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1v22_c21v34_20231223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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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21 章(創 21:22-34)經文與講章心得分享
講解日期:20231223; 作 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31204;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1:2-21:34_1.
甲、大綱
- 壹、結構分析
- 貳、寫作特徵
- 一、新舊約相同筆法
- 二、立約的主權轉換
- 參、經文詮釋
-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 二、立約的內容(創 21:23)
-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 四、立約的背後因素(創 21:25-26)
- 五、立約的主人(創 21:27)
- 六、立約的見證(創 21:28-30)
-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乙、詳解
壹、結構分析
(創 21:22-33)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割約
- 1、核心思想的「送禮」,是主對下屬的的立約標誌:法老對亞伯蘭、亞比米勒給亞伯拉罕、約拿單給大衛。
- 2、正如義勳所引用的:「立約是弱小者對強大者的求和約」。
- 我想到:弱小者如雅各送禮給以掃(創 32 章)。
- 此處亞比米勒對亞伯拉罕的姿態轉變,由主人變成下屬的求和者,顯然是經文所要強調的目的。
- 由「寄居者」變成「君王姿態或地位」,有赫人為證:你在我們當中是一位尊大的王子(創 23 章)。
- 3、「三、這種給予、接受和回報禮物的義務,表面上表現出來的是物質上互通有無的經濟現象,但實際上他們是代表社會全面的,整體的,政治、社會、倫理、宗教等秩序的象徵。它是維護或製造或表現社會階級關係的政治現象。從個人或團體的社會地位和權力可以通過這樣報稱性的饋贈而確定、加強甚至創造。如誇富宴裡,愈能分配給眾人越多的酋長,地位也就越高,『消費程度和個人名聲』是緊密相連的。(p48)」,參見馬諧.牟斯(Marcel. Mauss),《禮物──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何翠萍、汪珍宜譯,新橋譯叢,導言 5p。
貳、寫作特徵
一、以相同地點和人物作為故事段落分段依據
- 1、新舊約相同筆法。
- 2、以亞伯拉罕一生事蹟論述:
- A、吾珥到哈蘭
- B、哈蘭到伯特利和艾之間
- C、南地、下埃、回南地
- D、伯特利和艾(創 13 章)「與羅得分開」、希伯崙(創 13:18-18:33)
- E、所多瑪、瑣珥:以羅得為主角
- F、基拉珥(創 20:1)、別是巴(創 21:33)
- G、寄居非利士地(創 21:34)、住在別是巴(創 22:19)
- H、希伯崙(創 23:2, 19)、南地(創 24:62):由亞伯拉罕老僕人轉到以撒為主角
- 3、本處以「別是巴」為首尾對應,將(創 20-21 章)敘事結合,也與(創 22 章)結合:
- 將「來自人的試驗」(創 20-21 章)與來自「神的試驗」(創 22 章)連為一整體的敘述手法,義勳把它闡明清楚。
- 此處是亞伯拉罕以雅威之名求告之處,日後,以撒也寄居於別是巴、築壇獻祭求告(創 26 章),父子在同一處寄居。
- 故成為日後猶太人的夢想:「活要活在『別是巴』,死要死在『希伯崙』。」(https://www.luke54.org/view/1060/6499.html)。
- 因為由(創 13:18-18:33; 23-25 章),亞伯拉罕都是住在希伯崙,夫妻都埋葬在此處,以後希伯崙成為三祖的葬地,猶太人稱該市為「列祖之城」。今日卻變成阿拉伯人伊斯蘭教的「聖地」(所有三種亞伯拉罕宗教——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都將其視為聖地。),正如其第三聖地與會堂也在「耶路撒冷聖殿遺址」建立。這真是猶太人最大的「恥辱」。
二、立約的主導權轉換
- 1、使用盟約用詞:「起誓」與「堅愛」。
- 2、主動尋求立約者佔據大義,顯出他的偉大特質:雙方都顯出此種大義。尤其是亞伯拉罕,他不計較先前被奪水井的損失,又先給出,如同君王與藩屬國立約的大度。
- 3、歸榮與神:識神更深的表現,是作為「神的知己」的先決條件(雅 2:24)。得與他的神立約者,是由與人的立約來證顯,彼此相愛,以為虧欠(羅 13:8)。
參、經文詮釋
一、立約的起源(創 21:22)
1、時間的特定
- 如文中所說:「在新約中同樣的,確立「誰是基督」,才接連上「與神立約」的事發生。」
- 先確立「誰是基督」,後「與神立約」。這是不分新舊約,均是如此!
