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15v1_c15v21_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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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15 章(創 15:1-21)
講論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702; 講解日期:20230708;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15:1-21.
壹、結構分析
一、(創 15:1-21)結構分析
- A、(1-6)雅威應許賜子嗣如星無數,亞伯蘭因信被算為義
- B、(7-11)雅威應許賜迦南為業,亞伯蘭問如何知;透過獻祭
- B’、(8-16)大黑暗的驚恐臨在,雅威預言子嗣苦難後得業
- A’、(17-21)冒煙火爐和燒著火把經過,雅威立約預示產業範圍
說明
- AA’:因信被算為義與立約預示產業
- BB’:透過獻祭得知迦南為業與子嗣透過苦難後得業
二、(創 15:1-11)結構分析
- A、(1-5)雅威應許賜子嗣如星無數
- a(1)有雅威的話對亞伯蘭說:我是你盾牌,你的工價要極大地加增
- b(2-3)亞伯蘭說:沒有賜子嗣給我
- a’(4-5)有雅威的話對亞伯蘭說:不是從你肚腹中出來的才是繼承者,如星無數
- B、(6)亞伯蘭的動作:因雅威(的話)相信了,神算他為義
- A’、(7-9)雅威應許賜迦南為業,亞伯蘭問如何得知?
- a(7)祂對他說:我是雅威,領你出吾珥為要賜你這地,好承繼它為業的
- b(8)他說:主雅威啊!我因什麼而知道:我會承繼它為業呢?
- a’(9)祂對他說:當要取給我小母牛、母山羊、公綿羊、斑鳩、鶵鴿
- B’、(10-11)亞伯蘭的動作:獻祭、驅逐獵鳥
三、(創 15:12-21)結構分析
- A、(12)事情發生於太陽走去,沉睡落在亞伯蘭身上,大的驚恐、黑暗落在他身上
- B、(13-16)祂對亞伯蘭說:子嗣成寄居者,經苦難回迦南
- A’、(17)事情發生於太陽走去,冒煙火爐和燒著火把,在那切成兩半的之間經過
- B’、(18-21)雅威與亞伯蘭割約,說:賜地給子賜,預示產業範圍
四、本章以對映、重覆模式呈現
本章結構都以對映、重覆模式呈現,相互補充說明。
貳、重要字詞解釋
一、(創 15:1)
A、「異象」(H4236)
- 陽性名詞,聖經僅出現四次,字源為動詞(H2372)「看」。
- 同一字源延伸出名詞也是「異象」之意,共有四詞,除本詞之外,另有(H2384)、(H2377)、(H2380)。另外由(H7200)「看」也延伸出兩個同義詞「異象」(H4758)、(H4759)。
- 「異象」原指以眼睛看到的事物,由此而轉意為神使人領受某種啟示的現象。由(民 24:4, 16)中,異象等同於聽見神的言語、明白神的旨意。
B、「工價」(H7939)
- 陽性名詞,字源動詞(H7936)「作工以獲得報酬」。
- 本詞在《和合本》中,多將來自於神所給予的「報酬、工價」,譯成「賞賜」,這已轉換成恩給之意,已非原文本意,如此譯法是出自譯者的神學解釋,並非聖經原意。
二、(創 15:2)
A、「無兒女」(H6185)
- 形容詞,字源動詞(H6209)「剝光、赤身」。
- 聖經僅另見於(利 20:20, 21)指人犯姦淫罪的結果,意指無後代而死。(耶 22:30)針對被擄的約雅斤王(另名:哥尼雅、耶哥尼雅),意指其後人不能坐大衛寶座治理猶大,是成為赤裸、可恥的。因此本處亞伯蘭話中之意,兩項意義全有,他自視無子嗣如赤身行走是可恥的,神再多的報償也難以遮蓋其恥。
B、「獲得」(H4943)
- 陽性名詞,聖經僅此出現。
- 《BDB》譯「佔有、繼承人」。
- 《Strongs》譯「持有、佔有」。
- 《TWOT》推測為「取得、擁有」。
- 《LXX》則為音譯。
- 以家中出生的奴僕為繼承者,源自兩河流域文明的習俗,可在其晚年執行照顧和負責喪葬事宜。
三、(創 15:5)
A、「數算」(H5608)
