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gen:gen_c14v1_c14v24_20230617
目錄表
《創世記》14 章(創 14:1-24)
講論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612; 講解日期:20230617;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14:1-24.
壹、結構分析
(創 14:1-15:21)結構分析
- A、(14:1-12)四王掠奪河東諸王
- B、(14:13-16)亞伯蘭得勝四王
- C、(14:17-24)亞伯蘭獻給麥基洗德,不從所多瑪王得福
- D、(15:1-6)雅威應許亞伯蘭後裔
- C’、(15:7-10)雅威賜福,亞伯蘭獻祭給雅威,
- B’、(15:11-16)雅威向亞伯蘭應許得勝埃及
- A’、(15:17-21)應許亞伯蘭後裔得河西地
(創 14:1-24)結構分析(參見《舊約經文之美》)
- A、(1-4)諸王結盟與背約
- B、(5-7)四王的攻擊殺戮
- C、(8-11)所多瑪王等盟王出來擺陣,戰敗逃亡
- D、(12)羅得被擄
- E、(13)亞伯蘭被告知消息
- F、(14)亞伯蘭帶僕人追趕
- E’、(15)亞伯蘭擊敗四王
- D’、(16)亞伯蘭帶回羅得和其他
- C’、(17)所多瑪王出來迎接,在亞伯蘭戰勝後
- B’、(18-20)和平王帶來祝福
- A’、(21-24)亞伯蘭拒絕從所多瑪王得利
貳、靈意解經的原則,應當謹慎且必須有所根據
以黃迦勒的《創世記註解》為例,其採取「靈意解經」方式,內容摘錄如下:
* (創 14:1-2)四王指黑暗權勢、偶像世界;五王指罪惡權勢。
* (創 14:4)罪惡世界服在黑暗權勢之下。
* (創 14:5-7)屬肉體者敗在黑暗權勢;以亞瑪力人為代表,象徵靈與肉相爭(加 6:17)。
* (創 14:12)羅得代表失敗的信徒被擄。
* (創 14:13)神眷顧屬祂的羅得。
* (創 14:14)「318」數字是以利以謝希伯來字母的數目,意指神是我的幫助,參(創 15:2),表示亞伯蘭是憑神幫助追擊仇敵。
* (創 14:17)基大老瑪:吼叫的獅子(彼前 5:8);所多瑪王:狡猾的蛇(創 3:1)。
* (創 14:18)麥基洗德,預表基督;餅與酒預表屬靈生命的供應;出現時機在魔鬼(所多瑪王)笑臉迷惑亞伯蘭時。
* (創 14:19)天地的主表掌管一切財富;至高的神表高於一切權勢。
* (創 14:20)獻十分之一表得勝是出於大祭司(麥基洗德)的代禱。
* (創 14:24)
* a、信徒從神領受信心與恩典的大小不同(羅 12:3; 弗 4:7)。
* b、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林前 7:17)。
* c、不可將自己行事為人的準則,加諸別人身上(羅 14:1-6)。
評語:
- 以上的解經內容,沒有聖經明確的依據,因此顯得過於牽強。
- 靈意解經的原則,應當有所根據,謹慎為之,避免隨意發揮,以免偏離經文本意。
參、經文詮釋
兩場截然不同戰役的記載。
一、(創 14:1-12)四王與五王的戰役
A、描寫的結構分析
(創 14:1-12)對等結構分析
- A、(1-3)四王興起戰事對五王
- B、(4-7)戰爭的事由與戰事推進
- A’、(8-9)五王出來擺陣對四王
- B’、(10-12)戰爭的結果與後遺
說明
- AA’:相似用詞「製作戰爭」與「擺陣戰爭」
- BB’:重複兩次的主要動詞「擊打」與「逃跑和奪走」
B、描寫上的特殊的意義
1、特殊性
a、得勝的四位國王和戰敗的五位國王,他們的名字僅此出現,考古文獻也都沒有相對應的歷史人物。
