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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4v1_c4v16_20220806

〔創世記註解〕(創 4:1-16)伊甸外首件犯罪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20803; 講解日期:20220806; 輸入:WCM; 編輯:WCM; 英文名:Genesis 4:1-16.

壹、結構分析

一、(創 4:1-6:8)伊甸園外故事結構分析

  • A、(4:1-16)伊甸園外第一件犯罪
    • B、(4:17-24)該隱後代:人類文明開啟
      • C、(4:25-26)塞特代替亞伯,開始以雅威的名去呼求
    • B’、(5:1-32)亞當諸後代:與神同行範例
  • A’、(6:1-8)伊甸園外犯罪泛濫

說明

  • A:A’ 以犯罪事蹟為主題,同有兩種人物,由區分到混合。
  • B:B’ 以後代延續為主題,同有兩種族譜、人的智能,對比神的同行。
  • C 中心:敬拜雅威的火苖點著。

二、(創 4:1-17)伊甸園外第一件犯罪

  • A、(1-2)引言:那人認識他的女人夏娃,她就懷胎,且生下該隱和亞伯
    • B、(3-5a)敘述:該隱與亞伯的供物
      • C、(5b-7)對話:該隱對待兄弟態度「極其發怒,塌下他臉面」(神的警戒)
        • D、(8)敘述:該隱興起攻擊兄弟亞伯,且他謀殺了他
      • C’、(9-15a)對話:該隱對待兄弟態度「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人」(神的審判)
    • B’、(15b-16)敘述:免得每一個找到他的人去謀殺該隱
  • A’、(17)結語:該隱認識他的女人,而她懷孕且生以諾

說明

  • A:A’ 認識、懷孕、生子。肉體生命延續開始(不記神的靈)。
  • B:B’ 敘述文體,以供物和記號作區分。
  • C:C’ 對話模式,以該隱如何看待弟兄為主題,後帶神的勸戒與審判。
  • D 中心:生命中止的另一種方式,謀殺。〔對比(創 3)生命喪失的方式:違背神的旨意。〕

三、(創 4:1-5)對亞伯與該隱交叉平行的敘述法

  • (1)該隱被生出
  • (2a)亞伯被生出
    • (2b)亞伯成為牧羊人
    • (2c)該隱成為服事土地者
      • (3)該隱帶來那土地的果實為供物歸雅威
      • (4a)亞伯也帶來他羊群的眾頭生者和牠們的脂油
    • (4b)雅威注目在亞伯與他的供物
    • (5a)祂不注目在該隱與他的供物
  • (5b)該隱極其發怒,且塌下他的臉面
    • (6~7)插敘:雅威對該隱的警戒
  • (8)結局:該隱謀殺亞伯

說明

連續性的記述方式:以人物的出現交叉平行。

  • 「亞伯」牧羊,「該隱」種地。
  •        「該隱」獻供物,「亞伯」獻供物。
  • 「亞伯」神悅,「該隱」神不悅。

按此方式,(創 4:6)應接亞伯的反應,但經文在第五節後中止此交叉平行模式,而插入雅威的警戒,以此帶入該隱的犯罪。這等記述方式目的在於凸顯出該隱的犯罪,是打破了平衡、失去了和諧。他的發怒使得一件美事變成惡事。

耶穌在(太 5:21-26)表明殺人的背行主因是「動怒」,就是將本事件為基調。此記事的結果最後提到亞伯時,是以「亞伯被謀殺了」作為結束。

(創 4:9-15a)雅威與該隱的對話

  • A、(9a)雅威的詢問:你的兄弟亞伯在哪裏
    • B、(9b)該隱的卸責:我豈是我兄弟的看守者
      • C、(10-12)雅威的裁決:你是受咒詛、地不再為你給力、在地上成漂泊流蕩的
    • B’、(13-14)該隱的卸責:我的刑罰過於我所能負擔
  • A’、(15a)雅威的餘恩:謀殺該隱的,將要遭報七倍

貳、教導主題

一、犯罪心理與罪後行為

該隱犯罪的起因和過程:

  • 1、(5)極其發怒,塌下他的臉面
  • 2、(6-7)拒絕神的勸戒
  • 3、(8)謀殺兄弟
  • 4、(9)否認知情
  • 5、(13)不願為罪負責,以為刑罰過重
  • 6、(14)為所受刑罰提出辯解,理由:造成他人犯謀殺罪
  • 7、(16)遠離雅威的面

