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4v1_c24v28_20240217
目錄表
《創世記》24 章(創 24:1-28)
講解日期:20240217;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0127;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4:1-28.
壹、結構分析
一、(創 24:1-67)為以撒娶妻-1(詳細分段)
- A、(1-4)要求僕人起誓到本地本族為以撒娶妻
- B、(5-9)神會差使者在你前為我兒娶妻,僕人為此起誓
- C、(10-14)僕人起程,禱告雅威求指引
- D、(15-20)利百加打水給僕人喝
- E、(21-27)雅威是否已使他的道路凡事順利
- F、(28-33)拉班邀宴僕人不吃,除非講論事情
- G、(34-49)見證雅威引導在真實道路上
- F’、(50-53)拉班同意婚姻,僕人贈送禮物
- E’、(54-56)雅威已使我的道路凡事順利
- D’、(57-58)利百加願意隨僕人回去
- C’、(59-61)他們祝福送走利百加,僕人帶走利百加
- B’、(62-65)以撒與利百加相遇(完成誓約)
- A’、(66-67)以撒娶妻
說明
- AA’:為以撒娶妻。
- BB’:起誓完成使命。
- CC’:僕人起程與回來,禱告與祝福。
- DD’:利百加的美德。
- EE’:雅威使道路凡事順利。
- FF’:拉班與僕人互動。
- G:見證雅威奇妙引導。
二、(創 24:1-67)為以撒娶妻-2(概略與地點分段)
- A、(1-9)序言:亞伯拉罕吩咐僕人為以撒娶妻
- B、(10-28)亞伯拉罕僕人和利百加對話
- B’、(29-60)亞伯拉罕僕人和拉班對話
- A’、(61-67)結語:亞伯拉罕僕人帶回利百加給以撒為妻
說明
- AA’:在迦南。
- BB’:在米所波大米。
- A、男人與男人對話。
- B、男人與女人對話。
- B’、男人與男人對話。
- A’、男人與女人對話。
三、(創 24:1-67)為以撒娶妻-3(計畫中潛在的壓力或阻礙)
- A、(5-8)僕人說或許女人不願意去跟從我到這地
- B、(21-27)那人要驗知雅威是否使他道路凡事順利
- C、(34-49)願意施堅愛與信實告訴我!否則轉去
- B’、(54-58)她兄弟和母親說:讓那少女留住數日才前去
- A’、(65-67)利百加與以撒會面所帶來的壓力
說明
- AA’:女方或男方各自是否同意這婚姻。
- BB’:驗證利百加是否是雅威的選擇。
- C:家族的批准與否?需接受僕人的見證,方能締結婚約。
貳、前言
一、寫作特徵
- A、透過對話呈現,神在過程中並未直接臨在或啟示,卻仍然掌控全局。
- 「雅威、天地的主」(創 24:3, 7)轉變成「我主亞伯拉罕的神」(創 24:12, 27, 42, 48)。
- 由天地的創造掌控者轉換成與亞伯拉罕的立約神,祂就必須保守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應許成就。
- 全章內容是按著此主題在展開與成全。雅威不再需要在幕前展示祂的能力,反是凸顯神所揀選的人呈現其信心的見證。
- B、比較(創 14 章)的故事,同樣是神未直接臨在,卻透過麥基洗德的說話,呈現神的掌控。
- C、比較(創 18-19 章)故事,內容更長卻更簡單,沒有直接的衝突,卻暗藏諸多變數,參看上文結構分析:〈(創 24:1-67)為以撒娶妻-3(計畫中潛在的壓力)〉。
- D、比較《路得記》,同是婚姻嫁娶的浪漫寫作氣氛,也是外邦女子併入以色列選民的內容,沒有繁複的衝突,而是平鋪直敘的記載。
二、以老僕人為主要人物
- A、故事焦點不光是神被隱藏,未直接出面,連亞伯拉罕在差遣老僕人後,也是退居幕後,甚至到故事結束時也沒出現。
- B、老僕人的信心,由他起誓、禱告、跪拜、見證等諸多行為而表現出來,這證顯了雅威信仰已深入亞伯拉罕所轄全體,而非只限亞伯拉罕夫妻而已。
- C、老僕人的智慧,由他每一次說話內容中呈現出來:
- a、(創 24:5)他會探知主人心中真正價值為何物,是娶妻還是重回亞蘭而失去呼召?
