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713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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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11 20:07 -0500 Thu. (9 個月前)] – lyx | 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19 06:32 -0500 Fri.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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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 |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 | ||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
- | * 附註: | + | * 附註: |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 ||
行 51: | 行 51: | ||
====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 ====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 ||
-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 | +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且由耶穌引用創世紀經文內容,可以佐證摩西律法不只是西乃律法而已,而是摩西五經都是律法內容。 |
- | *a、 耶穌以(創 1:27; 2: | + | *a、 耶穌以(創 1:27; 2: |
* **(申 24: | * **(申 24: | ||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
行 68: | 行 68: | ||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 |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 | ||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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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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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摩西律法只提及男人對於女人在婚姻上不忠的疑慮,而有疑妻條款(民 5: | + | * C、摩西律法只提及男人對於女人在婚姻上不忠的疑慮,而有疑妻條款(民 5: |
+ | * 造成猶太人對婚姻上,只以維護男人權益而解釋律法,耶穌卻有不同見解,將男女在婚姻上的不忠、違約,視為同等罰則。是以創造婚姻的神為評判者,將婚姻提升到神旨意層面,而非只是人際關係而已。若將本段經文與可十二章娶寡嫂律問題合看,婚姻真是一大奧秘。 | ||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 ||
行 96: | 行 97: | ||
* A’、祂創造了他 | * A’、祂創造了他 | ||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
- | * 「男(雄)和女(雌),祂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 | + | * 最後一句「男(雄)和女(雌),祂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 |
- |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 |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或譯肋骨]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
- | * c、馬可與馬太經文引用創一27下半句「男和女,祂創造了他們」,完全按希伯來文與七十士譯本字序相同。然而今日解經家只按創一27下半句被引用內容探討,完全不顧上半句內容的意義,甚至強解亞當一詞是泛稱人類,以此堅固自己的說法。 | + | * c、馬可與馬太經文引用(創 1:27)下半句「男和女,祂創造了他們」,完全按希伯來文與七十士譯本字序相同。然而今日解經家只按(創 1:27)下半句被引用內容探討,完全不顧上半句內容的意義,甚至強解亞當一詞是泛稱人類,以此堅固自己的說法。 |
* 然而從聖經原文清楚分別,上半句創造亞當時,用單數詞他,才提按著祂的形像,下半句創造他們,是複數詞他們,就不提祂的形象。如此清晰的差別,人卻視而不見。耶穌從未提女人有神的形象樣式,今人卻自動補腦加添了。將女人視為如同男人般的地位,如同將基督與教會視為同等地位一般,其內在問題正如將基督與那神置於同尊同榮同質一樣。 | * 然而從聖經原文清楚分別,上半句創造亞當時,用單數詞他,才提按著祂的形像,下半句創造他們,是複數詞他們,就不提祂的形象。如此清晰的差別,人卻視而不見。耶穌從未提女人有神的形象樣式,今人卻自動補腦加添了。將女人視為如同男人般的地位,如同將基督與教會視為同等地位一般,其內在問題正如將基督與那神置於同尊同榮同質一樣。 | ||
* B、(林前 11: | * B、(林前 11: | ||
行 122: | 行 123: | ||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
- | *a、馬太福音紀載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 + | *a、《馬太福音》(太 19:9)記載『誰倘若離棄了他的那妻子,不是為著淫亂理由,且娶了另一位,他正犯姦淫。』」 |
+ | * 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 ||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因此,馬可福音在此事件上,不記離婚的條件,只記男女雙方若主動離棄對方另娶,就是犯姦淫,作者更強調離婚的罪責,以此表達耶穌反對人離棄婚姻的態度。但今人對此卻強調若干條件下,可以主動離婚,將耶穌的離婚條件擴大解釋,兩者的考量與評論出發點截然不同阿。 |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因此,馬可福音在此事件上,不記離婚的條件,只記男女雙方若主動離棄對方另娶,就是犯姦淫,作者更強調離婚的罪責,以此表達耶穌反對人離棄婚姻的態度。但今人對此卻強調若干條件下,可以主動離婚,將耶穌的離婚條件擴大解釋,兩者的考量與評論出發點截然不同阿。 | ||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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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 ||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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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
*a、(林前 7: | *a、(林前 7: | ||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
- | *b、(林前 7: | + | *b、(林前 7: |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 |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 | ||
- | *c、保羅從未鼓勵女方再婚,除非配偶死亡,成為寡婦,才可再婚,但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 | + | *c、保羅從未鼓勵女方再婚,除非配偶死亡,成為寡婦,才可再婚。 |
+ | * 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 | ||
* D、(可 10: | * D、(可 10: | ||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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