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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註解〕(創 9:1-29)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112; 講解日期:20230121;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9:1-29.

壹、經文釋註

一、(9:1-7)神的祝福

1、結構分析

  • A、(1)神賜福挪亞與他的眾子說:當要結果,且增多,且充滿那地
    • B、(2)你的害怕和你的畏懼臨到地的一切活物,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
      • C、(3)一切的爬行動物,就是活的,給你們,牠成為食物如同綠色青草
        • D、(4)誠然肉在牠的性命裏,牠的血,你們不可吃
        • D’、(5)誠然從一切活物手中,從那人手中,從他弟兄手中,我要尋究那人性命
      • C’、(6a)流人血者,他的血要被流出,
    • B’、(6b)因按神模樣,祂製造那人
  • A’、(7)你們務必結果子,且增多,且繁殖在那地上,並增多在其中

經文背後的本意對照如下

  • A、生命繁殖(1)
  • B、生命的尊貴抬升(2)
  • C、生命的分享(3)
  • DD’、生命本源的尊重(4-5)
  • C’、生命的償還(6a)
  • B’、生命的尊貴(6b)
  • A’、生命繁殖(7)

2、經文背景和意義

A、(1, 7)節

  • a、用詞等同(創 1:28)神對始祖的祝福,挪亞三子等同另一始祖開端。
  • b、神的形像不在這兩節中,卻用在(6)節,等同(創 1:26, 27),故而仍延續新造主題,但對於人的生命卻給予新的價值。

B、(2-3)節

  • a、「人的害怕和驚怕在活物中」,等同(創 1:28)「管轄活物」,且是明確指明如何管轄,按何種方式來管轄。
  • b、古代少葷食,豢養牲畜主要非為食肉,而是為供應奶和毛,當牲畜老化或獻祭時,才有肉食。
    • 經文肉食的條件:活著才可吃,禁食死屍;帶血的肉仍受限。
    • 此兩項規矩是潔淨條例的主要精神:注重生命的源頭是神,故須排除不潔。
    • 因此雖然經文未提肉類分潔與不潔的規矩,仍然是按其條例背後的真意而論。

C、(4-5)節

  • a、食用前讓血流淨,表明生命歸神。
    • 活物獻與神,若為平安祭,獻祭者可分享其肉,如同賓客分享主人筵席般,享受神的食物,卻又不侵佔神的主權。
    • 本(4)節含意是肉帶著血不可食,若食用前讓血流淨即可,煮熟後不算食血。
    • 但今人生吃動物肉(魚、牛),並不放血(如愛斯基摩人將血當作飲水的取代,日本人則視為鮮甜),有干犯此罪之嫌。(註:經正常放血後的肉色仍然呈現紅色的情況,是被稱為肌紅蛋白的顏色,不是血液。)
  • b、血即性命,即(申 12:23)的規定,神重視生命,故而流人血者神必追究。
    • 無論傷人性命者是活物、他人、兄弟,由外而內都不能免其罪責,是故意或無知、意外,神都究責,此強調方式由「約書」(出 21-22 章)中再明細規定之。
  • c、司可福(Scofield、斯科菲爾德)筆記註解本段經文,認為是建立人間政府,其意即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人與活物、他人的生命關係,都建立在生命是神所賜、所掌權,越過此基礎,都是得罪神,而不只是得罪人。

D、(6)節

  • a、「報復律」是古代以來維繫人際關係必有的規矩。
    • 摩西律法強調,親屬有報血仇的權利和義務,但仍需經由審判定罪後才能執行,代表執行報復者是執行神的權柄,而非發洩個人情緒的方式(明清小說裡最常有的情境)。
  • b、動物的性命(3)對應人的性命(6a),都同等重要同為神造,傷害生命者都侵犯到神的主權,神必報復,等同神必眷顧活物和人。
    • 此次吩咐對比洪水滅命,經文意義等同延伸(創 8:21-22)的內涵。
  • c、人有神的形像,故人有正當理由而流活物的血非為罪,但活物流人血則為重罪。
    • 活物雖是神造,卻不能代表神,也不能榮耀神,唯獨有神形像的人,傷人即傷神,其罪更重,故公義審判必須存在。

3、重要用詞註解

A、「害怕」(HB4172)