- b、(創 24:12-14)他知神判斷女子行為的準則為何,以此向神祈求得著符合神心意的女子。
- c、(創 24:33-49)他成功以雅威和主人的立約,所帶來諸般賜福與同在為佐證,說服利百加家人信服。其所重複、增加、刪減的內容都有深意。
- d、(創 24:54, 56)為要急於成就使命,不被它事延誤,勇敢直言勝過一切客套。
- 經文敘事的說明:
- 經文敘事的主脈:亞伯拉罕事蹟;
- 經文敘事的支脈:羅得的事蹟、老僕人事蹟;
- 羅得是負面代表,老僕人是正面代表。
三、由亞伯拉罕為故事起頭,到以撒出現、迎娶而結束
- A、故事說明上一代的退去,新一代的接續,信仰的傳承在本章完成。
- B、神祝福亞伯拉罕(創 24:1),這福由老僕人口中已是由以撒承接了(創 24:35-36)。
四、女子的美德
- A、上一章(創 23 章)那聖潔、順服的女人撒拉被埋葬了;本章(創 24 章)則介紹接續她的女人利百加,其品格有相同資格。
- 撒拉的美德,從起初開始就願意順服丈夫,但是也有女人個人想法,建議將婢女給亞伯拉罕為妾,為此神並未苛責撒拉,因為最終抉擇的責任在於亞伯拉罕,所以是丈夫要承擔決策的責任,而不是妻子承擔。
- B、利百加的美德由三小段呈現:
- a、(10-28)在水井旁的對話與行動上呈現。
- b、(54-58)在抉擇是否留住而延遲歸回上呈現。
- c、(62-65)在初見以撒時的蒙頭遮蓋上呈現。
參、律法規則相關事宜
一、「起誓」的用法
- 「起誓」見於(創 24:3, 7, 9, 37),參見(利 5:4; 6:3, 5; 19:12; 民 5:19, 21; 30:2; 申 10:20)
- 起誓與說話的信實與否息息相關,雅威每次的說話與曉諭都必要成全,以證顯祂的信實,被呼召者也是如此,說出的話不可隨意更改變動,不可藉口不同時期有不同看見或感動,就此更動或廢去已說出的答應。律法只允許在神定的次序下容許變動,否則就是虛謊之人。
二、「與外邦通婚」
- 關於「與外邦通婚」的律法規定,參見
- (利 21:13)「大祭司限娶本民中的處女」;
- (民 31:18)「擄掠外族仇敵,外族中未出嫁的被擄女子,使之保全生命歸你們」;
- (申 21:10-14)「擄掠仇敵,如何娶被擄女子之規定」。
- 律法雖未禁止娶外邦女子,但若娶外邦女子,需防備信仰之敗壞,例如所羅門受外邦女子影響,失去信仰純全。
- 因此,需要外邦女子與原生家庭的信仰完全斷絕,如此方能避免信仰之敗壞。
- 但若嫁娶對象是願意歸信的,反而常常成為美事,如喇合、路得。
三、接待客旅(針對客居外邦人)
- 在逾越節(出 12:48-49)、安息日(出 20:10; 23:12)、贖罪日(利 16:29)、禁食血(利 17:8-15)、婚姻律(利 18:26),猶太與外邦都同歸一律。
- 不可虧負客旅(出 22:21; 23:9)、餘留果實、麥穗(利 19:10; 23:22)、誤犯罪得赦(民 15:26, 29)、逃城(民 35:15)、審判(申 1:16)、分享節期食物(申 14:29; 6:11, 14),都是與接納外人有關的條文。
- 以上各項先決條件是寄居者願意服從以色列的律法,雖然他們沒有行割皈依為以色列人。
肆、經文詮釋
一、吩咐老僕為以撒娶妻(創 24:1-9)
1、背景(創 24:1)
A、「老邁」(H2204)
- 聖經提到人年老時,都會為其身後事作一件預備的事。
- 亞伯拉罕為子娶妻;以撒為兒子祝福(創 27:1);
