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921090000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 |||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20 21:45 -0500 Fri. (7 個月前)] – [伍、結論] wcm |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25 04:49 -0500 Wed. (6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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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59: | 行 59: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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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行 122: | 行 122: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工作是複數用詞)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羅 2: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工作是單數用詞)之意,(羅 2: |
* 在(加 3: | * 在(加 3: | ||
- |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那已廢止** | + |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行 271: | 行 271: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注: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註: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注: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註: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topic/law/20240921090000.1726886741.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9/20 21:45 -0500 Fri. (7 個月前) 由 w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