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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gen:gen_c3v14_c3v24_20220723

〔創世記註解〕(創 3:14-24)刑罰與結局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20718; 講解日期:20220723、20220806; 輸入:WCM; 編輯:WCM; 英文名:Genesis 3:14-24.

壹、經文結構分析

一、(創 3:9-19)雅威的審問與裁判

  • A、(9-12)對男人審問:你在哪裏?誰告訴你:你是赤裸的?
    • B、(13)對女人審問:你做這個是什麼呢?
      • C、(14-15)對蛇裁判:成可憎惡與受仇恨對象
    • B’、(16)對女人裁判:生育之苦與受男人管轄
  • A’、(17-19)對男人裁判:受苦、降卑、死亡

說明

  • A:A’ 都是對男人的審問和裁判,三問句和三種刑罰。
  • B:B’ 都是對女人的審問和裁判,二答句和二種刑罰。
  • C 核心審判對象:古蛇(撒但)。

二、(創 3:17-19)對男人的裁判

  • A、(17a)因你聽從女人的聲音,且吃我吩咐你不可吃的
    • B、(17b)土地因你緣故受咒詛,你要在愁苦中才能吃它(終生受刑)
      • C、(18a)它要發芽荊棘和蒺藜給你
      • C’、(18b)你要吃那田野的青草
    • B’、(19a)你鼻子在汗水中你才得吃糧,直到你歸回到土地(終生受刑)
  • A’、(19b)因為你是從它被取出,因你是塵土,且要歸回塵土

說明

  • A:A’ 提出受罰理由和裁決結局理由
  • B:B’ 吃食上的受罰:愁苦中與汗流滿面中才得吃,且是終生受刑。
  • C:C’ 地的出產物成為食用內容,而非伊甸中的果實

三、(創 3:14-19)刑罰結構分析

  • A、(14-15)對於蛇:是受咒的;與女人成仇恨關係;吃塵土。
  • B、(16)對女人:增加生育之苦;受男人管轄
  • A’、(17-19)對男人:是受咒的,因聽女人聲音;與土地成為對頭關係,歸塵土。

說明

  • A:A’ 都提到受咒詛一詞,且與其他對象都成為不和諧狀態。
  • B 以女人為中心,她成為刑罰關聯的主體和預言拯救的關鍵

四、(創 3:20-24)雅威的最終處置

  • A、(20)人稱呼女人名為夏娃,因為她成為眾生命之母
    • B、(21)雅威神為那人與他的女人製作皮的外袍,且使他們穿上
      • C、(22)雅威神說:為免他伸手從生命樹摘取,吃了就永活
    • B’、(23)雅威神遣走他離開伊甸園,好去服事那土地
  • A’、(24)逐出那人,設置基路伯與轉動的劍光,看守生命樹的道路

說明

  • A:A’ 男人改女人名字以期望生命延續,對比神阻斷生命樹之路。
  • B:B’ 賜皮外袍以遮羞,對比遣離伊甸以服苦
  • C 防止罪刑永留不能去除(或防止罪刑被免除)

五、比較(創 3:20~24)「最終處置」與(創 2:4~17)「塑造栽種」

(3:20-24)逐出伊甸 (2:4-17)設置伊甸
20 人稱呼他女人為夏娃因她成為眾生命的母親 7 神塑造人,吹生命的氣息,成為活的性命
21 神為那人與他女人製作皮外袍(園外) 10-14 河流成為四源頭,帶來財富與榮美(園內;二人赤裸不以為羞恥)
22 免他伸手,從那生命樹摘取吃,就永活 9 神使樹發芽作食物,生命樹在園中
23a 遣走他離開伊甸園 15a 神栽種伊甸園子,安置那人在那裏
23b 服事那土地 8 安頓在伊甸的園中,好去服事它(5:無人服事土地,雅威塑造人)
24 設置基路伯與轉動劍光,看守諸生命樹的道路。 15b 要人去看守伊甸園

