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20v1_c20v18_2023111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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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20 章(創 20:1-18)經文與講章心得分享
講解日期:20231111; 作 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31106;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0:1-20:18_1.
甲、研讀
壹、結構分析
一、(創 20:5a-6b)核心
- 「夫妻同心」對映「神與亞比米勒王同心」。
- 可見「同心」即是知心知底,如亞伯拉罕被神當作「他的知己朋友」,而亞伯拉罕夫妻的彼此「知心知底」,在同走這條「客旅寄居」的天路上,彼此就要先做好「準備」,即妻對夫的「堅愛」(創 20:13)之原文直譯,常被譯為「恩典」。此種堅愛即是夫妻穩固關係的基礎!
二、角色變換
- 外邦王變成故事主人翁,亞伯拉罕變成配角。
- 亞比米勒王的作為和結局「成為律法教導的主題」,卻因此映襯出寄居的客旅、流浪在外的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其艱難、困苦、堅忍到底的信心與勇氣。
三、教導的主題與副題
- 1、主題:外邦王亞以米勒。
- 首先由異夢中他的自訴與神的回答看出(創 20:4-6);
- 再由他與亞伯拉罕夫婦的對話得證(創 20:9-16)。
- 2、副題婚約的神聖:
- 此與聖經的主要故事連結(創 11:27-22:24),正如義勳所言:『以亞伯拉罕四圍關係人物為主的結構分析。
貳、神學內容
一、救恩成全的必要條件:考驗
- 1、信心要經過驗可,方是真信,
- 否則是虛信的,如魔鬼一樣(雅 2:19)。
- 2、考驗場所常是處在不可管控的外邦人中
- 寄居者無主權優勢,必須「靈巧如蛇,馴良如羊羔」(太 10:16),或要用「智慧」與外邦人來往(西 3:5)。
- 外邦人如是敵軍,則可用「欺敵之術」,如約書亞派的二探子入耶利哥城,妓女喇合使用欺敵術保護他們(書 2 章)。攻打敵軍也使用「伏兵」(書 8:12, 19)。
二、誤犯之罪與贖罪
1、罪分可赦、不可赦兩種(民 15:28-31)
- 「可赦之罪」對應於「不至於死的罪」、「不可赦之罪」對應於「至於死的罪」(約壹 5:16-17)。
- 外邦王犯了可贖的誤犯罪:無知並非無罪,這是許多人所常誤犯的,以為無知並無罪責。並且,若是故意犯罪,罪無可赦。這也是許多外邦教會所「誤判」的:唯有無知犯罪才有贖罪祭(來 10:26)。
2、亞伯拉罕的隱瞞不是罪
- 這是智慧靈巧的一種,愚蒙人是話都信;通達人是步步謹慎(箴 14:15)。
- 身處邪惡淫亂的世代中,要能潔身自保就必須「話說七分」。因為害人知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阿!亞哈王時代的假先知與真先知「米該雅」即是例證(王上 22:13-16)。
- 亞伯拉罕夫婦為此立下如何處在外邦寄居生活中的「準則」:
- 對外宣稱是「兄妹」。這就是說一半真話(創 20:12-13),並無一點假話。
3、義勳引用「瞎子領瞎子」為例證,參見(太 15:14)
- 人有分辨真假之責,不負此責的輕信,必難逃脫「詭蛇」誘騙,正如夏娃與亞當下場(林後 11:2-3)。
4、亞比米勒王的贖罪方式
- A、《創世紀》的贖罪方式,與後續律法書中的「贖愆祭」非常類似。
- 後者是前者的補充條款,仍然延續前者的贖罪方式,重複說明更為清楚。因此,《摩西五經》被猶太人稱為「律法書」,其因在此。
- B、亞伯拉罕成為中保代求者:他是神的先知,也是神的代求者。
- 一方面,對人他是先知;另一方面,對神他是中保代求者。
- 他為罪城禱告、跟神討價還價;他也為因無知而奪佔他妻子的王代禱,使能再生。