沿路擊敗的六種族群,在其他以色列得應許地時,也是會面臨爭戰的對象,且有些是巨人族(亞衲人),參(申 2:10-20)。
b、罕見地名用詞,僅於本處出現
以下地名用詞,僅於此處經文出現,未見於他處:
- 西訂(創 14:3, 8, 10)、
- 亞特律·加寧(創 14:5)、
- 哈麥(創 14:5)、
- 沙微·基列亭(創 14:5)、
- 伊勒·巴蘭(創 14:6)、
- 安·密巴(創 14:7)。
c、其他罕見用詞
- 哈洗遜·他瑪(創 14:7),另出現於(代下 20:2);
- 瀝青(創 14:10),另出現於(創 11:3; 出 2:3),《和合本》譯作「石漆」。
d、四王出征記載內容,按文意共打勝七場(按地點)
- 麥基洗德祝福亞伯蘭兩句話,也各別用了七個字詞。
- 「財物」(H7399)出現五次(創 14:11, 12, 16a,16b, 21),再加上(創 12:5; 13:6)兩次,財物是亞伯蘭和羅得分隔的主因,在本章也再次成為主要標的物。
e、有許多對地點的補充說明
- ⅰ、比拉王她就是瑣珥(創 14:2, 8);
- ⅱ、那西訂山谷,就是那鹽海(創 14:3);
- ⅲ、直到伊勒巴蘭,就是在那曠野旁的(創 14:6);
- ⅳ、安密巴,就是加低斯(創 14:7);
- ⅴ、直到何把,就是在大馬色往北的(創 14:15);
- ⅵ、沙微山谷,就是那王谷(創 14:17)。
2、意義性
a、缺少其他文獻佐證
- 學者無法從歷史考證中找到相關資料,以佐證本章四王與五王所發生爭戰的證據,且兩河流域的四王在歷史中也從無結盟的記載,就其諸國族疆界版圖跨度太大,要聯盟也相當不易。
- 迦南五王除聖經之外,也未在其他文獻出現過,都沒有確實文件的佐證,因此外證部分無法實際知道本章大約在西元前兩千年前的一場古文明戰役,是真實發生過。然而兩河流域至埃及之間通商的王道路線,卻佐證四王爭戰的路線,恰好呈現戰爭的背後主因,是為奪得通商的主動權,因此推測,經濟利益可能是發動戰爭的原因。
b、「七」數描寫法,雅威賜與
- 正如七場戰事、七字祝福詞、七次財物,表明四王與五王爭財物,而真正財物是由至高者雅威神所賜與,亞伯蘭已由和羅得爭財物中脫離,不再以人給予的財物視為福分。
c、寫作年代及目的
- 由地點的諸多補充說明,和「但」地點的出現(創 14:14)——據(書 19:47)是由「利善」改名為「但」——都證明此內容寫作的時期是屬較晚期作品,乃引用早期資料寫作而成。
- 寫作的目的,由(創 12-22 章)中,唯有本章未記雅威說話或啟示,一方面可說本章是與下章相連的故事主題,另一方面也要凸顯始祖戰勝四王,而四王戰勝迦南諸族;而(創 15 章)應許亞伯蘭後裔要得應許地,也必要勝過迦南諸族。此寫作目的和五經一貫目的相符,可由《申命記》結束前摩西之言中得到佐證。
d、「結盟」(H2266)
- 原意「連接」,用於國族之間可指聯合、同盟,如(代下 20:35, 36, 37; 但 11:6, 23)。
- 本詞與亞伯蘭居住地「希伯崙」(H2275)同字根,同有結交、聯合之意。
- 相似詞「盟約」(H1285)(創 14:13)用於亞伯蘭和他居住地的四圍群族。
e、「背叛」(H4775)
- 用於指在下者對在上者的反抗、背約,對於雅威或對於強國,在宗教上或對於宗主國的背叛。
- 經文在兩個不同團體上(四王或五王,對比亞伯蘭和希伯崙原住民),都強調他們彼此之間的結盟爭戰,而對抗亞伯蘭者等同咒詛他的,與他結盟的等同祝福他的,按雅威對亞伯蘭祝福詞,本次戰事正好應驗之。因此與誰相交、結合,成為主要區分得福或得禍之因。
- 羅得與亞伯蘭分離,卻與所多瑪結合,成為得禍主因。幔利等人與亞伯蘭結盟,終得他們當得之分。
- 亞伯蘭在本章中,成為神評判的標的物。
二、(創 14:13-24)亞伯蘭的得勝之役
A、描寫上的結構分析