新約經文對該隱行事的評語:

  • (約壹 3:12)不要像該隱,他先前一直是出於那惡者,並屠殺了他的弟兄,且他為了什麼原因屠殺了他呢?因為他自己的眾行為一直是惡的,然而他弟兄的眾行為是義的。
  • (猶 1:11)對他們而言有禍了!因為他們行走於那該隱的那條路上,且放縱於那巴蘭酬金的那錯謬上,且喪命於那可拉的那爭論上。(該隱的道路,如巴蘭的酬金和可拉的爭論。)
  • (來11:4)因著信,亞伯獻上了比該隱更多的祭物給那神,透過這個,他得了證實是義的,那神針對他的眾禮物持續作見證,且透過它,雖死了還在講論。

二、有關律法上的吩咐

參見 Allen P. Ross 《創造與祝福》

  • 1、獻祭的祭物代表獻祭者自己的景況(撒上 26:19; 詩 141:2; 賽 66:20; 瑪 1:10-13)。
  • 2、不可在心中恨惡弟兄……愛鄰舍如己(利 19:17-18)。
  • 3、殺人的血會汙穢土地(民 35:33)。
  • 4、對犯罪者的懲罰(民 35:16-24)。
  • 5、防止流血復仇,保護無辜誤殺者:逃城。
  • 6、長子繼承權的更替。

參、註釋

一、(創 4:1-2)生二子、各別職業

1、「亞當認識了夏娃」

  • 「認識」即「知道」(創 3:5, 7, 22),經文用他二人犯罪的結果來描寫二人的關係。
  • 正面解釋
    • 以為夫妻的親密可以有在相知相交中結合,使二人變行更親密。
  • 負面解釋
    • 有人以為此字也可以用於負面內涵,如(創 19:5)所多瑪城的罪行。

2、「該隱」

  • 字根來自動詞「取得、購買 HB7069」,此動詞有六處經文被認為與神創造有關(詩 139:13; 申 32:6; 創 14:19, 22; 詩 78:54; 箴 8:22),都指神付出代價而買贖世界之意《TWOT》。

3、「透過雅威買得」

  • 【正面解釋】
    • 《和合本》譯作「從」,原文為「一同」的意思。
    • 若按(創 1)生育本是神祝福,但到(創 3)人犯罪後生育是苦楚,在本處應是指夏娃經歷生育之苦而生出該隱。她服在罪罰中,付出代價買得一子。
    • 故有正面解釋:夏娃的生育命名是出自希望和信心,腤示她所生的即(創 3:15)「那後裔」。
  • 【負面解釋】
    • 若將介詞 ’et 視為「和」或「像」,則本句便成「我同雅威造一男子」或「我像雅威造了一男子」。此種譯法指她自己比擬作神,可創造生命。
    • 按(創 3:20)亞當為夏娃命名,若表人自以為主,可以創造生命,則本節接續男人的命名涵意,女人的命名也同樣代表她的自我高舉。
    • 比較於(創 4:26)命名塞特的說話內容,以及(創 5:3)亞當重新命名塞特以認可之,則本次命名排除男人的主權,或有其故意為之。
    • 另比較於(撒上 1:27-28)哈拿生撒母耳之言,她從雅威得一兒子,但又許願將兒子獻給雅威;夏娃從雅威得一男人(該隱原意為得),卻只強調她得到,二者的反應差異,或可評判夏娃之言。亦有比較於馬利亞知自己要懷孕時所說的話(路 1:46-55)。
    • 再者,聖經確實從無以「男人」一詞稱呼初生兒,則夏娃的生育她就如神造一男人了,將自己視同神一樣創造生命,這是吃善惡知識果就如神般的驕傲。

4、「兄弟」 HB251

  • 可指血脈上的兄弟,而後在聖經其他地方延伸到,凡同與神立約者都是兄弟,同為神的兒子。
  • 在本段經文中,兄弟和亞伯各出現七次,該隱出現十四次(1-17)。
  • 棄絕、殺害兄弟者,等同棄絕與神的關係。律法書中的殺人罪,不光是殺害神賜的生命體,更重要的是斷絕與神的關係。