  • 源自動詞懼怕、敬畏(HB3372),出現於(創 3:10)。
  • a、本名詞《TWOT》解為一、動物對挪亞的懼怕;二、對神的敬畏(瑪 1:6)。可指外在懼怕的對象,或外在令人畏懼之物。
  • b、但是由(賽 8:13)「萬軍之雅威,你們當聖別祂,祂是你們的害怕,祂是你們的所顫抖的。」
    • (瑪 2:5)「我的約臨到他是生命和平安,我將害怕賜給他,他就敬畏我,且他從我名面前被驚惶。」
  • c、(賽 8:13)「人的害怕」是雅威本身,即人對神的敬畏,此等害怕臨到活物,不是使活物害怕人,而是指按人對神的敬畏規則來對待活物,更白的說法,即人按神的律法法則精神對待活物,如同神以律法頒於人。
    • 人成為活物法則的頒布者,一方面人被提升其地位,另一方面也指人不能隨意傷害活物,總有一定的約束。

B、「畏懼」(HB2844)

  • 來自動詞驚惶、恐慌(HB2865),出現於(申 1:21; 瑪 2:5)等。
  • a、本名詞僅出現四次,《TWOT》解為二次是害怕的內在情緒(創 9:2; 伯 41:33),一次指折斷(撒上 2:4),一次指情緒上的沮喪(耶 46:5)。
  • b、字根來源為動詞,常用在戰爭有關引發的驚惶,由(撒上)和(耶)的經文內容也都與戰爭有關,(伯 41:33)指神造的鱷魚無所畏懼,其意指對抗神上是驕傲。
  • c、本字詞表達如(瑪 2:5),人從神名前被驚惶,則動物從人前也驚惶,牠們因人的名而畏懼,本當服在人之下,正如人本當因神的名而畏懼,服在神的律法下。

C、「尋究」(HB1876)

  • 原指小心地尋找,延伸有為要知道某事而追詢,可指對神的求助、對事物的探知。基本上本字詞少見討罪刑罰之意,被動態則有追討其責之意。
  • (代下 24:22; 詩 9:12)延續本節意思,有究責之意。
  • (創 42:22)(參見結構所顯示中心用詞)

(創 9:5) 原文字序

  • A、你們的血,你們的性命
    • B、我要尋究
      • C、從一切活物的手中
        • D、我要尋究它
      • C’、從那人的手中,從他弟兄個別的手中
    • B’、我要尋究
  • A’、那人的性命
說明
  • a、本字在(5)節中使用三次,《和合本》省略之而僅出現一次。此字的強調使用,在表明神對流血事件的看重,必追究其犯罪的因由和責任。
  • b、本字出現也回應(創 4 章)該隱流弟兄血之事,流放該隱的刑罰含意,神在此明確指定殺人的罪責。其意更指向人犯罪背後的因由,神不忽略之,最終透過那無辜之人的血(耶穌)追究惡者的罪責(申 19:10)。

D、「流」(HB8210)

  • 原指傾倒、澆、溢,五經中最常用於祭物之血的處置。
  • a、按(3-4)是對活物的處理,如同祭物般的規定,雖不提潔與汙,仍按獻祭條例規矩對待之。
    • (5-6)對人的處置,用詞也如同對祭物的血,則可意指人殺他人,是將之視為動物、祭物般處置。
    • 人可以用活物為祭獻於神前,卻不可將人視如祭物獻於神前,律法禁獻兒女給摩洛神,即源自於此。
  • b、本(6)節結構分析(見下文),是一詩體模式上下對應,主要動詞「流」置於前後。

(創 9:6a) 原文字序

  • A、流
    • B、血
      • C、那人的
      • C’、因那人
    • B’、他的血
  • A’、它被流

二、(創 9:8-11)神堅立祂的約

1、結構分析

(8)為開首語。

  • A、(9-10)我要與你們和你們後裔、與一切活的性命堅立我約
    • A’、(11a)我要與你們堅立我的約
  • B、(11b)所有血肉的,不再從那洪流的眾水中被剪除
    • B’、(11c)不再存有洪流去敗壞那地

說明

  • a、(9-11)以重覆的句型寫重覆強調神堅約和再不用洪水毀滅。
  • b、(11)本身也以詩體方式呈現:

(創 9:11)詩體結構

  • A、所有血肉的不被剪除
    • B、再從洪流的眾水中
    • B’、不再存有洪流
  • A’、去敗壞那地

2、堅立約的對象(8-10)

