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713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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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01 08:03 -0500 Mon. (9 個月前)] – lyx | topic:law:20240713090000 [2024/07/19 06:32 -0500 Fri.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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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8: | 行 38: | ||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 | * P.170「七士士譯本用〔二人〕來取代(創 2: | ||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 「猶太人同意那人與第一個妻子仍有婚約關係,也不會認為娶第二個妻子是犯姦淫。但耶穌把這種雙重標準一筆勾銷,凡與兩位婦女結縭的,就是犯姦淫,與婦女和兩位男人結合一樣。」 | ||
+ | * 附註: | ||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 ==== 3、男女雙方可否離婚?近代學者看法 ==== | ||
行 46: | 行 47: | ||
* 作者說:「安全可能比在任何情況下對配偶的絕對忠誠更重要(撒上 18:17-29; 太 2:13-15; 路 14: | * 作者說:「安全可能比在任何情況下對配偶的絕對忠誠更重要(撒上 18:17-29; 太 2:13-15; 路 14: | ||
- | ===== 四、耶穌與保羅的說法,是否更改了律法規定? ===== | + | ===== 四、男女雙方離婚上,耶穌與保羅的說法,是否更改了律法規定? ===== |
- | ==== 1、耶穌辯論的評論 ==== | + | ==== 1、對於耶穌辯論內容的評論 ==== |
-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 | + | * A、大多數學者都贊同,耶穌在此處的辯論方式是仿照拉比辯論模式,以一段經文作為另一段經文涵意的解釋,同是神的話自不會相互矛盾,惟今人卻常引據新約內容,去否定舊約律法和先知的內容,與耶穌所行的完全背道而馳,殊不知已然錯謬。且由耶穌引用創世紀經文內容,可以佐證摩西律法不只是西乃律法而已,而是摩西五經都是律法內容。 |
- | * 耶穌以(創 1:27; 2: | + | *a、 耶穌以(創 1:27; 2: |
* **(申 24: | * **(申 24: | ||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 A、(1-5)休妻與新娶妻對女人的恩典 | ||
行 63: | 行 64: | ||
* C:傳染病的罪症(驕傲、硬心)的除潔要求。 | * C:傳染病的罪症(驕傲、硬心)的除潔要求。 | ||
* (申 24 章)都在針對軟弱者的保護,他們是妻子、借貸者、被拐賣者、摩西〔為人極其謙卑(民 12: | * (申 24 章)都在針對軟弱者的保護,他們是妻子、借貸者、被拐賣者、摩西〔為人極其謙卑(民 12: | ||
- | * 猶太拉比煞買派(Shammai)或希列派(Hillel)都只注重於解釋「何為不合理的事、作為可休妻的理由」,卻看不見神藉摩西頒布此條例的真義。 | + | *b、 猶太拉比煞買派(Shammai)或希列派(Hillel)都只注重於解釋「何為不合理的事、作為可休妻的理由」,卻看不見神藉摩西頒布此條例的真義。 |
* 人對於弱勢者吝嗇於救助的心態,就如同對於犯錯的妻子(或丈夫)而毫無寬恕之心,眼中只看到自己的權益受傷害,而看不見對方肉身上的軟弱,因此耶穌才說是「心硬」的問題,而非婚姻律的問題。 | * 人對於弱勢者吝嗇於救助的心態,就如同對於犯錯的妻子(或丈夫)而毫無寬恕之心,眼中只看到自己的權益受傷害,而看不見對方肉身上的軟弱,因此耶穌才說是「心硬」的問題,而非婚姻律的問題。 | ||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 | * B、耶穌推論婚姻律的實施綱要:「禁止分離」(可 10: | ||
- | * 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 | *a、耶穌將辯論的主題由離婚的條件,提升到婚約破壞的嚴重性。 |
- | * 《馬可福音》並不像《馬太福音》有提及「為著淫亂理由而離」之條件句,作者的文章更讓讀者專注於離棄的後果,且男女雙方同等罰則,而非如《馬太福音》單方面針對男人離棄的後果。 | + | * 《馬可福音》並不像《馬太福音》有提及「為著淫亂理由而離」之條件句,作者的文章更讓讀者專注於離棄的後果,且男女雙方同等罰則,而非如《馬太福音》單方面針對男人離棄的後果。 |
