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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21 章(創 21:1-21)經文與講章心得分享

講解日期:20231202; 作  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31126;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1:1-21:21_1.

甲、回應

壹、架構分析

  • 一、(創 20:1-21:34)的架構核心是「以撒的出生」

貳、神學觀點

一、為保全那屬靈的,成全那應許,就必須切除那屬肉的

  • 1、以撒才是神應許之子:
    • 以撒預表新約的基督耶穌(加 3:16)。也就是「從聖靈生的後裔」。從靈生的意指從「神」生的,因為神是「靈」。從靈生的是靈,從肉身生的是肉身(約 3:6)。主耶穌強調「出生的源頭或本質」是靈生,好與婦女所生的有所區別。約 1:13 把它細分為三種型態:從「血」生、從「肉」生、從「人意」生,好跟從「神」生的對比。
  • 2、靈生即是主所說的受他的「靈浸」(約 1:31-33;3:5-8)。
    • 靈浸以說靈言為初徵(徒 2:4;10:45-46;19:6)。這是人人可看見、可聽見的現象(徒 2:33;8:17-18),不是信了主之後,就有這種「憑據」(徒 19:2 原文)。此即「基督的割禮」,即是基督的浸:「你們甚至在他裏面受了割禮,是非用人手所行的割禮,是在那屬肉的身體的脫下,就是那屬基督的割禮;你們既已在那浸裏和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在它裏面,因著那使他從眾死人中復活的神所運行動力的那信心緣故,你們一同被復活了(西 2:11)。此為主耶穌言的「從上頭生」(約 3:5-8),但水浸不能取代靈浸。因為約翰的水浸是要真正悔改的人「信入耶穌」,信入耶穌就要「歸入耶穌基督的名裡」,受耶穌的靈浸(徒 19:4-6;1:5;11:16)。
  • 3、以撒對應以實瑪利:
    • 靈生的以撒對應肉生的以實瑪利。以實瑪利是按照人的血肉所生的,是出於人意的,而此人的血肉和人意,必須割除,故以受肉體的割禮為表記;肉體的割禮代表肉體的割除。肉體的割除的記號之「意義」是要「作未受割禮時」,因信稱義(信之義)」的印證,其「目的」是要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也做「受割禮者的父」,且按照「我們的父亞氏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羅 4:11-12)。
  • 4、猶太人受割禮,與外邦人未受割禮:都共同要盡諸般的義,即受約翰的「悔改的水洗」(太 3:15)。真正的悔改的心要與結好果子來相稱,也就是要有好行為(路 3:8-14)。這好行為的標準即是遵行神的律法(申 30:1-10)。
  • 5、故使徒彼得說:「「你們應當悔改,並且你們各人應當要因著耶穌基督的名緣故受浸,為達成你們那眾罪的赦免,並且你們應當領受那聖靈的那恩賜(徒 2:38)。
    • 此經文中之「各人」應當具備的三大要件:
      • ⒈悔改;
      • ⒉因著耶穌基督的名受浸、使罪得赦;
      • ⒊領受那聖靈的那恩賜(說靈言)。
    • 簡言之,悔改、水浸和靈浸,缺乏其中一項,就不符合標準。

二、那屬肉的仍得保守

因信切除那屬肉的,之後,神仍會保守那屬肉的。

「那屬肉的」指的就是「以實瑪利的後裔」。

三、「以撒」和「以實瑪利」在新約中對比

內容根據(加 4:21-31)。

四、「恩典」與「律法」都需透過信心和聖靈去成全

  • 1、恩典與律法是一體兩面:
    • 都是出於神的,都需要信心和聖靈,去成全神的義,才能稱為屬靈的,否則都會成為屬肉的。
  • 2、律法與恩典的互補性:
    • 由(約 1:16-17)的「恩上加恩」可以證明。律法傳自摩西,恩典和真理由耶穌基督生成。摩西與耶穌二者的關係,聖經稱為「興起一位先知像我,⋯⋯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正如何列山大會的日子(申 19:15-19),也正如使徒彼得的證言(徒 3:22-23)。
  • 3、「預定論者」把屬靈的和屬肉的「一刀切」,使後者無法透過新約的福音真理「享受」同等的待遇。
    • 把神的「預定」當作「決定」,把人可以改過遷善的機會完全斬斷。

