年01月,我們在南京路會堂建立,第二次聚會時,紀志煌被王維義邀請來聚會,他對於 LYH 所說的「在(聖)靈裏和在真理裏敬拜父」一說,持反對意見,而讓受《和合本》 之譯文意思。

Q:(約 5:18)猶太人對於耶穌稱神為父這點,視為定罪之因?

A:

舊約中使用「我們的父」(群體性的父),而不是「我的父」(私己、個人性的父)。

Isa 63:16 亞伯拉罕雖然不認識我們、以色列也不承認我們、你卻是我們的父. 雅威阿、你是我們的父.從萬古以來、你名稱為我們的救贖主。

Joh 20:17 耶穌對她說:「切勿再緊拉我,因為我尚未升到那父那裏;然而你應當持續前去我的那些弟兄那裏,並對他們說:『我正升到我的那父那裏,就是你們的父,也是我的神,也是你們的神。』」
Joh 5:18 於是,因這緣故,那些猶太人越發一直尋法子去殺他,因他不僅僅持續鬆弛了那安息日(的規矩),更也是他說,那神是他自己的父,使他自己跟那神是平等的。

Q:「自己的」是何意?

A:

  • 02398 ἴδιος, ία, ον 形容詞
  • (ἵδιος的拼法,見ὀλίγος-SG3641)「屬於自己的」。
    • 一、「屬於個人的」。
      • A. 反於公共的或他人的:「私人的,屬於自己的,個人專有特權」或「私產」。

原意是:我自己私有的

約 1:11 他到<1519>自己的<2398>地方來<2064>(5656),自己的人<2398>{<2532>}倒不<3756>接待<3880>(5656)他<846>。

約 1:41 他<3778>先<4413>找著<2147>(5719)自己的<2398>哥哥<80>西門<4613>,對{<2532>}他<846>說<3004>(5719):「我們遇見<2147>(5758)彌賽亞<3323>了。」(彌賽亞翻出來<3177>(5746)就是<3739><1510>(5719)基督<5547>。)

——用在家屬關係「自己的哥哥」。

Joh 5:43 我因著我的那父的名來到了,而你們一直不接納我;倘若有別人因著自己的那名來到了,你們的倒將接納那種人。
Joh 10:33 那些猶太人回應他(說):「我們不是為著良善作為緣故一直要用石頭打你,而是為著褻瀆的話緣故,且因為你是一個人,把你自己當作神。」3)

Q:(約 5:18)兩條罪狀的正確性?

A:

猶太人認為耶穌持續鬆弛了那安息日(的規矩),但實際上耶穌是堅固了安息日(的規矩)。

他們說耶穌說「那神是他自己的父」,應該是基於耶穌說「我父作工」; 他們說「使他自己跟那神是平等的」,應該是基於耶穌所說:「我的那父一直作工直到現在,而我也持續作工。」我和父都作工,因此是「平等的」。

Q:安息日,父神也作工?

A:

Heb 4:4 因為在某處論到那第七日,祂早已如此說:「且在那第七的日子,這神從祂一切的工中安歇了。」
Heb 4:9 這樣看來,一個安息日式的安息持續被保留給那神的百姓。

這一個問題,有一個要命的神學問題。就是以下(來 4:4)「一個安息日式的安息」,但有人會誤以為,以後就不必再守安息日了,因此過去新竹的陳亦卿,就因此不守安息日,去守星期日。

以上的誤區在於,「一個安息日式的安息」,並不是今世的日子,所以不是「星期日」或其他日。

TJC 傳統說法: 由於人犯罪,因此神要行救贖的工作。

LYX:

  • 神創造的工作,的確在第七日安息了,不再作工了。
  • 但是神要救贖人,使人能夠去守安息日,也是為了將來進入將來的安息,就是新天新地。

今日最大的誤區,就是人有成見,認為不必再守律法,不必再守安息日。他們認為基督來了,我們已經自由了,就是不必再守律法的自由。

他們誤解了(加)「不在律法下」的自由,就是「不必守律法」。

但實際上,「在律法下」就是指「不再作奴僕」。

他們將「不再作奴僕」認為是「不必守律法」,但這是誤解。

實際上,「不再作奴僕」是指不成為亞伯拉罕從夏甲之肉體所生「為奴的、屬肉的子孫」,而是從撒拉所生之「以撒、屬靈的子孫」。

WCM:

Gal 4:25 而這夏甲就是在阿拉伯的西乃山,而她相當於現今的耶路撒冷,因為她同着她的兒女們作奴隸。

——這些為奴的指的是猶太錯誤傳統下之人。

(羅 6)受洗之後,只解決了「罪的身體」,即「不再作罪奴」,主人換成了「神」,作「義的奴僕」。就是「救出了埃及」,這是水洗所解決的,使埃及的勢力斷絕,不能再轄制人。

Rom 6:6 是當我們驗知這事之時,這事就是: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木架,以致那罪的身體失效,使我們不再持續奴僕服事那罪。

——受水洗後,那罪的身體失效,就成了「不再作罪奴」。

(羅 7)要解決「肉體」問題,雖然主人換了,但我沒有變,因我還在肉體當中,我還有可能犯罪,因為撒但仍然能透過我的肉體來誘惑我,雖然牠對我沒有管轄權(主權),但是可以來引誘我,叫我去主動配合牠。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靠「靈洗」才能解決。

Rom 7:2 因為在丈夫之下的女人,對還活著的丈夫,她早已被律法管束。但若那丈夫死了,她就已從那丈夫的律法中被停止做工了。

——「丈夫的律法」就是妻子在丈夫活著時,不可歸於別人,否則成淫婦,反之,丈夫死後,妻子就可以歸別人而不成淫婦。

Rom 7:14 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那罪下。

傳統基督教,只停留在(羅 3-4 章)有聖靈來,但卻沒有律法。因他們靈恩派只重外在的福分,是「人世間層面的問題」,但是卻忽略「人來到神面前的問題」,就是不明白「律法」!這是外邦人的大問題,但猶太人深深抓住「律法」的重要性。

Q:如何理解「丈夫的律法」、「罪和死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信心的律法」等等描述的真意?

A:

所謂「律法以外」或譯為「跟律法無關」。神的義「真的」是跟「律法無關嗎?」神的義真的是「在律法以外嗎?」。由上下文,律法之外或無關,是指「出於律法的諸作為或諸工作」,對所有肉體而言,它是「不被稱義於神前」的(羅3:20a),理由是「罪的完全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b),此理由在羅7章中有細述。「那罪的完全知識」可對應「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律法即是「神的律法」。

「丈夫的律法」即在「神的律法妥拉」中的內容,有關於丈夫的主權的相關規定,即丈夫還活著時,妻子若歸別人則成為淫婦,若丈夫死亡,則妻子可歸別人不受約束。

「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即在「神的律法妥拉」中的內容,關於罪和死的主權之相關規定,另稱之為「罪的完全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b)。

「基督的律法」即對於基督主權的相關律法規定。「信心的律法」則為信心方面的相關律法規定。

因此,以上描述各種律法,均是被包含在神的律法妥拉之內。

然而,一般的解經家往往將以上的概念,誤解為每一個律法均是與「神的律法」相同地位,各自獨立,亦即彼此不同,因此,由於誤解以上含意,只好視「基督的律法」為新的律法,並視其內容為「愛」,並且認為不守神的律法,而改守基督的律法,。

1)
[註]本文原文相關釋義,大多取自《信望愛網站原文工具》。
2)
[註12.28 本節用第一條件句,是與事實相符的。]
3)
[猶太人只信,整體以色列人是(至高)神的兒子,但單獨的一個人不能是神的兒子。並且他們誤以為:(至高)神的兒子與(至高)神是平等的(約 5:18)。他們也認為耶穌所說的話是自稱為(至高)神,然而,這是他們完全是基於他們錯誤的觀念,而導致了極大的誤解,因而認定耶穌說了褻瀆話,但事實上完全是誤解,這是走了極端,定耶穌為有罪。後來的三位一體神觀(獨一神觀)等等,也抱持同樣的錯誤觀念,也誤以為:(至高)神的兒子與(至高)神是平等的(約 5:18)。但這卻是走了另一個極端,將此謬誤視為真理,竟在尼西亞會議中,強行將此一謬誤制定為首要的基本信仰神觀!同一個謬誤,結果卻是兩個極端。後世的基督徒雖然知道主耶穌是在反駁那些猶太人的謬誤,然而卻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明白主耶穌話語的真意,矯枉過正,以為耶穌是至高神兒子,也是與至高神平等,以訛傳訛至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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