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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joh:joh_c1v11_c1v14_20230415

《約翰福音》1 章(約 1:11-14)查經 20230415

記錄:WCM; 日期:20230415。

(約 1:11)

「來到那自己的(地方)」

「帶定冠詞 + 自己(複數)」,在(約)中出現如下:

Joh 1:11 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而〖那些自己的人〗未曾接待他〔接待原文:收取在旁〕。1)
Joh 10:3 那看門的人給這人持續開(門),而那些羊持續聽他的那聲音,且他一直按著名字呼喚那〖屬自己的羊〗,且持續引領牠們出來。
Joh 10:4 每當他趕出那〖屬自己全部的(羊)〗,他一直走在牠們前頭,而那些羊持續跟隨他,因為牠們早已認得他的那聲音。
Joh 10:12 那雇工而不是牧人的,那些羊不是〖屬他自己的〗,看見那狼正來著,就撇下那些羊而逃跑了,而那狼抓住牠們且驅散牠們。
Joh 13:1 然而在那逾越的節期以前,那耶穌已知道:「他的那時辰來臨了,以致他可以從這一個世界離開,到那父那裏。」既愛在這世界的那些〖屬自己的人〗,他就愛他們到底。
Joh 16:32 看啊!時辰正來到,且已來到了,以致你們被分散,各歸〖自己的地方〗,而你們單獨留下我;而我一直不是單獨的,因為那父一直是同我在一起。
Joh 19:27 然後他對那門徒說:「看啊!你的那母親。」而從那一個時辰,那門徒接她到〖他自己的(家)裏〗。

「那自己的」

  • 用在地方:(1:11a; 16:32; 19:27)
  • 用在人:(1:11b; 13:1)
  • 用在羊:(10:3, 4, 12)

(約 1:11)是由創造的角度看,所造的地方及人,本都是屬於他的,但是由於(約 1:12)的緣故,有些人不信入他,而有些人信入他,那些信入他的人們,就成為他自己的羊。

「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

表示「他」是先存在的,然後「來到」,即「生成身體而成為可見」。

(約 1:12)

Joh 1:12 然而凡曾接受〔收取〕他的,他就賜給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就是那些持續信入他的那名的人。2)

本節用三種說法來描述同一種人:

  • 凡曾接受〔收取〕他的
  • 他就賜給「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
  • 那些持續信入他的那名的人

「神的兒女」

Q:「神的兒女」與「神的孩子」是否有差異?

A:

  • (約 11:52)神的眾兒女
  • (約壹)「小子啊」:這是說話者對於年紀比他小的人之䁥稱,但並非指對方是年幼的。

《LXX》(七十士譯本)「孩子」 τέκνον, ου, τό 名詞

《Strongs》

  • G5043 teknon {tek'-non}
  • 源於 5098 的詞根; TDNT - 5:636,759; 中性名詞
  • AV - child 77, son 21, daughter 1; 99

用「孩子」也可以,不見得是指年幼的,除非是上下文有特別指定。

「權柄」

Joh 10:18 沒有一人從我這裏奪取那生命,反是我持續從我這裏放棄那生命。我一直有權柄放棄那生命,且我持續有權柄再次領受那生命。我曾從我的那父那裏領受這一個命令。」
Joh 17:2 正如祢已賜給他一切屬肉的權柄,以致凡祢早已賜給他的人,他可以賜給他們永生。

——這「一切屬肉的權柄」,可以作到「他可以賜給他們永生」。

表明可以賜人生命的權柄。

Joh 19:11 耶穌回應(說):「你從來沒有任何權柄對付我,除非是從上頭早已被賜給你了。為此,那將我交付給你的人正有更大的罪。」

(約 1:13)

「凡人、男人、大丈夫、成人」

ἀνήρ, ἀνδρός, ὁ 名詞「男人」。

《Strongs》 G435 aner {an'-ayr} 原型字, 參444; TDNT - 1:360,59; 陽性名詞 AV - man 156, husband 50, sir 6, fellow 1, not tr 2; 215

