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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824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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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824090000 [2024/08/20 21:03 -0500 Tue. (8 個月前)] lyxtopic:law:20240824090000 [2024/08/30 22:07 -0500 Fri. (7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二、說明此七種描述的意義] wcm
行 10: 行 10:
   * 2、設立這位為萬有的繼承者  (兒子為繼承者)   * 2、設立這位為萬有的繼承者  (兒子為繼承者)
   * 3、藉這位造諸世代  (兒子為創造的媒介)   * 3、藉這位造諸世代  (兒子為創造的媒介)
-  * 4、這位存有祂榮耀的返光,和祂實的印像  (返光與模具)+  * 4、這位存有祂榮耀的返光,和祂實的印像  (返光與模具)
   * 5、藉祂權能的話,背負萬有。  (兒子維護萬有)   * 5、藉祂權能的話,背負萬有。  (兒子維護萬有)
   * 6、他親自作成諸罪的潔淨  (兒子對付罪)   * 6、他親自作成諸罪的潔淨  (兒子對付罪)
行 21: 行 21:
 === A、《精讀本聖經註解》 === === A、《精讀本聖經註解》 ===
  
-  * 由(來 1:1)可知,啟示的漸進性和統一性。+  * a、由(來 1:1)可知,啟示的漸進性和統一性。 
 + 
 +== 事實 == 
 + 
 +  * 事實:聖經不是進化式啟示,而是先知式啟示;是啟示統一而無相互矛盾,非今人以為的,新約啟示蓋過舊約啟示,而是兩者相互印證
  
 === B、《丁道爾聖經註釋》希伯來書導論 === === B、《丁道爾聖經註釋》希伯來書導論 ===
行 27: 行 31:
   * a、介紹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就是為說⋯⋯新紀元已經展開,在舊約之下所發生的一切,現在都被更美的約所取代。   * a、介紹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就是為說⋯⋯新紀元已經展開,在舊約之下所發生的一切,現在都被更美的約所取代。
   * b、基督論分成三方面來說明:基督的先存、基督的人性、神子的地位。   * b、基督論分成三方面來說明:基督的先存、基督的人性、神子的地位。
 +
 +== 事實 ==
 +
 +  * 事實:基督成全、完滿舊約,而非取代、廢棄舊約。基督論就是救恩論,基督如何,信眾也是如何,在先存性、人性、得償被升高上,他與眾弟兄都是一致的。
  
 === C、《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希伯來書》陳終道著 === === C、《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希伯來書》陳終道著 ===
行 33: 行 41:
   * b、列袓是根據舊約的啟示,作了律法時代的人;我們是根據新約神子的啟示,作了恩典時代的人。   * b、列袓是根據舊約的啟示,作了律法時代的人;我們是根據新約神子的啟示,作了恩典時代的人。
   * c、他和神是完全一樣的,他不但代表神,也就是神⋯⋯與神同等一樣。   * c、他和神是完全一樣的,他不但代表神,也就是神⋯⋯與神同等一樣。
 +
 +== 事實 ==
 +
 +  * 事實:新舊約都是曉諭我們的,都是神的話語,祂的話永是信實不變。基督不是那獨一真神,他代表神行事,如同現世的太子代表皇帝行事。
  
 === D、《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希伯來書 === === D、《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希伯來書 ===
行 38: 行 50:
   * a、任何人不當以「實體」為哲學詞彙,而否定耶穌的神性。   * a、任何人不當以「實體」為哲學詞彙,而否定耶穌的神性。
   * b、(來 1:4-2:4)從舊約證明,祂的兒子名份表明他擁有神性。   * b、(來 1:4-2:4)從舊約證明,祂的兒子名份表明他擁有神性。
 +
 +== 事實 ==
 +
 +  * 事實:今日神學用詞都來自希臘哲學,越是強調神學用詞者,越是遠離聖經原意。
  
 === E、《天道聖經註釋:希伯來書》馮蔭坤著 === === E、《天道聖經註釋:希伯來書》馮蔭坤著 ===
行 45: 行 61:
     * 作為神榮耀的光輝,他與神合而為一,他的性質與神相同;     * 作為神榮耀的光輝,他與神合而為一,他的性質與神相同;
     * 作為神本體的真像,他和神分開的(本體/本質一詞仍表示他與神同質)。     * 作為神本體的真像,他和神分開的(本體/本質一詞仍表示他與神同質)。
 +
 +== 事實 ==
 +
 +  * 事實:不願按字面意先去了解經文意,反是用經文所無的涵意扭曲文意。光輝與真像的希臘文原意,又不願照實譯出,反是掩蓋而成為其神學論證的依據。
  
 ==== 2、經文的基督論真義 ==== ==== 2、經文的基督論真義 ====
  
-=== A、(來 1:1-3)大多數動作不是由他發起 ===+=== A、(來 1:1-3)大多數動作不是由他主動發起 ===
  
-(來 1:1-3)經文中,這位兒子的動作中,只有第六個動作以過去分詞關身語態,表達他的行動是「為他自己」或「親自做」的意義,其他的動作顯示出他不是行動的發起者或行動的依據者。+(來 1:1-3)經文中,這位兒子的動作中,只有第六個動作以過去分詞關身語態,表達他的行動是「為他自己」或「親自做」的意義,其他的動作,除第七個動作「坐」之外,都顯示出他不是行動的發起者或行動的依據者。
  