  • A、(8)挪亞和他兒子們。
  • B、(9)在他們之後,他們的後裔(即全人類)。
  • C、(10)一切活的性命:經文只提飛鳥和牲畜,故意不談爬物。

3、用詞註解

A「堅立」(HB6965)

  • 同(創 6:18)用詞,參見該段註解。
  • 本詞在(創 9:9, 11, 17)中共使用三次,都用使役語氣。
    • (9)用分詞法,表明說話者本身即是那位堅立約者。
    • (11, 17)用完成式,如(創 6:18),表明堅立約已是一件事實。

B「約」(HB1285)

  • a、(8-17)中使用七次。
  • b、源自動詞「吃」(HB1262),取其切割(HB1254)意義,此為《Strong》的觀點。
  • c、但是《TWOT》以為字源不明,可能與亞喀得文 burru 「以見證帶著誓約建立一個合法關係」有關。
    • 《Kohler》則以為指食物以及立約時共食的關係,(創 15:18)以流血的祭作為立約儀式,獻祭後立約之牲共食。
    • 《Kohler》的觀點是符合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描寫法,日後以色列民共食的事上更加注重,與何人共食即表達誰是同立約者,(加 2:11-14)保羅責備彼得之事,即認為彼得因奉割禮者而否認外邦信徒同是與神立約者。

C、「剪除」(HB3772)

  • a、原指切掉身體的一部分,也用指將樹、偶像砍下,有割除、殺、立約等意。
    • 《和合本》常譯為剪除、立、除滅等
  • b、用在立約層面上,指切約,以宰殺祭物作立約儀式(創 15:18)。
    • 亞伯拉罕取牛羊給亞比米勒,二人立約(創 21:27),則牛羊成為立約見證物。
  • c、本段經文因挪亞獻祭而造成神堅立其約,不用洪水剪除所有血肉者,意指不會毀約。
    • 五經中常以從以色列中剪除,即表明與神之約被廢,參(創 17:14; 出 12:15, 19)等等。

4、特殊句型(創 9:9)

A、本句常被誤譯,本意是「我是……的」

  • 此句子常被譯成事件要成立的描述法,而忽略句子本身是在凸顯說話者是誰。
  • 其含意不是「我要作……」,而是「我是……的」。

B、本句是表明神自己是與挪亞他們堅立其約者

  • 在(創 6:17)表明說話者是毀滅這地者。
  • 在(出 4:23)表明說話者是殺長子者。
  • 在(出 19:9)表明說話者是親自在密雲中來到摩西那裏者。
  • 在(出 23:20)表明說話者是差使者引領到已預備之地者。
  • 因此本句是表明神自己是與挪亞他們堅立其約者。神自我啟示祂是堅約者,此為救恩神學中最為重要的因素,祂永不廢棄亞當之約,成為新舊約啟示的中心點。

三、(創 9:12-17)神以彩虹在雲中為記號

1、結構分析

  • A、(12-13)這是約的記號,就是我與你們並一切活物之間賜下的,賜下彩虹在雲裏,為約的記號
    • B、(14-15a)我帶出雲彩在那地上時,彩虹將顯現在雲,我記起我的約
      • C、(15b)不再有眾水成洪流去敗壞
    • B’、(16)彩虹要臨在那雲裏,且我一看見她,就要記起永約
  • A’、(17)這是約的記號,就是我與所有在那地上的血肉之間堅立的

說明

  • AA’:約的記號就是……
  • BB’:彩虹顯現在雲中,神就記念其約。
  • C:不再存有眾水成洪流去敗壞所有血肉

2、背景與意義

A、約的記號有三

  • 五經中提及作為約的記號有三:
    • 第一個:虹(創 9:12, 13, 17);
    • 第二個:割禮(創 17:11);
    • 第三個:安息日(出 31:16-17)
    • 新約經文只論述割禮的真意不在肉體上,並非廢棄此記號,故而此三記號仍是常存。

B、虹作為約的記號

  • 作為約的記號,非指自此才有彩虹,而是以既存彩虹現象傳達神的記念。
  • 正如割禮非在與亞伯拉罕立約時才有,這是自古已存的習俗而為神所用,安息日也是如此。
  • 表明時間、空間、身體都為神所使用、掌控。

