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路加福音》(22章)、第廿二講

  經文:(路 Luk 22:01-22:71)、時間:2013-05-18 安息日。

  上一篇 luk 21、 下一篇 luk 23

  以下的播放列表可能包含更大的範圍,因此請根據您的需要,自由選擇播放。\\可根據名稱中的用詞,識別出不同的內容類型,例如:講解(人名縮寫)、禱告(pray)、讚美詩(hymn)、討論(discuss)等。

  :commentary:luk


《路加福音》講章廿二、LYX

22:1~23:50經文架構分析

路加在描述耶穌最後一日的方式,一方面他比其他福音書多添加一些獨有資料,但也刻意刪減一些福音書共有的資料,另一方面他使用對比反差法來記載,使本段落整體架構在初步閱讀時,難以看出其架構模式,但是在詳加比較前後經文所特意添加內容後,可以察覺作者的安排,是特意凸顯對比效果。

經文特點分析

首先路加添加之獨有資料如下:(比較不重要的細節未列入)

經文對比

經文對比反差如下:

A(22:1~13) A*(23:44~56)
除酵節期預備逾越筵席 安息日的預備、預備香料香膏
祭司長和守殿官歡喜 眾人看見而捶胸
宰殺逾越羔羊 擺上耶穌的靈(如食物擺上)
猶大:撒旦進入 約瑟:善良與公義之人
  加略人(猶大地之一城)   猶大亞利馬太城人
  交付耶穌者   沒有附從眾人所謀所為
  出自十二數   素常盼望神國者
看阿(10)、跟隨(10) 看阿(50)、一同跟隨(49)
 
B(22:14~38) B*(23:26~43)
門徒分杯 兵拈鬮分衣服
血為你們流出(19、20) 為自己拯救(35、37、39)
記念我(19) 記念我(42)
我父賜國(29)、在我國中吃喝(30) 你進入你國(42)、同我在樂園(43)
使徒同坐席 利奈人西門代背十字架
被列在罪犯之中 罪犯被釘刑
 
C(22:39~53)   C*(23:1~25)
神的意思(42) 他們的意思(25)
交付(48) 交付(25)
如強盜被抓(52) 釋放生亂與兇殺者(19、25)
試誘(40、46) 誤導(2)
黑暗的權勢(53) 希律的權勢(7)
耶穌禱告情況(44) 群眾大聲摧逼情況(23)

  中心信息D段,亦分前後兩段,前段落彼得三次否認主,呼應B段耶穌預言彼得的否認;後段落在公會裡的受審,耶穌說:人子要坐在神權能者的右邊,呼應B*囚犯之一說:你進入你的國。受難的目的在此將兩大內涵表達出來,一是拯救那軟弱者如彼得,一是人子將被升為至高。

  在地點和時間的記載上,特別清楚並都可查證。地點由在耶路撒冷樓房設逾越宴席開始,經歷橄欖山、大祭司宅、公會會議廳、彼拉多總督府、希律王宮、髑髏地止。時間由除酵前一日開始,經歷逾越晚筵、雞鳴、天亮、午正、申初安息日的預備日將結束止。

22:1~13

  1節“除酵的節期就是被稱為逾越節近了”:此說法表明受信者非猶太人,故需說明除酵節又名逾越節。雖然除酵節期有七天,逾越節則是除酵首日夜晚時分,但在猶太人習慣說法,兩者常合併(參可14:1)。

  2節“因他們懼怕人民”:此話是省略說法,太、可都指出是恐怕民間生亂,造成政治風潮,這是公會所不願見到的。因此6節添加“除開群眾去交付他給他們”來說明為何要選在夜晚午夜時分,才去捉拿耶穌。

  3節“撒旦進入猶大”:相似用詞出現於約13:2、27徒5:3。此語似同福音書中多次記載污靈進入占據人裡面,但情況有別。當污靈占據人時,多半表現外觀有許多顛狂行為,耶穌看見會主動逐出污靈,但是現在猶大心中有撒旦,由約13章詳細記錄,耶穌僅一再點醒猶大如本段21~22節,猶大卻絲毫不覺醒。耶穌並未直接逐撒旦,是因猶大心中早已因其貪財而容許罪占據其心,撒旦看似主動進入,實際是猶大迎進撒旦,此情況如同徒五章亞拿尼亞夫妻的貪財一樣。人若不主動認罪、除罪,耶穌也無法拯救自甘墮落者。作者僅簡單記述猶大出賣耶穌的背後因素,却未詳加說明前因後果,目的僅在凸顯耶穌受難背後,有撒旦的計謀因素。1~2節和3~6節之間,太、可都插入哪噠香膏膏主的事件,路加直接省略此事(約翰則將此事提前於耶穌進耶路撒冷之前發生),造成猶大賣主理由是撒旦進入主因,此寫作方式形成耶穌受難是直接源於撒旦。呼應4:1、13魔鬼試探的記載方式,是為對映創三章始祖犯罪由來,但耶穌的死非出於他犯罪,與始祖不同,而是仇敵直接攻擊的結果,造成在神面前的審判,仇敵有了罪責,以致保羅說耶穌的死是定罪了那罪(即指撒旦被定罪)。