(創 14:13-24)結構分析
- A、(13)幔利、以實各、亞乃他們與亞伯蘭是盟約者。
- B、(14-16)亞伯蘭聽見兄弟被擄,追趕攻擊帶回一切財物和羅得
- C、(17)所多瑪王出來且迎接他,在他擊打基大老瑪與諸王之後
- D、(18-20)麥基洗德撒冷王帶來餅與酒,祝福亞伯蘭
- C’、(21)所多瑪王對亞伯蘭說:把那性命給我,財物請你拿去
- B’、(22-23)我曾對雅威神起誓說:絕不從屬你的一切中拿去
- A’、(24)我同行的亞乃、以實各、幔利,讓他們拿走他們的分
B、描寫上的特殊用詞意義
1、特殊用詞
- a、(創 14:13)「亞伯蘭、希伯來人」對比「幔利、以實各、亞乃、亞摩利人、亞伯蘭盟約之主」
- 「希伯來」原指「穿越過來的外人,非原住民」。「亞摩利」由(創 15:16)可知是當地的原住民。他們是亞伯蘭盟約的主人(H1167):由雙方背景可知,亞伯蘭是寄居者,雙方用盟約結合,等同他們善待亞伯蘭。
- b、(創 14:14-16)亞伯蘭聽見兄弟被擄,作者以七個主動詞描寫亞伯蘭的行動:「傾盡」、「追趕」、「分隊」、「擊打」、「追趕」、「歸返」、「歸返」。針對戰事記載只強調兩件,一是亞伯蘭家中生養的精練者人數,卻是未記他的盟友參戰的人數;二是戰術的方式,夜間分隊攻擊,也只強調亞伯蘭自己和他的奴僕出擊,同樣未記盟友如何參戰。作者將戰事的成果都歸在亞伯蘭身上,卻在分享戰果時,亞伯蘭不取分毫,盟友反得其分配。
- c、(創 14:17-18)兩個王出來迎接亞伯蘭,「所多瑪王空手出來」,未再多記內容去介紹;
- 「撒冷王帶餅和酒」,可供應戰後勇士的需求,記其名和身分。
- 「麥基洗德」一詞為組合詞,由「王」和「公義」合成,除本處外,另只見於(詩 110:4)。
- 「至高者神的祭司」:全聖經僅此一次出現;
- 「至高者神」出現於(創 14:19, 20, 22; 詩 47:2; 57:2; 78:35, 56);
- 「至高者雅威」則出現於(詩 7:17; 97:9)。
- 「至高者」之意,一指神的至高無上,是諸神的至高者;另一指至高的主權,是相對出現的「諸天與地的買贖(擁有)者」之意。
- 「祭司」一詞也是首次出現,指調停宗教事物者《BDB》,以僕人身分服事者《TWOT》,原先可能非專用詞,後來專用於雅威事奉者身上。
- d、(創 14:19-20)麥基洗德的祝福詞,兩句各用七個字詞組成的詩句,詩詞產生兩組對比:
- 首先「亞伯蘭當被至高者神說好話」對比「至高者神當被說好話」;
- 其次「諸天與地的買贖者」對比「就是祂使你眾仇敵無法從從你手中逃脫的」。(以上均為原文直譯方式呈現)
- e、(創 14:20)「他從所有中給他十分之一」,經文雖未直接寫明「所有」是哪一範疇,然而由(創 14:16)「他歸返那財物的所有」一句中,應指奪回之擄物,這事日後也成為(民 18:21-32)「獻十分之一為舉祭」的歷史依據,參照(民 31 章)。
- f、(創 14:22-24)亞伯蘭回答所多瑪王的話,也呈現兩組對比:
- 首先「亞伯蘭向天地的擁有者舉手」,對比「免得所多瑪王說:我使亞伯蘭富足」;
- 其次「亞伯蘭決不取分毫」,對比「參戰的少年僕役吃的,和盟友取的分」。
2、意義
- a、何為弟兄?
- 本段將亞伯蘭、羅得視為弟兄,正如幔利和以實各、亞乃是弟兄。兩個不同群體的弟兄,經文分得清楚。亞伯蘭是希伯來人,一個外來者,為弟兄受難而興起拯救。
- 幔利他們是亞摩利人,當地土著,土地占有所有權者,因著盟約出戰,但仍以需享有戰利品而戰。
- 居住地是「希伯崙」(創 13:18)意即「聯合」,加上(創 14:13)「盟約者」一詞,將兩下合而為一,表明以色列人是可以和外邦人聯合的,只要這約是符合神旨意的。正如耶穌對何為鄰舍的解釋,同有律法書而遵行者,雖非同族,也是弟兄,因同有一個約,即神的律法。
- b、何為獎賞?