- | * 因此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 | *b、我們可以評論《馬可福音》作者,在編輯此婚姻辯論上,是為反擊法利賽人對婚約律法的偏執,只注重律法細則的執行內容,而忽視律法設置的真義。 |
- | * 婚姻是為完成神創造的旨意,每一對夫妻都有義務去履行此目標,反之離婚就是破壞受造的目的。 | + | * 婚姻是為完成神創造的旨意,每一對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去履行此目標,反之離婚就是破壞受造的目的。 |
+ | * C、摩西律法只提及男人對於女人在婚姻上不忠的疑慮,而有疑妻條款(民 5: | ||
+ | * 造成猶太人對婚姻上,只以維護男人權益而解釋律法,耶穌卻有不同見解,將男女在婚姻上的不忠、違約,視為同等罰則。是以創造婚姻的神為評判者,將婚姻提升到神旨意層面,而非只是人際關係而已。若將本段經文與可十二章娶寡嫂律問題合看,婚姻真是一大奧秘。 | ||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 ==== 2、保羅容許離婚是否更改耶穌的教導 ==== | ||
* A、(林前 7 章)的教導內容,先決條件在於男女雙方當初的結合,是不是神所配成一對的(原文:使之同負軛)(可 10:9)。 | * A、(林前 7 章)的教導內容,先決條件在於男女雙方當初的結合,是不是神所配成一對的(原文:使之同負軛)(可 10:9)。 | ||
- | * (林前 7: | + | *a、 (林前 7: |
- | * 今日外邦基督教牧者大多容許信主者因自身安危、財物受損、情感無法挽回等情狀,主動放棄婚約,甚至對於雙方都是信主者也如此教導,完全背離耶穌與保羅對律法真義的實行,造成信徒成為不願犧牲、受苦的門徒,反而如同不信者單求自己利益。此教導的結果使信徒落入撒但的欺哄,視保住性命、財產比拯救配偶更為重要。 | + | *b、 今日外邦基督教牧者大多容許信主者因自身安危、財物受損、情感無法挽回等情狀,主動放棄婚約,甚至對於雙方都是信主者也如此教導,完全背離耶穌與保羅對律法真義的實行,造成信徒成為不願犧牲、受苦的門徒,反而如同不信者單求自己利益。此教導的結果使信徒落入撒但的欺哄,視保住性命、財產比拯救配偶更為重要。 |
- | * 關於不信者不願離異,卻仍然我行我素的行惡,保羅對此狀況未提及該如何處置,但由(林前 7: | + | *c、 關於不信者不願離異,卻仍然我行我素的行惡,保羅對此狀況未提及該如何處置,但由(林前 7: |
* B、(林前 7 章)保羅褒獎獨身者,看似違反創造之律法,然而(林前 7: | * B、(林前 7 章)保羅褒獎獨身者,看似違反創造之律法,然而(林前 7: | ||
- | * 保羅勉勵信徒以能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無所掛慮,為俊美合宜的事(林前 7: | + | *a、保羅勉勵信徒以能不分心地殷勤服事主,無所掛慮,為俊美合宜的事(林前 7: |
- | * 耶穌教導人撇下的諸物中,也包括妻子,本不應離棄妻子的,現在因神的國而撇下,必在今世得百倍。此百倍絕非指得神賞賜娶百位妻子,因在神國裏已無肉體關係(太 22:30; 可 12:25; 路 20: | + | *b、耶穌教導人撇下的諸物中,也包括妻子,本不應離棄妻子的,現在因神的國而撇下,必在今世得百倍。此百倍絕非指得神賞賜娶百位妻子,因在神國裏已無肉體關係(太 22:30; 可 12:25; 路 20: |
===== 五、由耶穌與保羅觀點,評判今日學者的論點 ===== | ===== 五、由耶穌與保羅觀點,評判今日學者的論點 ===== | ||
行 94: | 行 97: | ||
* A’、祂創造了他 | * A’、祂創造了他 | ||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 前兩句子是和最後一句作對比法。 | ||
- | * 「男(雄)和女(雌),神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 | + | * 最後一句「男(雄)和女(雌),祂創造了他們」,表明此創造是後續的創造,參見(創 2: |
- |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 | * 但明顯在(創 1, 2 章)都未記明女人受造是按神的形像,反而是從男人邊體中[或譯肋骨]創造女人,等同按男人形像造女人。 |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 這不是數學推論問題(A 等於 B,B 等於 C,則 C 等於 A),而是經文故意強調的問題,只是男人存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同樣只是女人存有男人的形像和榮耀,此等次序原則就是創造的原則。神創造獨生子,子創造萬有,但萬有不等同於子,子也不等同於神。 | ||