- 約書亞留下遺命(書 23:1);
- 以利勸戒兒子不可行惡(撒上 2:22);
- 撒母耳立兒子為士師(撒上 8:1);
- 大衛立兒子為王(王上 1:1; 代上 23:1)。
- 作這些事基本上立意都是美善的,但未必全都符合神心意。
B、「賜福」(H1288)
- 字根原指「跪下膝蓋以表達敬意或喝水」,引申為贈送禮物,或給予他人榮譽。
- 神賜福亞伯拉罕,在(創 12:2; 14:19; 22:17)都已提過,本處再次說「在一切事上」賜福,是總結以前的內容,也是本段內容的印證。
- 本用詞在本章共出現 7 次(創 24:1, 11, 27, 31, 35, 48, 60),將娶妻一事視為神最後賜福的內容。
- (創 25:11)「當亞伯拉罕死了,神賜福他兒子以撒」,表明以撒全然接收其父亞伯拉罕的福份了。
2、對話(創 24:2-9)
A、結構分析(創 24:2-9)亞伯拉罕吩咐僕人為以撒娶妻
- A、(2-3a)亞伯拉罕要求他家的老僕人放置手在我大腿底下起誓
- B、(3b)不可為我的兒子,從那迦南人諸女兒中娶為妻子
- C、(4)到我的本地本族,為我兒子以撒娶為妻子
- D、(5)或許那女人不願意跟我到這地,是否帶你兒子回那地?
- C’、(6-7)當要警惕你自己,要從那裏為我兒娶妻
- B’、(8)不可帶我兒子回到那裏
- A’、(9)僕人就放他的手在亞伯拉罕他主人的大腿底下為這件事起誓
說明
- AA’:起誓方式。
- BB’:禁止事項:娶迦南女子、帶以撒回去。
- CC’:到本地本族為兒子娶妻。
- D:計劃受阻的可能情況——不願跟來。
B、說話對象:以三個詞句介紹(創 24:2)
- a、這位老僕人常被認定是(創 15:2)以利以謝,然而時間間距約達到 60 年,難以斷定是否此人。經文不記其名,只記其與亞伯拉罕是主僕關係才是焦點。
- b、「年老者」用詞同是形容亞伯拉罕的用詞,只是在此是形容詞當名詞用,而在(創 24:1)則用動詞「年老了」。
- 此形容詞在單獨使用時常指「長老」(創 50:7; 出 3:16, 18)等等,也普遍指百姓中年長者。
- 本節未使用比較級或最高級,但《和合本》卻錯誤譯為「最老的」。
- c、聖經在介紹某一特定人物時,使用三個詞組介紹時,大多表徵此人有其獨特之處,例如(創 6:9)介紹挪亞,(創 24:15)介紹彼土利,(創 24:16)介紹利百加,(創 24:24)利百加自我介紹時。
C、起誓方式:手置於大腿底下(創 24:2-3a)
- a、用此起誓方式的意義
- 此方式另出現於(創 47:29)雅各要求約瑟起誓,另(民 5:21-27)也與起誓有關。
- 大腿常被用於暗喻男人生殖部位,意指與生育能力有關,故以此起誓,常帶有違誓者會喪失生殖能力,或子孫絕後的咒詛。
- b、起誓用詞
- 「起誓」動詞(H7650)先前出現於(創 21:23),本章出現 4 次(創 24:3, 7, 9, 37)。
- 「誓言」名詞(H7621)本章於(創 24:8)出現 1 次。
- 「起誓」的另一用詞(H423)於(創 24:41)出現 2 次。
- 「起誓、誓言」相關用詞,以上共計出現 7 次。
- c、起誓儀式的特殊性
- 起誓儀式的特殊方式,在於表明娶妻是攸關生兒育女的大事,故需用最神聖的誓言來約束。
- 然而《加爾文》卻過度延伸,將之視為古人就是這樣指著基督起誓的。
- 至於此方式是否代表要求起誓者完全服從、順服?