5、「亞伯」

  • 「亞伯」字同「虛無」(申 32:21)、「一口氣」(詩 144:4)、「虛空」(傳 1:2)。其字源動詞(HB1891)虛無的行為、成為虛妄(王下 17:15; 伯 27:12; 耶 2:5)。
  • 為何命名為亞伯?聖經未記任何解釋,但又不可能沒有任何意義,學者多以其兄弟該隱的行為,則他被弟兄該隱視如一口氣,不值得一提;或其本身所受遭遇,視今生如一口氣,不值得記念,來解釋他名字的意義,即「只不過是一口氣」,參《聖經新譯本》(詩 39:5)。
  • 神視他為義人,可由兩方面思考,就其名字表他行為符合其含意,不以今生為念;就其祭物表他以神為念,獻上最好的。
  • 新約出現經文:太23:35;路11:51;來11:4、12:24。其中除來11:4指亞伯的信心見證外,其餘三次都指他的血。

6、畜牧業與農業兩種職業

聖經本文從未直接評價兩種行業的好惡高低。

  • a、有人根據(耶 35:6)之下的經文,利甲族守其先祖遺訓,不從事農業為好。
  • b、有人認為,該隱職業源自(創 3:23)墮落結局,而亞伯管理動物是符合(創 1:28)神的命令。這可能暗示,該隱比亞伯更傾向於認同咒詛。
  • c、然而,兩種行業對於在以畜牧為主的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而言,他們的生活實際上多少都有從事農業行為。在純以畜牧為生活形態的貝都因人中,也多少仍有局部農業存在,或需農業生產之物的搭配。
  • d、在律法中神應許的美地,是適合從事農業、畜牧業、礦業(申 8)。
  • e、在獻祭規定的要求上,常將農業與畜牧業生產的最好之物一同獻上,在獻牛羊之祭必須同獻素祭,兩者不可分離。在此段經文,剛好該隱獻上素祭,亞伯獻上燔祭,二者若真能合一正符合神所要的,則經文應是要凸顯該隱的素祭本身,未達神的標準,才不為神看中。
  • f、在奉獻上、十分之一物上,不分農業和畜牧業。
  • g、該隱和亞伯的祭,是由經文(創 4:3-4)的用詞內容,顯出其差異點,才產生神是否看中他們和他們的祭物,而非從他們所從事的行業中分出貴賤,以致看中。若說畜牧業才是符合神心意,該隱後代雅八,他成為居住帳棚和畜牧者的祖先,則並不符合經文總體文意。
  • h、新約中主要人物的行業,大多不是從事畜牧業,若牧養才是神看中的行業,他們就當要以此為業。

二、(創 4:3-5)二子的供物

1、「諸日子的結束」

  • 原文非「有一日」,按照相同句子出現於(王上 19:7; 耶 13:6)和合本譯為「過了些日子」。本句表達二人的工作有一段日子了,才有了些工作的成果。

2、「帶土地的果實為供物歸雅威」

  • a、經文未提神有無要求需獻供物給祂,也未提為何該隱主動獻供物,更未說明獻供物背後有何目的和意義。
  • b、「供物」HB4503
    • 大多數學者認為來自動詞「給予」,指白白得來的禮物《TWOT》。
    • 可用於臣僕進貢君王之物,但多指獻物(素祭),但也可包含牛羊祭物,然而此字較少與贖罪相連,卻有平息神怒氣的意思。
    • 若在此指禮物,由本段經文顯示,是為討得神喜悅而獻。
  • c、「該隱的供物」
    • 該隱的供物是土地的果實,若按摩西律法,土地產物獻給神,有初熟物、十分之一物。前者為「最美好的歸給神」,後者為「供應神僕之需要」(利 27:30; 申 26:2, 10)。
  • 本節經文未提初熟(或譯上好的)字眼,對比下節經文,對於亞伯的供物有詳細說明細節,彼此間呈現極大差異。

3、「羊群中的頭生者和牠們的脂油」

  • a、該隱先獻供物,再提亞伯也獻上,由此可知二人都知道要獻禮物給雅威,經文卻不提他們父母是否有獻或是教導。討神喜悅之心,似乎早存在每人心中,如同人們內在良知的教導。
  • b、「頭生」 HB1062
    • 源自名詞「長子」 HB1060,按(利 27:26)牛羊頭生的當要歸雅威,如同初熟物歸雅威。
  • c、「脂油」 HB2459
    • 原指人或動物的脂肪,聖經中常指「上選的、最豐富的」。
    • (申 32:14)上好的麥子,特指土地出現中最好的麥子。故本字也可用於形容土地的果實,但卻未出現於該隱的供物描述中。

