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威聖會 聖經真理研究院

辨明真理、認真遵行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topic:law:20240713090000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04 02:23 -0500 Thu. (9 個月前)] lyx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19 06:32 -0500 Fri.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lyx
行 38: 行 38: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24)希伯來原文的〔他們〕,反映出希臘反對多妻的風俗。」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24)希伯來原文的〔他們〕,反映出希臘反對多妻的風俗。」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 附註:耶穌時期的羅馬法律規定為一夫一妻制,妻子擁有財產權,通姦、嫖妓、孌童沒有法律限制。容許男女雙方提出離婚。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行 50: 行 51:
 ====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且由耶穌引用創世紀經文內容,可以佐證摩西律法不只是西乃律法而已,而是摩西五經都是律法內容。 
-    *a、 耶穌以(創 1:27; 2:24)為本,作婚姻價值的基石,評斷離婚律法頒布理由與實施綱要。是人的硬心,耶穌推導此事由來,可由(申 24 章)全章結構分析比較而得。+    *a、 耶穌以(創 1:27; 2:24)為本,作婚姻價值的基石,評斷離婚律法頒布理由與實施綱要。首先提出是人的硬心,耶穌推導此事由來,可由(申 24 章)全章結構分析比較而得。
     * **(申 24:1-22)結構分析**     * **(申 24:1-22)結構分析**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行 67: 行 68: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9)。此意即禁止背約,同樣對於神與選民之約,雙方都不可背離。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9)。此意即禁止背約,同樣對於神與選民之約,雙方都不可背離。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 《馬可福音》並不像《馬太福音》有提及「為著淫亂理由而離」之條件句,作者的文章更讓讀者專注於離棄的後果,且男女雙方同等罰則,而非如《馬太福音》單方面針對男人離棄的後果。+      * 《馬可福音》並不像《馬太福音》有提及「為著淫亂理由而離」之條件句,作者的文章更讓讀者專注於離棄的後果,且男女雙方同等罰則,而非如《馬太福音》單方面針對男人離棄的後果。
     *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 婚姻是為完成神創造的旨意,每一對夫妻都有義務去履行此目標,反之離婚就是破壞受造的目的。 +      * 婚姻是為完成神創造的旨意,每一對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去履行此目標,反之離婚就是破壞受造的目的。 
-  * C、+  * C、摩西律法只提及男人對於女人在婚姻上不忠的疑慮,而有疑妻條款(民 5:11-31),但對於男人卻無相關條文。 
 +    * 造成猶太人對婚姻上,只以維護男人權益而解釋律法,耶穌卻有不同見解,將男女在婚姻上的不忠、違約,視為同等罰則。是以創造婚姻的神為評判者,將婚姻提升到神旨意層面,而非只是人際關係而已。若將本段經文與可十二章娶寡嫂律問題合看,婚姻真是一大奧秘。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行 95: 行 97:
         * A’、祂創造了他         * A’、祂創造了他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 「男(雄)和女(雌),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18-25),是為補滿先前的創造目標,能夠建成神旨意而再創造。 +      * 最後一句「男(雄)和女(雌),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18-25),是為補滿先前的創造目標,能夠建成神旨意而再創造。 
-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或譯肋骨]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 c、馬可與馬太經文引用(創 1:27)下半句「男和女,祂創造了他們」,完全按希伯來文與七十士譯本字序相同。然而今日解經家只按(創 1:27)下半句被引用內容探討,完全不顧上半句內容的意義,甚至強解亞當一詞是泛稱人類,以此堅固自己的說法。
 +      * 然而從聖經原文清楚分別,上半句創造亞當時,用單數詞他,才提按著祂的形像,下半句創造他們,是複數詞他們,就不提祂的形象。如此清晰的差別,人卻視而不見。耶穌從未提女人有神的形象樣式,今人卻自動補腦加添了。將女人視為如同男人般的地位,如同將基督與教會視為同等地位一般,其內在問題正如將基督與那神置於同尊同榮同質一樣。 
   * B、(林前 11:7)「男人真正存在著神的形像和榮耀,然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保羅從未說,男人和女人都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在(林前 11:1-16)他以男女大不同為論述基礎,強調按神創造的次序和源由,女人為使聚會中的男人可以顯出頭,即顯出基督的榮耀,故她需以遮蓋物蒙頭,就是把男人的榮耀遮蓋住。倘若女人也有神的形像和榮耀,那就不應該在聚會中將神的榮耀遮蓋,若是如此,保羅的吩咐就成為了偏執,光抬舉男人而貶低女人了。   * B、(林前 11:7)「男人真正存在著神的形像和榮耀,然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保羅從未說,男人和女人都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在(林前 11:1-16)他以男女大不同為論述基礎,強調按神創造的次序和源由,女人為使聚會中的男人可以顯出頭,即顯出基督的榮耀,故她需以遮蓋物蒙頭,就是把男人的榮耀遮蓋住。倘若女人也有神的形像和榮耀,那就不應該在聚會中將神的榮耀遮蓋,若是如此,保羅的吩咐就成為了偏執,光抬舉男人而貶低女人了。
  