- 應由(創 24:3)「指著雅威,那諸天的神並那地的神起誓」來理解。
- d、「天地的⋯⋯」類似語法
- 「天地的神」類似語法如(創 14:19, 22)「天地的買贖者」,新約(太 11:25; 路 10:21; 徒 17:24)「天地的主」。
- 此語法在聖經中不常見,卻在今日外邦信徒的口中常被誦讀稱呼之。
D、起誓內容:禁娶迦南女子,只娶本族女子(創 24:3b-4)
- a、經文本身並未說明亞伯拉罕的理由,一般解經家大多由宗教、社會、種族三個面向考量亞伯拉罕之要求的背後因素。
- 宗教上,認為迦南人是敬拜偶像的,但由(創 31:30)拉班似乎也如此。
- 種族上,認為迦南是含的後代,是受咒詛的,但雅各的兒子們也娶之。
- 社會上,認為迦南是罪孽將完整而受刑罰的(創 15:16),但亞伯拉罕仍然與之立約。
- b、亞伯拉罕的要求是雙向的,既禁娶迦南女子,又禁以撒前去亞蘭,
- 前者「迦南地」是亞伯拉罕目前居住地,他自知此地女子的風俗;
- 後者是亞伯拉罕離棄的,因亞蘭仍是偶像崇拜之地,以撒回去有可能受其影響。
- 因此兩者都在信仰上有疑慮,亞伯拉罕只能取其輕,至少由經文顯示,雅威敬拜仍在拉班與彼土利的言談中可見(創 24:50-51)。
- c、(申 7:1-3)「婚姻嫁娶律法」,與(林前 7:39)「只嫁在主裏面的人」相同,然而先決條件是選民四圍有符合此條件者,否則此律法難以執行。
- 聖經中考量實際現實以及皈依的可能性,並未全然禁嫁娶未信者,反而在婚姻中採取主動信仰,能將信仰帶入家庭,使家人成為雅威信仰者,才是更加重要的。
E、難題解決(創 24:5-9)
- a、古代女子很少願意遠嫁外地,以致與原生家族斷絕聯繫,因此僕人的考量是現實的。他的解決方式是讓以撒親自前去,以傳達誠意而成功娶妻。
- b、亞伯拉罕的回答,深信雅威會差使者成就娶妻一事,詳見以下結構分析。
結構分析(創 24:6-8)亞伯拉罕回答僕人
- A、(6)你當要警惕你自己,免得你帶我兒子回到那裏
- B、(7a)雅威那諸天的神,帶我離開我父家和我本族之地
- C、(7b)祂親自要差遣祂的使者在你面前,你就要從那裏為我兒娶妻
- B’、(8a)那女人不願意去跟從你
- A’、(8b)從我這誓言中你無辜了,只是你不可帶我兒子回到那裏
說明
- AA’:不可帶以撒回亞蘭
- BB’:離開或不離開亞蘭
- C中心信息:亞伯拉罕深信,雅威會差使者成就娶妻一事。
- c、亞伯拉罕的信心,由他對雅威的三項稱謂可知:
- ①、「那諸天的神」:因而他會差派天上的使者引領。
- ②、「曾帶離父家本族之地者」:因而他清楚他的呼召是確實的。
- ③、「講論且起誓將這地賜給其後裔」:因而神自己向他的保證是信實的。
- d、如果有意外,女子不願跟從,則非僕人之過。
- 「無辜」(H5352):
- 原指傾空,使之乾淨的意思,在此為被動語氣,有免罪、免責之意。
- 或按反身語氣解釋,有使自己清除刑罰或義務之意。
- 由本節亞伯拉罕說話內容,意味著個人行為需自己負責之意涵,老僕人需盡其所能去完成使命,否則他就有罪責,但女子自己是否願意,與他無干。
二、僕人與利百加的相遇(創 24:10-28)
1、結構分析(創 24:10-28)亞伯拉罕僕人遇見利百加
- A、(10-11)亞伯拉罕僕人到井邊
- B、(12-14)亞伯拉罕僕人禱告
- C、(15-20)亞伯拉罕僕人與利百加第一次對話
- D、(21)僕人要驗知雅威是否使他道路凡事順利
- C’、(22-25)亞伯拉罕僕人與利百加第二次對話
- B’、(26-27)亞伯拉罕僕人禱告
- A’、(28)利百加離開井