C、其他看法

  • 有學者提出,彩虹是陽光與風暴的結合體,象徵神的憐憫與審判的結合。
  • 然而(結 1:28)「下雨的日子、雲中虹的形狀怎樣、周圍光輝的形狀也是怎樣.這就是 雅威榮耀的形像.」虹代表神的榮光,在(啟 4:3; 10:1)被引用之。看見雲中的彩虹,意指看見神榮耀的形狀,即神榮耀的彰顯。
  • 另有學者指出,虹形狀如弓(其字意同弓),只是其方向是向天而非向地,表示立約是安慰而非恫嚇。
  • 然而按新約角度,指向天的弓是指對靈界的爭戰。

D、經文只記此記號對神的意義

  • 約的記號是向神、人兩方傳達信息,(創 9:8-17)經文雖只記此記號對神的意義,對人的責任和意義卻未談及,但並非因此人就沒有責任,(創 9:1-7)即可視為人當盡的責任。
  • 從經文所對應內容(創 6:13-22)來看,經文說明神為何要向挪亞堅立其約的理由,由(創 6:17-20)有相似句型,可從用詞裏找到其對映意涵。
    • 該處立約內容談到神要保全與神立約者的性命,並要求立約者要遵照吩咐去行,也就是規定了「人的責任與義務」。
  • 「神堅立其約」並非指神不再按公義敗壞血肉者。
    • 從實例上可知,立約子民毀約違背律法,不願遵行立約者的責任與義務,神便使立約子民被擄,以此作為懲罰,雖然保留一些餘民,但仍算是按此約的記號意義執行。

四、(創 9:18-29)出方舟後的福與咒

1、結構分析

(創 9:18-29)結構分析

  • A、(18-19)挪亞的眾子,那些從那方舟出來者,從這些人分散全地
    • B、(20-23)咒詛與祝福背景與原因
    • B’、(24-27)咒詛與祝福內容
  • A’、(28-29)挪亞在那洪流之後活了三百五十年,而他死了

(創 9:20-27)對等結構分析

  • A、(20-21)挪亞栽種了葡萄園,從那酒中喝醉了,自己赤裸在那帳棚裏
    • B、(22)含,迦南的父親看見他父親的裸露,告知在那外面他的兩位兄弟
      • C、(23)閃與雅弗拿取外衣,遮蓋父親裸露;臉背著沒有看見他們父親裸露
  • A’、(24a)挪亞從他的酒中醒起
    • B’、(24b-25)挪亞知小兒子對他做的,說迦南是受咒詛的,要成為奴歸他眾兄弟
      • C’、(26-27)雅威閃的神受稱頌的,願迦南成奴僕歸他,願神使雅弗擴張,住在閃帳棚裏

2、背景與意義

A、(18-19)節

此段為經文背景,提到三件事:

  • a、一是出方舟者為挪亞三子,亦即經文描寫對象中心不再是挪亞,而是他的三個兒子。
    • 雖提及挪亞三子,如洪水開始記載一樣(創 6:9-10),但主角轉向他三子的行為作為故事主要內容。
  • b、二是含為迦南父親,對照(創 10 章)家譜,迦南可能是含的最小兒子,故而經文省略其他後代,先論含和迦南關係,作為下面故事咒詛對象轉移的說明。
    • 在古代父子行錯事,常是彼此都受罪所帶來的影響,而含有四子卻獨記迦南受咒,可以反推事件犯錯者(22)「含,迦南的父親」,實指迦南。
    • 然而也有學者以為,含的犯錯,罪及其眾子,而以迦南為代表,因他是神直接點名的對象(創 15:16-21),其他三子古實、麥西、弗,日後在先知書中也都因其罪成為受咒對象,故而迦南受咒,實指含的後代都受咒。(然而按(24)節指迦南,見後詳解。)
  • c、三是人類分散的源頭是挪亞三子,同樣不記載挪亞為主角,而是三子。
    • 人類起源不再定於一尊,而是三個源頭,有三種不同因由,是其強調點。