-=== B、 ===+=== B、由名詞的意義理解 ===
  
 若按名詞的意義,則顯證他本身不是那神的實體(學者多譯成「本性、本質」),而是「印像、複製、肖像」者;他不是那位至大權威者(祂),而是坐在那位(祂)的右邊者。 若按名詞的意義,則顯證他本身不是那神的實體(學者多譯成「本性、本質」),而是「印像、複製、肖像」者;他不是那位至大權威者(祂),而是坐在那位(祂)的右邊者。
  
-=== C、 ===+=== C、整體用詞的含意 ===
  
 由動詞與名詞的意義,最真實的感受是:他成為一個工具人,只是這位工具人擁有超乎其他工具人的權能、職務,且其最終的賞賜也高過其他工具人。 由動詞與名詞的意義,最真實的感受是:他成為一個工具人,只是這位工具人擁有超乎其他工具人的權能、職務,且其最終的賞賜也高過其他工具人。
  
-=== D、 ===+=== D、獎賞的意義 === 
 + 
 +他最終得以分享那神的榮耀光輝、尊榮,因他與那神同坐。但經文明確指明,他不是那神本身! 
 + 
 +他之所以能分享這般尊榮,是因他參與了創造和救贖,因而得到的成果與賞賜,絕非是指與那神同等的證明。
  
-他最終得以分享那神的榮耀光輝、尊榮,因他與那神同坐。但經文明確指明,他不是那神本身!他之所以能分享這般尊榮,是因他參與了創造和救贖,因而得到的成果與賞賜,絕非是指與那神同等的證明。經文本身重視因其行為而得賞賜,是一般學者所否認或輕忽的。+經文本身重視因其行為而得賞賜,是一般學者所否認或輕忽的。
  
-=== E、 ===+=== E、讀經直接的感受 ===
  
-若由一位未曾接受過錯謬三一神論/獨一神論所影響的人,按照正常的閱讀理解方式去理解本書經文內容,不應得出「他等同於那神」的觀點,而會得出「他成為那神所使用的最大使者」。+若由一位未曾接受過錯謬三神論/獨一神論所影響的人,按照正常的閱讀理解方式去理解本書經文內容,不應得出「他等同於那神」的觀點,而會得出「他成為那神所使用的最大使者」(來 3:1)
  
 ===== 貳、兒子與七種使者的比較意義 ===== ===== 貳、兒子與七種使者的比較意義 =====
行 108: 行 132:
   * 是公義的王,也是平安的王(來 7:2)。   * 是公義的王,也是平安的王(來 7:2)。
  
-===== 利未(來 7:5-11) =====+===== 七、利未(來 7:5-11) =====
  
   * 向百姓收取十分之一者;   * 向百姓收取十分之一者;
行 124: 行 148:
   * 7、如利未族承受了同為弟兄者的奉獻,而顯為高,也奉獻自己給雅威神,使祭司職任更完美。   * 7、如利未族承受了同為弟兄者的奉獻,而顯為高,也奉獻自己給雅威神,使祭司職任更完美。
  
-===== 參、希伯來書中的那神 =====+===== 參、希伯來書中的那神與祂兒子的區分 =====
  
 ===== 一、雅威神的描述內容 ===== ===== 一、雅威神的描述內容 =====
行 153: 行 177:
   * 7、(來 12:24; 8:6; 9:15)是新約的仲裁者。   * 7、(來 12:24; 8:6; 9:15)是新約的仲裁者。
  
-===== 結論 =====+===== 結語 =====
  
   * 1、耶穌基督是那神的兒子,既為神子,亦可被稱為神類,然而他的眾兄弟也同是神子,亦可同被稱為神類,差別僅在於基督為長子、居弟兄之首位,眾子當要服他,正如那神是父,基督也要服祂、信靠祂。   * 1、耶穌基督是那神的兒子,既為神子,亦可被稱為神類,然而他的眾兄弟也同是神子,亦可同被稱為神類,差別僅在於基督為長子、居弟兄之首位,眾子當要服他,正如那神是父,基督也要服祂、信靠祂。
行 176: 行 200:
   * 6、救恩不能臨及持續停留在那舊帳幕裏的人(來 13:10)。   * 6、救恩不能臨及持續停留在那舊帳幕裏的人(來 13:10)。
  