參、經文註解

一、(創 21:1-7)以撒的出生

  • 1、由純文學言之:
    • 其故事性極強。其中的喜笑、嘲笑與哭號、安慰的戲劇性轉換,構成一幅生動的人生悲喜劇的畫面。
  • 2、時地的轉換:
    • 由時間用詞的頻頻出現,正如義勳所舉出的;而地點的轉換,由家中的喜宴被逐出到曠野:別是巴曠野的水盡之哭號,迷糊了焦點;而神使她眼睛明亮的看見一口活水井,使喝足上路。住在「巴蘭曠野」,從「埃及」得妻。
  • 3、鑰詞「笑」的解讀:
    • 詞性的變換、語氣的強調、延伸詞和內容的用詞相同的重複運用,在在強調同一主題的要緊性,義勳抓住其文學藝術的高超,言簡意賅、非常到位!
  • 4、「眷顧」乙詞含意甚廣,用法頻繁,義勳舉出聖經例證證明。更由第一節的原文字序,點出撒拉的中心位置,並其核心意義:撒拉的靈程已經達到高峰。這是出於聖靈的,保羅因用此言,證明撒拉此時是達到「長大成熟」的階段(加 4:30-31)。他不但成為一切「撒拉女兒」之母(彼前 3:6),也成為「自主婦人兒女之母」(加 4:26,31)。「自主之婦人」重複出現 4 次。

二、(創 21:8-14a)斷奶筵席

2、強調兩個孩子身分的差別

D、強調身分的意義

保羅的解經法:有靈意解經和字義解經。

a、(加 4:2-31)保羅之解釋,區分婢女與主母

  • a、前者在(加 4:24)的「比方」allegopoumena(alleegopeoo),
    • 以寓言而言(司徒雷登字典)。
    • 一般稱為「比喻或寓言」(聖經原文字典);
    • 古典希臘文指「換言之、打比喻說;[被動]用比喻說。此處為被動時態,應譯做「用比喻說」。
  • 但耶穌講的「比喻」parabolee,分四種解讀:
    • 一是指「儀表、表樣、標準」,a comparison(太 24:32;可 3:23;來 9:9);
    • 二是指「譬喻」,parable(太 13:3 等;可 4:2 等);
    • 三是指「成語、諺語」,maxim, proverb(路 4:23;5:36;6:39)。
    • 四是指「冒險之舉」,a venture, a risk(來 11:19)。(司徒雷登字典)。
    • 原文字典指:預表、表樣、比喻、成語。
    • 字源是 paraballoo(GK03346):兩相比較、靠近。HB05186,natah,意指「伸長、展開、轉去」(創 12:8)。
    • 故比喻有由「字面義」,衍生出的「轉意」,轉變成另一層含意。此與 paroimia「謎語、曲調、譬喻」類似含意,但不盡相同,它雖深具教訓意義,卻非「明說」parreesia(約 16:29)。
  • 靈意解經是透過聖靈啟示,把律法書或先知書中的奧秘之原意講明(林前 2:6-16;羅 16:25-26)。
  • 啟示錄的奧秘天使,對約翰講解「奧秘」的原意(啟 1:20;17:7-18)。

b、舊約、新約均強調守住自己身分

b、後者在(弗 5:22-6:9)就是「按字面義」:有關家庭中肉身三種關係的教導。

c、肉身上的次序順從

  • c、保羅對舊約律法的解讀,既按照字面義解讀地上家庭,在肉身倫理次序的關係,又按靈意解讀屬天的地位與含意。因此,律法與恩典、真實(真理)彼此是互補的、彼此連結為一的。
  • 2、肉身身份被嚴重貶低為不入流的階段後,靈性、泛靈論、唯心論在現在聖經解經家中變成顯學,似乎又重走「馬西安路線」。