貳、經文寫作特點

一、對於三個對象著墨上的特點

  • 1、對於蛇,起先牠的說話最長,以致神的審問中不與牠的對話,裁決時以牠說話作為審判。牠是活物中最狡猾,刑罰也甚於其他活物。引誘女人是為使女人成為牠的同黨,刑罰結果是與女人及其後裔永世為敵。
    • 神裁決的用詞希伯來文計 33 個字
  • 2、對於女人,起先她強出頭,說話取代男人,行動上也最大最多,甚至將男人拖下水,以致神的審問極簡短,裁決時將生育之福變成苦楚,且要服在男人之下。她看為美好、可羨慕、令人喜悅的(創 3:6),結局是愁苦、呻吟、苦楚、逃難的(創 3:16)。
    • 神裁決的用詞希伯來文計 13 個字
  • 3、對於男人,起先他都不說話,神審問時他答辯最長,以致神刑罰也最多最長。男人的原先責任在於「對地的制伏」(創 1:28),可吃園中果實(創 2:16),結局是地成受咒詛的,反而生荊棘和蒺藜,只吃田野青草(菜)。
    • 神裁決的用詞希伯來文計 45 個字
  • 4、三者的說話多寡、行動有無、刑罰關聯、都成為作者故意安排的情節,藉以強調出故事的真實性、緊湊性和嚴重性。
  • 5、神在犯罪過程中都不說話,卻在犯罪後越說越多。

二、整體文章的變化模式

  • 1、犯罪過程中,引誘用五節,實際犯罪用一節,罪後覺醒用二節,神的審問用五節,隨後裁罰用六節,最終處置用五節。由以上用詞的多寡就可知聖經著重的內容為何。此種寫作模式在以後五經內容或申命經典內容中,都是同樣模式:簡略犯罪行動,詳記犯罪前的因由和犯罪後的審判、刑罰、與處置。
  • 2、(1-13 與 20-24 節)為散文記事文體,(14-19 節)變為押韻詩體。前者以對話和敘述呈現故事,後者只有神主權的宣告。

參、經文詮釋

一、(創 3:14-15)對蛇的裁決

1、受咒詛的 ’arar(HB779)

受咒詛的 ’arar(HB779),被動分詞,出現於(創 3:14, 17; 4:11; 9:25; 27:29; 49:7)等六處。是希伯來文中六個都譯成咒詛中的一個。它與「祝福 barak(HB1288),或譯被稱頌的」意思相反,見(創 9:25-27; 12:3; 27:29)。故譯可為受咒罵的。

Brichto 解釋這詞:(用咒語)捆綁,靠著障礙、柵欄包圍,使人無力抵擋。因此(創 3:4)視為蛇與其他活物有隔閡,(創 3:17)人與地的豐富出產有隔閡,(創 4:11)該隱與地的生產有隔閡。

《TWOT》則以為本詞用法分三類:

  • a、刑罰宣布(創 3:14, 17; 4:11; 5:29)
  • b、恐嚇的話語(耶 11:3; 17:5; 瑪1:14)
  • c、律法的宣告(申 27:15-26; 28:6-19)

咒詛的起因,按聖經記載,都是人與神的關係破裂所造成,且多是在宗教性層面違約所造成,反而在神要求的社會責任,如愛鄰舍上無關。(申27章12種咒詛,都可視為違反神創造次序的罪行)

鄺炳釗針對受咒詛,提出:

  • a、蛇與地受咒詛,反而男與女未受咒詛(就直接性而言)。
  • b、咒與福相反(創 1:22, 28; 2:3),罪把萬有和人本要得的福轉成咒。
  • c、咒使人被摒棄在盟約之外,與神斷絕關係,故而最終人要被逐出伊甸園(他們間接成為受咒詛者)。

2、「甚於一切牲畜、野地活物」或「被隔離於一切牲畜、野地活物人外」?

經文當如何翻譯原文中的介詞 min?