  4~6節才將猶大賣主是為了銀子的理由寫出,則撒旦是主謀而猶大是從犯,耶穌才會在筵席中提醒猶大,否則耶穌不會一再給他機會悔改,正如耶穌從未對要殺他的公會成員,給予警戒他們一般。

  7節和可14:12一樣,再次說明除酵日子就是必須宰殺逾越(羔羊),此律法規定對非猶太人是不熟悉的。和馬可一樣,作者在解釋耶穌於晚筵上的教導,就如同羔羊被宰是一樣的。有論者以為耶穌要應驗逾越羔羊被宰殺的時間點,以致推斷耶穌過逾越晚筵是提早一日(他們由約翰福音推斷而來),才符合聖經預言。此推斷過於武斷,耶穌是要應驗逾越羔羊,但應驗的模式却非死板的。一則猶太人在耶穌時期並無提前守節的習俗和相關記載,耶穌遵守律法規定,比他去符合宰殺羔羊時間點更為重要。否則他就不是無殘疾的羔羊,而是已違反律法的罪人,怎能成為贖罪羔羊?二則應驗逾越羔羊的模式,由晚筵中耶穌立新約的話中,,更符合神救贖的預言,晚筵中的餅杯含意已滿足逾越羔羊被宰殺的意義,在此時耶穌已視自身如逾越羔羊了,他已應驗神的安排。

  8節作者將太、可中門徒主動詢問守節慶的預備,變成耶穌主動吩咐門徒去預備守節。此次序的變動,由13節門徒所經歷正如耶穌對他們說的作呼應,則經文將預備的事,前後都掌握在耶穌手中,是為對比1~6節公會與撒旦為殺耶穌所作的預備。仇敵能夠主動謀取惡計,耶穌同樣主動謀求遵行神良善美好的節慶,並應驗神的拯救大計。

  2、4節兩次“怎樣殺掉”、“怎樣交付”,同樣9、11節兩次“你願意在那裡”、“客房在那裡”。同是用兩個疑問代名詞,一表方法一表地點,讓兩起事件的謀略成呼應關係。

  三福音書都為解釋何以耶穌知道逾越客房已事先預備了,而只記下看似神奇的預備模式。此故意省略不記,是正為呼應公會的謀殺耶穌方式,看似隱密無人知悉,却被福音書作者們共同揭露。整件殺耶穌的事,都在耶穌所預計之中,耶穌不是出於無知而被謀殺,他早在事件發生前,透過神已經預先知道此事。

22:14~38經文架構分析

22:14~18

  路加編排逾越筵席中耶穌的說話內容和次序,與太、可、約三卷有很大不同之處,一是路加舉杯兩次,不再吃喝直到成全在神國裡兩次。二是談論賣主的話是在飯後才說,太、可在飯前說的,約翰是在飯中說的。三是15~16節是作者獨有內容,19b“為了我的紀念”和“為你們”給的、被傾出的,也都是特有用詞。

  就外邦人不知猶太人守逾越節的習俗方式,作者僅概略擇要記載,但已比太、可詳細。舉杯多次(有以為四次,另以為五次)是當時習慣,太、可都只記最後一次舉杯,但路加在逾越筵席開始,即先記耶穌先說了15節“我極其願意一個意願”,此希伯來語法,強烈表達耶穌同門徒共渡節慶的心願,而節慶最大歡樂的象徵在於飲酒,故舉杯代表同受神恩的喜悅。“我去受難以前”,自9:22,13:2,17:25三次預示受難主題,現今已是完成受難最後時刻,耶穌心中最掛念的就是他的門徒,路加在本段落一再強調這主題,由22~23章架構中也顯示此主題的重要性。

  16節“絕不再吃這個,直到在神國裡它被應驗”,它指逾越筵席,它能夠被應驗,代表不再是指物資的吃喝同慶的模式被成全,而是指屬靈意義被成就。此含意使之重回出埃及記逾越設立的源由,是為使選民得以自由事奉神的目的。那轄制選民的法老(罪的代表)被打敗了,選民不再罪下服事這罪,而是服事真神時,才是應驗的真實情形。今日門徒若仍然犯罪服在罪下,不能勝過罪,他就不是完全脫離埃及,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尚未完全應驗在其身上。

  17節“現在要拿取這個,並馬上分給你們自己”,按出12~13章逾越食物只有羔羊、無酵餅、苦菜三項,日後以色列人到迦南地,才在逾越筵席中加入葡萄酒,它代表神恩福的諸項含意,一般在逾越筵席喝四杯酒,首杯在筵席一開始祝禱後即飲用,就是本節耶穌的作法。有論者以為耶穌在晚宴中並未飲用酒,他只是祝禱後就遞給使徒們,自己却沒有喝。此說法一方面為要印證所以為耶穌並非在真正逾越節中舉行晚宴,而是提早一日的說法,一方面是由15節耶穌有極大意願去吃喝,但實際並未食用。這些觀點都是因不了解律法所造成,一生都遵守神律法的耶穌,竟然在最後一日不再遵行律法中節期規定,是不可思議之事。15節按字面意耶穌和使徒一同達成這願望,才有共同為成就神國的事業而彼此傳承下去,耶穌是為這些門徒捨身,在22~23章中也為這些門徒日後得以被堅固,而有一些特別記載耶穌的說話和動作。