3、子嗣的區別

  • 3、子嗣的區別:區分以撒生的和婢女夏甲的,前者出於「主母」,後者出於「婢女」,不同的身分產生不同的後代。神聖的律法典章:「七年釋奴例」把婢女的自由權與男僕的自由權加以區分(出 21:1-11)。新約福音把屬肉的以色列人當作「為奴的」,把神的教會成員當作「自主的兒女」,是以「基督耶穌的福音」作為分野,但一般基督教忽略「基督生天候所差來的聖靈」所建立的「神的教會」,即,既是聽從律法和先知,又是信從基督福音的,才算是「從以撒生的」。雖有以掃的貪愛世界而被神棄絕,但,只要都是出於「以撒(基督)」生的,也就是都是從靈生的,便都是神的兒女。不過不見得都能成為真正的「繼承人:嗣子」,以東(以掃)變成「愛世界」,不礙神的顯例。

4、亞伯拉罕的苦惱和撒拉的聲音(創 21:12)

A、夫妻主從關係的基礎是神

亞氏夫妻此時的主從關係的互換,即是基於撒拉聽從神的話,不再像她過去的錯誤(參見創 16:1-6);反之,丈夫因看重肉身關係的限制而心中苦惱,反而變成要聽從妻子的話。這就是說:家庭的頭身關係並非絕對,其主從關係只能是建立在「神定的次序」上的。保羅提到三種「頭身關係」:神是基督的頭、基督是男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 11:3)。違反此等次序,神有可使用「女先知」在教會中「出頭」盡功用。但女先知不可違反既有的「夫妻的頭身關係」,要再頭上有福權柄的記號:蒙上頭巾(林前 11:2-16)以示分別。

B、驅逐是殘忍、沒有愛嗎?(13)

  • a、屬肉的後代也可因受神嚴厲之愛的管教、悔改而歸回(申 30:1-10)。
    • 新約建立在(申 30:11-14)的應許的基礎上,保羅解讀為「出於信心的義」(羅 10:6-8)。
      • 他把「那出於律法的義 teen dikaiosuneen」與「那出於信心的義」加以區分,也加以整合。
      • 區分是基於「基督耶穌的信」(羅 10:8;3:22,26b);
      • 整合是基於「律法的義行 to dikaiooma」是成就或完滿在「不從肉體而從聖靈的人身上」(羅 8:4)。
  • b、趕出教會,交給 paradounai 撒但(林前 5:5-13),與在教會中受嚴厲對待(paideuometha 懲治)(林前 11:31-32),如同曠野中的管教(林前 10:11-13)。免得與世界一同定罪。正如保羅對待會中的人一樣「嚴懲不貸」:交給 paredooka」撒但,使他們受「嚴厲對待(paideuthoosin 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前 1:20)。

三、(創 21:14b-21)曠野裏的救恩

1、夏甲的號啕大哭(創 21:14b-16)

把童子抱在懷中的原意

  • 由於伊斯蘭教在(創 22 章)中的經文,是把「以實瑪利」替換「以撒」,獻給雅威神。又在此處經文中以實瑪利只是「童子、抱在懷中」(21:18),依照和合譯本,就會給人一種「錯覺」,孩子真的不大,還需要母親的褓抱。但事實上,以實瑪利絕非「襁褓中的孩子」,而是已經是 16 歲以上的「少年人 na`ar」(13+3=16)。
  • 原文「抱在懷中」的[抱]字,是「舉起或背負」nasa’」那少年人,「在懷中」,原文是 וְהַחֲזִיקִי אֶת-יָדֵךְ בּוֹ 直譯是「用妳的手抓緊著他」(21:18)。LXX 譯為「labe to paidion kai krateeson tee xeiri sou」(英譯:and take the child, and hold him in thine hand,)。
  • 顯然,男孩雖已是「少年」,卻未曾有過「獨自與母親走曠野路」的經驗。在缺水下的人,是疲倦乏力的,需要母親背扶抓緊手。但經文似乎是被轉換成「以撒」那樣的「仍在襁褓中童子」,如伊斯蘭可蘭經所寫那樣「置換」。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解明此種曲節的「偷換概念」,甚為重要!

