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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job:job_c12v1_c14v22_20250517

約伯記講解 4:首輪辯論、「約伯首輪結語」(伯 12-14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510; 講論日期:20250517; 編修:WCM。

壹、經文大意與結構分析

一、文學技巧

1、各種講論技巧的結合體

(伯 12-14 章)總結了(伯 3-11 章)約伯與三友言論中的各種講論技巧,是講論技巧的結合體。

2、三方面講論

一方面,他不只反駁瑣法的論述,也將以利法和比勒達所提出的傳統判斷、人生哲理,作為他反駁時的套用內容。

另一方面,延續了前兩次對神的各項質問,同樣更深的向神質疑其困擾所在。

最終再對生命的價值與局限,提出他的看法。

二、經文大意與結構

此三章大致分成三大段

  • ①、(伯 12:2-13:5)
  • ②、(伯 13:6-28)
  • ③、(伯 14:1-22)

1、(伯 12:2-13:5)以知識與智慧論反駁朋友的評論

(伯 12:2-6)與(伯 13:1-5)約伯自認為,他對神權能的認識,並不亞於三位朋友。

此寫作方式呈現環繞式的主題,(伯 12:13, 16)重覆一個句子:「能力和智慧與祂同在」。

(伯 12:7-12)提出「智慧與悟性如何得著」,對比(伯 12:17-25)「論神的權能與智慧運作」。

經文結構

  • A、(伯 12:2-6)諷刺朋友智慧和認知不如自己
    • B、(伯 12:7-12)以萬物為師得智慧
      • C、(伯 12:13-16)神對萬有秩序的掌控(智慧來源)
    • B’、(伯 12:17-25)以自身閱歷(為神認識)反駁朋友的神義說
  • A’、(伯 13:1-5)評斷朋友為無用醫生,約伯更知其所知

2、(伯 13:6-28)邀朋友和自己向神爭辯

約伯以法庭上的辯詞,一方面提證朋友的錯謬,另一方面等於是自己向神辯明心意,因此經文分成兩段,(伯 13:6-17)對朋友說話、(伯 13:18-28)對神說話。

經文結構

  • A、(伯 13:6-12)責友妄言,為神說謊
    • B、(伯 13:13-17)表示自己不顧己命向神辯白,是唯一救贖之路
  • A’、(伯 13:18-23)向神陳明不隱藏,求神指教
    • B’ 、(伯 13:24-28)神避而不答,視己如仇敵

3、(伯 14:1-22)生命的價值、人生的盼望

  • A、(伯 14:1-6)序言:生命苦短,神仍向此等人睜眼
    • B、(伯 14:7-12)生命不能復得(自然隱喻)
      • C、(伯 14:13-17)生命價值在於等待退役來臨
    • B’、(伯 14:18-20)生命無盼望(自然隱喻)
  • A’、(伯 14:21-22)結語:身處陰間的悲苦

經文不斷重述,生命苦短又不得重來,且神還對人定律例,限制人行動。

「人生的脆弱」對比於「神是嚴肅的審問官」。

約伯最後的結語,反映出他對自身受苦難的體會,停留在苦難帶給人的第一層認識。苦難中的人多會產生對來生的渴望,從約伯引喻大自然現象,可知他極其盼望重來一次,但此夢想又漸消失在痛苦的現實中。因此他結論,生命的局限是疼痛悲哀,靈魂在陰間沒有復活。

貳、經文含義探討

一、(伯 12:2-13:5)約伯的知識與智慧論

三友都以「智慧的多種來源」,作為內容依據,規勸約伯當要認罪、歸向神.