- 不是《和合本》所誤譯的「耶穌是基督」,而是「基督是耶穌」。[編者註](約 20:31; 約壹 5:1)。
- [編者註]「基督」另可譯作「受膏者、彌賽亞」,在舊約中可理解為「神的代言人」,即「有神同在之人」,亞伯拉罕便是當時的受膏者。因此,在舊約期間的各世代中也存在「基督、受膏者」,也必須要先去確立「誰是基督」,方能「與神立約」。
- 正如先認識摩西是神所立的「中保(大祭司、受膏者)」(出 19 章),才由他頒布「西乃聖約律法」,與神立約(出 20-24 章)。
- 此種先後次序不可混淆清,現今的基督教,既然不認識「基督」,傳另一位耶穌、受另一種靈(林後 11:4),怎能傳講聖約律法(舊約)或福音(新約)?!
2、立約發起人與事由
A、發起人
- 平等立約與帶有威脅意味的立約的區別,在乎前者與亞伯拉罕沒有糾紛,後者則有糾紛。
- 亞摩利人與非利士人的區別在此。前者亞摩利人是迦南的子孫(創 10:15),後者非利士人是麥西的子孫(創 10:13)。
- 本是含族為奴的迦南人(創 9:25)變成與為主的閃族希伯子孫亞伯拉罕「立約」、平等合作無間。
- 同是含族的麥西(埃及)後裔總是先倨後恭,對亞伯拉罕父子都是一個模樣,變成「君主國與附屬國的關係」。日後的埃及王法老,先善待約瑟兄弟,後變態奴役以色列人,最後就是自取其辱,屈膝前來求和、投降(由選民奪取戰利品)(出 12:36,3:21-22)。
B、事由:「在你一切所作事上,神與你同在。」
- 沒有看見這種同在的外邦人,怎會甘願與寄居的外人立下合約?
- 亞伯拉罕的先知代禱果效與後裔得以確立,正如基督耶穌的真門徒那樣,在外邦人中如光鹽,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善工」(太 5:16)。
- 因此,要使人信服律法、新約福音,本身就要有「美好的見證」擺出來,否則,只不過是有心無力、口說無憑的軟弱的「羅得」罷了!
二、立約的內容(創 21:23)
1、不以虛假對待
- 「虛假」與「堅愛」是正負面的對比詞。
- 保羅的教導教會「行事為人」,首要就是「棄絕謊言」(背棄條約),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因我們互為肢體(弗 4:25)。
- 掩蓋事實、不願承認,等同魔鬼的謊話連篇(約 8:44),如何相交?(林後 6:14-15)。
2、按堅愛而行
- 夫妻相愛無間,依約而行;
- 此處外邦人之王如丈夫般請求亞伯拉罕,亞伯拉罕如妻子般也首肯了,雖是站在高位請求立約、依約而行。故「堅愛」乙詞就是「依約行出真愛來對待立約者」。
- 可惜如今的基督徒夫妻,廢掉新約,以自訂的「信條、信經」來作為最高信仰與行事準則,甚至贊同所謂的普世價值——性別平權。
- 處此彎曲悖謬的時代,夫妻之婚約的實質意義早已破壞無存,結婚證書不過是自欺欺人的一張廢紙!
