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job:job_c3v1_c5v27_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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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1:首輪辯論、「約伯的自殺宣言」(伯 3 章)與「以利法的駁斥」(伯 4-5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215; 講論日期:20250222; 編修:WCM。
正論
壹、由約伯的話中探知他的背景
- 1、生在健全的家庭(伯 3:12)。
- 2、生在尊貴的家庭(伯 3:14-15)。
- 3、自認為是勇士(伯 3:23)、受難者和生命愁苦者(伯 3:20)。
貳、咒詛出生時的白晝與黑夜(伯 3:3-9)〔生命是難以忍受的〕
(伯 3:3-9)經文結構
- A、(伯 3:3)序言:生辰日滅沒吧
- B、(伯 3:4-5)願白晝消失
- B’、(伯 3:6-8)願黑夜受咒詛
- A’、(伯 3:9)結語:願它黎明的星宿變暗,不得見到早晨的眼皮
- 1、(伯 3:3-5)願白晝消失。
- (伯 3:5)黑暗與死蔭買贖它:指生日的白晝成為屬黑暗的與死亡。
- 2、(伯 3:6-9)願黑夜受咒詛,不列入年歲計算的日子。
- (伯 3:8)激動利維坦:指生日的那夜晚被混沌所吞噬而消失。
參、願自己死在母腹(伯 3:10-19)〔死亡是可羨慕的〕
- 1、願神關閉子宮的門,免得患難來到(伯 3:10)。
- 子宮的門或指母腹的臍帶,臍帶被關閉必造成胎死流產。
- 2、願出生時就死亡,沒有呼吸(伯 3:11);無人哺養他而亡(伯 3:12)。
- 3、約伯的死亡觀點(伯 3:13-19)。
- A、(伯 3:13)死後的世界是沉睡、安歇的狀態。
- B、(伯 3:14-15)死後僅能建陵墓讓人記念。
- C、(伯 3:16)他期望流產而死,直接去死者之地。
- D、(伯 3:17-19)死亡使所有人從生活苦難中解脫出來。
註:約伯的辯論證明,他比朋友有義,但並非他一切的辯證都是正確的。神回答: 死亡的門曾向你顯露,死蔭的門你曾見過嗎?(伯 38:17),可見約伯所見是有限的,或是只是他自己推想的。
肆、為何這一切事會發生?(伯 3:20-26)〔生命無益於陷入苦難者〕
- 1、對神的抱怨(伯 3:20-23)
- A、光與性命,無益於受難者、愁苦者(伯 3:20)。
- B、找到死亡與墳墓,令受苦者狂喜(伯 3:21-22)。
- C、神的保護圍籬(伯 1:10)反而成為網羅與障礙,令人找不到該行的道路(伯 3:23)。
- 2、自身情緒激動與恐懼(伯 3:24-26)
- A、養身之物不再有吸引力,因痛苦如溪水般永無止境(伯 3:24)。
- B、雖極力擔憂麻煩,避免禍害,但保持警惕仍無法阻擋苦難臨到(伯 3:25-26)。
分析與討論
壹、約伯心存敬畏神,卻仍無法避免禍害
- 1、神可以隱藏患難(伯 3:10)。
- 2、神賜人光與生命,使人持續承受苦難(伯 3:20)。
- 3、履行自身職責去避免犯錯,仍無法閃避災禍臨身(伯 3:25)。
貳、死亡真的完結今世苦難嗎?
