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921090000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19 13:39 -0500 Thu. (7 個月前)] – wcm |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25 04:49 -0500 Wed. (6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
行 57: | 行 57: | ||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正如將「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基督耶穌」,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 |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
+ | * 以上的想法,都是「人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耶穌基督的信心」,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行 70: | 行 72: | ||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
- | =====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改譯成動詞「相信」的錯誤 ===== | + | =====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
- | * 因為將「名詞」改譯作「動詞」,以致於連帶著要將「所有格」改譯作「受格」使用! | + | * 將「耶穌的」(所有格,以耶穌為主體),改譯作「對耶穌」(受格,耶穌為客體)。 |
+ | * 更進一步,將「信心(名詞)」改譯作「相信(動詞)」。 | ||
- | ====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 ==== | + | ====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或「對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 |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
- | * 譯文出錯的例子:「神的信心」、「耶穌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 * 譯文出錯的例子: |
- | * 「神的信心」(可 11:22; 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 * 「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 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 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 「神的信心」(可 11:22; 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
* (加 2: | * (加 2: | ||
行 91: | 行 95: | ||
* (徒 15: | * (徒 15: | ||
- | =====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改譯成動詞「遵行」的錯誤 ===== | + | =====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 ====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 ||
行 110: | 行 114: |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 | ||
- | *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 | + | *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前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準則,後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救恩的基礎。 |
=====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 | =====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 |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 | + | |
- | * 單數用詞「律法的工作/功用」(羅 2: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 |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工作是複數用詞)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
+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
+ |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工作是單數用詞)之意,(羅 2: | ||
+ | * 在(加 3: | ||
+ | |||
+ |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 ||
+ | |||
+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 | |||
+ |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 ||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 |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 | ||
* (西 2: | * (西 2: | ||
- | * (西 4: | + | * (加 4: |
===== 肆、深論(加 2: | ===== 肆、深論(加 2: | ||
行 140: | 行 157: | ||
=== a、(加 2: | === a、(加 2: | ||
- | * 保羅和彼得不能去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加 2: | + | * 保羅和彼得不能去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加 2: |
* 勉強猶太化即(加 2: | * 勉強猶太化即(加 2: | ||
行 254: | 行 271: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而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註: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註: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
行 277: | 行 294: | ||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
- |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如《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 |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是《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 |
+ | * 該作者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 ||
行 288: | 行 306: | ||
* (加 2: | * (加 2: | ||
-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地。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 | +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之地。 |
- | * 因此(加 2: | + | * 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1),那麼難道大衛的禱告只是自討苦吃,成為神審判的對象嗎?這是不合理的假設! |
+ | * 因此(加 2: | ||
topic/law/20240921090000.1726771170.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9/19 13:39 -0500 Thu. (7 個月前) 由 w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