乙、感想

壹、解經法的歧異

  • 一、由加 4:22-31 的靈意解經,到弗 5:22-6:9 的字義解經。此種解經的判斷,是根據「比方」(加 4:24)的有無。基本的解經法應是「字義解經」,除非經文有意的引用和擴充性的解讀,否則少用靈意解經。至於所謂的「寓意」解經,因為斐羅的「三重的寓意解經法」已把聖經當作「文士的玩具」,是開日後私意解經的大門,舊約聖經列入「雅歌」為「正典」,即是一最大的例證。
  • 二、由於新約聖經變成「外邦各基督教派所崇奉的唯一正典」,其地位高過「舊約聖經」的位階,以致形成解經上的曲解與偏差。基督教解經家由「寓意」、「靈意」,到「字義」解經,共計走過了一千多年的歷史,才恢復「正常的」解經路線。其因對原文聖經(兩希語文、和一些亞蘭文或波斯文)的藐視、疏忽或陌生所造成的普遍性的、斷崖式的「解讀」。其私意解經在華人世界中更是常見,大量使用西方學者的譯本的結果,就是「聖經原文解經的荒漠」。縱有聖靈的澆灌,也無濟於事。

貳、靈肉二分法的嚴重割裂

一、肉身身份被嚴重貶低

  • 肉身身份被嚴重貶低為不入流的階段後,靈性、泛靈論、唯心論在現在聖經解經家中變成顯學,似乎又重走「馬西安路線」。此種現象在華人世界中屢見不鮮,就是在西方世界也不算少數。

二、律法與恩典的割裂

  • 1、律法聖約強調「靈魂體」三方面的講究,
    • 以箴言為例證:靈字出現 20 次,魂字 56 次;肉字只出現 4 次(箴 4:22,5:11,14:30,23:20)。肉字大部分出現在創世紀 33 次,尤其是在「利未記」中,共計 60 次以上。
    • 似乎越後期的經文,越是看重「靈魂」層面。以致,靈魂與體逐漸分裂為二?這就是說,早期的律法著重「肉體」的層面,超過「靈魂」的層面?地上的活動器官勝過天上的?因此,才有所謂的「隱藏的奧秘」,而靈意與寓意便在此種「隱藏的奧義」中呈現?這給「神秘主義色彩」預備了舞台,使「聖經蒙上幾層神秘的面紗」,更使「私意解經」大開其法門,律法聖約因此一落千丈!只剩所謂的「新約」:以新換舊,神的一切「聖」約變成「陳舊老套」,如同舊衣、舊皮袋、與陳酒(太 9:14-17),新舊就「難合」了?這就是解經的最大問題所在!
  • 2、恩典被解讀為「白白的」,不做工的,只「信」稱那不虔誠的為義,他的「信」就算為義(羅 4:4-5),引用大衛犯罪後的詩作(羅 4:6-8;詩 32:1-2)。但此種引用不可「泛稱、泛用」,以致指強調「罪赦之福樂」是因著「信」,而忽略「遵行律法之義的福樂」是因著「行為」。
    • 雅各書與其他公函,就是要平衡此種「唯獨恩典論、唯獨信心論」。
    • 其實保羅書信的後半段也是在避免此種偏頗(羅 6-8 章、12-16 章;加 5-6 章;弗 4-6 章;西 3-4 章;帖前 4-6 章;以及教牧書信)。可是,誰去重視使徒們的心血結晶是「義人因信得生」的「真理」層面,而非單是「因信稱義」的「恩典」層面(羅 1:17;加 3:11;來 10:38),前者強調「行為論述」:以遵行律法為義(羅 2:13),勝過後者強調恩典論述:因信稱義(羅 3-4 章;加 2-4 章)。(創 22 章)的亞氏獻上愛子就是「因行為稱義」的鐵證!

參、婚姻律的再思

由早期台語片「那根所有權」說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7Ym6EdMOd4

此片涉及佛教吃齋的飲食男女問題:

  • 妻子吃齋,不願同房,促使丈夫「偷吃」問題。
  • 他跟一位寡婦「上床」,卻被發現而遭妻阻擋、趕逐;
  • 又跟家中的幫傭女工暗中來往而被發現,「婢女」照樣被趕出。丈夫無奈。