  • 「男人」:相對於女人
  • 「成人、壯丁」:相對於男孩
  • 「凡人」:相對於神

按以色列人看法,是指大於十二歲,律法之子。

WCM: 經由分析,以上三種認定後裔的方式,就是都曾發生在亞伯拉罕的身上,對於「凡人的欲願」之意,可由其中尋找。

(創 15:2)亞伯拉罕曾認定「以利以謝」為其後裔,此舉就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按有決定權之人的意思指定」,故此字「凡人〔成人、丈夫〕」的意思傾向於「有決定權的男人、大丈夫」,而不是沒有決定權的女人。

「些人不是從血緣,又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的欲願」

  • 不是從血緣
  • 不是從肉體的欲願
  • 不是從凡人的欲願
  • 而是從神被生下
    • ——表示不是以上三個來源的範疇,而是「神」(無定冠詞)為其來源。

「從血」即「從血緣」

(約 6)出現多次,常用「血」與「肉」並列。

這可由亞伯拉罕的後裔,不同的看法為例:

  • 羅得:與亞伯拉罕同血緣
  • 以利以謝: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按有決定權之人的意思指定
  • 以實瑪利:是從肉體的欲願
  • 以撒:是從神生的

「凡人、丈夫、成人」

多用於(約 4)用 5 次,指「丈夫、成人」。

(約 6)用 1 次,即指計算吃餅人數的「成人」。

(約 1:12-13)是反對「嬰兒洗」的論據。

支持「嬰兒洗」者,將此洗禮等同是「割禮」,認為有此洗禮便可以為神的選民,等於是猶太人視割禮為加入猶太選民的條件。

新約時代的以東人,他們皈依成為了猶太人,以後就不再有以東人,如希律王家族便是如此。

  • (11)用一個反面定義「不接待」
  • (12)用三個正面定義來說明「神的兒女、孩子」。
  • (13a)用三個反面定義來說明
    • 「這些人不是從血緣,又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同比於(11)的反面定義「不接待」。
  • (13b)用一個正面定義「乃是從神被生下」,同比於(12)三個正面定義。
  • 肉體的欲願:下文「靈的欲願」或「意願」。
  • 男人的欲願:下文「神的欲願」或「意願」。
Joh 4:34 那耶穌對他們的說:「我的食物,就是遵行那差遣我者的那意願,且完成祂的那工作。
Joh 5:30 我憑自己一直不能作任何事,正如我所持續聽見,就持續怎樣審判;且我的那審判是義的,因為我一直不尋求我的那意願,反是尋求那差了我者的意願。
Joh 6:38 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為要持續行我的意願,反是行那差我來者的意願。
Joh 6:39 然而這個就是那差我來者的意願,為使凡祂早已賜給我的人,我不失落其中的任何一個,反是在那末日時使之復活。
Joh 6:40 因為這個就是我父的意願,為使凡看見那子且持續相信歸於他的人,可以擁有永生,且在那末日時,我將使他復活。」

佛教視一切的「欲願」是邪惡,要除之!

佛教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人若沒有欲願,便不是活人,而是死人!按照神的律法,只要不違背律法的欲願,就是合法的,就不是惡的。

(約 1:14)

Joh 1:14 且那話語生成了一個肉身,而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且我們見過他的那榮光,正如獨一族類的榮光,從父而來的(榮光),屬恩典的和屬真實的圓滿的(榮光)。

「他的那榮光」

「他的那榮光」用後面三句話來詳細說明:

  • 獨一族類的榮光,
  • 從父而來的(榮光),
  • 屬恩典的和屬真實的圓滿的(榮光)

下週繼續討論這節。

1)
[註約1:11 「接待」字根 παραλαμβάνω,paralambano,(5, 11, 12)有類似原文衍生詞。]
2)
[註約1:12 「接受」字根 λαμβάνω,lambano,(5, 11, 12)有類似原文衍生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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