  18節再次提16節的事,同太26:29可14:25。提兩次不再吃喝,是作者的強調點,代表耶穌的肉身已不能再同門徒吃喝,此正呼應30節只有在子的國度時再吃喝。屬物資的筵席代表對神救恩的渴望,但在屬天的筵席代表神救恩的成全,耶穌在逾越筵席說出神國成全的應許。

22:19~20

  本段內容相似林前11:24~25,而與其他三福音書有別。擘餅是在猶太傳統第二杯酒之後舉行,福音書雖都未記是無酵餅,但由出十二~十三章清楚指出必然是無酵餅。只是耶穌將它只喻指自己身體,而酒喻指自己的血,這在希伯來聖經中並無相對映的預言,也沒有相似的比喻用法。除約翰福音稍有類似比喻說法(第六章)之外,其他三卷都提及耶穌自己啟示說法,只能視此啟示是耶穌自己獨特解釋,藉由傳統習俗作法中,引證分享救恩的意義。

  “你們當時常行這事以進入我的紀念”,此為路加獨有的吩咐。這事是指擘餅的事,其真實含意有諸多不同解釋,然由19節“擘開並給予”二詞同出現,則擘餅與分享是相連,也可由徒2:46門徒“天天挨家挨戶擘餅,在歡樂和慷慨中分享食物”來理解耶穌吩咐的用意。耶穌不是要改變遵守逾越節的規定,好似有人將晚宴舉行時間,按個人解釋而隨時都可舉行餅杯聚會,此等已過度曲解耶穌的吩咐,也曲解徒2:46的含意。門徒天天擘餅並非指他們天天在過逾越筵席,而是他們遵守耶穌對分享的教導。由林前11:24~25可知,同樣吩咐在領杯上也一樣,則林前將耶穌吩咐帶進於每年逾越筵席中,每年一次的守節也成為對主救恩成全的紀念。(古代飲酒在平民中極少是可以常態性的,能夠餅杯同享的時候,多在特定節慶中才有,林前11章的晚餐不可能是常態性舉行)。

  “這個杯是新約,用我的血,就是替你們被傾出”,新(G2537):原指新穎的、新奇的,有新用、新知、新式之意,但非新有。是對比舊東西而言,比較舊的優越。新約是比較舊約有優越之處的含意,在於它適用的對象更廣,由猶太人推至全人類;適用模式更符合神的心意,由屬肉的立約模式割禮推至屬靈的立約模式聖靈降臨;立約的價值更寶貴,由牛羊血改為無罪人的血。然而與神之約的條款、內容、義務責任、目標都無改變,反而新約是為成全舊約的終極目的一種實踐之路,使原先受制於人屬肉軟弱而不能行之約,現因基督的新約彌補此缺憾,不讓仇敵再有可誇勝之機而重新更立的。

  以己之身和血所立之約,代表耶穌愛門徒至深,才願意以己命替他們。羅五6~11保羅闡明耶穌之言的真義,他將神的愛藉己身捨棄而向我們舉薦。此對應33節耶穌要求彼得日後回頭當堅固弟兄的命令,同是出於神的愛而說的。

22:21~23

  21節比較其他三卷福音,路加所記將猶大也同坐席領受晚筵,而非未曾領取主的餅杯。由此可證明領取餅杯本身,並無神奇功效或與得救相連的儀式聖禮化功能,加爾文由這點而反對天主教和馬丁路德的聖餐觀點,將之排除在得救之外是正確的。耶穌絕非另立一新聖禮取代逾越節慶,他既將屬肉的限制排除,就不能再立屬物質的儀文成為得救的憑據。

  就經文用詞耶穌說話自19至22節,是一完整內容,21和22b兩個“除…之外”(G4133)是作為19~20和22a的補充說明。19~20節耶穌的捨身對賣他者是無分的,而22節人子按所制定而遠去,但賣他者仍是有禍。作者在此明確指出,人子的救恩對故意犯罪仍不悔改者是不相干的。

22:24~30

  23~24節是相連的,23節門徒彼此辯駁誰會作出賣的事,接連24節就造成他們爭論誰是最大的。作者故意將兩事相連,在表達門徒對主的話不明白,以致他們只為自己爭論,對比主是為他們捨命。他們都在爭是誰,這是人的通病,25~27節耶穌回答誰才是較大的,相似內容出現在太20:25~28可10:42~45。28~30節則只有路加才獨有的內容,28節對應15節,29~30節對應16、18節。

  25節“他們的掌權者被稱為恩人”,這是當時羅馬帝國的通俗用法,能夠運用權力者,成為被管轄者的恩人,意為施行權勢者被認為是施恩與人者。在中國帝王時期亦是相同觀念,今日人民對國家領袖亦常有如此造神行動,他們運作權勢時,被認為是施恩惠與人民。