- 原意「計算、描述、述說」,用以指一般數字的計算,也用以指對事物的詳述、核算、表明。
- 人對於眾星難以計算,也難以詳加述說明白,在數量上和意義上兩層面都有。
- 參見(創 32:12)數算海沙,另參見(創 37:9, 10; 40:8, 9; 41:8, 12)都用在夢境的述說。
四、(創 15:6)
A、「計算」(H2803)
- 「思想、圖謀、計算、設計、發明、謀算」。
- 《TWOT》指思考的活動中,心智的運用。不是「悟性」而是新概念的創造。
- 《LXX》在此譯作(G3049)「計算、考量、斷定」。
- 新約中(可 15:28; 路 22:37)「被列在⋯⋯」;(羅 4:3-24)「算為」;(加 3:6; 雅 2:23)等經文都套用本段經節。
B、「相信」(H539)
- 原意「堅定、支持、確認」,源於對帳棚的支撐,使其穩固不倒。
- 艾倫羅斯解釋為:經過考量為可靠,而後有所行動。(意即,不僅只有內在的思想,而是有外在的行動。)
- 《TWOT》指以「確實」為其中心思想,基本概念是「堅固、確定」。此觀念與一般人的看法形成對比,意即人對「相信」的理解,是以人為中心的認定,但此字的真意,是以某事物呈現出來時的確認。在本處雅威說出的,未來尚待成就的願景,亞伯蘭確認是事實的,則亞伯蘭和雅威就站在同一線上看待此應許。
- 相信不等同於成就、應驗,其中需要一定的過程;相信是成就美事的起點,是盼望的來源,經文以下內容即在說明經歷的必要性,以成就應許。(後裔和產業本是一體的兩面。)
C、「義」(H6666)
- 原意「直的」,字源動詞(H6663)「正直、證為有理」。
- 艾倫羅斯解釋為:遵照標準而行,即依照神眼中看為對的去行。(意即,不僅只有內在的思想,而是有外在的行動。)
- 本處為聖經首次出現,表達神認定亞伯蘭為正直或虔誠的證據《Gesenius' Hebrew Definition》。
- 本詞常與律法、信實、堅愛等詞同時出現,作為神或人的行為屬性描寫內涵。
- 中文常譯成「公義、正義」,但希伯來文是強調「正直、正直者、行正路者」。
五、(創 15:12)
A、「驚恐」(H367)
- 原意「恐怖、驚駭、害怕」。
- 在此指亞伯蘭害怕了,但《和合本》和《信望愛網站 FHL》都未譯出本詞。此用詞是呼應(創 15:1)雅威的話,詳見經文釋意內容。
B、「黑暗」(H2825)
- 陰性名詞,另(創 1:1)使用(H2822)陽性名詞。字源動詞(H2821)「變黑、變暗」。
- 除了表達大自然現象,也常意指無知、罪惡、隱藏、瞎眼、審判、不信。
- 比喻用法也指「缺乏理解」(詩 82:5)、「痛苦」(賽 8:22; 50:10)。
- 在本節(創 15:12)中,與沉睡、害怕並用,則經文表達如同苦難的臨到,亞伯蘭先行預嘗此經歷,作為其後嗣日後必經考驗的準則。
六、(創 15:17)
A、「冒煙的火爐」(H8574)、(H6227)
- 「冒煙」原意「煙氣」,常作為形容焚燒後的現象,比喻毀滅或神顯現隨之而來的現象,意指神的憤怒。此為聖經首見。
- 「火爐」一詞指可隨身攜帶的烤爐,在(何 7:4, 6-7)為怒氣和烈性的明喻,在(賽 31:9; 瑪 4:1; 詩 21:9),都以燃燒的火爐來表達神審判之火。
- 由文獻中表達與古代世界的獻祭儀式有關,有對抗女巫(意指立約中不祥兆頭)以成就應許之意。
B、「燒著的火把」(H3940)、(H784)
- 直譯「火的火炬」,在(出 20:18)和「冒煙」同時出現,常用來指神同在的象徵(伯 41:19; 賽 62:1; 結 1:13; 但 10:6)。
- Shinner表示指神擔負締約責任,立約儀式中從祭物中間經過的那一位,祂束縛自己以成就誓言。
- 經文用這兩組詞語,表達神堅定與亞伯蘭所立的約。
- 獻祭的祭牲切半後,再以火爐和火把經過,表達立約的過程,故立約是一項極其慎重,且需付代價的事,違約者必承受憤怒、審判。承受立約責任的祭牲,受火烤如同受苦難的亞伯蘭與其後裔,才能承續神的約。今日外邦信徒承受新約,雖有基督為祭牲為中保,但是由於新舊約的精神並無改變,因此新約時的信徒,並不能逃避約的責任和考驗。
七、(創 15:18)
A、「切約」,或譯「割約」(H3772)+(H1285)
- 由動詞(H3772)「砍下、剪除」,和名詞(H1285)「契約、盟約」所組成。
- 「切約」的本意是透過毀滅、根除,以成就盟約,因此立約者若未遵守契約,則祭牲的厄運必臨到他身上。