行 119: 行 123: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a、《馬太福音》(太 19:9)記載『誰倘若離棄了他的那妻子,不是為著淫亂理由,且娶了另一位,他正犯姦淫。』」 
 +      * 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因此,馬可福音在此事件上,不記離婚的條件,只記男女雙方若主動離棄對方另娶,就是犯姦淫,作者更強調離婚的罪責,以此表達耶穌反對人離棄婚姻的態度。但今人對此卻強調若干條件下,可以主動離婚,將耶穌的離婚條件擴大解釋,兩者的考量與評論出發點截然不同阿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 先知們常以此為戒,向以色列民發出警戒之語莫以為神絕不廢棄祂的約,那麼背約的以色列百姓便可隨時改變心意,無條件地歸回轉向神,神都不會計較並會無條件地接納。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 先知們常以此為戒,向以色列民發出警戒之語莫以為:「神絕不廢棄祂的約,那麼背約的以色列百姓便可隨時改變心意,無條件地歸回轉向神,神都不會計較並會無條件地接納。」 
 +      * 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 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 
 +      * 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a、(林前 7:11)「(妻子)若是離開了,就保持無婚約束縛,或仍同丈夫復和,而丈夫也不要遣走妻子。」     *a、(林前 7:11)「(妻子)若是離開了,就保持無婚約束縛,或仍同丈夫復和,而丈夫也不要遣走妻子。」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b、(林前 7:15)「若不信的要離棄,就讓他離開⋯⋯不要繼續被當作奴僕⋯⋯。」+    *b、(林前 7:15)「若不信的要離棄,就讓他離開⋯⋯不要繼續被當作奴僕⋯⋯。」意指若離婚就不要再嫁娶。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26-27)「人保持原狀是美好的,被妻子束縛,不要求脫離,從妻子被解脫,不要尋找妻子⋯⋯」是相互矛盾的。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26-27)「人保持原狀是美好的,被妻子束縛,不要求脫離,從妻子被解脫,不要尋找妻子⋯⋯」是相互矛盾的。
-    *c、保羅從未鼓勵女方再婚,除非配偶死亡,成為寡婦,才可再婚,但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39-40),理由是如此能「掛慮屬主的事、怎樣叫主喜悅⋯⋯為要在身體和靈上是聖別的⋯⋯是為了那俊美合宜的事,並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林前 7:32-35)。+    *c、保羅從未鼓勵女方再婚,除非配偶死亡,成為寡婦,才可再婚。 
 +      * 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39-40),理由是如此能「掛慮屬主的事、怎樣叫主喜悅⋯⋯為要在身體和靈上是聖別的⋯⋯是為了那俊美合宜的事,並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林前 7:32-35)。
   * D、(可 10:11-12)男女雙方離棄對方再嫁娶,耶穌認定是犯姦淫。   * D、(可 10:11-12)男女雙方離棄對方再嫁娶,耶穌認定是犯姦淫。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b、然而經文上下兩節都是第三假設條件句,就需滿足所設定的條件,就是離棄對方且娶別人,才是犯姦淫。     *b、然而經文上下兩節都是第三假設條件句,就需滿足所設定的條件,就是離棄對方且娶別人,才是犯姦淫。
     *c、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c、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    *d、「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    *d、「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今日基督徒不再以神言為主的生活態度,只重自己的情感、價值、財富、人身安全,對於婚姻考量是以自我為出發點,此等與神定的婚姻律相距太遠了
  
 ===== 六、結論 ===== ===== 六、結論 =====
topic/law/20240713090000.1720077785.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7/04 02:23 -0500 Thu. (9 個月前) 由 lyx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HTML5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