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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joh:joh_c1v14_c1v18_20230513

《約翰福音》1 章(約 1:14-18)查經 20230513

記錄:WCM; 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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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話語成了一個肉身」,這肉身是是好是壞?是否會犯罪?

接續上週問題:

Q:「我是被賣給罪」成為奴僕,是憑什麼說的?

Q:「屬於肉體的」,和「我在肉體」,關於肉體的問題?

Q:保羅說:我的心思是喜愛律法的,為何又被賣給罪了?

A:

LYH:因亞當犯罪,成為罪奴,其後裔因此也成奴。例如,不行律法之人,以說謊之人為父。

WCM:「被賣」似乎就不是自己作的,不是自賣的。祖宗犯罪因而子孫被賣。

LYX:「被動式」在希伯來文也可能是「關身」。 可能由於他的肉體因犯罪,而導致他的魂(自我)被賣給了罪。

Rom 7:14 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罪下。

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罪下,表示我是犯了罪的人。而律法是「沒有犯罪的事」,即「聖潔公義良善的」,所以我是不合律法要求的。

Q:對於「那罪」是何時在我肉體中?是因始祖犯罪之後果嗎?那這樣就相當於是「原罪論」說法?或是在每個人的生命歷程中都會發生?

A:

始祖原先沒有律法/誡命,那罪並無法來誘惑始祖;後來有了神的誡命,那罪就可以藉律法來誘惑始祖,始祖受不了那誘惑,肉體為了滿足私欲(貪心),想得到那罪所提供的好處,因此就作了交易,將自我賣給了那罪,但是「內在的人」(羅 7:22)本是喜愛神的律法,不願賣給罪,但是因著肉體的的緣故,便被出賣了,因此便稱作「我被賣於罪下」(羅 7:14)。

我們每個人也是和始祖經歷同樣的過程,也是因著接受了誘惑,順從了肉體的私欲,而決定去作了這交易,使「內在的人」被賣給了罪。

「原罪論」並不符合聖經的本意。

以上對於聖經意思的解讀,強調人原本在面對誘惑時,是有自主權決定的,這是與「原罪論」的說法截然不同!

「原罪論」認為,人沒有自主權,沒法拒絕罪;同樣的,人的救恩,也沒有自主權。

《雅各書》

  • Jam 1:14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
  • |Jam 1:14 |然而各人持續被自己的慾願試探,而被牽引出來著,且被下餌誘惑著。||

以上所談,是為了討論:「道成了肉身,是否就是一定會犯罪的」?

Q:「道成了肉身,是否就是一定會犯罪的」?

2Co 10:3 因為我們在肉身生活行動,卻不按著肉體當兵;

「在肉身」是因為身為人,我有肉身,但不是「按著肉身的意思(私欲)」去行事,而是按著靈的意思行事。

2Co 10:4 因為我們交戰的眾兵器不是屬肉的,反是藉由這神而有大軍之能,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1)

「不是屬肉的」,表示「屬肉的」是負面義,等同是「按著肉體」。

Rom 8:4 為使律法上斷為義的事可以在我們身上被執行,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

因此(林後 10:3)「在肉體裏」是中性義,指「我內在的人」是活在一個「肉體」當中。

但是,(羅 8:8)「在肉體裏」是負面義,因為從上文(羅 8:4)起,是談「按著肉體」、「圖謀於那肉體的事」、「那肉體的那智謀」。

「在肉體裏」是反比於「在靈裏」。

《雅威譯本》經文:

Rom 8:4 為使律法上斷為義的事可以在我們身上被執行,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
Rom 8:5 因為按著肉體的人,常是圖謀於那肉體的事,而按著靈的人圖謀於那靈的事
Rom 8:6 因為那肉體的那智謀是死亡,而那靈的那智謀是生命和安泰。
Rom 8:7 因這緣故,那肉體的那智謀是與神為敵,因為常常不順服那神的律法次序,因為也一直無能為力去服。
Rom 8:8 且那些在肉體裏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Rom 8: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裏,乃是在靈裏,若果神的靈真是持續住在你們裏面。但若某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他的。

《和合譯本》經文:

  • Rom 8:4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Rom 8:5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
  • Rom 8:6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
  • Rom 8:7 原來體貼肉體、就是與 神為仇.因為不服 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 Rom 8:8 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 神的喜歡。
  • Rom 8:9 如果 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

Q: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談到「肉體」就一定是不好的,這看法對嗎?

