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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92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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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19 12:52 -0500 Thu. (7 個月前)] – 建立 wcm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25 04:49 -0500 Wed. (6 個月前)] (目前版本)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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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加拉太書二至章的律法論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加拉太書二至章的律法論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21; 初稿日期:20240916; 編修:WCM。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921; 初稿日期:20240916; 編修:WCM。
行 57: 行 57: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正如將「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基督耶穌」,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 以上的想法,都是「人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耶穌基督的信心」,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行 70: 行 72: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一、誤將所有格當作受格」用 =====+===== 一、當名詞信心耶穌、神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1、允許將「所有格」當作「受詞」的情況 ====+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 將「耶穌的」(所有格,以耶穌為主體),改譯作「對耶穌」(格,耶穌為客體)。 
 +    * 更進一步,將「信心(名改譯作「相信(動詞)」。
  
-  * 在文法中,僅有一種情況允許將「(名詞)所有格」當作「受詞」用,就是緊接句中的主要動詞時,此所有格作為主要動詞的受詞。 +====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
-  * 例子: +
-    * (徒 15:20)「禁戒那些汙染的」,「汙染」一詞為所有格,當作動詞「禁戒」的受詞。 +
- +
-==== 2、不允許將所有格作「受詞的情況:「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 ====+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 譯文出錯的例子:「的信心」、「耶穌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譯文出錯的例子: 
-    * 「的信心」(可 11:22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耶穌的信心」、「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因信心所作的工夫」,額外加上了「因⋯⋯」,將「所有格」改譯成「介詞片語」。+      * 「的信心」(可 11:22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因信心所作的工夫」,額外加上了「因⋯⋯」,將「所有格」改譯成「介詞片語」。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加 2:15)「外邦的罪人」《和合本》譯文是正確的,譯者也明白譯作「得罪外邦人」是錯誤的,表示《和合本》譯者採取了「多重標準」進行翻譯,透露出譯文的準確性是值得懷疑的!     * (加 2:15)「外邦的罪人」《和合本》譯文是正確的,譯者也明白譯作「得罪外邦人」是錯誤的,表示《和合本》譯者採取了「多重標準」進行翻譯,透露出譯文的準確性是值得懷疑的!
  
-==== 3、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允許將「所有格」當作「受詞」的情況 ==== 
 + 
 +  * 在文法中,僅有一種情況允許將「(名詞)所有格」當作「受詞」用,就是緊接句中的主要動詞時,此所有格作為主要動詞的受詞。 
 +  * 例子: 
 +    * (徒 15:20)「禁戒那些汙染的」,「汙染」一詞為所有格,當作動詞「禁戒」的受詞。 
 + 
 +=====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 「律法的工作/行為」一詞在絕大多數的中文譯本中,被錯誤譯作「行律法」。   * 「律法的工作/行為」一詞在絕大多數的中文譯本中,被錯誤譯作「行律法」。
   *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中,當名詞「遵行者」ποιητής(G4163),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以上與名詞「律法」νόμος(G3551)相連使用時,在《和合本》中就會將「名詞」轉變詞性,改譯成動詞「遵行」,而錯誤譯作「行律法」,誤導所有中文聖經讀者。   * 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中,當名詞「遵行者」ποιητής(G4163),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以上與名詞「律法」νόμος(G3551)相連使用時,在《和合本》中就會將「名詞」轉變詞性,改譯成動詞「遵行」,而錯誤譯作「行律法」,誤導所有中文聖經讀者。
 +  * 特殊的例外:(羅 2:15)「律法的功用」《和合本》譯文詞性是正確的,並沒有被改變。
  
-==== 4、當名詞「工作、行為」不與「律法」連時,譯文便恢復正常 ====+===== 三、當名詞「工作、行為」不與「律法」連時,譯文便恢復正常 =====
  
   * 然而,當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不是與「律法」相連使用,而與其他名詞相連使用時,《和合本》譯者便會恢復成正確的譯法,將之譯作名詞,而不是將之改變詞性譯作「動詞」的「遵行」。   * 然而,當名詞「工作、行為」ἔργον(G2041)不是與「律法」相連使用,而與其他名詞相連使用時,《和合本》譯者便會恢復成正確的譯法,將之譯作名詞,而不是將之改變詞性譯作「動詞」的「遵行」。
   * 以下是保持正確詞性的譯法:   * 以下是保持正確詞性的譯法:
     * (羅 2:6)「各人的行為」;(羅 13:12)「暗昧的行為」;(羅 14:20)「神的工程」;(加 5:19)「情慾的事」;(加 6:4)「自己的行為」等等。     * (羅 2:6)「各人的行為」;(羅 13:12)「暗昧的行為」;(羅 14:20)「神的工程」;(加 5:19)「情慾的事」;(加 6:4)「自己的行為」等等。
-    * (羅 2:15)「律法的功用」是例外,詞性是正確的,沒有被改變。 
  
