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2v20_c23v20_20240127
目錄表
《創世記》22~23 章(創 22:20-23:20)
講解日期:20240127;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225;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2:20-23:20.
壹、結構分析
一、(創 22:20-25:18)結構分析(亞伯拉罕生前最後見證)
- A、(創 22:20-24)亞伯拉罕的兄弟拿鶴雙妻所生的家譜
- B、(創 23:1-20)亞伯拉罕為妻子撒拉之死埋葬買地
- C、(創 24:1-67)亞伯拉罕為以撒娶妻
- B’、(創 25:1-11)亞伯拉罕繼娶基土拉,分禮物給庶出子,所有的都給以撒,死亡埋葬
- A’、(創 25:12-18)亞伯拉罕的兒子以實瑪利家譜、生平、定居地
二、(創 23:1-20)為撒拉埋葬買地
- A、(1-2)序言:撒拉死在迦南地希伯崙。亞伯拉罕哀慟哭號
- B、(3-4)亞伯拉罕說:求赫人墳墓的土地
- C、(5-6)赫人說:你是神的高舉者!在我們墳墓中埋你死人
- D、(7-9)亞伯拉罕彎腰屈身說:按充足銀錢求買以弗崙的地
- E、(10-11)以弗崙對出入城門者說:地我給你〔公證買賣〕
- D’、(12-13)亞伯拉罕彎腰屈身說:從我這裏拿去田地銀錢
- C’、(14-15)以弗崙說:地值四百舍客勒銀,埋你死人
- B’、(16-18)亞伯拉罕稱重那銀子給以弗崙確定歸作產業
- A’、(19-20)結語:亞伯拉罕在迦南地希伯崙埋葬撒拉
說明
- AA’:死在迦南地,埋葬在希伯崙(強調地點)。
- BB’:亞伯拉罕行動:求地與支付價銀。
- CC’:赫人回應:答應供地。
- DD’:亞伯拉罕彎腰屈身,按價銀買。
- E:在公證之下買賣那地。
貳、拿鶴的家譜(創 22:20-24)
一、記載上的特點
- 1、同亞伯拉罕有雙妻:密迦與流瑪,一妻一妾。
- 2、有十二位兒子,如以色列有十二位兒子,主母生八子,妾生四子。
- 3、引出以撒相關的人物:彼土利和利百加。
- 4、為(創 23-25 章)作伏筆,引出以撒為主角的故事。
二、詮釋
1、亞伯拉罕在這些事之後,才被告知他兄弟生育的事(20a 節)。
- A、當亞伯拉罕都已被試驗合格,才被告知兄弟家族的事。經文為此埋下伏筆,直到(創 24 章)為以撒娶妻才明白其用意。
- B、由(創 11:29-30)先記亞伯拉罕和兄弟的娶妻與生育問題;
- 在(創 12:2-3)後記神首次應許:「地上萬國因你得福」;
- 在(創 22:18)最後一次應許:「地上萬國因你後裔得福」;
- 在(創 22:20-24)再記亞伯拉罕兄弟的兩妻生育。
-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參見(創 11:27-22:24)結構分析二。
(創 11:27-22:24)結構分析二(以亞伯拉罕親人為主題)
- A、(11:27-32)亞伯蘭家族
- B、(12:1-9)亞伯蘭初次試驗與首次應許
- C、(12:10-20)撒拉妹子
- D、(13:1-14:23)羅得
- E、(15:1-21)應許後裔
- F、(16:1-16)屬肉後裔:以實瑪利
- E’、(17:1-27)應許後裔:以撒
- D’、(18:1-19:38)羅得
- C’、(20:1-21:33)撒拉妹子