參、經文釋義
一、本章可視為啟示文學的開端
- 1、啟示文學不等同於靈意解經或寓意解經,雖然都有相似意義,即對未來的預示,但啟示文學是對未來將發生之事的預告,而靈意解經則是對未來信徒的告示和譬喻,立基點仍是不同的,而相同的是都帶著勉勵、教訓的意味。
- 2、第一節經文的開始,「雅威的話在異象中臨到亞伯蘭,說:⋯⋯」加上經文用了許多隱喻性用詞,形成類似於以西結、但以理、啟示錄等啟示文學的寫作模式,將全章視為在異象中進行的故事。雖有獻祭焚燒實際操作之事,但在解釋意義上,卻要視同隱喻式的含意。
- 3、第一節「雅威說,不要懼怕」,雖句首說:「這事以後」,將前章(創 14 章)內容延伸至本章,但由以下經文談到的懼怕內容,卻非關戰爭上的害怕,而是羅得再次與亞伯蘭分隔,以致於造成了亞伯蘭將羅得視為繼承者的盼望,完全消失。其害怕便非單單在於戰爭層面,而在於因無後代而成恥辱的層面。
- 由經文結構所呈現的寫作模式可知,對子嗣的應許等同於對產業的應許,雖然外在的意義上有所不同,但其內在意義上卻是一致的,正如新約談及永生和天國兩項,其內涵是一致的。
二、重覆式的描寫,互為補充說明
- 1、(創 15:1-5)談誰是繼承者接續(7-9)談繼承的產業為何;(13-16)談繼承產業的過程接續(18-21)談繼承產業的範圍。
- 2、(創 15:6)談稱義的過程對比(17-18)談立約的過程;(12)談亞伯蘭的苦難對比(13)談後裔的苦難;(7)談這地要成為繼承的產業對比(18-21)談這地的範圍和既有產業者。
- 3、由以上的比較得知,經文彼此之間是環環相扣,相互串聯,重覆說明。
三、經文詳細註解
1、(創 15:1)
- 雅威的話有兩個面向,一是雅威成為亞伯蘭的保護者,一是雅威成為亞伯蘭的工價。就上一章亞伯蘭已經經歷能夠得勝四王是出自神的保守,雅威的守護他已體會,神何以再強調一次呢?因此雅威言中之意,祂的守護不能只以戰事而論。亞伯蘭真正所懼怕的,要由以下經文對話來呈現,就是他無繼承者。
- 其次,爭戰的工價亞伯蘭分文不取,但出於愛心的奉獻一拯救弟兄的功勞,神必記念且回報之。雅威要加增工價,表明神給予的報酬遠超乎亞伯蘭所能想像的。就希伯來文文意而言,最後一句話主詞可以是「你的工價」,也可以是「我」,故雅威將自己成為亞伯蘭的工價,如此與上一句「我是屬於你的盾牌」相合。
- 以下論神賜給亞伯蘭的,就按非肚腹所生為承業者,所承之業更是廣大,由哈蘭到埃及之間顯明增大之意。
2、(創 15:2-3)
- 亞伯蘭並非拒絕報酬,而是無法理解從其疑惑應許中,得到真正應驗的模式。他視自己無子而恥,只能自取非親生的外人之子代之,承繼他現有財富的產業。神的回答就是要為他解答這兩方面的疑問,即如何得繼承人,以及何為真正的產業。意即「繼承我的」是現有財富,還是神賜之產業?
3、(創 15:4-5)
- 雅威分三次對亞伯蘭說話,首先第一句,確定亞伯蘭的繼承者如何得著,不是按他自己預定方式尋得,而是肚腹出的。本句話一般都將連接詞 אִם ’im (H518)譯成「唯有、但是」《LXX》譯作「αλλα 但是」。但若將神說的話視為誓言的一種,則當要譯成「不是」。
- 因此前者譯法是指亞伯蘭要親自從血脈中得子,但在(創 15 章)中他從夏甲所生的即是血脈之子,但神卻指示這不是祂所應許的。
- 後者譯法則指亞伯蘭的嗣子非按人血肉而得,由(創 17-18 章)撒拉的反應,她確實無法生育,因此以撒的生出就非出自血肉的能力,正如(約 1:13)「不是從血緣,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的欲願,乃是從神被生下。」故而以撒即是耶穌的預表。
- 第二句話要亞伯蘭去數算眾星,事實上亞伯蘭是不能數算的,再次表明嗣子的得著不是按亞伯蘭的能力去成就。
- 第三句話神卻確定這事要這樣成就,一方面指後裔日後如無法盡數的眾星,另一方面指嗣子成就是出自神應許必成的。
- 眾星能否寓意解釋為天上的種子,即喻指日後的真信徒?由(羅 4:16-17)似乎是應驗此意。但字面意指他的後裔眾多,是不能否定的。
4、(創 15:6)
- 大多數釋經者重視本節因信稱義的結果,由羅馬書中印證之,但對於相信的內容不多探討。