  • a、《宏博聖經‧李保羅》:將 min 當作比較用詞,則「罪使牲畜、活物都受咒詛,但蛇受更重咒詛」。《和合譯本》、《呂振中譯本》也採用此說。
  • b、鄺炳釗:min 當區分用,指被隔離。此說的問題在於:無辜牲畜、活物受刑罰,與神的公義不符。《思高譯本》、《LXX譯本》也採用此說。
  • c、由(創 3:17)「地因男人受連累而成受咒詛的」,且由(羅 8:19-22)「受造物被置於徒勞無益之下,並非自願的」,因此萬有受連累在聖經中是正常的,十誡中神的追究責任也延續到後代,並非顯示神的不公義。

3、肚腹行走,終生吃土

  • a、按字面意:肚腹行走即指終生吃土,兩者是相互說明。
    • (利 11:41)凡肚腹行走的是可憎惡的。
    • 吃塵土,在其他經文都以「舔塵土」一詞出現:
      • (詩 72:9)在他面前屈膝,……要舔塵土。
      • (賽 49:23)向妳下拜,並舔妳腳上的塵土。
      • (彌 7:17)舔塵土如蛇,又如地上爬行的。
      • 以上出現都指成為卑賤、受恥辱、戰敗者之意。
  • b、按象徵意:吃等同舔
    • (王上 18:38)燒乾(舔盡)溝裏的水。
    • (民 22:4)如牛舔盡田間的草。
  • 綜合以上都有耗盡、消滅的含意,又加上有屈膝、下拜連用的含意,因此「蛇吃塵土」表達日後象徵牠被那真亞當(基督)所戰敗,由下句話(15 節)補充其意。比較亞當原是吃結種子的青草(創 1:29)和伊甸的果實,受刑罰後只吃田野青草,如同其他活物,而蛇吃土是由吃青草被降為吃塵土,都指向成為更卑賤者的刑罰。

4、安置仇恨在兩者之間(創 3:15)

  • a、表明人與蛇要世代為仇,是神所命定的,此刑罰制定後從未被廢棄,不像對女人和男人的刑罰,日後都有可免除的步驟方式。對蛇而言,牠的勾引誘惑是為造成人類成為和牠同類,但神卻命定牠永不能與人和睦相處,只有一方征服一方,因此人類要就是成為牠的俘虜,以牠(魔鬼)為父,要不然就是成為基督(神兒子)的族類,戰勝惡者。
  • b、神設立仇恨在兩者之間,耶穌也說他帶來仇恨在不同信仰者之間(太 10:34; 路12:51; 14:26),恨惡一切的(那些不遵守神律者)才能成為成為他的真門徒,兩者之間也無真和睦可言。
  • c、公義是經由反對、對抗一切違反神律法者而被彰顯。此句話對女人(教會)而言,給予盼望可以脫離她的咒詛。

5、何為「女人的後裔」和「蛇的後裔」?

  • 「女人的後裔」
    • a、字面意:即她所生的下一代:該隱、亞伯、塞特。
    • b、延伸意:指全世界的人
    • c、象徵意:指基督
  • 「蛇的後裔」
    • a、字面意:即服在牠之下的該隱(創 4:7),以魔鬼為父者(約 8:44)。
    • b、延伸意:「那罪」以(羅 5:17、20、21)為代表,並下文(羅 6, 7, 8 章)中多次出現。
    • c、象徵意:指撒但。

6、「壓碎」與「俯伏伺機而動」(和合本都譯作「傷」)

原文 shuwph(HB7779),另只出現於(伯 9:17)「折斷」;(詩 139:11)「遮蔽」。本字詞有多重解釋,其意難定,各譯本也多不同。

  • a、《BDB》使青腫、《TWOT》擠壓。
  • b、《聖經原文字典》使裂開、攫取、粉碎。
  • c、《LXX》以 τηρεω(GK5083)譯之,指看守、維護、防衛、提防等。
  • d、《武加大拉丁文譯本》以兩不同動詞譯之,參照上下文,以代替希伯來文。
    • ⅰ、首先用 conterere 壓碎,意指壓碎蛇頭,將希伯來文 shuwph 與 sha’aph Ⅱ(HB7602)聯想,指踐踏腳下(結 36:3; 摩 8:4)《和合本》譯作吞吃。此譯法由(詩 91:13; 路10:18-19; 羅 16:20)印證之。
    • ⅱ、其次用 insidiari 俯伏伺機而動,意指蛇的埋伏攻擊腳跟,將希伯來文與 sha’aph Ⅰ(HB7602)聯想,指渴望、熱切(賽 42:14; 耶 2:24)《和合本》譯作喘氣、垂涎。
  • e、中文譯法:《和合本》採用 ERV 版「傷」,《思高本》採用 Darby 版「打碎」和「傷害」。今日學者多採用Darby 版的譯法解釋之。