  26節用詞雖與太、可不同,但意義相同。耶穌題出與當代完全相反的觀點,表明人能運用能力權勢,並不表示他就高人一等,可以接受過度的尊崇。從神領受更多恩賜與權力者,就當多為神來服事那幼小軟弱者,是藉由服事來引導而非透過權勢壓制人來帶領群羊。

  27節再以宴席中僕役與坐席者比較,坐席者本大於僕役才能坐席,但耶穌指出他在世是成為僕役服事,而非坐席受人服事。耶穌來並非顛倒生命次序,家庭、社會、國家本有的次序,耶穌不在改變它們,他要改變人內在價值觀。亦即父子、夫婦、主僕的次序是不變的,但改變的是人重新界定如何正確作一位在前者,才是符合神原定次序的目的。(可惜今日歐美已將上述三種次序全部翻轉,不再有神定的次序)。

  28節耶穌認定門徒是同他在磨難中堅持不變者,這是針對一路跟隨他到耶路撒冷而言,而非指最後受難的試驗上。門徒追尋真理而捨棄一切來跟隨主,就這一點他們已高過其他眾人,除猶大改變心志外,其他使徒心志仍是堅持主是要得國的。

  29節主許諾(G1303)門徒一個國度,正如父神已許諾他。許諾一詞是“約”的動詞,原指安排、處置,關身語氣(中動)則指達成協議、許諾、立下遺命之意。20節主既用其血立下新約,現在就能對忠信門徒許下承諾。先有血的傾倒成就約的要求,才有權柄許諾跟隨他到底者福分。門徒能得應許先決條件在於試驗中的堅持,相對耶穌能應許先決條件在於因他用己命立約,以致父已許諾他得國。透過相同模式比較,作者說明16、18節耶穌何以說不再吃喝直到神國來到的意義。

  30節十二使徒設立的原因由本節表明了,他們成為以色列人的標的,正如耶穌成為全人類的標的。真實的審判者是以自己成為審判的準則,當耶穌達到神完全形象代言者,他就按此形象準則審判世人,十二使徒日後也同樣如此,他們就可以按自身所達成的標準來審判以色列人十二支派。只有當十二使徒達到和耶穌一樣的準則時,他們可以同主在國度中吃喝,這應許是大的,也是真實可實現的。

22:31~34

  預言彼得否認主,31~32節為路加獨有,將耶穌原對眾門徒說警訊“要擊打牧人”,變成單對彼得說話,也只記彼得回答主的話,未記眾使徒也這樣說。路加和約翰(13:36~38)一樣,都只專注在彼得受試探上,因彼得是領頭羊,所受攻擊也最大,但這次磨難也訓練彼得日後成為十二使徒的代表。教會中的領先者總是最先受攻擊,若非主的代求誰能站立得住?

  31節“撒旦親自提出要求像篩麥子般篩你們”,此說法如同約伯記一、二章撒旦在神前對約伯的控訴。先前門徒在耶穌的保護傘下,如今耶穌將離去,沒有耶穌的保護看顧保守,門徒面臨撒旦直接的攻擊了。

  32節“但我已為你祈求,為使你的信心不會消逝”,主在神前的代求功效,是使彼得信心不會全然消逝的原因。今日主在天上神的右邊仍然為信眾代求,成為我們在屬靈爭戰中的保護。約伯受試探雖不明白為何受到攻擊,但他總不失去對神的信心,耶穌也期望彼得是像約伯一般。“當你回轉後,要立即堅固你的弟兄們”,前兩句話是彼得無能為力的,屬靈爭戰無可避免,但重要在本句話上。人都可能一時失落,但最重要的是如何快速回轉重新得力。耶穌此言已暗示他將助彼得回轉,此次經驗將成為邸$寶貴的經歷,使他那未經試驗的信心如火煉淨,就能如同耶穌對眾門徒的保護去堅固其他弟兄。

  33~34節彼得未經試驗的信心使他自信滿滿,到死也願意跟隨到底,但耶穌知道這等信心是不可靠的,對彼得預言將否認他,不是要打擊彼得信心,反是要彼得有重新站立的機會。看似無情卻是最真實的愛在其中。

22:35~38

  和上段落一樣,同是最後吩咐,吩咐的原因在於37節耶穌自言關於他自己有一結局。先前都因與主同在,雖有排拒、反對、言論攻擊,但仍有慷慨解囊支持他們生活所需,現在主要離去不再有支持者了,對留下來的使徒們不光是沒有財物上的供應,更多的是未來生命的威脅,耶穌需再次提醒門徒要靈巧適應將來不同的躕處境,才能面對更艱難的服事工作。

  先前差遣的經驗恐怕會成為門徒的束縛,這是人常有的問題。耶穌要門徒先經驗全然依賴神的傳道方式,不需為此預備,這是信心建立的初步,但是環境變遷以致猶太人不再有支持者時,亦當耶穌的死造成大多數猶太人否認他是彌賽亞之時,耶穌又被認定是不法之徒,太少人願意支持門徒繼續傳這道,門徒就必須重新考量如何傳福音的方式。信心的基本模式是不變,但宣傳的模式需改變,若無人接待就不去傳講,豈非失去職責了!

