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29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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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629090000 [2024/06/28 04:14 -0500 Fri. (9 個月前)] – 新增「補充說明 3、(可 7:1-23)」 wcm | topic:law:20240629090000 [2024/06/28 21:27 -0500 Fri.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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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Archibald T. Robertson 著 ==== | ==== 2、《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Archibald T. Robertson 著 ==== | ||
- | * (可 7:20)末句主詞是耶穌,學者認為「潔淨」這個分詞片語是後人或作者自己加上的,作為附加的說明:(他)潔淨所有的食物,或他宣告所有的食物都是潔淨的。(《信望愛網站》直譯也按此翻譯:(耶穌)潔淨所有食物。在其翻譯之下有附註亦可譯作: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 | + | * (可 7:19)末句主詞是耶穌,學者認為「潔淨」這個分詞片語是後人或作者自己加上的,附加說明:「(他)潔淨所有的食物,或他宣告所有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
+ | * 另外:《信望愛網站》直譯經文也同上述看法,譯作:「(耶穌)潔淨所有食物。」在其翻譯之下有附註:「亦可譯作: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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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 ==== | ==== 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 ==== | ||
- | * A、《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作者都是遵守律法的猶太信徒,在其所記載事件中,論述的食物定義,是指符合(利 11 章)和(申 14 章)律法規定的食物,而與今日外邦信徒重新認定的食物(凡可入口的皆為食物),根本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將兩者混為一談,才是造成對耶穌言語誤解的根本原因。 | + | |
- | * B、法利賽人和耶穌爭辯的內容是: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亦即:手的不潔受玷汙是否會使神定為潔淨的食物(如牛羊肉等)成為不潔。 | + | * 《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作者都是遵守律法的猶太信徒,在其所記載事件中,論述的食物定義,是指符合(利 11 章)和(申 14 章)律法規定的食物,而與今日外邦信徒重新認定的食物(凡可入口的皆為食物),根本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將兩者混為一談,才是造成對耶穌言語誤解的根本原因。 |
- | * 但此段經文並非是要證明:「不潔之物」(如豬、兔、狗肉等)能成為潔淨的食物。 | + | |
- | * 若果人的手是俗的,他是否也成為俗的?按照律法規條是只有當人的手去接觸律法規定為污的,才算是污穢的,並未規定未洗之手接觸食物會使之成為污的。而且未洗之手是否必然是污的,是猶太傳統認為有疑慮,就按最嚴格的來處置。 | + | * 法利賽人和耶穌爭辯的內容是: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亦即:手的不潔受玷汙,是否會使神定為潔淨的食物(如牛羊肉等)成為不潔。 |
- | * C、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未洗之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之,但他所否認的是法利賽人的看法和定罪。 | + | * 但此段經文並非是要證明:「不潔之物」(如豬、兔、狗肉等)能成為潔淨的食物。 |
- | * 律法中所規定的食物條款,是要界定何者為可食的,何者為不可食的,此界定不會因人的潔或污,在吃食潔淨律法規定的食物時,改變食物的本質,或改變人原本是潔或污。 | + | * 若果人的手是俗的,他是否也成為俗的?按照律法規條是只有當人的手去接觸律法規定為污的,才算是污穢的,並未規定未洗之手接觸食物會使之成為污的。而且未洗之手是否必然是污的,是猶太傳統認為有疑慮,就按最嚴格的來處置。 |
- | * 耶穌在律法的規定上,就解釋而言是較為寬鬆的,聖經文本未直接規定的,是按不束縛人的面向來實施。他既非撒督該人的只接受摩西律法的字面意,也非法利賽人的擴大解釋法。 | + | |
- | * 由對觀福音書作者的寫作,可以看出耶穌在與人辯論律法時,常以另一處的律法經文作為他辯護的理由。意即他在教導門徒要通盤了解律法與先知,才不會落入被迷惑的處境。 | + | * 律法中所規定的食物條款,是要界定何者為可食的,何者為不可食的,此界定不會因人的潔或污,在吃食潔淨律法規定的食物時,改變食物的本質,或改變人原本是潔或污。 |