- B’、(22:1-19)亞伯蘭最終試驗與應許
- A’、(22:1-24)亞伯蘭家族
2、密迦生育(創 22:20b-23)
A、(創 22:20b-23)密迦生育結構分析
- A、(20b)密迦生育了,她也為拿鶴你的兄弟生了眾子
- B、(21-22)八子名單
- C、(23a)彼土利生了利百加
- B’、(23b)這八位
- A’、(23c)密迦為拿鶴,亞伯拉罕的兄弟生育
說明
- AA’:密迦為拿鶴生育。
- BB’:八子。
- C:生出利百加。
B、八子名單,前三位都後帶說明詞(創 22:21)
- a、「長子是烏斯」:
- 聖經常將首位出現的人名,事後當作地名,在(創 10 章)中最為顯著,此源自(創 4:17)該隱生以諾,按以諾命名所建之城名。
- 因此幾乎可將「烏斯」視為《約伯記》(伯 1:1)的起源,故「約伯」可視為「他拉」的後代。
- b、「布斯、他兄弟」:
- (耶 25:23)他是阿拉伯半島的居民;
- (伯 32:2)布西人以利戶,其中「布西」(H940)被視為源自「布斯」(H938)的種族名稱。
- c、「基母利,亞蘭的父親」:
- 意指「拿鶴」定居亞蘭。
- 「亞蘭」的名稱是由「基母利」而來,而「亞蘭」是「拿鶴」第三代子孫。
- d、「烏斯」與「亞蘭」
- 這些是本經節的首尾名字,同樣出現在(創 10:23),作者在此再次將「閃」的後代與「他拉」的後代連接,表明「他拉的後代」其信仰對象是「雅威,閃的神」。
C、彼土利生利百加(創 22:23a)
- a、「彼土利」:
- 原意「屬神的人」,和基母利「被神高舉的」,是此名單中唯二與神有關的命名,兩者都與日後以撒娶妻有關。
- b、只記女兒利百加,未記兒子拉班,此種特殊寫法為要凸顯利百加的由來。
- 正如(創 11:31)他拉遷移到哈蘭,撒萊是最後被記的人物,她是(創 11:27-32)中重要的地位,參見(創 11:27-32)結構分析 2。
參、為撒拉埋葬買地(創 23:1-20)
一、神學論述
- 1、接續(創 21:22-34)在迦南地得一口井,本段議題仍是關於應許的成就。
- 應許地尚未成就,承受應許者卻已開始死去,如何為未來作準備?
- 這是亞伯拉罕在本章中特別要求公開買賣的背後意義。他支付龐大的代價,購買一塊神應許之地,為要埋葬死人,表明他對神應許的確信。
- 2、葬在迦南:
- 上一段經文(創 22:20-24)拿鶴家譜,令人回想他們原先是死在吾珥,而後死在哈蘭。
- 亞伯拉罕沒有回葬家族之地,而是確保應許地作為日後祖傳的埋葬之地,日後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葬於此。
- 3、以色列人日後以埋葬於列祖之地為美事,但若死無葬身之地,或屍骨未存,或被焚毀者,都視同受咒詛。
- 新約以此喻指身體從死人中復活成為盼望,反之落入火湖焚之則喻指為受刑。
二、詮釋
1、序言(創 23:1-2)
A、撒拉死亡的記載特點(創 23:1)
- a、聖經唯一一位記載女人的年歲。
- 利百加未記死亡,拉結死亡未記年歲。
- b、本章稱呼她為「死人」(H4191),為動名詞,(創 22:2-15)共出現 9 次,
- 作者不使用名詞「死人」(H4194),是強調她的死亡是持續的事實。
- c、原文「一百歲、二十歲、七歲」的記法是一般模式,並無特殊用法,也無喻意。
- 鄺炳釗先生引其數字,喻她高壽、美麗、純全,已是過度引申解釋。
B、死亡地點(創 23:2a):特別強調,(創 23:19)再重覆之。
- a、「基列·亞巴」
- 「基列」意為「城」,「亞巴」其意有二,故「基列·亞巴」有兩種可能意思:
- 一指「亞巴(人名)的城」,
- 另一指「四城」,因「亞巴」原意為「四」。
- 由(創 35:27)可知,(創 14:13; 13:18)「幔利的橡樹」就是「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崙。
- b、「希伯崙」
- 意為「聯盟」。
- 基列·亞巴和希伯崙兩名稱日後成為學術論戰,引致作為摩西五經為後人編寫的證明,兩派說法都難以提出有力證據,當避免落入此等陷阱式的討論。
- 經驗教訓:對於經上未作特別說明的用詞,或字詞本身無特別含意者,不應多作討論。
- c、在迦南地
- (創 17:8)神才清楚指明應許地為迦南地,(創 11:31; 12:5; 13:12; 16:3; 23:2, 19)用於亞伯拉罕身上的,共出現 7 次。
C、亞伯拉罕的反應(創 23:2)
- a、就希伯來文詞用法,《鄺炳釗注解》:「指亞伯拉罕進行哀悼儀式。」惟實際儀式並未記載,只強調亞伯拉罕透過兩個動詞,表達他內心的傷痛。
- 「進入」是主要動詞,「哀慟」(H5594)和「哭號」(H1058)是帶介詞「le」的不定詞,表達進入的目的。這兩詞同時使用就文詞是一重覆語法,有放聲大哭之意,也有釋經者以為這是一種禮儀上的哀號。
- b、「哀慟」與「哭號」兩詞同時出現的例子
- 用於約瑟為雅各的死亡(創 50 章),
- 以色列人為掃羅和約拿單的死亡(撒下 1 章),
- 神禁止為耶路撒冷毀滅而哀慟哭號(結 24 章)。
- 由以上使用可知,表達一種極其不捨的悲傷。
2、亞伯拉罕求地埋葬(創 23:3-15)
A、第一輪對話(創 23:3-6)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三句話(創 23:3-4)
行動的意義
- 希伯來文指「亞伯拉罕離開死人而起來(出去)」之意,表達他終止為死人哀悼,進而產生一個新的行動。
- 由本章經文主題意涵,此行動表達他藉其妻死亡,急於求得一地,以證實神的應許。
- 就《LXX》七十士譯本希臘文「亞伯拉罕從他的死人中復活(G450)」,有「甦醒」之意,再加上他說自己「是寄居的、是外人」(創 23:4),符合(來 11:13-16)的教導。
說話的內容:三句話
- 首句表達他的身分,原是不配有權力去求得土地的。
- 其次懇請他地業(H272),是一額外要求,不只是有一處可埋葬的地方,而是成為他擁有的地業。
- 此用詞首見於(創 17:8)「神對他的應許」,在本章出現 3 次(創 23:4, 9, 20),表明這墳墓的地業成為亞伯拉罕的預嘗。
- 最後一句表其目的「埋葬死人」,此用法本章出現 7 次(創 23:4-15)。
b、赫人回應:三句話(創 23:5-6)
- 首句對亞伯拉罕的尊稱
- 「我的主」是一種承認對方優越的稱呼,與「神的高舉者」一詞相似,該詞按字面或譯作:「尊貴有權力的領袖」。
- 此等稱呼對比亞伯拉罕的自稱,在他們心中的地位是被拉拔了許多,可理解為神在亞伯拉罕身上所作的果效,被迦南人看到了。
- 次句「在我們墳墓的上選中埋葬吧」
- 是婉轉的拒絕說法,他們肯讓亞伯拉罕去埋葬他的死人,但拒絕給一塊地業。
- 末句「無人會限制你在他墓地埋葬」
- 願意給予亞伯拉罕自由選擇他看中的墓地,和當地人同埋葬死人,但不願他在當地有地業。
B、第二輪對話(創 23:7-11)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三句話(創 23:7-9)
行動的意義
- 「起來、彎腰屈身、講論」