  37節是引用賽53:12“他也同不法者被算定”,這是對耶穌最大的控告,認定耶穌是違背律法之人。猶太人的誤認而排拒耶穌是神所立的基督,造成日後使徒行傳中門徒所到之處被人不斷攻擊,然而今世外邦信眾中雖未如猶太人否認基督是這拿撒勒人耶穌,却同猶太人相同思維,認定耶穌是成全律法之後,讓人不再行律法免得受其控訴有罪。這等人是再次釘耶穌十字架,明明羞辱他(來6:6~8),是控告耶穌使人犯罪而無知覺,是仇敵今日最大詭辯。

  38節門徒的回答讓人訝異,何以至今仍不明白耶穌的話。37節用了兩個同義詞“完成”的動詞(G5155)和名詞(G5056),一引先知之言必實現在耶穌身上,一為自言他有一個結束,這兩句話竟對門徒是無知覺的。作者一再記錄相同情境,在最後一日中耶穌是孤獨而行,無一門徒能與他同行同心,十字架總是個人承受的,但他仍然掛念這批小子。

22:39~53經文架構分析

  兩大段的描寫方式相同,在時間上也相連接(47節),描述的內容遠比太、可、約都簡潔,但仍有作者獨有的用詞和內容。兩段落的中心分別落在耶穌禱告的內容和醫治並禁止門徒武力對抗上。

  43~44節經文鑑別上,有添加本段為伯撒抄本(D)、西乃抄本及較晚期抄本,屬西方經文大都有這兩節;P75、西乃訂正本、梵諦岡抄本(B)、T、W等較早期抄本則無此段。一般學者認為比較可靠的古抄本沒有這兩節經文,但更重要的是若有這兩節內容,造成42節耶穌的禱告意義難以解釋、不連貫,並且由路加在有關耶穌受難的描寫記錄取捨中,他偏重耶穌非軟弱受害者,而是主動面對苦難的勇士。這兩節經文當應視為後人添加,以符合太、可的描寫模式,但是路加却非同兩作者的獨特記載被添加者忽略了。

22:39~46

  39~40節未記太、可的客西馬尼園而記橄欖山,可能客西馬尼一詞為猶太人所熟悉的地方,但不如橄欖山的位置明顯,為外地人所知。。“按習慣”(G1485):表明耶穌每晚都到橄欖山,可由21:37佐證。“當時常禱告不至於進入試探”:路加前後記兩次耶穌的警戒,太、可緊記一次。這點是作者特別強調的,他省略耶穌其他話語,單以本句話作為教導,是一種文章精簡以突出主題方式。

  41~42節只記耶穌遠離門徒獨自禱告,距離門徒約扔一石之遠,却遠比太、可詳細。42節類同太26:39可14:36的意思。“撤去”(G3911):可指帶來、遞給也可指帶開、轉移,由下文內容應指移去。但用這詞有雙關語之意,它表達這杯原是由父而來,現在耶穌在求父將它轉離。“杯”是採用詩75:8賽51:17耶25:15結23:33~34眾先知的用法,此杯代表神對惡人的忿怒之杯,與逾越筵席的福杯相反。因此這句話等同延續賽53:12的含意,是路22:37的再補充說明。他被算為罪犯是因他擔當眾人的罪而飲用此苦杯。

  可14:36用命令句表達請求“阿爸,父阿,萬事在你是有能力的,請從我撤去這杯,但不是我所欲願而是你所欲願”。太26:39用第一類條件據加命令語氣表與事實相符的請求“我父阿,若是有能力,請從我廢去這杯,然而不是照我欲願而是照你欲願”。路22:42句型同馬太:“父阿,若是你願意從我撤去這杯,然而不是成就我的情願而當是你的”。呼叫的名稱路加最精簡,但用詞上用兩個相似却又略有區別的意願詞,一為願意(G1014):由於意志上的意願,一為情願(G2307):由於情感上的意願。則不論是出於意志或情感,耶穌都求順服神的而非按自己所願的,它們代表耶穌不光身體上的擺上(22:19~20),更是他心靈的擺上(23:46),這成為日後殉道者的模範。

  45節“他發現他們睡著了,由於憂愁”, 太、可只提耶穌自身的憂愁,而門徒睡著是因他們身體困倦,但路加不言耶穌憂愁反說門徒憂愁。他未提門徒心靈熱切甘願,肉體卻軟弱,却說門徒的苦楚憂心,這在強調門徒並未與主同心之意。其整體含意同太、可的描述本次禱告的情境,然而由本節也再次證明耶穌的禱告,作者並未提及耶穌軟弱的一面,反是門徒軟弱了。

  46節“為何持續睡著,當起來繼續禱告,免得你們進入試探”,耶穌既知無法再像以前能隨時提醒門徒,則門徒只能靠自己不斷來到神面前求保守,這是他們必須學習長大成熟的路,耶穌無法代替之。不能在禱告上得勝肉體,光有屬神知識也無能對抗撒旦所設下的諸般迷惑。