7、仇恨(HB342)(創 3:15)

聖經中出現五次(創 3:15; 民 35:21, 22; 結 25:15; 35:5)。經上使用本詞都在指一種無法被彌補以求和睦的關係,如以色列人和非利士人之間(結),或殺人者與被殺者之間(民)。

二、(創 3:16)對女人的裁決

1、必要加增

  • 本詞為強調語氣,表必然的結果,而非只是數量上的多多加增,故原文意指原先沒有,現在成為存在的,且是多多加增。
  • 此用法是呼應女人對神言的輕忽,將神言中強調語氣的「必要吃、必要死」,改成了讓步、勸勉的語氣之結果。

2、加增兩個項目

  • a、愁苦(HB6093)
    • 來自動詞 ‘atsab(HB6087)指身心內外的痛苦。
    • 本名詞有譯為憂愁和操勞兩面向,參(創 3:17; 5:29)。
    • 《LXX》將本詞譯成複合式的雙詞 λυπη(GK3077)憂愁,與στεναγμοσ(GK4726)呻吟。指人內外的擔憂與勞苦。
    • 無論男女在伊甸裡並無愁苦,犯罪後在伊甸外才有內外的擔憂與勞苦。
  • b、懷胎(HB232)
    • 來自動詞 harah(HB2029)指懷孕、身懷六甲。
    • 本名詞另只見於(得 4:13; 何 9:11)。
    • 《LXX》將本詞省略而合併其意於下句話中,免得產生重覆語詞。

3、在苦楚中生育眾子

  • 原先神賜福人生養眾多是不帶咒詛和痛苦的,現在卻因其罪行而使福轉禍,生育成痛苦、傷害。
  • 唯(提前 2:14-15)引用本處,給予那順服的女人再次從禍轉福。

4、戀慕 teshuwqah(HB8669)

字根難定。本詞另只見於(創 4:7; 歌 7:10)。

  • a、《聖經原文字典》戀慕、慾望。指男女之間情感的渴望,也是多數譯本採用。
  • b、鄺炳釗:以(創 4:7)同句型,用罪與該隱的關係,則指轄制之意。全句表雙方互為爭奪管制權,在男女之間、罪與該隱之間。
    • 關於此說法有兩面向的問題:
      • ⅰ、將名詞「戀慕」解釋成動詞「轄管」的對等詞,在希伯來文中並無此種模式,反而多是「名詞對應名詞」,不然就是「動詞對應動詞」。
      • ⅱ、名詞表示以對方是何種狀態,動詞則以對方為動作受詞。若將兩者視為相同,則神對女人和該隱的吩咐,就不成為命令和要求,也不是審判的依據,反是成為女人和罪可以反抗得勝的契機。
  • c、《LXX》在(創 3:16)與(創 4:7)都以 αποστροφη(GK654.1)譯之,其意有二:
    • 一指掉頭不顧、厭惡之意;另一指逃避處、避難所。此指女人要以其男人作為避難場所。而對該隱,那罪要以他為隱藏的地方。
    • 《LXX》在(歌 7:10)以 επιστροφη(GK1995)譯之,其意有二:
      • 一指轉動、轉身向某人;另一指注目、尊重。
      • 《TWOT》以為此句表達男人對女人是以為喜樂、愛情的對象。
  • d、考慮下句的意義,以及神對女人的裁決,本句應以罪與審判的結果來決定其意義。意即女人在此刑罰中能服在神命定的次序下,以男人為她的保護者和為首者,這裁決就成為她的得恩之路。若女人不願聽從神命定的次序,這就成為她招來災禍的途徑。