說明
- AA’:來到井旁、離開井,強調地點「水井」。
- BB’:僕人的禱告。
- CC’:僕人與利百加兩次的對話(利百加都以兩次回話回應)。
- D:僕人驗知雅威心意及作為。
2、僕人的備禮、出發、目的地(創 24:10-11)
A、備聘禮:「十隻駱駝與各樣美物」
- a、「十」作為送禮的數目,參見(創 45:23; 撒上 17:18; 王上 14:3; 王下 5:5)。
- b、駱駝在古代是富裕的象徵,也作為僕人見證神賜福其主人的證明(創 24:35)。
- c、各樣美物作為禮物,參見(創 45:23; 王下 8:9)。
B、目的地:「河邊的亞蘭」、「拿鶴的城」
- a、經文地名
- 前者「河邊的亞蘭」連接(創 11:31, 32)他拉遷移、死亡地點;
- 後者「拿鶴的城」連接(創 22:20-24)拿鶴家譜。
- b、由(創 11:31)記載他拉帶兒孫出吾珥,未記拿鶴隨行,然而由本章可知,拿鶴也在隨行遷移人員之中,因此可知聖經記載有特定目的,凸顯呼召他拉全家。
- 在(創 11:31)只記亞伯拉罕、羅得、撒萊三人的名單,因只有他們三人來到迦南,而拿鶴沒有繼續其父親的意願往迦南去。
- 由此可推知,當時最先呼召出吾珥往迦南的,是他拉全家。第二次呼召出哈蘭往迦南的,是亞伯拉罕三人。以上正驗明了「呼召的多,選上的少」這句話。
- c、到城外水井:由希伯崙到亞蘭約四百哩,抵達時首先尋找水井,是沙漠地區的常見行動,因為人畜都需要喝水。
- 古他中東女子打水,多在早上和黃昏時期,原因無他,與避開中午酷熱高溫有關。可比較於(約 4 章)記載迦南婦人於正中午出來打水之反常舉動,顯示其中有特殊原因。
3、僕人的禱告(創 24:12-14)
A、禱告對象:「雅威,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
- a、如此禱告並非表示說話者與神無關,而是因著所禱告之事乃受主人亞伯拉罕所託,因此強調雅威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關係。
- b、此用詞「亞伯拉罕的神」源自(創 9:26)「閃的神」,日後再擴展為「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成為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根本。
- c、新約中將雅威稱呼為「我的神」者有:
- 耶穌(太 27:46; 可 15:34; 約 20:17)、
- 多馬(約 20:28)、
- 保羅(羅 1:8; 林前 1:4; 林後 12:21; 加 1:15; 腓 1:3; 4:19; 門 1:4)。
- 凡與雅威神立約者,都可稱雅威為「我的神」。
B、禱告內容
結構分析(創 24:12-14)僕人第一次禱告
- A、(12)雅威請讓我今日在我面前得見好機會,且願施堅愛給我主人
- B、(13)我站水泉旁,且城裏女兒們出來打水,願那少女臨到
- C、(14a)我對她說:請傾下你的水瓶,好讓我喝
- C’、(14b)她說:喝吧!我也給你的眾駱駝喝
- B’、(14c)她就是祢為祢僕人證明要給以撒的
- A’、(14d)因此我就知道:祢施堅愛給我主人了
a、得見好機會(H7136)
- 原指遭遇、相遇、臨到,在此為使役語態的祈使語氣,相似用法出現於(創 27:20)。
- 《加爾文》解釋:此處禱告非常規,認為將自己的意願向神規定是不合宜的,且禱告不應有任何含糊之處,僕人向神規定什麼,就背離禱告應有謙虛的態度。加爾文給它一個名稱叫「實際占卜」。