22:47~53

  48~49、51、53b節是路加獨有的記載內容,由這三段經文可以再次表達耶穌對於他自身被捉拿的事早已清楚的,,他自知不經歷這些事,撒旦就不能被控訴,只有撒旦自認為其權勢已勝過神的計劃時,才是神反轉而得以定罪之。

  48節“猶大,你用親吻出賣人子”,本句話是直述句而非疑問句,是直接控訴猶大的犯罪,但並未能制止猶大的惡行,人若執意犯罪,神都無法制止,如同始祖犯罪一樣。太、可都提到親吻為記號是猶大自己提出的,路加未記,反記耶穌口中說出這事,表示事件的發生都掌握在耶穌的手中。

  49節“圍着他的人看見將存有的事,就說”,往往人只看外在顯明的事,而無法看見內在背後隱藏的事,就會急於對付眼前臨到的事,而忽略在神前尋求等候。血氣之勇的發生就是由此而來,門徒就是最佳事證。此正是耶穌和門徒的差異處,51節“你們任隨他們直到這地步罷”,耶穌所看見的,正是門徒所未能看見的。

  “親自摸那耳朵而醫治他”,用刀是人的方法,却不能成就神的計謀,於神的工作無益,脫離難處不能成為在神的計謀中的目的,接受神的安排才是人經歷苦難的目的。主的順服與彼得的反抗,看似彼得比主強壯有力,勇敢面對挑戰,但由下段經文主的回轉注視和彼得的回想與痛哭,就清楚表明何者才是真正的勇者。剛強壯膽是去對付惡者的蓄意攻擊,而非對付那無知的附從者,大祭司的僕人被傷害,看似罪有應得,但主的醫治在證明他的盲從並未罪及受如此傷害。罪與罰當相符才是律法原則,主在最後時刻仍然堅守這道。

  53節“但這是你們的時候和黑暗的權勢”,“時候”一詞太23次可12次路16次約26次,四福音占這詞總使用次數70%以上,特別強調時間的決定和記載,一是為對於事件發生的決定權在於誰,一是為對於事件發生的可靠性記錄,此兩種模式是福音書作者一再重視的。作為成全神律法者,耶穌必要符合這兩項要點:誰來決定事件的成就時刻,以及事件本身意義的真實性。時候的決定權在於父神,耶穌在世時一再提及,乃至他何時再臨都是父神決定而應驗。遵守律法者必然理解時間不按人的權能而定,掌握時間者才是掌握生命者,而只有一位才是真正掌握者:雅威神,連基督都要服在其下。現在耶穌知道父神將時間給予控告者,他們能決定生命的存與沒,但此黑暗權勢只是一時,神使耶穌復活成為從黑暗權勢轉向神(徒26:18),信眾從黑暗權勢遷移到愛子國度(西1:13)是必然的事。

22:53~71

  在時間和地點上路加是福音書中最注意的,首先耶穌受審的地點,先被帶到大祭司宅等候,直到天亮才帶到公會受審,這符合當時公會審判禁止夜間審問的規定。其次時間上彼時三次否認,間隔一小時以上,只有路加才記載。彼得三次否認是四福音書中少數共有的記載,約翰最詳細,仿佛作者是親自看見彼得三次否認的經過,路加其次,他多添加主轉身注視彼得的內容。主轉身注視類似約1:38對跟隨他的門徒一樣,有特別目的的一個身體動作,在此耶穌未說話,卻記彼得想起主的話。

  59節“憑著真實,這人也是同他一起,因他也是加利利人”,這是一種猶太人類似起誓的說法,參太22:16可5:13路4:25,20:21徒4:27,10:34,表示所說的為真。對比彼得三次說話(我不曉得兩次,我不是一次),他是全盤否認與耶穌的關係。正如主變餅給五千人吃飽的意義是重要的教導主題,彼得的否認也是福音書共同強調的主題,且這主題更顯重要,是福音的本質,就是罪人得蒙悔改赦罪的主題。一位聽見主且被呼召來跟隨,並已放下一切的跟隨者,他更需要主的憐憫和關愛,不是他平時表現像似剛強者就不需蒙憐愛。彼得否認主是撒旦的篩選,他並非犯至於死的罪,正如耶穌所說:否認他尚得赦免,但要挽回這等陷入軟弱的人,只有透過更大的寬容和等候才能再次得着。作者藉由耶穌的身體語言,表達無限關愛,並不再需要更多勸慰詞,而是瞭解並體諒的同在,才是擔負起弟兄重擔,以填滿基督的律法(加6:2)。

  63~65節作者將猶太公會的審判和耶穌受辱兩事的次序,與太、可顛倒,先記耶穌受辱再記公會審判內容。這是因為作者將耶穌受審,以三次分別記載方式呈現,首先是22:54~65在大祭司宅,其次22:66~71在公會中,最後23:1~25在彼拉多手中。太、可都將前兩次併成一事,但路加將之清楚分開,以顯示猶太人未審先判的惡劣。在大祭司宅中的侮辱是報私仇,是針對50節大祭司僕人受傷事件的回應。