4、「雅威看中」 HB8159

  • 凝視、注見之意。指有意的注視,非隨意或輕率地看。
  • 用於人對神,則譯作關注、仰望、期盼。
  • 《LXX》以 GK1896 「注見、眷顧」來譯(創 4:4),而在(創 4:5)則用 GK4337 「專注、心思放於……」譯之。
  • a、二人相同獻祭,卻產生不同結果,由此可知獻祭本身的行為並非決定能否討得神喜悅的必然因素,而由獻祭的內容才是決定因素。
  • b、祭物和獻祭者兩者是不可區分的,獻祭者由其祭物反映出其內在心理,因而獻祭者的行為與祭物的好壞被劃上等號。
    • (約壹 3:12)將該隱的祭物視同他的諸惡行。因此該隱的祭物和他的怒氣、不聽神的勸戒,都被包含在一起看待了。

5、「極其發怒,塌下他的臉面」

  • a、「發怒」HB2734
    • 《TWOT》本字強調怒氣的點著、發作,如同火點著一般,一發不可收拾,用於神和人身上。
    • 人的發怒常是與殺人相連(創 34:7; 撒上 18:8; 尼 4:1; 民 16:15)等。
    • 《LXX》譯文對於「發怒」HB2734 一字,不譯作「發怒」,而分別使用了不同字,或可看出其傾向性。
      • 《LXX》在第五節(創 4:5)譯作「困擾、不安」 GK3076。
      • 《LXX》在第六節(創 4:6)譯作「悲傷」GK4036。
      • 表示該隱是對於神不看中他和他的供物一事,而對神不滿,而非該隱是對自己生氣。參考(創 4:6)「你為何發怒」。
    • 由第七節(創 4:7)神說話的內容:「你行得好,豈不蒙高舉?」此即為針對於該隱不滿,神對他的回答。因此,該隱殺弟兄,背後是發洩對神的不滿,是更深的悖逆神。這表達出,當人要討神喜悅卻不可得之時,可能因此產生嫉恨,而將怒氣發洩在旁人身上。
  • b、「塌下」HB5307
    • 基本意為倒下、躺下,可應用範圍極廣,為常用的動詞,首見(創 2:21)「雅威使沉睡『落』在人身上。」
    • 「塌下臉面」與帶介詞 le 或 al 的相同句子,例如(創 17:3)「伏其臉面」、(創 50:18)「伏在他臉面」,是表示謙卑之意,因此在意義上是與「塌下臉面」相反的,「塌下臉面」有以為是忌妒的表情。
    • 本詞指人的臉沉下、拉下臉,僅另出現於(耶 3:12)是神對人的用法。
    • 《LXX》譯為「崩潰、倒垮」。

三、(創 4:6-7)神的警誡

1、以三個疑問句對該隱說話

  • a、此等審問方式如同神審問亞當(創 3:9, 11),經文常用疑問句表達審問。此等審問方式都有要給於人為自己行為提出辯解內容。神既是按人行為審判人,就要給人辯解的機會,以此顯明神是公義的。
  • b、首先審問兩個狀況
    • 為何向你自己發怒?為何你臉塌下?表示該隱處於情緒極其不穩的狀態,而神問他為何你使這狀態產生了。

鄺柄釗反對「神問話是要給該隱一個機會解釋」,因經文未記該隱回答。然而由(創 4:6-7)神的審問,該隱都沒有回答神的三問句,反而是由(創 4:8)直接以行動回應神了。因此神是給該隱機會的,而該隱也回答了。神沒有不近人情、不回應該隱的不滿,反而是該隱自己沒有掌控好自己的情緒,讓肉體的情慾發洩了。