B、(20-21)節

  • a、按考古學,人類釀葡萄酒最早推至七、八千年前。中東古文明中葡萄酒是非常普及的,平民至君王都能享受到。
  • b、聖經律法中,酒也是祭品之一(出 29:40),祭司服事聖職時要禁酒(利 10:9),拿細耳人在許願期也要禁酒(民 6:3-4),表明他也如祭司服事神。
    • 至於平時,人可按自己渴望和需求喝酒(申 14:26)。
    • 新約中耶穌、使徒保都未禁酒,只是保羅強調不要醉酒,意指不要落入放蕩的行徑裏(弗 5:18),他並非教導門徒禁酒,例如他讓提摩太喝一些酒以緩和胃的不舒服(提前 5:23)。
  • c、裸露身體在聖經中是可恥的,故在(創 2:25)沒有罪的環境下,始祖赤裸不以為恥,但既已罪入了世界,在外人面前裸露一事,在新舊約中內容中都是可恥的。
    • 祭司上祭壇禁露下體(出 20:26),自己的妻子以外的女人,禁露其下體(利 18, 20 章),被擄者裸露表示其受辱蒙羞,耶穌被釘木架時,其外衣、裏衣都被奪走而赤裸,表示極其可恥的、當受羞辱的。
    • 在本段經文中未提女人,也非指同性戀,故而挪亞赤裸其身,表示其羞辱顯於外,無關乎犯罪,而是失其尊嚴,且其場景在他自己的帳棚裏面,按遊牧民族婚後都有自己的帳棚,故而挪亞並非故意裸露給他人觀看。

C、(22-23)節

(創 9:22-23)結構分析
  • A、(22a)含,迦南的父親看見他父親的裸露
    • B、(22b)告知(顯明)在那外面他的兩位兄弟
      • C 、(23a)閃與雅弗拿取那外衣,且放置在他們二人的肩上,並倒退著行走
    • B’、(23b)遮蓋他們父親的裸露
  • A’、(23c)他們的臉背著,就沒有看見他們父親的裸露
說明
  • a、經文本身成一對稱結構。
  • b、中心信息是強調閃與雅弗的三個動作,取外衣,置於肩上,倒退走。
  • c、看見他父親的裸露而向兄弟顯明,對比遮蓋他們父親的裸露而沒有看見。
  • d、含的行徑一方面違背第五誡尊敬父母,另一方面也照律法原則用甚麼量器量他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這人(太 7:2),他既將羞辱加在父親身上,自己也將從父親那裏承受羞辱。
  • e、閃和雅弗的行徑符合(加 6:1; 彼前 4:8)的規範,真愛遮掩羞辱。

D、(24-27)節

  • a(24)首先,挪亞是從酒醉睡眠中醒起,表明挪亞並非酒後亂性。
    • 其次,知道的對象「他兒子」後帶說明「最小的」,此句型在聖經中常指最小的兒子或女兒。
      • 按比較諸多經文記載挪亞三子長幼次序,含不是最小的,因此本句型所描寫的對象,反而符合迦南是含最小兒子。
      • 按聖經記載模式,迦南也可被稱為挪亞的兒子,兒與孫不分。
  • b、父親的宣告、祝福與咒詛,如(創 24:60; 27:27-29, 39-40; 48:15-16; 49:1-28)。
    • 看似出自人的,實是因信出自神,不可將之視為人意。(眾多釋經者常以此而否定本段經文是出自神的本意。)
  • c、咒詛和祝福的理由,經文已詳加記載其行為的差異處,但仍有學者否認含的不檢行為是咒詛原因。
    • 律法的福與咒在(利 26 章)和(申 28 章)明確指出,神是按人的行為報應人,本段經文即是此此律法法則的使用。

3、重要用詞註解

A、(20)「地的男人」(HB376)

  • a、各種譯法:《和合本》「農夫」;《呂振中譯本》「種地人」;《丁道爾叢書》「屬土地之人」。
  • b、「男人」(HB376):聖經常用指男人的詞有
    • 「紅土之人、亞當」(HB120);
    • 「會朽壞的人」(HB582)(創 6:4);
    • 「男丁、雄性」(HB2145);
    • 以及本詞,其字根若從 ysh 而來,則和亞喀得語「強壯」有關,參《TWOT》。
    • 最常用指丈夫,也常含有偉人、得勝者之意。有學者認為它是會朽壞者(HB582)的縮短型。
  • c、舊約中農夫一詞有專有用詞「耕地者」(HB406),出現於(代下 26:10; 耶 31:24; 51:23; 珥 1:11; 摩 5:16),與本處用詞不同。
  • d、神在(創 8:21)解除土地的咒詛,挪亞成為土地的主人,而非是土地的奴僕,他的耕種帶來收穫而非荊棘,他享受其工作果實並非有錯,經文非在深究挪亞的過失,反是在深論面對他人的羞恥時,什麼才是符合律法的行徑。