- 正如使徒彼得所說的一樣:「要盡禱告職事,也要盡話語職事。」(徒 6:4)。
- 也如保羅吩咐提摩太:「要為當政者代求。」(提前 2:1-4)。
參、要詞意義
一、夢的解析
- 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對夢有他的解析,但與聖經不同。
- 聖經中這些「作夢者」常以所謂的「異夢」來解讀未來,卻不以律法聖約為準則,故變成假先知,其罪該死(申 13 章)。
- 此處的夢是外邦王所作的,如約瑟時代的法老王,經文以比較正面的角度來作為教材,而有神所選立先知來加以代禱(亞伯拉罕),並解夢、提出解決法(如約瑟)。
二、兄妹的定義
- 義勳解讀亞伯拉罕夫妻與摩西父母的真正關係,正確理解為「非親兄妹關係」,而是叔姪、堂兄妹關係。故律法不禁止,如西羅非哈的眾女兒所嫁的人(民 36:11-12)。
- 聖經重視「婚姻律」,男人丈夫、女妻子,先後長幼有序的始祖婚律即是依此而定。
- 保羅論「女人會中蒙頭」即是準此而論(林前 11:2-16)。
- 自從西化以來,男人不再留鬍鬚,女人不再留長髮;聚會也不再蒙頭。
- 如此混亂創造與敬拜次序,神必定加以追究此種「淫婦教會」。
三、關閉子宮
- 女人不孕是其恥大辱,因為繁殖眾多,遍滿全地,這是天職與蒙福(創 1:28; 9:1-2; 出 23:26; 申 7:14; 詩 128:3)。
- 另外,亞伯拉罕夫婦在此「長期被侵奪的狀況下」,神的應許將被攔阻,在如此「急迫時間點」上,他真是一種「苦練、熬練成精金」的典範。
- 神直接的介入更證明此點:神總是在「最後一刻」才出手相救。
肆、經文詮釋
一、經文比較(創 20:1-2)
- 就詮釋學言之,經文比較是最基本的詮釋法之一,無論是本章與(創 18-19 章)的比較,或是與 14 章,21 章,12 章的比較,義勳充分應用比較法加以詮釋,這是詮釋學不可或缺的一門學問。因為這樣的經文詮釋才是透徹完整的釋經學。
二、神人對談(創 20:3-7)
1、讚許作者比較之論點
- 義勳就本段(3-7),與下一段(9-16)做「重複性比較」,借用鄺炳釗先生所引用的 Brueggemana(沃爾特˙布魯格曼)的論點,值得推廣。
- 神對亞比米勒的審訊方式,如同亞比米勒對亞伯拉罕的審訊方式,其「神權」等同(詩 82 篇)中的「審訊」。
2、夢中啟示,論基督教傳統之錯謬
- 對非選民顯示,在創世紀有四次,成兩兩成對模式呈現。呈現方式,前者以說話、警告方式,後者以夢境、不知其意方式,但目的都是為了「選民」:保護與高舉。可見,選民在神心目中的地位,不是一般非選民所能企及的。因為神使選民與「萬民有別」(利 20:24-26),著重在食物潔淨律上,而萬民被神看為與禽獸一般,如同彼得所看見的異象,回到挪亞方舟內的一切活物,已被分別為潔淨與不潔淨兩種(創 7:1-5)。
- 一般基督教反對「食物律」,都立基於西乃山律法之約是針對以色列選民,而非針對無律法的外邦人,故認定不必遵守潔淨律,以致只強調挪亞之約,卻跳過西奈聖約。
- 但是此種劃分法,是陷入「時代論」的錯繆中。
- 挪亞方舟既然提及潔淨食物,彼得異象中的活物也是喻指「挪亞方舟裡的活物」為「人」(徒 10:28, 34-35),故不可把神定的食物律(利 11-20 章),與挪亞方舟的潔淨、不潔淨活物,混為一談。這是一般解經家素來解經的「盲點」。
3、結構分析如上所言,此處略之。
4、心正直無辜,論一般宗教常犯的錯誤
- 原文正直,源自「完全、結束」,故譯文分別有「完整、純真、完美、清潔、健全」等譯文;「無辜」原文源自「請空、清除」的陽性名詞。各譯本分別有「無罪、清潔、無辜者、正義、正直」等譯文。其組合詞僅出現於此處,與「手潔心清」類似含意。
- 既是「重複強調法」,與省略法的「心的正直」(6)交互使用。
- 此種表達方式即是以人角度言之:強調自我的「心正、無罪」,但由神角度言之,「心的正直」並不能證明「行為的差錯」是應當的。
- 因此,律法強調「以行為論處」,而非「心正」即可免除判罰。此即一般外邦人常犯的問題,也是一般宗教(如儒釋道等)所常犯的毛病。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A、先知
- 由原初的用法可知,是意指「發言人、神的代言人」,與預言無關。