  • c、次問:你若行得好,豈不蒙高舉?
    • 「行好」HB3190
      • 使役未完成式,表勤奮地去做得令人滿意。若用於上對下,常譯成善待、施福。若用於事物上,指使事情美好、完美、正確。因此神的審問內容即表明神不看中該隱和他的供物,是因他的行為不是好的,至於是在何事上、那一層面上,則經文未指明。(約壹 3:12)該隱的諸惡行,表明新約作者也認同他有許多惡行,才導致神不悅納他。(惡人的祭物,神不喜悅)
    • 「高舉」HB7613
      • 名詞陰性,昇高、尊嚴、腫脹等意。今日學者多以 HB5675 動詞的不定詞取代之,指高舉、舉起之意。
      • 對照下半句「你若行得不好,就⋯⋯」;表示是一種狀態會發生,「罪是正蹲伏在那門口」對比「豈不是升高」。(非某一動作會發生)。
      • 《LXX》以 GK4374「帶來、近前」譯之,本句可譯成「若你做得好,你會不被接受嗎?」,指神接受人的供物與否,是按人的行為善惡而定。
  • d、前面兩個問題實為同一件事,該隱並未回答他為何被怒氣控制。後面的問話,是期待被問者肯定的回答,是贊同發問者的觀點,同樣該隱未回答,表明他抗拒神的警戒。

2、神最終的警戒三句話

  • a、罪是正蹲伏在那門口
    • 蹲伏一詞常用以形容活物的躺臥姿勢,在此罪就如活物(或可暗指那古蛇)守在門口,向屋內人吼叫的野獸。
    • (彼前 5:8)控告者魔鬼如獅咆哮著遍地遊行、尋找,以便吞吃。所以務必清醒戒備、儆醒。
  • b、它的戀慕向著你,然而你自己要轄制它
    • 此節的用詞同(創 3:16)。神將罪擬同女人(兩者都是陰性詞),該隱如同男人(陽性詞),兩者的正常關係是該隱如男人要管控罪(陰性詞),而罪只能如女人隱藏著不被顯露。然而此正常關係正如今日女人強出頭,背後是男人的縱容; 該隱也是縱容他自身的情緒發作,成為他失敗主因。
  • c、神警戒之言表明人在伊甸之外,並非被原罪轄制,反而人可以選擇制伏那罪。
    • 該隱拒絕神的話,按肉體的情慾放縱而犯罪,他就有了全責,不能怪罪於那罪。

3、兩節經文教導的主題

  • a、神是按行為對待人,該隱的行為是惡的,所以他不被神看中,但若他有美善行為,就可以抬起頭,被神高舉成為升高的。
  • b、罪雖惡如獅狼蹲伏,但卻說人可以轄制,在此經文中沒有「原罪遺傳」,也沒有「撒但必得能管控人心」,而是人甘願伏在那罪下。

四、(創 4:8)該隱的罪行

1、該隱主動起意謀殺,而非誤殺或臨時起意

  • a、他主動對亞伯說話,且提議去到田野,而非如《和合本》譯文。
  • b、他是一到野地就攻擊兄弟。
  • c、「謀殺」HB2026
    • 本詞可用於殺動物、殺人,以及司法上死刑的執行。
    • 在(王上 18:13)耶洗別殺雅威眾先知;(創 34:26)利未和西緬殺示劍人;(撒下 3:30)約押殺押尼珥;都指殘暴地殺害。

2、該隱是謀殺兄弟,而非殺外人

  • a、(創 37:20, 26)約瑟兄弟要謀殺他,這也成為他們最終遠離迦南應許地而下到埃及的主因。他們若如以撒蒙神保守,就仍可在迦南安然度過饑荒,參見(創 26:1-6, 12)。
    • 殺弟兄是受咒詛的。
  • b、(出 32:27)利未人照摩西吩咐殺他的兄弟,因兄弟成為背棄雅威之約去拜金牛犢。
    • 因此殺兄弟若非兄弟有罪,則等同是破壞神約之人。
  • c、此次罪行顯露出伊甸園中的犯罪所帶來的影響。
    • 在伊甸外,人所犯的罪行更加邪惡,幾乎將「神命定人要生養眾多」的吩咐斷絕了,人更是對神、對人麻木、不順服,那惡者的影響更甚。