+ | * c、馬可與馬太經文引用(創 1: | ||
+ | * 然而從聖經原文清楚分別,上半句創造亞當時,用單數詞他,才提按著祂的形像,下半句創造他們,是複數詞他們,就不提祂的形象。如此清晰的差別,人卻視而不見。耶穌從未提女人有神的形象樣式,今人卻自動補腦加添了。將女人視為如同男人般的地位,如同將基督與教會視為同等地位一般,其內在問題正如將基督與那神置於同尊同榮同質一樣。 | ||
* B、(林前 11: | * B、(林前 11: | ||
行 106: | 行 111: | ||
* (出 21: | * (出 21: | ||
* C、先祖們的實例 | * C、先祖們的實例 | ||
- | * 信心的始祖們,除了以撒未記多妻妾,甚他大多為多妻妾,且神也接納之。神責怪亞伯拉罕娶夏甲生以實瑪利,不是針對他多妻妾,而是針對他想以肉體成就神的應許。 | + | * 信心的始祖們,除了以撒未記多妻妾,其他列祖大多為多妻妾,且神也接納之。神責怪亞伯拉罕娶夏甲生以實瑪利,不是針對他多妻妾,而是針對他想以肉體成就神的應許。 |
* D、保羅書信之隱意 | * D、保羅書信之隱意 | ||
- | * 新約時期保羅在(提前 3:2, 12)吩咐,作監督與執事只可有一妻,由此可知,當時的信徒多妻妾是常態,對此保羅並未責怪之。 | + | * 新約時期保羅在(提前 3:2, 12)吩咐,作監督與執事只可有一妻,由此可知,當時的信徒多妻妾是常態,對此保羅並未責怪而禁止之。 |
* E、一夫一妻逐漸成為普世的傳統 | * E、一夫一妻逐漸成為普世的傳統 | ||
- | * 新約時期,猶太人多為一妻,新約經文顯示也可論明此事,且羅馬法律也只允許一妻,造成一夫一妻的情況被延續下來。 | + | * 新約時期,猶太人多為一妻,新約經文顯示也可證明此事,且羅馬法律也只允許一妻,造成一夫一妻的情況被延續下來。 |
- | * 天主教的成立是在羅馬帝國允許下取得掌管教會的權柄,它的教義解釋也要符合羅馬法,因此導致將「安息日」聚會改成官方的假日「星期日」聚會,婚姻律也等同羅馬法的一夫一妻制。如今除伊斯蘭教(回教)外的世界各國,大多數人們卻以為以上說法是真理而捍衛之。 | + | * 天主教的成立是在羅馬帝國允許下取得掌管教會的權柄,它的教義解釋也常常是要符合羅馬法,因此導致將「安息日」聚會改成官方為敬拜太陽神的假日「星期日」,婚姻律也等同羅馬法的一夫一妻制。如今除伊斯蘭教(回教)外的世界各國,大多數人們卻以為以上說法是真理而捍衛之。 |
* 有些傳統不是出於邪惡,如猶太人的洗手規矩,但它卻成為真理般去要求每一人都要遵守,就成為邪惡的陷阱。 | * 有些傳統不是出於邪惡,如猶太人的洗手規矩,但它卻成為真理般去要求每一人都要遵守,就成為邪惡的陷阱。 | ||
* 今日一夫一妻制也是如此,過度解釋聖經意旨,將之視為普世價值,正如廢除奴隷制般,要求全球都要順服,豈非正合撒但所喜?如此便再也難以體會我們是神的奴隷是怎樣情況了。 | * 今日一夫一妻制也是如此,過度解釋聖經意旨,將之視為普世價值,正如廢除奴隷制般,要求全球都要順服,豈非正合撒但所喜?如此便再也難以體會我們是神的奴隷是怎樣情況了。 | ||
行 118: | 行 123: | ||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 A、「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 | ||
- | * 耶穌允許因淫亂而離婚,按句型為第三假設條件句,表示「有可能成為事實」,因此也意味著,並非必然成為事實,所以耶穌的話只表達,若發生淫亂之事,也並非必然要離婚,而是可能要離婚,所以耶穌的話是允許這樣作,但並非必須如此作。 | + | |
- | * 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 | |
- | * 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 | + | *b、耶穌只是在解釋「離婚另娶」的律法審判準則,意即「發生淫亂之事」可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但並非全然鼓勵人不顧其他因素,去離棄那犯淫亂罪的配偶。 |
+ | *c、對於那堅持不顧其他因素,執意要因此離婚者,耶穌指出他們不過是「硬心的」而已。因此,馬可福音在此事件上,不記離婚的條件,只記男女雙方若主動離棄對方另娶,就是犯姦淫,作者更強調離婚的罪責,以此表達耶穌反對人離棄婚姻的態度。但今人對此卻強調若干條件下,可以主動離婚,將耶穌的離婚條件擴大解釋,兩者的考量與評論出發點截然不同阿。 | ||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 B、神將「婚約」類比於「祂與以色列人的約」。 | ||
- | * 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 | *a、以色列人歷代常背約去敬拜別神,這在經上被稱作「信仰上的淫亂」,但神仍未廢棄祂與以色列人的約,即「不離棄」以色列人。 |