 ===== 參、經文用詞的正確意義 ===== ===== 參、經文用詞的正確意義 =====
行 105: 行 114:
  
   *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3)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便可以理解「耶穌基督的信心」(原文直譯)是指何意。   * 當相同的組合詞「亞伯拉罕的信心」(羅 4:9, 16, 19)、「神的信」(羅 3:3)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便可以理解「耶穌基督的信心」(原文直譯)是指何意。
-  *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  * 「耶穌基督的信心」既可指「耶穌本身擁有對神的信心,如同亞伯拉罕一樣」,也可指「耶穌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是永遠有功效」。前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準則,後者指基督的信心成為一種救恩的基礎
  
 =====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 ===== 二、「律法的行為/工作」(加 2:16; 3:2, 5, 10; 羅 2:15; 3:20, 28)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善工」(美善的工作/行為)(徒 9:36; 羅 13:3; 林後 9:8; 弗 2:10; 腓 1:6; 西 1:10 等等)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使可以明白「律法的行為/工作」是指何意。「善工」被《和合本》錯誤譯作「行善」(羅 13:3; 弗 2:10; 提前 5:10)。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11)、「善工」(美善的工作/行為)(徒 9:36; 羅 13:3; 林後 9:8; 弗 2:10; 腓 1:6; 西 1:10 等等)被正確理解和翻譯時,使可以明白「律法的行為/工作」是指何意。「善工」被《和合本》錯誤譯作「行善」(羅 13:3; 弗 2:10; 提前 5:10)。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  * 單數用詞「律法的工作/功用」(羅 2:15),指律法的教導性功用。在(加 3:23-4:5)保羅將律法擬人化,是成為主人童年時的引導者(加 3:25),是託管者與管家的身份(加 4:2)。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工作是複數用詞)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工作是單數用詞)之意,(羅 2:15),指律法的教導性功用。 
 +  * 在(加 3:23-4:5)保羅將律法擬人化,是成為主人童年時的引導者(加 3:25),是託管者與管家的身份(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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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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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16)兩節經文可以用來證明「安息日、食物潔淨律」這兩項律法已被廢止了。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16)兩節經文可以用來證明「安息日、食物潔淨律」這兩項律法已被廢止了。
       * (西 2:16)的經文所談論的是指「獻祭」事宜,而非關於「守諸日子」。       * (西 2:16)的經文所談論的是指「獻祭」事宜,而非關於「守諸日子」。
-      * (西 4:10)的內涵則由下文深論之。+      * (加 4:10)的內涵則由下文深論之。
  
 ===== 肆、深論(加 2:15-21)與(加 4:8-11)內容 ===== ===== 肆、深論(加 2:15-21)與(加 4:8-11)內容 =====
行 135: 行 157:
 === a、(加 2:14)不應勉強外邦人進行猶太化 === === a、(加 2:14)不應勉強外邦人進行猶太化 ===
  
-  * 保羅和彼得不能去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加 2:14),猶太化不是意為遵守摩西律法的生活型態,是指按猶太人對律法理解後的傳統生活型態,即猶太人的意識型態,是猶太人的價值判斷。+  * 保羅和彼得不能去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加 2:14),猶太化不是意為遵守摩西律法的生活型態,是指按猶太人對律法理解後的傳統生活型態,即猶太人的意識型態,是猶太人的價值判斷。
   * 勉強猶太化即(加 2:3)勉強人去受割禮,即勉強外邦人去符合猶太傳統對律法價值的判斷。   * 勉強猶太化即(加 2:3)勉強人去受割禮,即勉強外邦人去符合猶太傳統對律法價值的判斷。
  
行 249: 行 271: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註: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註: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行 272: 行 294: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如《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是《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 
 +    * 該作者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行 283: 行 306:
  
   * (加 2:16)「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被《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認為是直接引用了(詩 143:2)「凡活著在祢面前的,他不行公義」(原文直譯)。但實際上,兩節經文意義差異極大,內容值得商榷。   * (加 2:16)「一切肉體出於律法諸行為,將不被稱義」,被《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認為是直接引用了(詩 143:2)「凡活著在祢面前的,他不行公義」(原文直譯)。但實際上,兩節經文意義差異極大,內容值得商榷。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地。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1),大衛的禱告只是自討苦吃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地。 
-  * 因此(加 2:16)保羅並非引用(詩 143:2)經文,而是直接明「一切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從正面而言便是「按靈遵行神的律法,才能得神拯救如大衛+    * 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1),那麼難道大衛的禱告只是自討苦吃,成為神審判的對象嗎?這是不合理的假設! 
 +  * 因此(加 2:16)保羅並非直接引用(詩 143:2)經文,而是直接明「一切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從正面而言便是「出於基督的信心,按靈遵行神的律法,才能得神拯救如大衛一樣
  
topic/law/20240921090000.1726768320.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9/19 12:52 -0500 Thu. (7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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