- 1、「安息日會」與「耶和華見證人會」都引用(伯 3:17-19),發展出「靈魂睡眠教義」。
- 「死亡就終結一切」,約伯的陳述是聖經真理的教導。
- 2、以利法反對約伯所說的是唯一真理。
- 以利法所言(伯 5:12-14)神要使世上的智慧人自陷其網羅,意指約伯是世上的智慧人,其言是屬世的智慧。
- (伯 5:13)「捕捉智慧者們的,在他們的精明中,扭曲者的商議成為魯莽。」
- 註伯5:13 本節意指:縱使智慧者們不乏精明的巧計,那位捕捉者卻將計就計,將他們捕捉了,如此,智慧者們的精明巧計,就被稱作是扭曲者的商議,成為了魯莽愚昧的計謀。
- 3、由(伯 38-41 章)神言的駁斥,與(伯 42:1-6)約伯自認失言,作者並非全然贊同約伯的觀點。
參、約伯並未有自殺的行動,卻有埋怨神的想法
- 1、咒詛生日並非禁止或阻擋人慶生,反而經文背後更凸顯慶生才是普遍現象。
- 2、整篇詩詞並未傳達,約伯有付諸行動去自殺,反而是怪罪他的出生、哺養是不幸的。
- 這是間接性地埋怨神的主權,再加上(伯 3:20)對光與生命的失望,(伯 3:23)直接點名神的圍堵,他認定這一切作為都來自於神,或來自神的許可所造成的結果。
- 3、他將患難最終視為神憤怒的臨及(伯 3:26)。
反論
壹、以利法的駁斥論述的基礎
(伯 4:2-5:27)經文結構
- A、(伯 4:2)序言
- B、(伯 4:3-6)溫和的責難
- C、(伯 4:7-11)神對人處置原則
- D、(伯 4:12-21)啟示與異象
- C’、(伯 5:1-16)神對人處置原則
- B’、(伯 5:17-26)勸勉接受管教
- A’、(伯 5:27)結語
要點
- 一、自身經歷(伯 4:7-11):種瓜得瓜。
- 二、啟示與隱晦異象(伯 4:12-21):無一人能比神公義、潔淨。
- 三、自身觀察(伯 5:1-7):犯罪者遭難是理所當然。
- 四、神使世上智慧變愚拙(伯 5:8-16):透過神的大能,秉公行義,使人的聰明失效。
- 五、勸約伯接受苦難的管教(伯 5:17-27):神必賜福祂管教的人。
貳、由以利法的回答,看出他對約伯受苦的態度
一、由所使用的文辭表現的態度
- 1、(伯 4:3-6)責難約伯只會教人,卻無法面對自身苦難。
- 2、(伯 5:1-2)約伯的憂憤與嫉妒,使他的禱告無濟於事。
- 3、(伯 5:17)約伯藐視全能者的管教,意指約伯成為愚妄人。
二、約伯絕望言語、以利法的回覆
約伯絕望言語所帶出的要求解釋,以利法並未全然針對問題答覆,而是以自身經歷和觀察所形成的信仰,作為批判和勸勉的依據。
- 1、(伯 4:7-9)斷定受難必是由於犯罪,導致神降刑罰。
- 2、(伯 4:17-21)無人能比神公義、潔淨,約伯受難是沒有智慧。
- 3、(伯 5:6-7)凡事必有因,苦難不會無故發生。
- 4、(伯 5:9-16)偉大的神必使自以為智慧的失效,拯救軟弱受欺壓者。
- 5、(伯 5:18-26)勸約伯接受管教,神必再次復興他。
參、如何判別以利法的論述是否為唯一真理
一、以利法提出幾項論證,是否與律法相合?
1、「果報論」是否符合聖經真理?
A、患難是罪行所導致的,新舊約都有論述
- a、(利 26:14-17; 申 28:15-20)咒詛、災禍,背後是人不謹守神的誡命,行惡離神的結果。
- b、(路 13:1-9)人若不悔改,結出美果,就必被剪除、滅亡。
- c、(羅 1:18-24)驗知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感謝祂的,神使其聰明成愚拙,身體受玷辱。
B、但罪行並非導致患難的唯一因素
- a、(申 8:1-3)神苦待人、試驗人,為要教導人看守誡命,按雅威口中的話語而活著。
- b、(約 9:1-3)患難非因人犯了罪,而是要顯出神的作為。耶穌受難,即屬這一類。
- c、(來 12:1-13)主所愛的祂必管教,為使有份於祂的聖潔。(啟 3:19)。
C、神是按人的行為報應人,新舊約都一再論述之
- a、賞善罰惡是必然的,但時候不必然在人以為的時間裏。
- b、神的報應是今世,也是及時的,但並非僅在今世和即時的。
- c、赦免有其時效性(來 6:4-8),死亡不是結束。
D、以利法不應以「果報論」來論斷約伯
- 以利法犯了(路 13:1-4)耶穌所指正的問題:受難者比他人更有罪嗎?