-===== 、令人誤解的經文 =====+===== 、令人誤解的經文 =====
  
 ===== 一、誤解的經文內容 ===== ===== 一、誤解的經文內容 =====
行 250: 行 274:
     * 現今我們仍活在地上,雖仰望那屬天的福,但仍需按屬地的現況,獻上當獻之物。     * 現今我們仍活在地上,雖仰望那屬天的福,但仍需按屬地的現況,獻上當獻之物。
     * 若在地上時,都不願按神所定的地上規矩去行事為人,豈能得著天上的永活日子?     * 若在地上時,都不願按神所定的地上規矩去行事為人,豈能得著天上的永活日子?
-  * d、今日外邦基督教會何以分裂成這麼多教派?原因即在於「將亞倫祭司體系廢除後,立凡人為祭司、自訂節期、自造金牛犢偶像當作是那神」之西乃山事件複製重演所致。+  * d、今日外邦基督教會何以分裂成這麼多教派?原因即在於「將亞倫祭司體系廢除後,立凡人為祭司、自訂節期、自造金牛犢偶像當作是那神」之西乃山背叛事件、耶羅波安的惡,複製重演所致。每一位信徒都自以為可以自解聖經而行,行事準則是按個人領受,若非是自己認可或感動,一概不願接受他人所言符合聖經的解釋
  
 ===== 陸、結論 ===== ===== 陸、結論 =====
行 259: 行 283:
  
   * 首先,作者將一位兒子當作工具人,成為受差的傳話人(來 1:2),他更替了歷代眾先知的職位。   * 首先,作者將一位兒子當作工具人,成為受差的傳話人(來 1:2),他更替了歷代眾先知的職位。
-  * 但在他以後,先知職份仍存有,只是不再如舊約眾先知般,擁有極大啟示範疇,反而是成為基督話語的解釋者角色,預言式:?:的範圍也極小,如新約中的亞迦布(徒 11:27-29)、安提阿教會中的諸先知(徒 13:1),猶大和西拉(徒 15:22, 32)。+  * 但在他以後,先知職份仍存有,只是不再如舊約眾先知般,擁有極大啟示範疇,反而是成為基督話語的解釋者角色,預言的範圍也極小,如新約中的亞迦布(徒 11:27-29)、安提阿教會中的諸先知(徒 13:1),猶大和西拉(徒 15:22, 32)。
  
 ==== 2、基督與其他職份 ==== ==== 2、基督與其他職份 ====
  
   * 其後,作者比對傳講律法的天使、拯救選民的摩西、攻得產業的約書亞、大祭司亞倫等人,基督所講論的內容、拯救範疇、應許的屬天產業、天上大祭司職份,都遠勝地上眾僕人所完成的。   * 其後,作者比對傳講律法的天使、拯救選民的摩西、攻得產業的約書亞、大祭司亞倫等人,基督所講論的內容、拯救範疇、應許的屬天產業、天上大祭司職份,都遠勝地上眾僕人所完成的。
-  * 然而,天使、地上的諸拯救者、代禱者們仍然存有著,其職份仍然持續在歷代中運作著,且先前的各職份的眾多運作成果,仍然影響著歷代信徒對那神的認識。+  * 然而,現今眾天使、地上的諸拯救者、代禱者們仍然存有著,其職份仍然持續在歷代中運作著,且先前的各職份的眾多運作成果,仍然影響著歷代信徒對那神的認識。
  
-==== 3、基督每位信徒 ====+==== 3、基督每位信徒 ====
  
   * 最後,作者以「更美的指望」(來 7:19)、「更羔之約的中保」(來 7:22)、更美的祭物(來 9:23)、更美的家業(來 10:34)、「更美的家鄉」(來 11:16)、「更美的復活」(來 11:35)、「更美的血」(來 12:24),表達這位兒子所完成的。   * 最後,作者以「更美的指望」(來 7:19)、「更羔之約的中保」(來 7:22)、更美的祭物(來 9:23)、更美的家業(來 10:34)、「更美的家鄉」(來 11:16)、「更美的復活」(來 11:35)、「更美的血」(來 12:24),表達這位兒子所完成的。
-  * 然而,基督不能取代每位信徒自身的信心、考驗與受苦。+  * 然而,基督不能取代每位信徒自身所需的信心、考驗與受苦。
  
 ==== 4、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 4、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 由以上表明,律法的更替是事實,但並非一切律法都更替,而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由以上表明,律法的更替是事實,但並非一切律法都更替,而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 至於其他律法,其功用仍然有效且長存。+  * 至於其他律法,其功用與要求仍然有效且長存。
  
 ===== 二、有關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 ===== ===== 二、有關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 =====
行 280: 行 304:
 ==== 1、 ==== ==== 1、 ====
  
-  * 作者主要論述主題是「救恩論」,即以種方式才能得著屬天的救恩?是地上帳幕的模式,還是天上帳幕模式?+  * 作者主要論述主題是「救恩論」,即以種方式才能得著屬天的救恩?是地上帳幕的模式,還是天上帳幕模式?
   * 其內容中論及了「食物、飲品」,所指的是「按會幕敬拜所要求的祭品」,即針對「獻祭律法中的祭物規定」而言,絕非是針對(利 11 章)所規定之生活日常「食物潔淨律」而言。然而基督教正統派卻不明白這點,而將兩者混為一談。   * 其內容中論及了「食物、飲品」,所指的是「按會幕敬拜所要求的祭品」,即針對「獻祭律法中的祭物規定」而言,絕非是針對(利 11 章)所規定之生活日常「食物潔淨律」而言。然而基督教正統派卻不明白這點,而將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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