約伯提出,自己對於神的知識與智慧並非不及於三友,甚至比他們更加深刻,反諷三友的認識是虛假的。

他提出,他對神智慧的認識,是三友不曾思及的內容,就是神在人間行事,不只是賞善罰惡,而是對一切掌權者隨意賦予權力或剝奪之。

1、(伯 12:2-6)

三友的智慧體會與現實不符,以致使約伯成笑話。

(伯 12:2)首先他指出,三友是自以為壟斷智慧,將自己等同於智慧,認為自己才是「神的子民」——此原文是特定用詞,指「與神立約者的選民」。

(伯 12:3)其次,他自認也是智慧分享者,且三友所論的只是一般真理,為世人所知。

「有心屬他的」(另譯),表示約伯也有自己的智識與判斷,並非不如朋友。本節可視為反駁「瑣法喻約伯是野驢無聰明」(伯 11:12)。

(伯 12:4)再者,約伯自認先前他是蒙神回應的,是義人、完全人,但在朋友眼中卻成了笑話。此言是批評朋友不依事實就隨意斷定約伯有罪,將約伯一生的見證視如笑話,是極其愚蠢的。

(伯 12:5-6)最後,他以災禍(原指毀滅)為題,針對安逸者、搶奪者、激怒神者三種人的對災禍的看法,是與三友所言「災禍是神對惡人的刑罰」完全相反。

常人(以上三種人為典型)對於災禍的看法,並非如三友所言「是引人到神前的媒介」,他們反而以為,災禍只給失敗者預留,而那些能夠在災禍中勝過的,仍然倖存而留有生命的,反是要因禍得福,是平安穩固的,更加堅定其看法。

可見,災禍並不能使這些人歸向神,反而讓他們自以為必須要設法在神所降的災禍中倖存,要設法勝過神。

2、(伯 12:7-12)

知識與智慧不是只被少數人所掌控,也不是必須從深奧哲理中尋得,而是從大自然和受造之物中都可得到受教,如(羅 1:20)的言:「從世界的創造行動中,藉所行的諸事,可了悟看明神的能力和神權。」

經文結構

  • A、(伯 12:7-8)從大自然和受造物受教得智識
    • B、(伯 12:9-10)生命氣息全在雅威手中
  • A’、(伯 12:11-12)從日常生活和經驗中得智識

(伯 12:9)「雅威的手作成這個」,與(賽 41:20)相同,或許《約伯記》是引述《以賽亞書》,認定萬有的受造與運行,都在雅威手中。

約伯反駁瑣法的觀點「智慧的奧祕難尋」(伯 11:6-7),且由受造物中弱肉強食的現象,也正好反駁「義人得福、惡人遭報」的說教觀點。約伯反而稱呼這一切現象都在神手中,在現世中的任何遭遇,都是神的手所作成的。

「經驗」(伯 12:11)與「人生閱歷」(伯 12:12)都可以使人得著智慧,此箴言式格言是套用朋友的觀點,也是凸顯朋友的話是自顯矛盾。

3、(伯 12:13-16)

經文結構

  • A、(伯 12:13)智慧和力量與祂同在
    • B、(伯 12:14)拆毀與囚禁在乎祂
    • B’、(伯 12:15)留水與發水在乎祂
  • A’ 、(伯 12:16)能力和智慧與祂同在

本段論「智慧是由神的作為來體會」,神能夠成就祂所願意的,就等同於顯示祂的智慧。

以「拆毀」和「禁閉」兩種反面作為,反襯出人無能力去建造和釋放的無奈;再以「留住眾水」和「差出眾水」兩面,表明災禍(枯旱與洪水)也來自於神。

此段正如反駁以利法所說:「神賜恩降雨的智慧」(伯 5:9-10)。

約伯認為,不能單單從「得恩」的面向去思考神的智慧,也當從「降災」的面向去思考神的智慧。

此兩面說法由(13 節)及(16 節)下半句更加以凸顯。

(伯 12:13)「忠告和理解屬於祂」

「忠告」(H6098)עֵצָה <音譯> `etsah 名、陰

  • 「忠告」(H6098)עֵצָה
    • <音譯> `etsah <詞類> 名、陰 <字義> 勸告、策略、智謀。
    • 源自動詞「勸告」(H3289)יָעַץ <音譯> ya`ats <詞類> 動 <字義>勸告、商量、深思熟慮、下決心
    • 意為忠告、建議。

(伯 12:13)中、英文譯作「謀略」,已是過份意譯。

此字詞在(伯 5:13)可譯作「商議」,(伯 10:3; 18:7)亦同。

「理解」(H8394)תְּבוּנָה <音譯> t@buwnah <詞類> 名、陽

  • 「理解」(H8394)תְּבוּנָה
    • <音譯> tabuwn (陰性) tᵉbuwnah, towbunah <詞類> 名、陽 <字義> 才智、理解力、洞察力
    • 源自動詞「分辨、感知、明智」(H995)בִּין <音譯> biyn <詞類> 動 <字義> 分辨、明白、瞭解、有才智、謹慎、思考
    • 意為有智力,能夠計畫和建設的人