- 亞伯拉罕不是像約瑟那樣的「預言解經家」,而是代言人,代禱的中保角色。
- 義勳提到亞伯拉罕與王之間的「反差」,二人都有未達到的「完整、完美」的地步,故都需要加強補充「教導」:
- 亞伯拉罕要由外邦王來補全「先知角色」之不足,
- 外邦王要由「神代言人」來代禱來求得「虧欠」的補償。
B、先知與中保、萬民與選民
- 外邦人或可當先知角色,如(徒 17:28; 多 1:12),但中保代禱者(大祭司),只能有神的選民來擔任(提前 2:1-5; 羅 15:16; 彼前 2:5, 9)。此即選民與萬民的分野,二者身分不可混淆不清。
- 因此,神的基督(受膏者)只能由以色列支派的亞倫後裔,以及猶大支派的神子耶穌來擔任,外邦人無一人可以適任,參見《希伯來書》。
三、外邦人的害怕(創 20:8)
1、顯出王對神警告的重視程度
- 王的「害怕」由「時間用詞」以及「立即與他臣僕商議」的行動,來顯出人對神警告的重視程度。
2、極其害怕(H3372)與不存有神的害怕(H3374)
- 詞性雖有分別(動詞語名詞),字根意含皆同。對比下文「神的害怕」。
3、神的害怕(畏懼)
- 義勳詳列出此片語其他的聖經 35 個出處,解明其神學意含即「神的法則、神的律法」。
- 外邦人雖無「成文律法」,卻有「本性律法」(羅 2:14)。
- 因此,外邦的哲學和租宗教探討「人的本性、良知、內心」非常詳盡、到位。
- 因此,「依本性可以去行那律法的事」。
- 問題是「本性論或王陽明的「致良知」,哲學的「唯心論」等等,若是沒有神的啟示、光照,還是只在「看破」的層次,而非「完全看透」的階段。
- 因此,神的律法聖約必須經由聖靈與神的基督耶穌的啟示,才是「普世價值」的唯一根據。
四、譴責與辯解(創 20:9-13)
1、經文結構分析
- 核心是「我以為這地方沒有神的害怕」(創 20:11)。
2、亞比米勒的控訴與亞伯拉罕的辯護
- 控訴如果成立,確實是嚴重的大罪,其後果不堪想像,因此辯護非常關鍵。
3、「得罪」
- 探討「得罪(H2398)」原意:原為未射中目標,即射箭時用繩量未射中的距離。其簡單與強調語氣的區別,似乎很大。前者只有「迷失、犯罪」,後者則有「承擔罪過、獻贖罪祭、得潔淨」更深一層的含意。
- 探討王的過失不是他對神、對人有任何差錯,因他自認是「心正手潔」。
- 但是其行為的錯誤,若無神的指正與亞伯拉罕的補充說明,則一般自以為正的道路,至終成為死亡之路(箴 14:1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唯有「雅威的靈」衡量(箴 16:2 原文);人心籌謀自己的道路,惟雅威籌辦完固、正直他的腳步(16:9 原文)。
- 他取走別人的妻子而不自知,害亞伯拉罕「啞巴子吃黃蓮」,神替他說話後,他才知道原委。
- 可見,人心、良知、本性,仍非唯一的判斷準則或依據,仍需神的啟示、光照人心深處。
4、亞伯拉罕的辯護
- 分三層細細分析,
- 首先指名外邦人沒有雅威的畏懼,即神的律法聖約(創 20:11)此基層也;
- 其次實際說明夫妻關係(創 20:12):對需要明白的人才透露真相;
- 最後,點明神的呼召,使他們必須在外寄居流浪與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創 20:13)。
- 由(創 12 章)開始,他即是如此計畫(創 12:11-13),並非臨時起意。
- 可見,跟外邦人相處必須要用智慧(西 4:5)。
- 對學者的錯誤解讀加以批判,這是必須的,否則,難以服眾。
- 引耶利哥城二探與喇合事件證明,確有此種必要。
*11節,妳對待我的恩典:原文直譯「這是妳的堅愛,就是妳對我做的。」撒拉的堅愛,這是「盟約用詞」(參見出34:6),夫妻的「約定」,撒拉必須照行。否則即是不義。可見,夫妻之義建立在「盟約」基礎上,並非以「愛」為連結便已足夠,而是以信實、堅定的盟約作為雙方關係的基礎,才能穩定。故婚約被稱為「神的盟約」(箴2:17),妻子被稱為「盟約的妻」(瑪2:14)。
五、終局處置(創 20:14-18):恢復名譽與生育。
1、對於恢復名譽的方法(創 20:14-16)
- 歸還與賠禮(創 20:14),允許為定居者(15),付出重價:用一千銀子買一頂頭紗(16)。