3、亞比米勒來求立約,但仍以施恩者角度行此事
- 地主與寄居者的角色仍然存在,前者自認已經「付出」堅愛,而要求後者「蒙恩者」湧泉相報。
- 此種姿態與行徑簡直是「恬不知恥」!不是嗎?但亞伯拉罕有辦法叫他記住此點,下文(霸佔水井)即見分曉!
三、立約的方式(創 21:23-24, 31)
1、「以切分兩半立約」(H3772)
- 立約方式包括:
- 切分祭物為兩半,從中經過(創 15 章; 耶 34:18-19);
- 交換禮物、單方面給予禮物為立約憑據。
- 基督耶穌的被釘十字架,等同身體被切分為兩半的活祭物,活畫在信者眼前(加 3:1)。編者附註值得參考。
2、「發誓」(H7675)
- 原文意指「對七個自己」,
- 不過字根另一詞 shebeth「中斷、停止」(H7674,陰性名詞),源自「安息 sh abath(H7673)」。
- 這「起誓」與「安息聖日」(第七日)乃同一字源關係,導出「聖約」含帶著神造物完工後的歇息舒暢(出 31:17),重複「七數」的深沈含意,值得推敲。
3、三同根源字使用三次
- A、字詞意義
- 「誓言」(內容)、
- 「七隻」(祭物)、
- 「別是巴」(地點),此詞的意思是「盟誓的井」,「帶有七個羊羔的誓約證物的井」。
- [編者註]這等於是以上意義的綜合。
- B、立約的另一常用詞 berith(字根是「吃」bara)。
- 這是雅各與拉班的立約用詞(創 31:44-47),是立約慣用語(創 15:18 等),以流血的祭作為立約的「儀式」的一部分,即獻祭後,隨即共食立約之祭牲。
- 新約的設立,由基督耶穌的體血作為立約獻祭的「祭物」,信者共食此聖餐,同領基督的身體、血(林前 10:16)。保羅由此引申出「愛的分享」之教導(林前 11 章)。
- [編者註]
- 由以上可知,新約的立約,是完全基於舊約的立約,若無舊約律法(妥拉 Torah,意即教導)所規定的立約模式及獻祭條例,新約就無法成立。
- 由此可證,舊約律法妥拉教導是不可廢棄的,也是不過時的,否則新約福音便無所依存。
- 因此在新約時代仍要遵行舊約的律法,仍不可廢棄律法,不過要注意的是,遵行律法的方式不能完全按照猶太拉比的傳統教導,而要按照主耶穌和新約使徒的傳統教導而行,方能確保正確符合神的旨意。
4、經文強調「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 口頭誓言,不必畫押、簽字,是古人「言必信、不苟且」的真實表現,與今人不同的就是,今人即使信誓旦旦、畫押、簽字,卻仍常有背信棄義者!古今完全兩樣。
四、立約的背後因素(創 21:25-26)
1、水井所有權的爭執
- 以善待惡的亞伯拉罕,連生存所繫的井被霸佔,也能忍氣吞聲,直到對方前來要求立約,才會向他指責、討個說法。
2、亞比米勒的回答
A、瞞上欺下的鬼臉
- 外邦人王對神的欺瞞,對寄居者亞伯拉罕的欺負,完全對不上他的真實面目:欺壓寄居者、奪人妻、佔人井。正如淫婦一般嘴臉(箴 30:20)。
B、「你也沒有告訴我」
- 空口說白話的王,沒有上訴的管道(創 21:15)。神的律法則是把寄居者與本地人一視同仁、同歸一例。但外邦人對寄居者只有欺壓、光說好聽話,卻沒給他上訴管道,讓寄居者啞巴吃黃蓮,怎麼上告?