此種「食色,性也」的問題,在逐漸現代西化的東方各國,普遍存在。

一、休妻問題

  • 1、正妻提出的休妻問題:
    • 撒拉的理由是合乎神的旨意的,即「使女之子不可與主母之子一同承受產業」(創 21:10),因此「理由充分」,反而使家長亞伯拉罕感到「為難」(21:11)。
    • 解決方法是「得到神的指示」(21:12-14)。因為「神的吩咐」高過人的看法。
    • 問題是,由於一般基督教已把此種情況,轉換為「信仰問題」,而非「婚姻律」問題。
  • 2、使徒保羅也據此處經文提出「新約的真理與教導」(加 4:28-31),但他所著重的是神的教會「成員」的純正性,而非休妻問題。
    • 因此,新約教會,不可存有「按肉體生的」成員,
    • 換句話說,因「嬰兒洗」而入會的,應該按照此例,趕出教會。
  • 3、但是,休妻問題仍然存在於今天的所謂的「基督教」中,即禁止離婚。
    • 他們根據主耶穌的教導(太 19 章),提出一夫一妻制,禁止「休妻」,以及「獨身」的特例(林前 7:25-40)。
  • 4、不過,使徒保羅對於離婚卻有「保羅條款」:
    • 允許離婚是因不信的一方提出的離婚要求,為了「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他吩咐「各教會」都是如此(林前 7:13-17)。
    • 那麼,基於此一條款,現代的所謂基督徒是允許離婚的。
  • 5、但是,東方人尤其是華裔,傳統的基督教徒認為離婚還是不妥的。
    • 雖然對於現代化的侵擾與改變已經「習以為常」,但是,離婚仍然不是「常態」,正如「此影片中」的男人那樣「無可奈何」。

二、多妻問題

  • 1、正妻撒拉當初提出娶妾的問題:
    • 由於撒萊不孕,產生「繼承人」問題,他提議娶妾生子歸她的意見,正如中國古訓:「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 亞氏接納此意,娶妾生子,卻因妾小看主母而產生「虐待」與「逃奴」、並如何解決法的問題(創 16 章)。
    • 解決法仍是由「雅威使者」前來解決此種「家庭紛爭」的問題:回到你「主母」那裡,服在她手下(16:9)。
    • 逃奴與逃妾的律法問題,在(申 23:15-16),以及(門 1:10-20)已有更深入的解析與方法,但因美國的「廢奴制度」影響全球各國,以致,不存在所謂「奴婢問題」,卻產生更多的、無法解決的後遺症問題。因為違背了律法。
  • 2、亞氏的多妻妾問題:
    • 聖經並未反對多妻妾,此位「信心之父」是當今基督教所推崇的「典範」,卻變成「名不符實」,因為基督教反對「多妻妾」,也等同反對他的「信心之父」,因為反對神聖的律法、典章中的「允許多妻妾」的條款(出 21:1-10;申 21:15)。
    • 基督教已把所謂的「新約聖經」當作「唯一的尚方寶劍」,禁止所謂的「基督徒」多妻妾。
      • 認為不再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就不須再遵守律法,完全廢除律法。
    • 這種偏差悖逆,正好給那位「不法之人」準備大叛亂的舞台,直到主再來除滅他為止(帖後 2 章)。
  • 3、亞氏夫妻一同把「明媒正娶」的妾與子趕出家門:
    • 神並未因此而不眷顧「此對無助的孤寡」,因為他是你生的(創 21:13,17-21)。
    • 不過,此處所要重視的不是作為「廢除多妻妾制」的理由,他只是解決「繼承權」的問題,與多妻妾無關。
      • 倘若夏甲母子不爭繼承權,就不會被逐出家門。因此,亞氏夫妻仍然是「妻妾一堂」的。正如古代漢人一樣:妻妾滿堂。
    • 如今的所謂一夫一妻制,就是在新約聖經,聖保羅所指導的,也不過是限制身為「長執」的人而已,因為他有教務要負責(提前 3:2-5;多 1:6)。其他人自然不在此限。
      • 但是,今日的基督教既然把神觀改變,把律法廢掉,也把所謂的福音真理加以曲解、改頭換面,為那末日來到以前的「魔頭」:不法之人的來到鋪路,逼迫教會、剷除異己,已成常態。那些守神誡命和耶穌見證或信心的「真基督徒」(啟 12:17;14:12)就被視為「異端邪說分子」,欲除之而後快!(啟 13:7-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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