- 經文記載,將爭戰得勝歸功於亞伯蘭,他的反應、計謀、堅持,也能得勝四王,且無後顧之憂。
- 然而爭戰後的報賞卻是經文的強調點,至高者神的祭司以餅、酒相迎和祝福,是亞伯蘭的安慰和喜悅,而他所回報的十分之一,表明他心中的獎賞是神的賜福。
- 相對於所多瑪王給予的財物,不再是他所追求的,由(創 13:13)惡人的禮物是義人所厭惡的。
- (創 15:1-6)神再次確認後裔是從他肚腹出來的,(創 15:7-21)確認產業的範圍和得著的時期,正如新約的真實獎賞:基督和神國,都有明確指示,不再是像先前的模糊不清了。
- c、麥基洗德之其人和其言(創 14:17-20)
- ⅰ、其人名為「公義之王」(麥基洗德),又名「和平之王」(撒冷王),住在沙微山谷(王山谷)。
- 「公義」常與審判連接(利 19:15),律法指明是透過審判官執行(申 1:16),而「王」乃是最大審判官,因此「公義」與「王」密切相關。
- 「和平(和睦)」是透過彌平不公平、虧缺、損傷而來,就須付出相對代價取得諒解,在對人(出 21-22 章)之「約書」中,和對聖物(利 5:16)、對神(申 23:21)上,都是一樣的法則要求。
- 公義與和平看似兩個極端,實際的運作執行卻是一致的,都是經由律法的標準,以審判求得結果。兩者均非空口白話而得,而是真實代價的結果。
- ⅱ、麥基洗德其言將亞伯蘭抬高到與神相似,同是「受稱頌者」(原文為「屈膝、祝福」的普通被動分詞),此用法如同(啟 4-5 章)「羔羊與主神均同受稱頌」類似描述。但其言對神的描述用詞更精彩:
- 一是「至高者神」(或譯:至高的神),此語在考古中被發現普遍用於迦南萬神殿中的首領(巴力的父親),在亞伯蘭口中卻是指雅威(創 14:22)。
- 二是「諸天與地的買贖者」(買贖者原文為購買、取得的普通主動分詞),此組合詞僅出現於本處(創 14:19, 22),根據(箴 8:22)以「雅威的創造」對等於「買贖」,故此意指「天地的擁有者」,此與「基督用其性命買贖信徒」之用法相同。
- 三是「交付你仇敵在你手中的」此組合詞亦僅出現於本處,表明「亞伯蘭得勝是出自這位天地的擁有者之旨意」,此與「基督何以得勝撒但那惡者」的背後因由相同。
- ⅲ、由麥基洗德祝福詞,幾乎都與日後基督的事蹟相聯結,成為最大的預言詞,因此(詩 76:2)將撒冷等同於錫安,(詩 110:4)預言彌賽亞的祭司等次是其最大賞賜。基督成為羔羊坐在神寶座右邊,基督成為羔羊以其血買贖成就主神旨意(打開書卷、解除印記),都在麥基洗德預言中,因此《希伯來書》作者在(來 5:6-7:17)十處經文中引證基督就是麥基洗得的應驗者。
- d、敬虔者亞伯蘭(創 14:20b-24)
- ⅰ、首位獻十分之一者:
- 按當代習俗,人需向君主獻十分之一,另按摩西律法,人當向祭司利未人獻十分之一,表達以色列民以雅威為其主神。因此,獻十分之一,代表奉獻者向其認定的主宰,執行必要的責任。亞伯蘭爭戰得勝時,未記有得任何神明助力,但當麥基洗得帶餅酒出來時,且以至高者神之名祝福之,他就明白,使他以少勝多的,是出自這位天地主宰,因此向祂的祭司獻十分之一,是理所當然的。
- ⅱ、他向所多瑪王回答之語,可分成三個層面:
- 一是藉由麥基洗德之言,他確認那位向他呼召、啟示者是誰,且以祂為起誓對象。即表示這是一種信仰的宣告,宣告他所敬拜的雅威,是神、是至高者、是天地的買贖(創造、擁有)者。
- 二是表明今世財富的得著,不是藉由地上掌權者而得。他不再如過去在埃及時那般,從掌權者法老得著財富。且從他口中之言也表明,他與所多瑪王沒有任何關係,免得惡者誇口。
- 三是他人已消耗的(年輕人所吃掉的),亞伯蘭不負責賠償,且按習俗本當得的分,其他同盟出力者得擄物,仍需交付他們。亞伯蘭不是站在得勝者角度談擄物,否則所擄回的人與物都可成為他所有,而他是站在拯救者與幫助者角度,表明這不過是履行雅威神所託付的責任,為救回他的弟兄,而非占有弟兄的所有。至於他人的權益,他無權代替他們作決定放棄,故仍按常理行之。
肆、結語
一、要選擇成為哪一種義人,是羅得還是亞伯蘭?
A、義人羅得
- 他在惡人中獨善其身,他追求個人財富自由(聖經中從未禁止此權力),他寧願與兄弟分隔,與惡人同居,好似可以拯救一些惡人,卻因惡人得到惡報而蒙受連累,這在本章(創 14 章)是第一次記載,而(創 19 章)是第二次記載,但他仍不改其志。
B、義人亞伯蘭
- 他言明與惡人無分,他追求來自神的祝福,而非來自地上掌權者的給予;他向神的祭司獻十分之一;他與鄰舍同盟且顧念其權益,卻不沾染其俗,成為真正的敬虔者;他不像羅得急於融入當地,反而是如同從巴比倫逃脫者。
- 他稱為一個「希伯來人」,此詞意指「外出者」,與當地無分,等同「寄居者」,可稱為「難民」、「被逐離家鄉者」、也有學者指「越過邊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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