(伯 12:12)可譯作「理解力」。

(申 32:28)「因他們是失落『忠告』的子民,且在他們之中沒有『理解』。」

此句將這兩詞作一完整連結,表達能接受而且堅持來自神的忠告之選民,才是有能力去理解並執行神的旨意之國民,否則將陷入神報應的結局(申 32:30-34)。

(伯 12:16)「走偏者和使人走偏者」

此句對比「忠告與理解」,是神的另一種智慧的彰顯。

神容許惡者去引誘人迷失,就是神對人考驗與刑罰的手段。

4、(伯 12:17-25)神在歷史中的權能彰顯,以示其智慧

比較(伯 9:5-10)「神的權能論」,以神對天地的創造與運行的作為,表明神的智慧。

本段則以神對人世間諸掌權者、智慧者的隨意處置,表明其智慧。

經文結構

可將此段落分成兩小段,每一段都用四個分詞形容神的作為,再各加上一個直說語氣(18, 25 節)。

  • (伯 12:17-21)以貴胄為主的作為,表明權力來自於神。
  • (伯 12:22-25)以黑暗為主題,籠罩在世界上使人迷糊、無路可走。

至此,約伯不斷以神對世界的負面作為,表明這也是神的智慧和權能的彰顯,不是三友以為的光暗分明、善惡有報那麼簡單的世界。

因此,評判事情不能過於簡略、單純,否則等同愚昧人般的錯謬。

5、(伯 13:1-5)無用的醫生啊!

本段將「眼」與「耳」一併談論,表達「理解」的意味,且是指親身經歷而明瞭。

由(伯 12:17-27)所談的事實,約伯自認其人生閱歷,不比朋友更加落後墜落(伯 13:1-2)。

「墜落」(H5307)נָפַל <音譯> naphal

本句中使用分詞法,常指人的倒斃死亡,故(伯 13:2)下半句可直譯作「我不是倒斃死亡者,比起你們」,《LXX》譯作「我比你們不是更加無意義(或缺乏理解力的)」。

(3, 4 節)連用兩個反意副詞「但是」,強調約伯與朋友之間的差異在於,他仍堅持向神理論,反觀朋友之言是向神投降,是捏造謊言者,是無用的醫生。約伯甚至向神指責,大膽地向神挑戰,因自己是無辜受害;但是朋友要他認罪,反而他們是造謊者,對他而言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醫生。

「虛無的、無用的」(H457)אֱלִיל <音譯>’eliyl <詞類>形、名、陽

常用以指「外邦的神明」(利 19:4; 26:1; 代上 16:26; 詩 96:5; 97:7),故可喻指朋友如外邦神明自認有能力救約伯,但在約伯來看是虛空、無益的偶像神明,沒有能力去治療他所遭遇的。

沉默算是有智慧,對所不明白的,不需強出頭,尚可掩蓋自身的無知和惡意,也不會造成弟兄更大的傷害(伯 13:5)。

二、(伯 13:6-28)法庭上的再次辯論

約伯再次用法律術語向朋友指證,若他們持續所說的內容,等同於為神作偽證,神反而會責備之(伯 13:6-12)。

而約伯認為,若他不顧惜己命,堅持向神辯護,才是他救贖之路(伯 13:13-16)。因此他轉向神分訴案情,求神不要以驚惶來嚇他,反而要直接指明他犯何罪而遭禍(伯 13:17-23)。

