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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24 章(創 24:29-67)聽道紀錄

講解日期:20240309; 作  者:林義鴻 LYH;

聽道紀錄

  • 一、由細節來探討
  • 二、由大架構到小架構:
    • 拉班段的清楚架構,中心信息。
  • 三、開始結語:
    • 這是中心點。由祝福開始,以愛她得安慰為結束。有愛心、從神賜福中得安慰。
  • 四、律法教導:
    • 1、老僕言行如何忠心完成使命與他的說服、見證。老人的智慧不可輕忽,才能凡事順利。
    • 2、拉班是聽信真實的見證,能坦然接受,難能可貴。他一聽信就聽從,必付出代價,如此父女都盡責。
    • 3、娶妻不娶迦南女子:不可走回頭路,這比娶妻更重要,這是的智慧和信心。不見得都能得到,但以撒信仰的傳承比女子更要緊。
    • 4、神能保守使命,但若無老僕的信心見識即不能知道神心意,神與人經得過試驗。老僕不求那衛士要取的,不是神蹟式呈現。是足夠的信心和智慧,即透過基督的信心和知識。即老僕的信心和智慧。
    • 5、娶妻目的是要添滿男人的安慰:是幫手引導、權柄的實行者。顯露出尊男人為大,看見以撒即下落同問名來者、與蒙頭。表達對丈夫的尊重,認以撒為主人。

註解分兩大段,細節不能全提,只提重點:

一、神未顯現說話:

  • 雅威天地的主,創造掌控事物者,但成就要透過我主亞氏的神的重複強調,即立約的神,即盟約的神。成就此事之因在乎立約:後裔與產業。後裔為此章所強調的,23章與產業有關。此最終成就的二事。與14,18,19章。18-19章是連結為一的,如24章5主僕對話後,助人不見如13章使者。18章一段亞氏的代求斤斤計較現露神的心意,十人結束。最後心意仍未講明,要讀者去思考,現出其心意。同意老僕說話有智慧。他的禱告說話是難得的。

二、老僕的智慧:

  • 1、第五節察入他問的話:探知主人心中的價值,信仰忠心,是娶妻或回去?得知主人心意,雅威信仰透過兒子代代相傳。
  • 2、(12節)探知哪位女人是透過此女的行為:不是人的風評和神蹟奇事。他帶有條件式的禱告。加爾文反對條件式無信心的禱告,女人主動接待陌生客旅與十隻駱駝,下井,水井比較低窪,下去再到水給駱駝,不是半小時能成的。這種試驗的智慧和信心。對拉班的見證詞:重新整理的見證,15節濃縮1-27節鑰詞,也刪除不必要的,特曾用詞,能取信於拉班去妻是出於雅威旨意,成功地以此內容做見證,聚聚含有深意。
  • 3、拉班同意出嫁時,隔天他說兩次,一大早求打發回去,不照風俗預備工作,要急著趕回,不見得要再娘家,完工比事物更重要。直言無諱,問女子心意。對話中顯出其信心與智慧。

三、律法的法則:

  • 1、以起誓完成娶妻此事:起誓限定老僕的要求。啟示要緊與信實相連。雅威的話吩咐必要成就,呼召者也要如此信實,儒雅各輸說是即是,不是即是不是,勒住口中的舌頭,答應人事,如女人孩子,像神啟示的話能因父親丈夫而改變,若是獨身,父母丈夫未阻止。透過老僕的口起誓,沒有廢話,說出所要的。律法重視起誓之因在此。
  • 2、律法重視與外邦女子通婚:除了大祭司之外禁止,女人要予原生家庭,包括信仰、父母、習俗等要完全斷絕。律法不盡只取外女,如他瑪、路得。要抓住律法中信仰。
  • 3、接待客旅:律法規定要求不分外人與本地人同歸一例,逃城、審判條例、食物等,要按律法行的人,雖非皈依者,仍有此種保障。24章利百加和拉班都接待遠人,符合律法規矩。

四、詮釋:

  • 1、(1-9節)與創世紀,以撒二子,以掃娶迦南女子,雅各眾子也都娶迦南女子,或約瑟娶埃及女子,又是埃及祭司之女。迦南女子的意義為何?宗教社會種族的解釋,但相對的不能解是的。今考量此內容,迦南女子信仰上,取之不見得勢堅持雅威信仰,而是雅威會照應許成就。二者娶其輕:拉班也提神名雅威的,仍存在雅威信仰的。以撒見子以掃娶迦南女子,他也吩咐雅各重回亞蘭的雅威信仰。雅威保守的人,呼召者也應是如此,為己存留餘種,重新歸回,不指以色列人,也包括外邦野橄欖。不新新舊約都是嫁在「主裡」。外邦社會非猶太民族的雅威信仰氛圍與嫁娶,信主後,會有很大衝突點。不是進取外邦女子,要點是對雅威信仰是抓住的,以此信仰同下埃及,要津的是男人對信仰的堅持,使家人也進入此信仰。若不注重雅威信樣和猶太人身份,也會失去,今日以色列國中大部份已失去。
  • 2、(29-66節)神學問題:靈意解精要小心,父子靈、教會,不要在細節比照。要再利百加新婦的行為信心,對照基督新婦的信心與行為:愛心、主動、相信聖經後,馬上接受、立即跟隨,遠離自家人,高舉基督出頭的問明丈夫、謙卑蒙頭。接受聖靈預嘗(徒2:38)。
  • 3、老僕人與新約使徒有四點雷同,而非聖靈。
  • 4、禱告求神徵兆:理性基礎符合律法規定。律法規定似乎無理要求,令人反感。其實律法非常有理性,背後個別教導、男女交合、敬拜條例、節期、鄰舍對待,皆有脈絡可尋。安照神話語來祈求。徵兆有見證,答應喝水與駱駝,不只老僕還有家人認可兩方面,求見證徵兆需要律法來查驗,有相對性見證。新約徒16章,保羅帶領提摩太、西拉,有馬其頓人的呼聲。小亞細亞是否要去先與同伴交通定意,不是一人說了算,耶穌引天父予聖靈做見證,同樣也要律法見證,不是單靠聖靈感動一人而已,而是同樣感動其他有聖靈者。人願否追尋?不是按人看為非常好的,而是符合律準則的。女人捨棄聽從呼召,如同亞氏。窄門小路同一標準,不是難易不同。
  • 5、最後思考:神以律法作為凡事的判斷標準。亞氏禱告只在18章為著別人禱告,老僕不是為己,為主人娶妻心意而禱。故聖經重視為人代禱。篇幅多在他人得救,在教會身體裡也能同得。律法各人規範在利11-15章,16-20章則屬群體規範上。各人潔淨是各人要求,但群體性也更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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