C、「迄今我未曾聽過」
- 清明君王的政令必然是「上行下達或上情下達」的,但外邦王的三句話顯現他的無知、無神的敬畏、不義,正如義勳所點明的。
3、神使亞伯拉罕茁壯
- 對於外邦人的回答,亞伯拉罕不計較過去,照他的要求與他立約。真是有容乃大。
五、立約的主人(創 21:27)
1、立約的標記是送禮
- 這種作法也是以後雅各的作風,與弟兄和好的表現(創 32 章)。
2、亞伯拉罕願委曲求全接納對方求和,並非被逼無奈
- 亞伯拉罕正如「禮物」中所言,「誇富宴」的送禮者是亞伯拉罕,收禮者是亞比米勒王,但後者並無回應「還禮」,故亞伯拉罕必須進一步加以證實其誠心實意。
六、立約的見證(創 21:28-30)
1、亞伯拉罕特別的行動:安排七隻母羊羔在旁
- 對比(創 20 章)亞比米勒指責亞伯拉罕,送牛羊給亞伯拉罕,再次扭轉彼此身分了。
- A、此一安排並非送禮,因上文(創 21:27)已經送過了。
- B、亞伯拉罕解釋作為「證物」,有法律效用,不再是「空口說白話:口說無憑」:回覆神律法的「證物原則」,參見(出 24:5-8)。
2、約的見證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品
- 虹在雲中、割禮、石堆石柱、七隻母羊羔都是「約的記號」。這是「物證」;人證可能是兩位軍長。證人按照律法規定必須是雙數以上,不分新舊約(民 35:30; 申 19:15; 林後 13:1)。
- 經文未記外邦王的反應霸佔他水井是否歸還,但由他們再別示巴起誓立約看來,是以實際行動表示亞伯拉罕所言屬實,日後他在此地寄居、栽上一顆柳樹和以雅威名求告,應已承認他在此地上有居住的主權、不容置疑,由下文的命名權証實之。
3、日後亞伯拉罕陸續也挖了一些水井
- 日後亞伯拉罕陸續也挖了一些水井,但他死後,又塞住了(創 26:18),可見,非利士人是不守信用的。
七、立約的意義(創 21:31-33)
1、為立約地名命名
A、「命名者」的意義
- 命名表示擁有的主權。正如神對造物命名,對人的命名;亞當對動物與妻子的命名。以及以後該隱與塞特對兒子的命名等等。可見,命名絕非無關緊要。因為:名不正,則言不順。
B、「命名別是巴」的含意
- 一口井被寄居者正式命名,即是擁有主權,但是,日後以撒雖然如此命名活水井,如:埃色、西提拿、利河伯、示巴(或謂別是巴)(創 26:19-32),但非利士人依然霸佔,並未因已與亞伯拉罕立約而履約。
2、亞伯拉罕眾垂柳樹,且以雅威永存神的名求告(創 21:33)
A、垂柳樹
- 「垂柳樹」與「永存」是同義複詞。都具有堅固永存含意。無論是意指神的保守或是亞伯拉罕的期許,「聖樹」在當時都具有立約堅固、長久的象徵含意。在此種柳樹下「以雅威的永存名求告」就是一種證明。
B、「永存神」
- 聖經謹此二次出現,以永生神(H2416),強調活的、有生命的意涵。
- 但「永存`olam」(H5769),在閃語系中,跟永恆無關,而是跟不確定的時間、過去或未來無可追尋的時間有關。
- 也就是說,希臘人的「時間空間化」的過去、現在、未來的「永恆」用法,並不同於希伯來人的時間觀念。因為永存神代表「那掌控人生死禍福、是昔在、今在、以後要來的神」,他既是「存在者、又是過去創造者,更是現在救贖、未來審判的那位:名為雅威(意指我將要繼續存在、生成、生效,就是我將要繼續存在、生成、生效的那一位)」(出 3:13-14)。參見雅威聖會網站,有關「雅威此名」的註解 http://www.yhwhholy.org/bible/topic/yhwh_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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