5、管轄 mashal(HB4910)

  • 已出現於(創 1:18, 26, 28)。
  • (創 1:18)指日月對時間的管轄。
  • (創 1:26, 28)指人對地和活物的管轄。
  • 本處則指男人對女人有管轄權,將男女彼此在家庭上的階級區分明白。【此為今日世人無法接受神律法的最大考驗之一!】

三、(創 3:17-19)對男人的裁決

三個面向:

  • a、地受咒詛,以致男人需勞苦。
  • b、吃田野的青草,以致被視同一般活物的卑微。
  • c、歸回塵土,以致死亡臨到。

1、(創 3:17)

  • a、受刑理由:聽從女人的聲音,且吃神所吩咐不可吃的。
    • 兩個面向:混亂神定的次序,與違背神的禁令。
    • 男人最易違犯的來源:女人(家庭),和食物(欲望)。
  • b、如同蛇的刑罰用語:
    • 吃食上(創 3:14, 17-19)終生。
    • 又如女人的刑罰方式:愁苦中。
  • c、地因亞當緣故被連累而受咒詛
    • 《LXX》將此句譯成「在你的工作中,那地是受咒詛的。」意指土地只在男人工作上成為咒詛,而非地本身受咒詛。
    • 由(申 33:13-16)地被神賜福,以致肥沃多產,是針對遵命進迦南的選民,而非迦南地本身蒙福而改變地貌氣候。
    • 此咒詛在挪亞身上被解除的,表明人若遵命就由咒轉福,若違命就由福轉咒,神所命定的是律法的審判法則永不改變,而非咒詛本身不能改變。

2、(創 3:18)

  • a、荊棘(HB6975)和蒺藜(HB1863)
    • 同時出現僅在(何 10:8),指取罪之後的刑罰。
  • b、發芽、長出(HB6779)
    • 在(創 2:5)長出田野的青草;在(創 2:9)長出伊甸園的果實。
  • c、吃田野的青草(參考尼布甲尼撒吃草、二兒子吃豬食的意義)
    • 青草也包括長種子的植物,但非伊甸園的果子,是指伊甸以外的食物。經文故意省略結種子樹的果子(創 1:29)而使用那田野的青草,是要顯出人與田野活物食用上的相似,由(創 1:29-30)食物特別區分,隱喻人的地位被降卑了。

3、(創 3:19)

  • a、在鼻子的汗水中才得吃糧
    • 汗水 ze‘ah(HB2188),聖經僅此出現,字源動詞未知。
    • 相似於 yeza‘(HB3154),僅出現於(結 44:18)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
    • 《LXX》以 ιδρωτι(GK2402)汗、汗水譯之。新約僅出現於(路 22:44)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
    • 由聖經三次提到汗水的場所,
      • 首先亞當原先的工作(創 2:15)未提辛勞和痛苦,犯罪後為吃食而勞苦流汗。
      • 其次祭司在神前伺奉,非身體上的勞動,而是以伺立、禱告的心面向神,不是受刑罰的服事。
      • 最終耶穌為著神救贖的心意而付出身體,是為終止罪的轄制和刑罰。
      • 此三者之間值得我們深思其意。
  • b、歸回塵土
    • 神說:「吃的日子必要死。」就經文呈現違律的刑罰是一種死亡的過程,自始祖吃的時候就開始活在死亡陰影中,死亡的領域已進入世間,人的羞恥和逃避神的面,就是死亡的前奏。
    • 死亡是罪的必然效應,(加 6:8)「那為肉體撒種者,將從肉體收朽壞。」死亡又是神的判決,其審判法則臨到每個人。此兩種表現是互補的,顯示死亡不只是肉體的經歷,更是神屬靈的公義審判。
    • 直到歸回塵土,也表明違逆者在活著的日子,在死亡未完全臨到時,仍可為其罪懺悔,使後代可得救恩的機會,這也是後面經文特提神為他們製作皮衣的目的。