2、神必救助祂所管教的對象嗎?論(伯 5:17-26)
A、以利法的觀點
- a、以利法基本論點是按(利 26:3-10)「遵命者之福」延伸而來。
- b、以利法認為,受苦是神所派定的,含有積極目的而強加於人的。
- c、以利法認為,受苦是懲治,作為勸告約伯要謙卑歸向神的方法,而非以受苦作為一種輔導機制。因此受苦是為考驗信心。
B、《每日研經叢書》認為,以利法的觀點是舊約古老的信仰背景下之產物
- a、舊約時代,人追求善良生活,宣稱或仰望神祝福、得報答,是理所當然。
- b、此等人生經驗是今生得福,不預期死後有審判,報償是不可延期的。
- c、此等人若今生遭難,只能推估是由神而來,人們不信有任何可歸咎的權勢(如新約的魔鬼)是與神無關的,除了《約伯記》卷首的那撒但以外。
- d、該叢書認為,新約時期,確信受苦像邪惡本身一樣,是不應有的東西,是注定會消失的。但因基督的十字架,苦難當作殉道士的信心徽章,或是效法基督與他聯合的媒介。
C、個人觀點
a、以利法的論點並非全然錯誤,只是不完全
- 以利法的論點並非全然錯誤,只是不完全,不能視之為無價值的。
- 舊約也非沒有魔鬼、那惡者的話題,只是有些隱誨啟示,不能說以前的人沒有撒但的觀點。
b、舊約經文有啟示「死後的報應」
- 舊約經文對死後的報應,並非全然沒有啟示,否則耶穌就沒有依據可以去反駁撒都該人所持「沒有復活」一說。
- (王上 21 章)「拿伯受害」,神未在今生救拔他,也未立即報應亞哈王,而是透過以利亞宣告神的刑罰預言。
- 這些都是提醒讀者,報應不只是在今世,神審判的時間是不受人所預期或限定的。
c、新約經文認為,神的審判有今世的,也有末後的
- 新約經文認為,神的審判不只在末後時期,也在今世,也可以是即時的,如(徒 5 章)「亞拿尼亞夫婦」、(徒 12 章)「希律王」,都是即時審判。
d、苦難與信心
- 苦難對堅信者是必然的,而非會消失的,反而對那虛偽的信徒,才會逃避苦難。
- 苦難不是邪惡,而是與堅信者有益,既是考驗,也是讓人反省的機制,因人都帶著肉體,就必須經歷肉體的苦難,且要勝過。
e、神是否會及時救助所管教的對象?
- 按《新舊約全書》所記載的,可能在現世、即時的救拔,也可能是末後的永生回報,其中的機制是屬神的權柄。
- 約伯本身是現世報,拉撒路則是死後回報(路 16 章),但不能依此限定舊約必是現世報,新約必是末世報。
二、如何看待新約保羅引用(伯 5:13a)句子,而評斷以利法的言論?
1、以利法言論相呼應的新舊約經文
- A、(伯 4:8)耕罪惡、栽麻煩的人,他們收割它。
- 對應(箴 22:8; 何 10:13; 加 6:7-8)種瓜得瓜理論。
- B、(伯 4:12、16)有話語被偷竊給我,且我的耳朵奪取微聲細語;他站立,而我不能辨認其形狀,有形像在我眼前靜默,而我聽見一聲音:
- 對應(王上 19:12-13)以利亞也在微聲細語中得啟示。
- C、(伯 5:13)那捕捉智慧者們的,在他們的精明中,使扭曲者的商議成為魯莽。
- 對應(林前 3:19)神使今世智慧成愚拙。
2、以利法言論上的問題
- A、他認定約伯高傲(伯 4:2),
- 失去對神的敬畏(伯 4:6),
- 是有罪的(伯 4:7),
- 神不聽他的呼求(伯 5:1)。
- 反之,他自己有神的啟示(伯 4:12),
- 有靈向他說話(伯 4:15-17)。
- B、雖然以利法的理論依據是眾先知和使徒所佐證的,但並不能因此證明他對約伯的判斷是正確的。
- 以利法認定「約伯是因犯罪而遭致受苦。」一事,是不正確的判斷。
- 因此他的言論不僅不能安慰約伯,反而是定罪了約伯,因他未能指出約伯實際上犯了什麼罪,僅僅單是以果推因,未免太過武斷!
- C、對於在苦難中的人,所期望的是能明白為何受苦的原因,並能找到幫助他去面對苦難的路。
- 以利法認定約伯失去耐心(伯 4:2),只是自我煩惱,嫉妒他人平安(伯 5:2),他提出:只要約伯重視神的管教(伯 5:17),承認自己是卑微的,向神哀痛(伯 5:11),神終必營救他。
- 此等言論未能抓住朋友的問題,反而更使朋友傷心、失落。
- 最終他認定,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已考察過的,本當如此,而要求約伯順從(伯 5:27),此等只以自身經歷而限制弟兄、批判弟兄的行徑,讓約伯更加沉重了。
3、評斷以利法的論調
- A、在理性思考上,
- 以利法的推論是有所依據的,論神的公義也是正確的,但卻缺少屬靈爭戰的考量。毒瘡為大痲瘋的一種症兆,屬不潔淨的,在舊約中除約伯之外都是有罪的象徵,三位朋友以果推因是世人的常態,卻被眼見所欺騙了。在常例中有特殊情況,聖經的例子不是沒有,律法並未直接記明大痲瘋就是罪,人在依律判別時就不當犯自我為神定善惡的毛病。
- B、過度的主觀判斷,造成了誤會,反而傷了弟兄的心。
- 他沒有一句安慰的話,沒有打中約伯的疑難。
- 他引用了自己的經歷,卻不適用於弟兄所面臨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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