B、(26)「持續被頌讚的雅威是閃的神」

  • a、「頌讚」(HB1288):
    • 對人指祝福,對神則為頌讚、稱謝。
    • 本處為普通被動分詞,可當形容詞(被頌讚的)及動詞(持續被頌讚)之用。
    • 《LXX》以(GK2128)「可稱頌的」譯之。
  • b、(創 9:1)神祝福挪亞及他眾子,(創 9:26)挪亞說:雅威是可稱頌的。挪亞對閃的祝福是按神對他及眾子的祝福內容而延伸出來。
    • 閃所得的福,按經文分兩項:
      • 一是雅威是閃的神,此為立約用詞,在五經中常用於神與以色列民立約之時。
      • 二是承續(25)節迦南作他奴僕,此成為日後在(創 15 章)神對亞伯拉罕應許,也在(士 1:38, 30, 33, 35)中應驗。

C、(27)三句話,除最後一句同(26)對閃的祝福詞外,其他二句如下:

  • a、「願神使雅弗擴張」:
    • 正如閃的意思是「名字」,而名字又常指向「神」,挪亞的祝詞按閃之名引出與神立約的關係。
    • 雅弗字意「打開」,字源「擴張」,挪亞的祝詞也將之結合,是出自神的祝福,也成就(創 9:1, 7)神的祝福。(按字意翻譯:願神使那打開者擴張,按預言則指那願意打開心門的外邦人因福音而擴張)
  • b、「願他他居住在閃的帳棚裏」:
    • 此句話背後意指雅弗也能和閃共同成為立約之民,但在舊約找不到應驗處。
    • 有學者《丁道爾叢書》認為,(弗 3:6)外邦人也同為彼裔,同為一個身體中應驗,因福音藉保羅傳到歐洲(雅弗後代)。
    • 亦有學者強調,這帳棚是閃的,表明閃為主,雅弗為賓。
      • 按(羅 9-11 章)保羅即強調這點,日後神家仍是以以色列選民為主,外邦選民為賓,正應驗本預言。

貳、神學探討

一、第一次創造(創 1-5 章)與第二次創造(創 6-11 章)的比較

1、就誡命內容而言

  • 第一次創造重在:
    • 安息日(第四誡)、
    • 獨一神(第一、三誡,即亞當所犯)、
    • 殺人(第六誡)、
    • 順從肉體:姦、偷、貪(第七、八、十誡)。
  • 第二次創造重在:
    • 敬重父母(第五誡,即迦南所犯)、
    • 以已為神(第二誡,即巴別塔事件)、
    • 殺人(第六誡)。

2、就應許而言

  • 第一次創造重在:
    • 勝過蛇的引誘(創 3 章)、羔羊的遮羞。
  • 第二次創造重在:
    • 生命的保存與提升(創 8-9 章)。

二、血與約的關聯性

1、可食肉,卻禁食血

A、挪亞所食用的肉類是否來自潔淨動物?

  • 經文未提肉類潔淨或不潔淨,然而由文章上下文記載內容,既然入方舟不潔的動物僅有一對,神自然不會許可挪亞吃這類動物;
  • 再者,活著的動物才可食用,即禁食死屍,且食物種類的放寬是由於挪亞的獻祭(燔祭)而來,因此神允許人吃肉類,是將食物視同平安祭賜給人,因此人類可食用的品項規範,也應如同神的祭物品項規範,這既是神所恩賜,也當受神律法所限定。

B、食肉之舉連帶意義

  • 食肉之舉,就成為在祭壇上的分享,也成為立約過程的象徵,因此食肉之舉不只是放寬食物內容,讓人容易取得肉類蛋白質養分而已,更重要在於為人與神立約作預備。

C、限制命令為要避免侵害神的權柄

  • 「肉在其性命中,就是它的血(創 9:4),你不可吃」,此禁令如同伊甸園裏禁吃善惡知識果,都是在允許的通例中加上限制命令(禁令)。
  • 經文意義不光是禁食血,更禁食帶血的肉,是為要人在食肉時注意有無侵害到神的權柄。獻祭中的血必須流盡歸神,人分享神賜的食物,更當謹慎有無干犯神。

2、立約必要流血

A、獻祭帶來神立約的應許

  • 挪亞獻燔祭,等同亞伯拉罕獻祭(創 15:17-18),都帶來神立約的應許。

B、立約雙方都有特定要求,即義務

  • 《Westermann》談到,「約」意為「應許」、「允諾」、「保證」,就是對立約雙方都有特定要求。若(創 9:8-17)是指神單方面對此約的義務,那麼(創 9:1-7)就當視為人單方面對此約的義務。
  • 經文在此用了七個命令式動詞(創 9:1, 7),和一個禁戒句(創 9:4),以及一個報復律(創 9:6),都是在說明人在此約的義務。