A:

Rom 6:19 以上我是按人(的想法)說,是因你們肉體的軟弱緣故。因為你們從前怎樣獻上你們為奴的肢體,給那不潔和那違背律法,歸於那違背律法,現今照樣你們已獻上你們為奴的肢體,給那義,歸於聖別。

以上談到「你們肉體是軟弱的」。

Rom 8:3 因為那律法的無能為力之事,在此狀況中透過那肉體,律法軟弱了。神就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差遣自己的兒子,而為了罪緣故在肉體中將那罪定罪了。

「那律法的無能為力之事」:

是指(羅 7:8-11),那罪會透過誡命律法誘我犯罪,使我因罪而死,但但律法無法制止這事。

「在此狀況中透過那肉體,律法軟弱了」:

是指「那罪利用律法,在肉體中引動私欲,叫人犯罪,而去違背律法」,也就是「那罪透過誡命占有基地之後,在我裏面已作成各種的私慾⋯⋯,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死了我。」(羅 7:8-11)。

「神就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差遣自己的兒子,而為了罪緣故在肉體中將那罪定罪了。」

對於上文「律法的無能為力之事」,神的兒子能夠解決以上的問題,就是「在肉體中將那罪定罪了」。

Q:三一神論者及原罪論者,他們認為,耶穌的肉身不是男女交合所生,因此沒有原罪,這存在什麼問題?

A:

  • 馬利亞原來不能生育,因為是處女,沒有與男人同房,但因為的能力,出於聖靈有了身孕。處女因聖靈感孕,生出耶穌,是因著神的應許所生。
  • 撒拉原來不能生育,儘管亞伯拉罕有生育力也不能懷孕,但因為神的應許,因神的能力,就能生出了應許的子孫以撒。神讓不能生育的撒拉,使他能生育,也是因著神的應許所生的。
  • 「從以撒生的,才是你的後裔」
  • 以撒的妻子利百加、雅各的妻子拉結,都因著神的能力,才能生子,也都是生出應許的子孫。
  • 我們成為神的兒女,成為基督徒,也是因著神的應許所生的,也就是說,我們能成為神的兒女,是從神所生的,不是由人決定的。

以上的意思,正如(約 1:13)「從血緣,又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的欲願〔成人、丈夫〕,乃是從神被生下。」

以上生出應許的子孫之基本的模式是相同的,都是「從神生的」,所以生出來的都成為弟兄。

其中的區別是,以「處女生子」作為記號,指示所生的是預言的那一位後裔、是基督、是長兄。

基督也會受苦,也可能犯罪,也可能軟弱,也需要完全倚靠天父,也需要學習順服,直到完全!

  • 但基督肉身的條件,都與其餘的弟兄相同(來 2:17),
  • 也會被試驗且也會受苦(來 2:18),
  • 在面對苦難,也需要哀哭祈求倚靠天父,即「在他肉身的眾日子中,在強烈的哭號和諸多眼淚中,向那位能夠拯救他脫離死亡者,獻上眾祈求和眾懇請,而且因那敬虔蒙垂聽的那位。」(來 5:7),
  • 並且也需要「從這些受苦的事上,他學會了那聽從」(來 5:8),直到完全(來 5:9),而不是天生就完全剛強。

天主教高抬馬利亞為「聖母」,以為與常人不同,這是不對的!以致於後來會把馬利亞偶像化,抬行馬利亞偶像如同臺灣民間抬行女神媽祖偶像一般!

而強調「處女不婚」,等於是禁欲主義之異端:禁戒嫁娶、禁戒葷肉等等苦待已身之異端說法(提前 4:3)。

1)
[藉由這神:間接受格;藉著這神或因著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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