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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3)祭司獻凡火(異火)而死之我見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41113。

經文

判斷善惡主要是根據行為

經文未說明這二位祭司當時的心態、動機如何,只記載後果是「於是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燒他們,而他們就死在雅威面前。」(利 10:2)。

會如此記載,可能是基於以下理由:

對此,並不是說其內在動機想法不重要,也不是說無法推知內在想法,而是說,從外在的行為表現,便可以將之定性,即按照神的律法、神的旨意,作為衡量判斷標準,來定性這個外在的行為,是善是惡。

換句話說,不在乎人內在的動機、心思如何,因為人的想法並不是定性、衡量的標準。也就是說,若有人宣稱,他的動機是出於「善意」,但是所行出來的表現是「惡行」(按神的律法判斷),那麼,結論便是「惡」。因為人的心思、想法,也是要透過外在行為來表現。光憑內在的想法,而沒有外在的表現,我們不能評定這人的善惡。最終判定的依據始終是外在的行為表現。

或許有人會反駁,以耶穌談到內在的貪戀、動淫念問題,認為這樣就犯了姦淫(太 5:28),認為耶穌根本不考慮人的外在行為。

請注意,都是譯文惹的禍:

譯文的不準確,導致了讀者被誤導,最終結果是「不符合神的旨意」,那麼,主要的罪責該由誰在承擔?應該是譯者負有主要責任。被誤導者是屬於「被連累」,但若因此衍生出嚴重違背神律法的罪,仍不免罪責。

亞倫二位兒子,是否有可能出於善意?

由於經文未明說他們的動機如何,既然如此,不論是善是惡,皆是有可能的,且最終結果也沒有不同,所以,不論動機如何,其最終也均會被火吞燒而死。

由於本事件發生之前,剛剛才發生了一件讓全民歡呼的事,就是「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且在那壇上吞燒那燔祭和那脂油」(利 9:24),這表示神大大地悅納所獻的一切祭物,不僅表示了神的喜悅,也彰顯了神的同在,對所有百姓而言,因此見證了極大的神蹟,便大大歡呼、俯伏敬拜神,也等於是歸榮耀給神。

身為亞倫兒子的這二位祭司,不太可能在此當下還存著惡意去拿著香爐燒香,更有可能的是存著善意,為要獻上自己對神的奉獻。也就是要利用祭司的特權,進入聖所中燒香,藉此去「歸榮耀給神」,期望能更加得神悅納。

若我以上的想法有可能成立,我便產生以下具有教導性的想法。

神的工人,要確保工作成果合神心意,而非僅停留在立意良善

談到這點,我就想起了先前曾講論過一個主題: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回應):聖經翻譯者的彎曲和悖逆

人得以成為聖經翻譯者,無一不是帶著犧牲奉獻之精神,傾盡畢生所學,極力想要將最好的翻譯成果供獻給世人,也求得神悅納。

然而,有沒有可能他們就如同亞倫的兩個兒子一樣,所獻上的是「凡火(異樣的火)」,「是他(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利 10:1)?

存著良善的動機、立意、出發點,但是所行的卻被定為「違背雅威的吩咐」,換言之,就是「違背雅威的律法」,就是「犯罪的人」!

尤其,又是身處關鍵的「服事神的工人(祭司)」身份,也因此當下便被火吞燒而死。

神以火吞燒兩祭司,是為了「我要被尊為聖⋯⋯要受尊榮」

這一點符合「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之道理。

新約經文例子(林前 3:9-15):金、銀、寶石、木、草、禾稭的建物?

1Co 3:9 因為我們一直是神的同工,你們是神的耕地,神的建築物。
1Co 3:10 按照神已賜給我的美福,正如智慧的工頭,已立好根基,而別人在上面建造,只是各人應當謹慎怎樣在上面建造。
1Co 3:11 因為沒有人能去立別的根基,除了那位設立者,就是基督耶穌。
1Co 3:12 且若有人在這根基上建造金、銀、寶貴石頭、木頭、禾草、碎稭(的建物),
1Co 3:13 各人的工作成果必將成為明顯的,因為那日子它將顯明,就是在火中被揭露,且各人的工作成果是哪一類,那火必將它試驗。
1Co 3:14 若任何人他所在上面建造的工作成果存得住,他將領受報酬。
1Co 3:15 若任何人的工作成果被燒毀,他將受虧損,但他自己卻將被拯救,然而好像從火經過一樣。

到底那工人會不會得救?

「經火」的意義

用於獻祭

用於潔淨

用於「熬煉銀子、試煉選民」

用於燒滅

與審判有關

審判的事交由神

1Co 4:1 照樣,人應當算我們如同基督的船奴和神奧祕的管家,
1Co 4:2 此外,在這裏,所求於管家的,為要他被發現是可信靠的,
1Co 4:3 但是,至於我,這是極小的事,為要我被你們或被人的日子逐一審查,但我也不逐一審查自己。
1Co 4:4 因為我對我自己早已洞見,沒有什麼,但也不能因此我已被稱義,然而逐一審查我的,是主。
1Co 4:5 所以,時候未到,不應當論斷任何事,直到主來;他不但將照明那暗中的隱密事,也將顯明那心中的計謀,且那時這稱讚將要由神給各人。
1Co 4:6 而這些事,弟兄們!我為你們緣故轉變我自己和亞波羅,為要你們在我們身上學習那不越過聖經所記的事,免得你們有人被膨風,為了這人反對他人。

回應本主題:亞倫的兩個兒子擔任祭司,被火燒滅,就是「經火」的實例

亞倫的兩個兒子擔任祭司,就是新約中保羅所談「神的工人、神的同工、基督的船奴和神奧祕的管家」。

他們兩人有心去在神前服事,但所獻上的是不符合神律法規定的「凡火」,因此就被火燒滅,筆者認為這不是「作為祭物燒獻」,而是「審判燒滅」!

對於一切有志服事神的人,值得警惕!

1)
[註利10:1 「無關係的火」:原意為:疏離、陌生;原文常被譯為:外人、異樣的、生疏的、凡的;今按TWOT譯之,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