  67~70節兩次對話,問兩個問題,“若你是那基督”(67節)、“所以你是神的那兒子”(70節),但是太、可都合併成一個問題。路加第二個問題按希臘文是直述句而非疑問句,則第二次對話就非如和合本譯法,而是由第一次對話耶穌最後一句(69節)所引申出的結論,公會的結論耶穌贊同了。此記載方式省略其他控告內容(如太、可所記),將審判焦點專注在耶穌的身分上,正如彼拉多對耶穌的審問是一樣的(23:3),就成為作者對讀者的見證,公會認定耶穌是神的兒子,彼拉多認定耶穌是猶太人的王,而定罪於耶穌,耶穌對這兩項的說詞作者以相似用詞“你們說:我是”(22:70)、“你說的”(23:3)。按希臘文文意可視為耶穌是回答“是的”,則經文的意義需由其他地方談話來理解耶穌說他是神子與猶太人王的意義。約翰將此身分的審問提前到約10:22~39中詳細解釋耶穌對這神子的說法,在公會中的受審反而不再記載。要了解耶穌身分的意義僅能從約翰福音內容來理解,對觀福音只在為耶穌作見證他是以基督、神子身分被猶太人棄絕。至於王的身分,同樣在約18:33~37有詳細記載。

  67~68節“若我告訴你們,你們絕不相信;但若我問你們,你們絕不回答”,兩個第三類條件據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此兩句話表明耶穌和公會之間不可能有正確的對話,正如對話双方都已堅持己見時,,對話是無意義的。耶穌深知在公會中不可能有公正的審判,公會成員內心早已有成見,審問成為形式而已,既然双方都理解這點,不如趕快完成手續罷了。由此律法中對審判規定的要求(出23:1~3利19:15~16申1:16~17,16:18~20)全被忽略,公義既不存在,審判失去正當性,作者僅是藉以為耶穌作證,他的受審而死,是成為他能被高升為基督,坐在神權能的右邊的資格審查。“。”神權能的右邊“在希伯來文中指中保地位(詩110:1、4),此中保既是天上大祭司也是神國君王,既為眾神子代求,也審判一切律法的悖逆者。他就成為對不遵守神律法的最終審判者,對堅信守神約者他是天上大祭司守護著他們。


LYX 主講

  三、(39-53),在橄欖山發生兩件事。

  四、(54-71),在大祭司宅中,及在公會中審判。主題:彼得三次否認主。

  (66-71)在《路加福音》中,清楚的分出公會中的審判。這是因為當時明令,公會審判必須在白天時。

  《路加福音》中描寫彼得不認主的情況是獨特的,在其他福音中看不到。強調主耶穌在他將離世前,一心掛念彼得的悔改回轉。

  公會審判時,中心點(69)就算是眾人不信,主耶穌還是要說,他即將要高升。

  (路 23:1-12)彼拉多的審判

  這位希律王是耶穌誕生時的那位大希律王的兒子,故稱為小希律。這位小希律王並沒有審判,只是希望耶穌行神蹟,但耶穌卻不回應他。

  由於查不出耶穌有什麼罪,彼拉多本來要釋放耶穌,但是眾人卻不肯。

經文用詞的分析

  猶大「交出」耶穌;彼拉多「交出」耶穌(24)。

  「黑暗的權勢」、「希律的權勢」。

  (路 23:26-)

  (27-31)《路加福音》獨有。對婦人的安慰。

  三件事:

  「分」:兵丁為衣服拈鬮,分衣服;耶穌先前吩咐,這杯要分著喝。

  「記念」:主令門徒作為記念;犯人求主記念。

  「得國」:門徒爭大;犯人說:「你得國之時……」。

第七段、(路 23:44-56)耶穌的死

  耶穌的死,被眾人、與耶穌熟識的人、從加利利跟來的婦人們看見了。

  安息日「預備」;逾越節「預備」。

  「捶著胸」(哀痛),對比先前的「歡喜」。

  「將我的靈交付、擺上」;「將逾越節羊羔擺上」。

  「約瑟」,來自「猶太亞利馬太城」位於猶大地;「猶大」來自於「加略」位於猶大地。其他門徒多來自加利利地。

  約瑟「沒有附從」;加略人猶大「出賣耶穌」。

關於撒但進入猶大在何時?

  《路加福音》中是在他和祭司長和守殿官商量時;其他福音書則記是在逾越節筵席時。

  儘管時間點看似不一致,但都表明背後的主使者是撒但。

  耶穌的死,要定罪「那個罪」,「那個罪」就是指撒但。這個撒但引誘了第一位亞當,使他犯罪而死,但是第二位亞當(指耶穌)並沒有犯罪,卻也被撒但所殺,因此這撒但被定罪。


(10)男人拿水瓶

  一般是女人或小孩負責打水,而這男人打水是很獨特的記號,讓人可以一眼認出。

  耶穌所說的吩咐,表明了這些都是他主動的安排。

  耶穌應許,將來要給門徒天國的筵席。耶穌是要和跟從他的門徒立約,因為這些門徒常和耶穌一同在磨難中,因此耶穌要將「我的國」賜給他們(28-30)。人若想要得「主的國」,就必須要付出代價,忍受苦難。