五、(創 4:9-15a)該隱犯後的態度和雅威的裁決

1、(創 4:9-10)雅威的指控

  • a、神詢問的意義
    • 問題由(創 3:9)針對個人,到本處是針對群體關係。
    • 人類的生存由個人到社會,其責任也由自己的問題擴展到群體之間的問題,所需對付的不只是個別性的,而是彼此間如何相處的問題。
    • 律法的教導內容中,由個人與神的關係擴展到鄰舍的關係。新約中耶穌和法利賽人衝突中,更多的是鄰舍問題。
  • b、該隱的回答:他拒絕承擔群體間的責任
    • (創 3 章)始祖背棄自己「看守伊甸園」的責任,而竊取屬神的善惡知識果。
    • (創 4 章)本處該隱背棄其「看守弟兄」的社會責任,而殺害與自己同為來自神的生命體。
    • 該隱的罪的影響層面,在日後人類史中,是被更大的重複違犯的。
    • 律法的兩大面向,即對神的責任,和對人的責任,該隱都違犯且不以為意。
  • c、神的指控和證據
    • ①「你做了什麼?」
      • 這不是問話,而是責備。
      • 此句相似於(創 3:13)神對女人的質問。(創 4:9-10)神兩句話的用法如同始祖犯罪後,神對男人和女人個別的質問,現在都用在該隱身上,成為指控。
    • ②「血的聲音正哭求著」
      • 該隱以為他殺弟兄無人可作證,神以土地受汙穢作為控告的證據。
      • (民 35:33)血會玷汙地,且為著這地,那血不被遮蓋。
      • 律法本身自我解釋。在神來看,地受玷汙了,事出必有因,流人血的事就被顯露出來。
      • 聖經未將血的哭求視為神奇,反而是必然的現象。
      • (申 22:25-27)「女人受強暴,在野地哭求,無人救她。她乃無罪,然而強暴者要被治死。」這就如同本段經文,亞伯的哭求由土地中發出,成為定罪該隱的確據。

2、(創 4:11-12)雅威的裁決(三項)

  • a、「從這地,你是受咒詛的」,對比(創 3:17)「這地因你是受咒詛的」。
    • 有人以為:「亞當是間接受咒詛,該隱是直接受咒詛。」然而按主從而論,亞當是地的主人,則主人犯錯,奴僕受災殃。現在神裁示,地是該隱的主人,奴僕犯錯,由主人(地)刑罰之,因此神在此的刑罰確實是更加嚴厲,該隱失去作為土地主人的身分。
  • b、「服事地、它卻不再給予它的力量(HB3581)」
    • 「力量」,《TWOT》指三種意味,一指如石頭般的力量,帶著忍耐的能力;二指生殖力、生產的能力;三指肉體的力氣。在此應指土地的產出。
    • 比較(創 3:18)「地要生發荊棘和蒺藜,你要吃田野的菜蔬。」則該隱的刑罰更重於亞當,因他若耕種將一無所得,然而亞當雖勞苦,但仍有所得。
  • c、「在地上成漂泊流蕩者」或譯作「漂流和逃犯」,指成為無止息的流浪者。
    • 有人以為:「他成為像基尼人一樣,不以農業而以畜牧為主的人。」但由其家譜(創 4:20)內容,此說法上下文矛盾。
    • 此句話應是同為對比亞當所受刑罰,被逐出伊甸。
    • 神裁決的三句話都在顯明,該隱所受刑罰都遠比始祖們嚴重。

3、(創 4:13-14)該隱的態度

  • a、「刑罰」HB5771
    • 名詞陽性,字源為動詞「彎曲、扭、歪」HB5753, 被引申指犯罪、違反律法,行罪孽的事。
    • 名詞多指違反律法的行為、罪孽,其後也兼指行為本身及其後果、罪行和其刑罰。因此譯文若強調行為時譯為「罪惡、罪孽」;若強調行為的後果則譯為「刑罰」,有時則介於兩者之間的情況,則譯為「罪疚感」。
    • 《LXX》以 aitia GK156「原由、罪咎」譯之。
  • b、 該隱之言當如何譯之?
  • 是指有悔改之意而說:「我的罪孽太重。」;還是指不願面對事實承擔罪果而說:「我的刑罰太重。」呢?
  • 由下節的經文可證,後者才是他的想法。
  • 另有學者以為,該隱是死不認錯,如同古代英雄拒絕憐憫,而甘願承受被趕逐的命運。但由(創 4:17)他建城以逃避被放逐,他是拒絕接受神的刑罰,因此說他是英雄,則太異想天開,這等說法只為說明人性向罪惡作了一步大躍進的觀點,卻與事實不符。
  • c、「逐出離開地面和神的面」
    • 以下三句(創 4:14)「神的驅逐、該隱自身躲藏、他人要謀殺該隱」,學者都以為和《詩篇》的哀歌相似,都在表明該隱認為所將遭遇到的,非他所能承擔。然而他言中之意不是向神哀求,反是表明他難以承擔刑罰,也拒絕承擔刑罰,因所受之苦甚於死亡,他將整日面臨懼怕、戰競、懷疑等等。
    • 「離開土地的臉面(地面)」
      • 表明他要離群索居,躲藏以防他人殺之。
    • 「離開神的臉面」
      • 表明他失去神的保護,他人都可以對他行報血仇之舉。
    • 《丁道爾叢書・創世記註釋》提到,將該隱之言比較財主之言(路 16:24-28),以及悔改的強盜所說的(路 23:40-41),該隱死不認錯的嘴臉被顯明出來。