- 筆者看法:
- 經文本身並未指責僕人的禱告是錯的,神未曾譴責僕人的禱告,反而按照所求模式成就,因此就不能說此種禱告是全然錯誤。聖經中也常出現有條件式的禱告,神也會按其要求而垂聽,若所求符合神意。
- 禱告是人的認識和信心來到神前,或許這可說是老僕人的一個弱點,他的行動可說是衝動的,但神是看明人心的,知其心是坦然的。
- 另一種觀點來看老僕人的禱詞,他的禱詞反而能顯示出被試驗的女子的美德,顯出老僕人的人生智慧是可取的。聖經並不否認人的智慧的可貴,只要它被用在合乎神旨意的面向上。
b、僕人求天上的徵兆,卻實際透過人的行為去驗明徵兆。
- 他對女孩的測試不能說他在求神蹟,而是按人的行為去察驗人心。
- 他以「施堅愛」一詞向神求,由此看出他是懂得何為「神人之約」,因這約是需按行動去堅定的,否則這約便是虛假的。
c、他就是祢為祢僕人「證明」(H3198)
- 《和合本》與《思高本》都譯作「預定」,《新譯本》譯作「選定」,《呂振中譯本》譯作「審定」。
- 本詞原指證明、決定、判斷,指證明為正之意,若用於犯罪上則有責備、改正之意。因此《呂振中譯本》的譯法較符合本意,而譯作「預定」的《和合本》與《思高本》則過度延伸了經文的含意。
- 透過少女的細心、勸奮而證明,她是神所決定的人選。
- 新約的教會不也是要如此去證明嗎?
- 新約的教會同樣要以細心和勸奮,去證明自己才是神所選定的新婦,而非因著所謂「神所預定的就必成就」說法就成為新婦。
4、事件的成就(創 24:15-28)
A、第一次對話(創 24:15-21)
a、首記利百加符合僕人禱告所提條件(創 24:15-16)
- ①、她是出來打水的(創 24:13, 15a, 16c);
- ②、她有水瓶在肩(創 24:14, 15b);
- ③、她是少女(H5291)(創 24:14, 16a)。
b、特別增添利百加更加符合作為新婦的條件(創 24:15-16)
- ①、以三個詞介紹她的出身:
- 亞伯拉罕兄弟、拿鶴妻子密迦的兒子、彼土利所生的(創 24:15)。
- 這有關血統與信仰上的考量。
- ②、以三個詞介紹她的特質:
- 容貌非常美好、處女、人未曾認識她(創 24:16)。
- 此為聖經以為美好新婦的準則。
「容貌美好、美貌」
- 舊約聖經記載容貌美好者有:撒拉(創 12:11)、利百加(創 24:16)、拉結(創 29:17)、約瑟(創 39:6)、大衛(撒上 17:42)、拔示巴(撒下 11:2)、他瑪(撒下 14:27)。
- 容貌美好不是原罪,例如神造伊甸園的果樹容貌令人喜悅(創 2:9),外在的美麗本是討人喜悅,只是要注意,不要落入單單看容貌而評斷事情是非的迷惑之中。
「處女」(H1330)
- 按《摩西五經》出處的使用,多指已達可婚嫁的少女、適婚女子,而非特指未被玷汙的處女。
- 「處女」之譯法多受《BDB》的影響,原字根有分別出來的意思。
- 《LXX》譯為(G3933)parthenos 基本含意也是指適婚少女;
- 《古典希臘文辭典 LS》用法更可指年輕已婚婦女(荷馬史詩)。
「人未曾認識」
- 此用法才是指女子是貞潔的、未受玷汙(處女)的希伯來文意思。
- 以上三組用詞是逐步加強利百加的特質,成為合適婚配對象。
c、對話內容與行動(創 24:17-20)
- ①、經文只記僕人說一次話,請求讓自己喝水,再記少女兩次說話和兩次行動,且是少女主動說給眾駱駝喝,且記她的忙碌。
- ②、經文如一場極動人的戲劇場景,傳達少女熱忱照顧客旅的行為,如同亞伯拉罕接待三客旅一樣。
- ③、此段內容符合僕人禱告的第二個標記(創 24:14)。