聖餐

  猶大還是有領取餅杯,但並不能保證他得生命。《路加福音》如此記載,駁斥了倚靠聖禮得救之「聖禮派」。

====

  人到神前,關注個人得救之事是次要的,首要的應該是關注於神的旨音,先為著神的國、神的義而努力,要為著弟兄姐妹的需要而努力,這樣做的人,就會得到他所需要的,包括個人的得救。

====

  先前門徒被差傳福音,不需要預備,只需要被人接待就好了,但是在耶穌被定為罪犯後,就很難有人願意接待門徒了,因此就要改變成自己要預備。就算沒有人接待、沒有人相信也要去傳。

  談到要拿刀,是在提醒門徒,將來會遭遇逼迫,會有刀兵之事,而不是說真的要用刀來對抗。

(路 Luk 22:43-44)之經文鑑別

  這兩節經文出現於較晚期的「西方經文」,而不存在於較早期的「東方經文」。有許多人和我們都認為這是後人所添加的。

  「這杯撤去」是來自於舊約先知預言。

  「到了這個地步,由他們吧」這是表明,這條路是主耶穌要走的路,也是門徒要走的路。我們既要作主的門徒,就必定要明白必須走這路。

回應與討論

(35-38)之含義

  (參考上文)

這裏有兩把刀,耶穌說:「夠了」(38)

  雙關語,不明白耶穌之意思的情況,已經夠了!

為何要禱告?

  因為有撒但之逼迫對抗,是人所不能夠抵擋的,就需要禱告。先前耶穌還在,作為門徒的保護者,門徒可以跟從,表現得還不錯,但是一旦保護者離開,就無力抵擋,表示他們是軟弱。

  在耶穌被抓這一日,門徒所遇到的情況是與先前三年多的情況截然不同,主耶穌也是要門徒逐漸去明白和適應。

TJD

  「這裏有兩把刀」表示門徒在晚筵中,在主還沒有吩咐之前,門徒就預先藏了兩把刀,他們的心態可想而知。

  耶穌在被抓時,門徒就魯莽的砍人,但耶穌卻是治好那受傷的人。並不像世人所提倡「用武力對抗」來解決問題。

LYH

  耶穌是要人從肉體上、心靈上得飽足。

  「新」約,新是指「更美好的、更優勢的」,對比於先前的「舊」約。

  新約中的寶血是能潔淨人的肉體和內心,而舊約的牛羊血只能潔淨人的肉體。

  要救人,必須要用同樣貴重價值的人,才能拯救。

  舊約律法並沒有被廢掉。

受試驗、磨難

  耶穌要從受苦、試驗中,得以完全。所以若不經過受苦,便不得以完全(來 5:8)。

  耶穌得以完全,才能成為天上的大祭司。他仍在天上為地上的人代求,服事地上的門徒。

  連耶穌都要經過苦難而得以完全,難道門徒不需要經過同樣的歷程嗎?

靠神的靈趕鬼,神的國臨到

  撒但如同壯士,擄獲了許多資財,這些資財代表了許多犯罪的人,被他所奴役。而耶穌如同更強的壯士,將那撒但打敗,救出被擄的人們。

耶穌如何將撒但打敗?如何趕出撒但?

  因為耶穌是一生遵行神的律法,並沒有犯罪。

  耶穌的出生,是藉著聖靈懷孕,並不是經過男女交合所生,因此罪沒有住在他的肉體中。故耶穌被稱為第二個亞當。但是耶穌還是帶有肉體,也有肉體的需要和軟弱,會飢餓、困乏。

耶穌如何保守他的繼承者?

  耶穌深知撒但要除滅他和跟從者,所以他積極主動的安排一切,而不是被動的。

  我們設想,耶穌深愛著猶大,不斷地教導,但是卻遭遇背叛,這是撒但何等惡毒的詭計?將對耶穌造成何等大的傷害?如果我們也遭遇相同的事,我們受得了嗎?但耶穌深知這是神的旨意,他也接受。

  其他的門徒,也是常常不了解耶穌所說的道,常常犯錯,耶穌還是常常忍耐,為他們代求,也知道他們將來會明白。

  爭戰的雙方,就是那位不法者(違背律法的)撒但,和完全遵行律法的耶穌。雙方都要爭搶大門徒彼得,因為這代表著所有的門徒。

  耶穌一邊在禱告,但門徒卻因憂愁和不能儆醒,耶穌並沒有放棄不管,並沒有灰心,而是仍然作為「慈憐忠信的大祭司」。

  門徒用刀砍人抵抗,這是違背耶穌素來所教導的,門徒還是不聽,耶穌只能是治好那傷者。讓門徒去思想,「要買刀」的含義絕不是「屬地的刀」,而是「屬靈的刀」。

  由於祭司長和守殿官們深怕,如果放任耶穌使百姓生亂,這將導致羅馬當局換掉這些宗教領袖,因此他們決議要殺耶穌,以穩定他們的地位。

  他們要耶穌,又擔心百姓反對,就利深夜捉拿,以避人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