四、(創 3:20-24)雅威最後處置

1、(創 3:20)男人給他女人另取名

對本節的解釋有兩種不同觀點:

  • a、第一觀點:此次對女人的命名是針對(創 2:23)的補述,一般學者以為是插曲。
    • 命名的意義在於男人受刑罰後,為使生命仍生存下去,使神當初的旨意還有執行的契機。
    • 將本節與下節內容連結,可視為在懲罰結束後,仍有恩典餘留。因著女人生育而得救的觀點。
  • b、第二觀點:將此次命名視為(創 3:16)丈夫的管轄權的執行,而非另外插曲。
    • 命名的意義是男人受刑罰後,為避免死亡的臨到,對比(創 3:24)神禁他們再取食生命樹果得永活,則只能以世代的延續表達生命的延續。此次命名已非二章的意義,不是由神發起的。
    • 對女人再次命名,也可視為夫妻關係不再如先前一體的和諧,而是上下尊卑的關係。
  • c、此兩種觀點,前者以為亞當是用信心來執行(創 3:15 )的應許,後者則以為亞當已自行評斷善惡,如神一樣有能力行其權柄。
    • 若以(創 3:20-24)視為一整體性文章,而非將(創 3:20-21)視為插曲,則分析架構對比,(22)「神最終評論那人」為本段中心要旨,第二種觀點較符合作者文章安排。人既已成為可以自主判別而非完全依神旨意行事,就不配與神同在,只能被逐出伊甸了。
  • d、取名的用詞「夏娃」與「生命」兩字,在發音上相似,正如蛇的「狡猾」與「咒詛」的發音相似,在使用文學的技巧上是一致的,因此作者的目的也應當相同。
  • e、(提前 2:14-15)保羅引用女人的刑罰,為要得以有被拯救的途徑。女人自身的信心、愛心、聖潔、自制,在此四面向之上堅持,而得以在生育上得救。
    • 這是按照(創 3:16)的內容,而非指(創 3:20)憑生育就能免除女人的刑罰。

2、(創 3:21)製作皮的外袍,皮衣是否代表贖罪?

  • a、皮衣是延續(創 3:7, 10)的問題,要真正解釋問題本身,不是靠無花果葉(人的憑依)能解決,而是由神以動物皮毛製成外袍(神的恩賜)。
    • 外袍常被象徵身分上的保證(創 41:42; 撒上 17:38)。
  • b、園內赤身不羞恥,神給予雲霧、流水供應;園外赤身為羞恥,土地不再效力,神給予皮衣保護。
    • 此即犯罪前可不著衣,犯罪後要穿上,就如祭司進會幕,必須穿上指定衣服(出 28:41),故此時的皮衣就代表神仍留有餘恩,刑罰是管教而非放棄。
  • c、至於此皮衣是否預表日後終極的救贖?
    • 全本聖經無直接引用指明,或許與(創 4:15)神給該隱的記號有相同意義,在世上仍有保護,保護其餘無辜者不犯該隱的錯誤一樣,神給始祖二人的保護,也應是為後人著想。
    • 取皮製袍是否是以動物的犧牲為代價?經文未明示此皮為何種動物,是生取還是死剝,因而預表日後終極的救贖是過度延伸了。
    • 神的這一行動暗示,當人對自己過失負責時,神或將可以免除他們局部應得的報應,而施於保護。