d、僕人的反應(創 24:21)
- 三個詞:凝視、沉默、要驗知。
- 作者前面兩個以分詞法來形容僕人,表達只要利百加持續行動,僕人就持續檢驗,直到確定。
他的道路「凡事順利」(H6743)
- 此詞原指向前急進,若為使役語態則指興盛、順利、成功,於(創 24 章)有 4 次,(創 39 章)有 3 次。
- 在本節中表達僕人在期待他的禱告能夠完全應驗,若為是,則完成他使命的第一個難關,即確認何人是神所揀選的新婦。
B、第二次對話(創 24:22-28)
a、首先記載少女完成僕人禱告的第二個標記,及僕人的反應(創 24:22)。
- ①、送上金環與金鐲:金環用於女子,指鼻環,用於男子或女子,指耳環,參見(創 35:4; 出 32:2)。
- 古代希伯來人(中東遊牧民族)都有此習俗,將財富置於身體上,成為重要的妝飾。
- ②、金環與金鐲同時出現在女子身上,在本章出現,成為婚約標誌,如同(結 16:8-12)「衣襟搭上、鐲子戴上、金鍊在項、環子在鼻」等等的意義。
- ③、由(創 24:29, 47)拉班看見和僕人說明,可知利百加知道此物的意義,但未記她有無拒絕的言行,卻只記此事成為事實,故此物不只是禮物的含意,但利百加卻接受了。
b、對話內容與行動(創 24:23-28)
- ①、如同(創 24:17-19)之對話方式,(創 24:23-25)也是僕人只問一次,利百加回答兩次。
- 此處僕人雖然問一次,實際卻有兩個問題,作者故意將利百加的回答分作兩次,使上下文相互呼應。目的都在凸顯利百加的言行是熱切、慷慨接待客人,且她是主動行事,又坦然接受信物。
- ②、經文未記利百加何以有此行為的內在想法、背後原因。
- 雖然內心的情狀是重要的,但作者卻藉其外在可聽可見的言語與行為來傳達,神更看重的是明顯可見之「信心的行為」。
- ③、經由對話再次將少女身分確認。
- 由(創 24:15, 24, 47)三次相同的介紹詞,與(創 22:20, 23)連接,經文故意凸顯密迦身份。
- 由(創 11:29)密迦與亦迦是姊妹,雖經文未直述撒萊是亦迦,但亞伯拉罕三代都可能是娶本家族的侄女或外甥女。
- 雅威律法明令禁止娶姑媽、姨媽(利 18:12, 13),卻未禁娶侄女、外甥女(晚輩),所考量的是對上代父母長輩的尊重。
- ④、僕人的跪拜,是因他得以按其主人所要求,到本族父家娶妻之事終被確定。
- 他的禱詞,一方面向雅威稱頌祂的「堅愛」與「信實」,這兩詞於日後也成為了「神信守其約」的代名詞;另一方面,對自身蒙受引領再次確認。
- ⑤、「她母親的家人」(陽性單數)
- 少女奔跑告訴「她母親的家人」(陽性單數),對此《和合本》錯誤譯成「她母親和她家裏人」。
- 經文始終未記她母親的名字,且 「她母親的家人」另外只出現於(歌 3:4; 8:2)。
- 有釋經者認為,當時女子慣稱自己的家和親人為「母親的家人」。
- 另有釋經者認為,只有父親死了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這詞。然而(創 24:50)彼土利名字再度出現且有所回應,以致需要更多的解釋。
- 筆者看法:
- 本章(創 24 章)經文中,利百加家中作主的似乎是拉班,而非彼土利,只能從這方面來理解「母親的家人」(陽性單數)似乎是拉班,由(創 24:29)拉班出現與行動,可以佐證這詞是指拉班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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