- 此三動作表達他極其謙卑,不自居神的王子之身分而請求。
- 「彎腰屈身」(H7812)
- 原指透過低頭鞠躬或雙膝跪下,臉朝於地,以表達敬意。本詞若帶有「土地」一詞則可譯作「俯伏於地」,如(創 18:2),否則譯作「敬拜」(創 22:5)或「彎腰屈身」(創 23:7, 12)。
說話的內容:三句話
- 首句「你們的意願(原文:魂、性命)是存有的」
- 同句型出現於(王下 9:15)「若合你們的意思」;
- 相似句型有(伯 16:4)「你們若處在我的境遇」(或譯:你的意願合乎我的意願)。
- 首先亞伯拉罕將對方的意願高舉,他所求的不是要違背他們的意願,雖然一開始他們沒有同意給一塊地業,但仍同意他去在他們的土地中埋葬死人。
- 次句「請你們聽聽我,為我請求以弗崙,給我麥比拉洞」
- 他用赫人的語氣(創 23:6)回應他們,再向他們請求。「請求」(H6293)此字原指「相遇」,在此轉指「安排見面會議,以提出請願」。他不直接向以弗崙提出購買意願,而是按當時買賣禮節,由中間人出面購買。
- 本章冗長的客套話,是為凸顯出得著一永久地業的困難。
- (創 23:6)的恭維之語是誘導的話,是使他維持寄居者身分。
- 《丁道爾註釋》亞伯拉罕的回答也是技巧手法,眾人可能反對外人插手他們產業,但某地主或許會歡近顧客上門。
- 地主與地業的介紹詞
- ⅰ、地主的介紹用法
- 在舊約中只用在以色列人時,會提及他的父親名。但以弗崙是赫人,則此用法或指他父親乃非富即貴之名人,亦有學者認為此乃按照亞述人的習慣稱呼。此用法另見於(創 34:2)「介紹示劍」。
- ⅱ、地業的介紹詞
- 「麥比拉」原意字根有二,一為「雙倍」(H3717),一為「羊圈」(H4356),今人多採《BDB》和《Strongs》說法取「雙倍」之意。若由(創 23:17)用法,「麥比拉」不單指埋死人的洞,更指一個區域(創 49:30; 50:13)。
- 末句「按充足的銀錢(賣)給我⋯⋯作為地業」
- 此話同(代上 21:22)「大衛買阿珥楠的禾場」,都是付足市價而買,不是佔便宜取得的。
b、以弗崙的回應(創 23:10-11)
場景介紹(創 23:10)
- 「城門」在古代是執行行政、司法、商業交易之地。
- 由於此次交易涉及文書、稅賦等問題,故需提及此地點,表示經由大眾認同,公開取得地業。
說話內容(創 23:11)
- 「我已給你」提到 3 次,且不單是作墳墓的「洞」,更加上「田地」也給予,其言看似慷慨贈與。對比於(創 23:15)該處的說話內容,同樣充滿了慷慨不計較,但其價格事實上卻是大大的敲竹槓。
- 「給予」(H5414)文中都用完成式,表既成事實,按上下文意實指事情談妥,交易已完成,這是一種生意人喜用的客套話。
- 「在我百姓眾人眼前」則表明這事不可反悔。
C、第三輪對話(創 23:12-15)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創 23:12-13)
行動的意義
- 再次彎腰屈身表達謝意,且在他們耳中對以弗崙講明,表明是公開行事,眾人可證明此次交易的合法性。
說話內容
- 再次以辭令口氣說出他早已決定用價銀買田地,不接受看似慷慨的餽贈。
- 且照以弗崙的期望,不只要麥比拉洞,連田地都一同買下。
- 最後一句他強調埋葬我的死人之地點,就是他購得的地業。
b、以弗崙再次回應(創 23:14-15)
- 首先仍然是充滿辭令的口語。
- 再者四百舍客勒銀子,對比於聖經中買賣土地、奴隷的價銀:
- 成人的奴僕與婢女是三十舍客勒(出 21:32),許願贖回成人是五十舍客勒(利 27:3),撒大麥一賀梅珥麥種(的田地)要估五十舍客勒(利 27:16)。由於一賀梅珥約 220 公升,約可撒 0.8 至 1 公頃的田地,故價值 400 舍客勒銀子的田地大約是撒 8 賀梅珥大麥的田地面積,因此推估,約為 6.4~8 公頃田地。
- 由於經文未記此田地有多大,因此難以判斷確認出價四百舍勒銀價是否過高,然而大多數解經家都傾向於認為以弗崙出價過高,有趁火打劫之嫌。
3、亞伯拉罕購得赫人地業(創 23:16-18)
A、亞伯拉罕支付價銀(創 23:16)
- a、首次記載買賣方式按照「銀子重量」
- 銀子是貿易通用的,日後律法的規定也照此模式要求稱重,是按照聖所的秤稱重(出 30:13; 利 27:3, 25)。
- b、亞伯拉罕不還價,按以弗崙出價,立即稱重完成交易。
- 由此可知其心中急切想買地埋葬,不在乎價格,只在乎是否公開買賣,透過經文再次強調「赫人耳中」來表示。
B、購得地業的範圍(創 23:17)
- 「田地、其中的洞、並一切的樹木」三項,其中多了樹木一項,按古代赫人法律,樹木也屬於一種資產,故在產業買賣時也會記載之。
- 亞伯拉罕最終購得地業,遠超起初的想法,他得著了全部的產業。
C、確定產業(創 23:18)
- 「確定」(H6965)原意「起來,使直立」。就人身而言,如(創 23:3, 7)。
- 但用於事物可指「確立、立定、堅立、定實」,參見(利 25:30; 27:14; 民 30:5),如(創 17:7, 19, 21)指「堅立盟約」。
- 在本段經文(創 23:18)(原文 17 節)和(創 23:20)用於產業買賣,譯為「確定、定準」,且經文再次強調是赫人公開證實這事。
4、結語(創 23:19-20)
A、本段經文的目的
- 在於重述藉由埋葬亞伯拉罕的妻子,證實神應許的預嘗。
- 神應許了亞伯拉罕「後裔」和「土地」。
a、神應許「後裔」
- 在(創 22 章)以撒被證明是順服的兒子。
- 亞伯拉罕的後裔配得迦南為產業,亦即證實以撒是應許之子。
b、神應許「土地」
- 在(創 23 章)中被證明。
- 由(創 23:19)再次提及「幔利」一詞,與(創 13:18)同樣的說明詞「幔利就是希伯崙」,
- 且(創 13 章)正是雅威首次確立將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創 13:15),直至(創 23 章)本章藉由買地而證實他得了產業。
c、葬妻的結局,完成了神的應許
- 在(創 18:1)雅威同樣在「幔利」橡樹那裏向亞伯拉罕應許後裔以撒出生,因此亞伯拉罕葬妻的結局,是他終於完成了神的應許。
B、本章經文也涉及兩項律法相關法則
a、商業買賣的誠信問題
- 參見(利 19:35-36)律法規定。
b、死人汙穢、死屍不潔的問題
- 死人是汙穢的,雖是至親,也需要迅速埋葬,好與汙穢分離。
- 此律法規定在(利 21:1, 11)表明死屍不潔關於祭司和大祭司的條款。
- 基於律法規定,日後形成以色列人處理喪葬的原則,是先儘速埋葬死人,之後再為死人哀哭傷痛。
- 編者註:這與其他民族的喪葬處理方式有明顯區別,即因律法而與萬民有別。
- 這凸顯出律法在指導人成為聖潔一事,有重要的作用,萬民因無神的律法,故會因著人情世故,捨不得埋葬親人屍體,而長期與不潔汙穢同在,便與聖潔無分。
- 從律法的規定可以得知:「人情誠可貴,神聖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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