3、(創 3:22)神最終評語

  • a、此處神的評語是成為(創 3:23-24)他們被逐出伊甸園的理由。也是(創 3:20-21)兩種行動(人的自主與神的保護)後的結果。
  • b、評語分上下兩個原因
    • ⅰ、「成我們之中的一位,能知善惡」
      • 此句話需按(創 3:5)和(創 1:26)之間平衡解釋。(參見其中的注解)
      • 它並非指三位一體神在說評語,也非如蛇所言是出於神的嫉妒所致,而是人已有排除以神的旨意作為善惡是非的準則,自己要取代神後的行動(20節),就不能與神和好、同在。
    • ⅱ、「為免人吃生命樹果而永活」
      • 此句話大多數解經家認為,生命樹果本身並沒有任何神祕能力使人長生不死,而是象徵永生的記號,或永生的應許。
      • 然而當我們解釋神的話,是先接受字面意,再有象徵意的體會,神既然說吃善惡知識樹果必要死,始祖確實因吃而死,同樣的,吃生命樹果也必然永活,否認神直接明確的話,就如同蛇對神的話的改變。
      • 〈啟示錄〉以生命果作為得勝者的獎賞,它就不是記號和應許,而是本身即永活。此正如約櫃不可隨意碰觸,碰觸會死,約櫃本身就顯示出它神祕能力。
      • 「不讓犯罪者有途徑去吃而永活」,按律法審判原則,罪的工價就是死亡,在犯罪者未得神全然寬恕之前,是不能得著免除罪刑之路。
      • 有學者認為,神不要犯罪者永活,因罪者永活反是一種刑罰,永遠與神隔離。這看法是現代思想放入希伯來思想中所產生的說法,然而律法和先知,以及福音書中都無此觀點。永活和永死是神終極的賞罰內容。

4、(創 3:23)遣離伊甸,去服事那土地

  • a、本節經文可視為(創 3:22)上半句的結果,即因他已自取為神,因此要被遣離,回到他原先所出之土地,故本節即執行神在(創 3:19)的刑罰。
    • 由(創 2:7)人從土地中而出,因神祝福而治理土地,現因犯罪,成為服事土地者,身分地位扭轉,最終歸於土地。因此就創造目的論而言,此次是失敗的。亞當失去神形象的意義,不能再代表神的樣式,直到第二亞當出現。耶穌一生不服事土地。
  • b、「遣離」和「伸手」(創 3:22),原文是同一動詞。
    • 前者是神刑罰的行動,是必然的結果。
    • 後者是人私慾的行動,終為神所阻止。
  • c、「遣走」或可譯作「差遣」,表達神仍使用亞當去服事於土地,使地被開墾。
    • 罪人死亡之前仍有可被使用的價值,使神創造的計畫還能繼續前進,並未完全失敗。

5、(創 3:24)逐出伊甸,以他者看守

  • a、逐出 garash(HB1644)
    • 基本意趕走、驅離,指從人或群體中予以分離,剝奪其權利之意,常用於神的刑罰中,如(創 4:14)。
  • b、本節經文可視為(創 3:22)下半句的結果,即因為要免得他吃生命果,因此要完全阻隔取得生命果的途徑。也是在執行(創 3:19)的刑罰。
  • c、基路伯 keruwb(HB3742)
    • 音譯之名,其原意未明,但都指為神所使用的屬天使者的象徵。
    • 按會幕建造指示,約櫃之上的二基路伯也是遮蓋約櫃,都是成為人直接朝見神的阻隔,也象徵免得人因見神面而死。
    • 無論是始祖、大祭司都不能打開此朝見神面的道路,但此即在人所不能,在神凡事都能。因而只有神設立的基督才能打開至聖所的幕幔,伊甸園的大門。
  • d、轉動著的劍光
    • 此種形象用法僅此出現,有以為是引用肥沃月彎、兩河流域文明中的背景,是神明使用的武器。
    • 劍光或譯劍刃,《LXX》譯成「火焰的劍」,被多數中英譯本所採用。
    • 本句用意或者可視為基路伯一詞的補充說明,亦即基路伯本身就是轉動著的劍光。此表明它是來自屬天的阻攔,非人力所能去打開那永生之路。

肆、結語

一、咒詛能否被改變

a、

神對於蛇、女人、男人的裁決,在今日有願意成為以撒旦為父的,如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也有女人不願服在男人的管轄下,不以其男人為她的逃避處所;更多人自以為人定勝天,改變大自然環境為己任,破壞生態,在醫學、生物學等等面向上,以科技改變神給人的咒詛。

b、

人雖能改變神所裁示的法則,但聖經卻明示此等人終必要面臨神的刑罰,在今世大自然的反撲,總總報應也在今世上應驗,在末世永刑的刑罰也等待著處置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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