- | * 耶穌認為,潔淨的人雖未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也不會使他自己成為汙穢。 | + | * 耶穌在律法的規定上,就解釋而言是較為寬鬆的,聖經文本未直接規定的,是按不束縛人的面向來實施。他既非撒督該人的只接受摩西律法的字面意,也非法利賽人的擴大解釋法。 |
- | * D、潔淨的食物不因上述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反之亦然,不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禱告變成潔淨的食物),這是耶穌所堅持的,也是保羅在(林前 8-10 章)「獻過祭的食物」之觀點。 | + | * 由對觀福音書作者的寫作,可以看出耶穌在與人辯論律法時,常以另一處的律法經文作為他辯護的理由。意即他在教導門徒要通盤了解律法與先知,才不會落入被迷惑的處境。 |
- | * 會改變的因素是當人自身錯誤的念頭,堅持傳統(如猶太傳統或外邦傳統)規矩者,才會使吃的人受影響。 | + | * 耶穌認為,潔淨的人雖未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也不會使他自己成為汙穢。 |
- | * E、利7: | + | |
- | * 利7: | + | * 反之亦然,不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禱告變成潔淨的食物,這是耶穌所堅持的,也是保羅在(林前 8-10 章)「獻過祭的食物」之觀點。 |
- | * 利7: | + | * 會改變的因素是當人自身錯誤的念頭,堅持傳統(如猶太傳統或外邦傳統)規矩者,才會使吃的人受影響。 |
- | * 此處經文規定已成聖物的平安祭物,會因人的污穢而不再是聖物了,不可再吃,因他使屬神的聖物成為俗物了。但經文不是指原為常人所吃的潔淨食物,會因人的污穢以致成為不潔淨的,否則將造成今日猶太人的禁忌,就是他們不吃非經認證的食物,此等禁忌是束縛人的,已經越過律法的本意。 | + | |
- | * 保羅以市場所賣的潔淨食物,不須詢問背後來源就可吃用,他是反對猶太人的禁忌。利七章此處文意常造成人的誤解,也是猶太人以為洗手才可吃食規矩的由來,因他們按拉比傳統來解釋經文的意義,而非按律法的真義與神僕的見解。 | + | * (利 7:20)「人,就是吃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者,而他自身為汙穢的,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 | * F、此處辯論前提的「食物」乃指「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的範疇之內,此先決條件若設定錯誤,解釋上就不可能正確。若對文章的主要背景不講究,必然造成解釋時隨個人習性而認定經文意義。 | + | * (利 7:21)「那人當他接觸到任何汙穢,是人的汙穢,或被染為汙穢的牲畜,或任何汙穢的可憎物,而他吃了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 | * 此處經文規定已成聖物的平安祭物,會因人的污穢而不再是聖物了,不可再吃,因他使屬神的聖物成為俗物了。但經文不是指原為常人所吃的潔淨食物,會因人的污穢以致成為不潔淨的,否則將造成今日猶太人的禁忌,就是他們不吃非經認證的食物,此等禁忌是束縛人的,已經越過律法的本意。 | ||
+ | * 保羅以市場所賣的潔淨食物,不須詢問背後來源就可吃用,他是反對猶太人的禁忌。(利 7 章)此處文意常造成人的誤解,也是猶太人以為洗手才可吃食規矩的由來,因他們按拉比傳統來解釋經文的意義,而非按律法的真義與神僕的見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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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處辯論前提的「食物」乃指「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的範疇之內,此先決條件若設定錯誤,解釋上就不可能正確。若對文章的主要背景不講究,必然造成解釋時隨個人習性而認定經文意義。 | ||
==== 2、(可 7: | ==== 2、(可 7: | ||
行 129: | 行 134: | ||
* 耶穌採取的方式,一方面是回到律法本意,表明潔淨與汙穢之區分標準,是神已明定而不可更改的,食物是潔的就是潔的。 | * 耶穌採取的方式,一方面是回到律法本意,表明潔淨與汙穢之區分標準,是神已明定而不可更改的,食物是潔的就是潔的。 | ||
- | * 另一方面,他藉由實例:「猶太人認為,允許以獻與神的物高過奉養父母的責任,便可以取代人去盡奉養父母的責任,而不受不奉養父母的譴責。」表達了法利賽人在律法實行細則上的偏差,以此佐證他們對不洗手吃食的指責是錯誤的。 | + | * 另一方面,他藉由實例:「猶太人認為,允許以獻與神的物高過奉養父母的責任,便可以取代人去盡奉養父母的責任,而不受不奉養父母的譴責。(可 7:10-13)」表達了法利賽人在律法實行細則上的偏差,以此佐證他們對不洗手吃食的指責是錯誤的。 |
* 因此,關於食物潔淨條例律法,他不需要再多言加以教導,因為門徒都明白食物潔淨條例律法,門徒只是對於法利賽人的解經內容,不能明白他們偏差與錯誤之處。 | * 因此,關於食物潔淨條例律法,他不需要再多言加以教導,因為門徒都明白食物潔淨條例律法,門徒只是對於法利賽人的解經內容,不能明白他們偏差與錯誤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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