C、生命代價寶貴,神保存之

  • (創 8:20-9:17)是一完整段落的經文,由挪亞獻祭開始,到神與他及眾活物的堅約,是透過祭物的犧牲流血為媒介。
  • (創 8:21-22)神第一次說話:表明了祭物犧牲生命的代價是寶貴的,因而神要保存祂造的一切生命。
  • (創 9:1-7)神第二次說話:將人的生命提升。人在地位上的尊貴使活物要遵從人的法則,如同人要遵從神的法則;又將活物的肉分享與人,如同分享祭物,不過生命的本質(血)卻要流歸於神,且神會按其公義去追究一切傷害人(有神形像者)的罪責,以保障立約之人的權益。
    • 神要人繁殖、增多生命,就立基在以上所述的條件上。
  • (創 9:8-17)神第三次至第五次說話:「虹」即「弓」,原先神向人爭討其罪,洪水即是戰爭,如今將戰爭(以弓為象徵)置於雲彩之上,神已止息其怒氣,且自我約束,不輕易流血。

三、挪亞一家得救,是因信得救?還是因行為得救?

1、(創 6-9 章)神到底作了什麼去拯救挪亞?

A、有人認為,沒有清楚記敘神作了什麼

  • 《鄺炳釗》認為,經文本身沒有清楚記敘神作了什麼,只不過是預先警告挪亞洪水將臨,吩咐建方舟而已。

B、經文實際上卻清楚告訴我們,神作了什麼

  • a、(創 6:9-12)神先審判當時的世界,分出誰是義人、誰是屬血肉的、強暴之人。
  • b、(創 6:13-22)神首先堅立其約,應許保護義人及其後裔,命建方舟,並告知積蓄食物,好延續生命。
  • c、(創 7:1-16)神其次命令,在洪水未臨前就進入方舟,而非洪水臨到才通知。被保存的活物不是挪亞自己找來的,而是神使之到挪亞面前,最後神才封閉方舟。
  • d、(創 7:176-24)當神以洪水當軍隊般征服全地,抹去一切有生命靈的氣息者時,獨留在方舟裏的餘種,如日後選民被擄時期,施恩留下餘民。
  • e、(創 8:1-14)神記念方舟裏的一切,使風(靈)通行於地,使洪水消散。
  • f、(創 8:15-9:7)神命其出方舟時,應許在地上繁殖、增多,因著挪亞獻祭,賜下諸多恩典和應許,保障人的生命,並提升人的地位至能與神同享筵席。
  • g、(創 9:8-17)神主動告知以虹為約的記號,神的記念如天地運行,永不止息。

2、神拯救時,挪亞作了什麼,成為神願意救他的因由?

A、挪亞是義人,以下記載顯明

  • a、(創 6:9)他在當時的世代中是完全人,(創 7:1)在神面前是義人。
  • b、(創 6:23; 7:5)凡神吩咐他的,他都照樣行了。
  • c、(創 8:6-14)他四次放鳥去探知水退和地乾,表明他內裏急切於成就神的拯救。
  • d、(創 8:20-22)出方舟後以潔淨牲為祭,以表奉獻和感恩,祈求來自地的咒詛被解除。
  • e、(創 9:20-27)當地的咒詛不再了,他耕種食其果,享其樂,也因信發出咒詛和祝福。

B、經文從頭到尾都未提「信心」,挪亞是因行為還是因信蒙悅納?

  • a、希臘人的哲學:「信心即是行為」;猶太人的觀念:「行為即是信心」。今日信徒將信心和行為看作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是因為無法調合希臘和猶太的兩種觀點。
  • b、保羅在其書信中談論「信心和行為」,他事實上是在於強調兩者的先後次序,而非將兩者拆離,亦非區分其輕重,否則他的書信就將只論「基督的信心」即可。
    • 然而他的每一封書信必論信徒行為,且按律法規範行事為人,作為他勉勵的內容。因此先論信心再談行為,是保羅對外邦信徒的寫作模式,反觀猶太使徒寫給以色列選民,則著重點相反,是為避免希臘羅馬思維影響以色列信眾。
  • c、希伯來書作者綜合以上所論,將挪亞行為視為信心的表現,在神看來,兩者實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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