4、(創 4:15a)雅威的餘恩

  • 為這緣故〔LXX譯為:絕不可這樣〕,每一謀殺該隱的人,他將要遭報七倍。
  • a、雅威回應該隱的話,是出於該隱的懇求,還是因該隱的話中將罪責連累給他人的緣故?
  • b、雅威所說的第一個詞 laken,有許多不同的譯法,而以致產生更多不同解釋的說法。
    • 第一種譯為「這樣 therefore」,是指神跟進該隱所說的行動。神這句話是對該隱說的,不是為其他人物說的,表達神保護他免除殺機。
    • 第二種譯為「絕不可這樣」,即神不准他人殺該隱。這是對其他人物說的。
    • 第三種譯為「為這緣故」,是指神針對該隱說:「每一找到他者,都會犯與他一樣的謀殺罪。」這件事,神為此頒布禁令嚴重警戒,那未經正當審判程序而私自行動去報復者,犯與該隱相同的罪行。
  • c、中文譯者多採用第一種譯法,第二種譯法是《LXX》所採用,本人取用其ken(副詞:所以, 因此, 如此)的基本意義而贊同第三種譯法。正如(創 3:21)神為始祖取皮衣,是為其後裔留餘恩,而非為犯了罪卻想卸責者提供保護。
  • d、由(創 4:15b)本節下半句,設立記號是為避免任何找到他者去犯謀殺罪行。
  • e、神給予該隱的刑罰如同始祖,他們的罰期是漫長的,直到死亡來到,都與雅威斷絕生命連繫,神不再向他們啟示說話了。

六、(創 4:15b-16)結局

1、「為該隱設一記號」(HB226)

  • a、「記號」是指「立約」嗎?還是指「一個神蹟」?(註:記號也常被譯作神蹟)
    • 有引用(創 9:13; 17:11)同樣用詞,表神與之立約,成為他的保護者。
    • 但由(創 1:14)光體成記號,不是神與光體立約,而是光體成為神所使用的工具,是一種神蹟、跡象(神的作為)。
    • 以該隱的身體成為神的記號,在神對亞伯拉罕吩咐行割禮作為記號,是較為相似的用法。割禮成為立約記號,但該隱的記號是否在其身體上,聖經未記也未說明,因此本人較偏向於這事是神蹟,為使他人不會對該隱犯同樣罪行。
  • b、為該隱設一記號的目的,如同日後神為誤犯殺人者設立逃城,都是為防止更大罪惡發生,而非為要保護犯罪者。

2、「從雅威面前出去」

  • a、此用法同摩西和百姓從埃及人面前出去一樣,表彼此關係斷絕。
    • 始祖是被逐出而離開,該隱是主動離開。
  • b、「挪得」HB5113
    • 字源同 「流放」HB5112,來自動詞「漂流」HB5110(創 4:12)。
  • c、在(創 4:12, 14)中是神刑罰該隱成流蕩者,離開雅威的臉面,但本節卻成為該隱主動去成為神裁決的生活方式,這表明神的話是應驗的,更表明該隱是一路走到底的人,由下節後續行為更可印證。
  • d、(創 3:24)神是從東方對著伊甸園設立攔阻,始祖生活應位於伊甸東方,(創 4:16)該隱是居住在漂泊之地,伊甸之東。
    • 《LXX》譯為「面對著伊甸」,表明他更加遠離伊甸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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