- 亞伯蘭相信雅威所說,得後裔不是出自他能力所及,而是神必然使之成就,此正如耶穌所說:「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也是如保羅見證:「我的恩典對你而言足夠了,因為能力在軟弱上才顯為成全。」(林後 12:9),因此保羅說:「因著信心不軟弱後,他細察自己身體已死,⋯⋯撒拉子宮死絕,但達到神應許之事上,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反倒因信變剛強,將榮耀歸神,且充滿信念:⋯⋯必有大軍之能去作成。」(羅 4:19-21)。
- 因信稱義的重點在於,亞伯蘭信神所應許的必然成就,而這應許成就一方面非其肉體能力所能成,另一方面又是必然藉他們夫妻身體成全。保羅引證此事證,是在說明人能成為律法的遵行事,是出自相同模式而成就,而非單是相信就達成救恩,完成美福的應許。
4、(創 15:7)
- 雅威自我啟示「我、雅威,是⋯⋯」,這是聖經首次,神對人的自我介紹,但格式與第一節「我,盾牌⋯⋯」一致。
- 此為本次異象的第二部分啟示的開始,啟示的套句在(出 6:2-8)中再三出現,強調雅威必守祂與列祖之約,賜迦南為其產業的應許。
- 因此本套句不在於啟示神的神格,或強調祂的本質(即有學者強調「我是我所是」之意),而在於對產業應許的保證,是對於(創 12:7; 13:14-17)的再保證。
5、(創 15:8-9)
- 亞伯蘭的求問不是出於不信,而是一種確認。雅威以獻祭回應他的確認,五種祭牲都是按潔淨條例對祭牲的要求。獻祭作為立約,在(創 8-9 章)挪亞出方舟的經文中已出現,本次只是由雅威主動指示,以回應亞伯蘭的要求。
6、(創 15:10-11)
- 亞伯蘭的動作證明他知道立約程序,也知道不容立約被打斷。獵鳥下來是象徵手法,獵鳥為不潔淨動物,喻指撒但阻止神人之約,然而亞伯蘭主動驅逐,表明他看重這約,不容他人破壞。這是信心的行動,即因信稱義的證據,也是雅各書強調的行為稱義。
7、(創 15:12-21)
正如結構分析,以重覆手法表達立約完成前,雙重的考驗。
a、兩次描寫太陽正走去(12, 17)
- 此亦是象徵手法,表達時間流逝中,立約卻未完成,在這等候期中,產生兩種現象,兩種意涵:第一種現象。
- 立約對象:由亞伯蘭傳遞到他的嗣子。
- 立約的代價:苦難,(12)亞伯蘭的死亡、害怕、黑暗,(13)他的嗣子成為寄人籬下如奴僕受苦待。
- 立約的保證:轉危為安,(15)亞伯蘭平安、美好白髮而歿,(14, 16)子嗣得伸冤,回歸應許地。
b、第二種現象:立約的成就。
- 時候的滿足:需要四百年,需要等候罪孽完整。審判是公義的,無論對任何人,神的報復都按相同法則,故而給亞摩利人四百年,而非如對所多瑪、蛾摩拉般的立即審判。因亞摩利人現在善待亞伯蘭,正如日後埃及人起先也是善待雅各家族。(17)「成為濃黑了」即表完全日落,時候滿足。
- 割約(切約)過程:和(出 24:5-8)與以色列人立約相似,切成兩半的祭牲如那血分成兩半,冒煙的火爐和燒著火把經過,如血灑在壇上也灑在百姓身上。有學者解釋此過程的意義:
- ①起誓的儀式,在血、死亡、痛苦面前決志,必然遵守契約條款。
- ②切成兩半的祭牲指立約雙方,從中經過表雙方一致和解。
- 因此如同(出 24 章)立約是經歷為奴痛苦,且出埃及時須付出的血價(出 12 章),神與亞伯蘭立約也是由(創 12-14 章)亞伯蘭的眾多考驗中付出了代價後才有。
- 違約的例證則由(耶 34:6-22)呈現,都提及釋奴、牛犢切半,最終卻違約,神使之被擄,失去迦南產業,正是本章得迦南產業的反證。
c、十族之地:從埃及河直到那大河。
- 聖經其他多處談及應許之地和佔據的族群名單,記載內容和用詞都有所不同,有學者統計提及族群十七個,地點則大致由哈馬口到埃及小河(或乾河)為界。這些內容都比約書亞記以色列最終奪占的地業和滅絕的族群為多,在以色列歷史和現今以色列人的觀點,從未與本處啟示內寫信相符。因此本地域和族群數是否另有隱喻,以十為數,表示「完全」之意,而埃及與兩河流域,表示人類文明的極致,或許最終應驗是在基督的國度中。
commentary/gen/gen_c15v1_c15v21_20230708.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5 -0500 Thu. (9 個月前) 由 1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