最後他直言,神待他是不公的,對待他如同對待仇敵一般,這情勢能否改變呢?因為他認為自己已走到盡頭,如同衣朽爛、蟲蛀吃(伯 13:24-28)。

1、(伯 13:6-12)朋友虛偽為神辯護,必反遭神責備

A、約伯認為朋友為神作偽證

約伯以為朋友將自己定罪,是為神辯護,但卻是一種故意偏袒,而就公義的神而言,祂反而是厭惡此等假見證,必按律法懲罰此作偽證者。

B、三友爭論的憑據,經不起衝擊

朋友所追求後人的記念評價,如同灰燼毫無價值;他們所爭論的憑據,是泥土所築,經不起衝擊。

(伯 13:12)可視為約伯對三友所論的評價。

指責他人之罪是容易的,卻往往看不見自己的缺失,正如耶穌所言:「看見弟兄眼中木屑,卻不能察透自己眼中横梁。」(太 7:3)。

C、有熱心卻無真智慧,將成灰燼

因著愛而自認是神的辯護者,要去指正弟兄的問題,是每一位熱忱的信徒常會去作的事,但若缺乏真正的智慧,常使自以為正義的行動,成為灰燼般無價值。

神的真理不能只憑片面事實去成就,約伯似乎已明白此事。

2、(伯 13:13-17)向神爭辯的危險,不足以讓約伯放棄追求事實

結構

  • A、(伯 13:13)安靜,勿擾我,且讓我講述吧
    • B、(伯 13:14)我把我肉掛牙上,將我性命放己掌中
      • C、(伯 13:15)祂殺我,我仍仰望祂,還在祂面前理論我道路
    • B’、(伯 13:16)這是我的救贖
  • A’、(伯 13:17)細聽我言語吧!讓我宣言

A、

再次向朋友表明他的立場,即就算是神現在殺了他,他仍然仰望神。

他相信對神理論一事,是他救贖的唯一道路,因他不是那不虔者,神必不輕忽他。

約伯是肯定自己無罪,才敢如此爭論。

B、

一方面,約伯仍然相信神是公義的,祂不會違背自己公義審判,所以他敢勇於向神爭辯;

另一方面,他視自己的爭辯,等同於向神控告神自己,這必會站不住腳,可能終將引起神憤恨報復而殺他。

C、

由本段落再次看到約伯的堅持,他不但在遭受災禍時堅持不放棄神,在追尋事件的真實意義上,仍然堅持求得明白,雖死不退。

這是他的救贖:不是救他的性命、子女、財富,而是救贖真理。

這才是真正的靈界爭戰!個人生死事小,神永不變易的公義,才是大事!

3、(伯 13:18-23)詳細分訴己案件,求神回覆他

A、經文結構

  • a、(伯 13:18-19)陳明案件卻無人回覆,只好靜默而死
    • b、(伯 13:20-21)求神讓苦難和驚惶離己
  • a’、(伯 13:22-23)再次求回應,指明己犯何過

B、約伯與耶穌禱告的異同

比較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同是無罪之人,卻要承受苦難,且為世人所棄,定他為罪犯,耶穌也向神求問。

新約經文同樣都未記神向耶穌回應,如同神現在對約伯一樣,但耶穌選擇「別照我願意的,反是照祢願意的。」這是約伯無法看透且順服的。

C、「因行為稱義」是神原本旨意,「因信稱義」是額外恩典。

約伯言己是義的,正如《摩西書》(五經)中記載列祖中為義的。

「因行為稱義」才是神原本旨意,「因信稱義」則是額外恩典。

「因信稱義」的道理出自於,亞伯拉罕「因信神言必成而被稱義」,基督徒也是「因信神以耶穌為罪價而被稱義」,而非只是信耶穌是神、是救主就能得救。

基督徒的「因信稱義」是「信耶穌被神旨意成就,成為贖罪祭,而被立為基督」,這是立基於耶穌首先「相信神言必成」,而後耶穌的行為是完全順服神言,謹守遵行神的旨意、律例、典章,順服到底,至死不渝,這就是「耶穌的信心」,是帶有「良善的行為」,所以是「出於/基於行為的信心」,符合(雅 2:17-18)所言!神也因耶穌具有基於行為的信心而拯救他,使他復活,因此,這樣的「信心」是立基於「神按行為報應人」的道理上。