- 此三方面的補償仍有與律法與實際有別,義勳詳加分別解讀,非常到位。值得細加研讀、討論。
2、對於恢復生育的禱告醫治(創 20:17-18)
有三點重要啟迪:
- 一是「不至於死的罪」與「至於死的罪」的分別(約壹 5:16-17),
- 這是今日外邦教會仍然搞不清楚的地方,他們以為新約就可設面「一切罪和不義」(約壹 1:9)。
- 這是因不明白中保耶穌的「挽回祭」(約壹 2:2),以及故意犯罪的區別(來 10:26)。
- 二是視外邦人為弟兄,正如亞比米勒王允許他成為「定居者」,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 但是,亞比米勒王並未真正是雅視為「弟兄」,直到立約之後(創 21:22-34)。
- 可見「立約」才是真正的兄弟關係。
- 三是由確實的醫治
- 一方面,可證明亞伯拉罕是先知、神的代言人;
- 另一方面,撒拉的不能生育,是由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仍未完全」的問題。
- 故,當他聽妻子說要趕出使女和「肉生的長子」時,他眼中並不以為然(創 21:11)之原文。
乙、心得
一、信心與完全
- 信心必經考驗,完全合格(成功),才是完全人(雅 1:2-4)。
- 唯有完全人如父之完全,才是神的真子(太 5:48)。
二、亞伯拉罕的害怕與外邦人沒有「雅威的懼怕」指「雅威的律法」
- 顯然「害怕」是主要用詞。
經文證據:
- 唯有「神的害怕」即「雅威的律法」(詩 19:7, 9)之原文;
- 或「神的知識」(箴 2:5)之原文;
- (何 4:6)「知識」與「神的律法」並提;
- (何 6:6)「神的知識」與「亞當背約」並提。
三、撒拉的兩次沉默,代表妻子的順服
- 妻子的沉默,即妻子的順服。
- 這是身為亞伯拉罕妻子合神心意的典範,
- 正如保羅書信所強調的(提前 2:11-15),
- 以及彼得前書所教導的:尊稱丈夫為「主」(後前 3:6),參見(創 18:12)。
- 所謂「沉默是金」也。故她成為一切「撒拉女兒」之母,對比夏娃本為亞當之妻,因言致禍。「長舌婦」此負面之詞絕非偶然產生,自有歷史淵源。
四、神保護寄居者
- 律法書上明記此事(出 22:21-24);
- 詩篇也記載清楚說:「不可難為我受膏的人,也不可惡待我的先知,」(詩 105:12-15)。
- 神的先知甚至成為中保代求者,因此,彼得才會說使徒的兩大職責:一是盡禱告職事(中保),一是盡話語職事(先知)(徒 6:4)。
- 今中共飛機頻頻擾台,我想到所作的「異夢」:
- 我們在屋內聚會,看見屋外,左邊有中共軍隊列隊坐在山坡上,右邊有一般平民也一樣坐好;另一幕是共軍有四人已拿槍站在我們聚會所門口。我們是否也當求神:若台灣有十個義人,便求神饒恕台灣,不加以剿滅?
五、悔改與贖罪,必有具體行為
- 比較《約拿書》中的亞述尼尼微城的徹底悔改方式(拿 3:5-10)與亞比米勒王的贖罪方式(創 2014-18):都有具體的行為表現,而非只是口頭上表示而已。
- 這吻合相愛不只在「言語和舌頭」上,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約壹 3:18; 路 3:7-14)。
- 外邦人與以色列人同歸一例:悔改行為、信靠神語遵行律法聖約,都是一致的(申 30 章)。
六、過失與賠償
- 有關死罪與不死罪的問題,這是今日外邦教會對「一信得救就永遠得救」的最大問題所在。
- 也就是對行為稱義的盲點,即是對神律法聖約的荒廢與藐視的結果。
七、教會工人
- 使徒的代禱職事與話語職事就是根據亞伯拉罕的先知與代禱職事而來。這是一切神設立的聖僕兩大職責。
- 基督耶穌的先知職責是闡明摩西律法,更正錯誤的古人傳統(如今日的《尼西亞信經》那樣的內容)。
- 基督的代禱職責即是中保大祭司,為人的罪惡和過失,他成為挽回祭(贖罪祭物),也成為天上大祭司,為信徒代禱,賜下聖靈保惠師,為那些爭戰中的軟弱者成為有力的幫助者(羅 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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