- | * 先知們常以此為戒,向以色列民發出警戒之語:莫以為神絕不廢棄祂的約,那麼背約的以色列百姓便可隨時改變心意,無條件地歸回轉向神,神都不會計較並會無條件地接納。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 + | * 先知們常以此為戒,向以色列民發出警戒之語,莫以為:「神絕不廢棄祂的約,那麼背約的以色列百姓便可隨時改變心意,無條件地歸回轉向神,神都不會計較並會無條件地接納。」 |
- | * 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 | * 實際上,神雖願意重新接納悔改的百姓,但必會要其付出足夠代價,以表明其乃真心回轉。 |
- | * 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 | *b、在男女婚約上的處置,又何嘗不是如此?只有看出其備好足夠的悔意,才可能重新接納那背約犯錯者,如此才是婚約的意義。 |
+ | * 至於那背約犯錯者,該如何願意認錯回轉?受傷害者又該如何才能彌平傷口? | ||
+ | * 在聖經中未明文指示,(或許)只能交由立下婚約的雙方,在神面前的信靠,與接受試煉,直到合格為止吧! | ||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 C、保羅對離婚之事有明確指示 | ||
- | * (林前 7: | + | *a、(林前 7: |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 婚約是不可廢的,雖可離開,但無法離婚。 | ||
- | * (林前 7: | + | *b、(林前 7: |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 有學者以為,這是指猶太離婚文件的用詞。「不受捆綁、不被束縛」表示女方可以自由再婚之意。 | ||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 | * 但以上學者的解釋與下文(林前 7: | ||
- | | + | |
+ | * 保羅仍視保持原狀更為有福,勉勵喪偶者不婚(林前 7: | ||
* D、(可 10: | * D、(可 10: | ||
- | * 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 + | *a、有學者以此作為一夫一妻制的有利證據。 |
- | * 然而經文上下兩節都是第三假設條件句,就需滿足所設定的條件,就是離棄對方且娶別人,才是犯姦淫。 | + | *b、然而經文上下兩節都是第三假設條件句,就需滿足所設定的條件,就是離棄對方且娶別人,才是犯姦淫。 |
- | * 因此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 + | *c、猶太拉比解釋,在未離棄首任配偶(限定為妻子)時,又娶第二位女子為妻,並未違反婚姻律法。耶穌不過是在此解釋上,再加上更明確的條件後,才符合姦淫罪的審判標準。 |
- | * 因此,「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 | + | *d、「多妻妾」本身並未剝奪婚約的永久性,只是今人無法接受而已,因今人早已習於今世傳統價值,而不願按照律法的準則去評判此事。今日基督徒不再以神言為主的生活態度,只重自己的情感、價值、財富、人身安全,對於婚姻考量是以自我為出發點,此等與神定的婚姻律相距太遠了。 |
===== 六、結論 ===== | ===== 六、結論 ===== | ||
行 156: | 行 165: | ||
* 倘若人明瞭此婚約的嚴重性,必如門徒對主發出的感嘆:「這就一直沒有益處去結婚了!」也正如保羅一再提及的:「能保持獨身是美善有福的,可以不為另一半掛慮世界的事,只掛慮主的事,叫主喜悅。」(林前 7: | * 倘若人明瞭此婚約的嚴重性,必如門徒對主發出的感嘆:「這就一直沒有益處去結婚了!」也正如保羅一再提及的:「能保持獨身是美善有福的,可以不為另一半掛慮世界的事,只掛慮主的事,叫主喜悅。」(林前 7: | ||
+ | ==== 4、男女出身、地位、治理次序上大不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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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神創造的次序先後,創造的方式,男女大不同。保羅只說就犯罪所需的救贖,兩者是一致的,都需要福音,但保羅其他的言論卻明確指出兩者不同。今日外邦信徒只見相同處,而按今世風潮不斷強調兩者救贖上的平等,卻不願順服聖經所強調的治理次序上大不同。人常按自己所喜的看經文意義,與自己故有的觀念、價值不同時,主觀就馬上顯明了。若非神啟示,誰能看明此奧秘(弗 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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