基本上,稱某人為義(評定某人是良善),都以「行為」作為評斷依據,而非僅以「信某一對象」作為評斷依據。

約伯又說,神若答應他兩件事,他就不會逃避審判和辯論。這意指,神要先放下威嚇,減輕他的痛苦,他就可以放膽與神爭辯。

4、(伯 13:24-28)質問神不回答,是視如仇敵

A、

約伯將自己遭難而神不回應,如同是神在追究他的罪責,且在苦難中容讓更多的誣衊和攻擊臨到己身,使之雪上加霜(伯 13:24-25)。

B、

理由是神追討他幼年無知所犯的罪孽,現在更嚴密察看他一切舉動,使他動輒得咎,遠超當受罰責,以致他如腐敗蟲蛀般,身體遭受更大痛苦(伯 13:26-28)

C、

此段中,約伯等同是提起控訴的檢察官,控訴神的不作為,是對他不公正。

由此觀之,約伯極力想獲得一次公平的聽訟,卻未能滿足其願,因而發出諸多抱怨。這也是人之常情!誰能甘願受冤屈,卻又看不到平反的契機呢?

三、(伯14:1-22)人生苦短,充滿苦難,神律有益乎?

1、「定律例」(伯 14:5, 13)

中、英文譯本多譯成「定界限、定日期」。

  • 「律例」(H2706)חֹק <音譯>choq
    • <詞類>名、陽 <字義>定例、法則、界限、命令

本字原指約定俗成的事、一種習慣,引申為法令、條例、界限、指定、誡律。是在時間、空間、數量、勞動或用途的約定。

本段經文,本字用於:

  • 約伯說:「祢定他的律例,而他不能逾矩。」(伯 14:5),表示神為人定律例。
  • 約伯也指向自己說:「祢為我定律例,且祢記住我。」(伯 14:13),表示神為人定下時間的界限。

以上本字義均為神給予一種誡律、界限,使人不可越線,因神時刻關注著,參(伯 14:3)「神睜眼看著」、(伯 14:16)「步伐神數點著」。

2、一再重述人的無奈可憐

A、「無一人能夠從汙穢中成為潔物」(伯 14:4)

  • 《克拉克註釋 Clarke’s Commentary》將此稱之為「原罪」(original sin)。1)
  • 不同看法存在於《科夫曼聖經註釋 Coffman’s Commentaries on the Bible》引用《講道壇註釋 The Pulpit Commentary》所言:「原罪被如此清晰地被識別出來,這不可能是真的。約伯在此討論的不是人的罪性,而是人的弱點。」2)

「為婦人所生⋯⋯」(伯 14:1)指人的脆弱

這話是回應(伯 9:30-31)「以雪洗身、以鹼洗手,仍被神浸入坑裏」的無奈,好似人永遠無法達到神潔淨的要求,因神睜眼看著,極力要使人上法庭受審(伯 14:3)。

B、「無一人有再一次的機會,因死後不復返」(伯 14:12, 14)

其以天地仍會滅沒,即便人與天地同壽,最終仍如衣漸舊而蟲蛀吃,且不能如老樹重生。

C、神既不關注保守人,尚且只關注人步伐有無失錯

(伯 14:17)是表達神對其特別嚴格,「封閉」與「縫合」是表達其過犯罪孽無可釋放的機會。

因此他總結,神滅沒人的盼望(伯 14:19),最終只能肉身疼痛、哀悼己命。

3、(伯 14:13-15)約伯對生命的盼望

學者們多認為(伯 14:13-15)表達約伯對生命的盼望,有的認為這可視為一種夢想。

「復活的期盼」是否為本段所隱喻呢?

理解本段經文是很困難的,因為有諸多分歧的看法和解釋,難有一個明確或決定性的證據,來判定復活的期望已在約伯心中,反而從諸多明確的用詞證明,約伯認定人一死百了,如(伯 14:21)「人不得知後裔有無尊榮或降卑」,就表明人死就與今世完全阻隔了。

1)
The text refers to man’s original and corrupt nature. Every man that is born into the world comes into it in a corrupt or sinful state. This is called original sin; and is derived from fallen Adam⋯⋯ https://www.studylight.org/commentary/job/14-4.html
2)
“It cannot be true that original sin is thus distinctly recognized. It is not man’s sinfulness, but his weakness, that Job was discussing here.”The Pulpit Commentary, op. cit., p. 243. https://www.studylight.org/commentary/job/14-4.html
commentary/job/job_c12v1_c14v22_20250517.txt · 上一次變更: 2025/05/17 04:17 -0500 Sat. (7 個小時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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