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08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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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608100000 [2024/06/20 06:58 -0500 Thu. (10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topic:law:20240608100000 [2024/06/20 06:58 -0500 Thu. (10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 頁面名由topic:law:20240601090000_1改為topic:law:20240608100000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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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回應 1):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讀後心得與感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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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608; 初稿日期:20240527; 編修: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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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乃回應:[[topi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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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總論此書的六大問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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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勳提出的六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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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壹、赦罪權柄的執行問題 | ||
+ | * 貳、安息日的爭議 | ||
+ | * 參、洗手吃食的律法爭議 | ||
+ | * 肆、休妻問題的律法辯論 | ||
+ | * 伍、復活問題的律法辯論 | ||
+ | * 陸、最大誡命的律法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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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的看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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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人子的尊貴性不容貶損: | ||
+ | * 神的赦罪權可以轉移給人子,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此是神對人的看重與信任的愛,人本當細加維護、闡明。 | ||
+ | * 二、食物律和婚姻律是人子的「本性」,是「今生」必備的「飲食男女」,卻是最易被混亂、越矩的律法。 | ||
+ | * 三、復活永生是人子「來生」榮耀自由的盼望: | ||
+ | * 神的大能不受「娶寡嫂律」限定;死人復活之事強調這位神是「zoontoon 諸持續活著的」神、非「死人們 nekroom」的神」。 | ||
+ | * 四、愛是聯絡全德: | ||
+ | * 最大的律就是「全然」愛雅威你的神;其次的「愛鄰如己」是由「你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來總結。 | ||
+ | * 對人的愛是建立在神愛的基礎上,否則是本末倒置!文士有智慧的回答(12: | ||
+ | * 五、總之: | ||
+ | * 1、神觀的赦罪權問題: | ||
+ | * 等同外邦教派的「三一神觀」問題的本質。 | ||
+ | * 2、安息日、食物律、婚姻律的三大基本律法問題,衝擊整個猶太教的律法問題(申 4:7-9)。 | ||
+ | * 3、來世論與今生論: | ||
+ | * 這是法利賽派的敵對派撒督該派人(只守摩西五經)唯一提出的疑難。後者不信復活、天使、鬼魂,與前者不同(徒 23:8)。 | ||
+ | * 4、愛的誡命: | ||
+ | * 對神的愛比對人的愛大!愛的聽命比獻祭大(參見撒上 15:22-23; 彌 6: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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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乙、細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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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壹、人子有赦罪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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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人子耶穌首先在安息日教訓人,「正像是有權柄的人」(可 1: | ||
+ | * 這帶著權柄的新教訓」在命令那汙靈上證顯出來。並且,他在安息日醫治西們的岳母,他就「服事」他們(可 1: | ||
+ | * 趕鬼醫病都在「安息日」,此時仍無爭端發生。或許,古代先知也作過此事?還是因為「傳統派」仍在觀察階段? | ||
+ | * 二、反而,非安息日時候,耶穌醫治這位癱子,若非他說了此句話:「你的罪赦免了」,否則,也沒有什麼事情發生。 | ||
+ | * 但既非安息日,耶穌卻偏要如此說話? | ||
+ | * 上文是「因見他們的信心」(2: | ||
+ | * 不過,由醫治「肉身的病痛」轉成「罪的赦免」,確實是一件奧秘的奇事。人子耶穌要強調的是「人的罪責」才是根本問題!病痛的折磨源自罪污的感染,自始祖違法之後,所受的咒詛,就是人生病痛的加增:女有懷胎生產之痛,男有種地汗流滿面、才得餬口之苦。 | ||
+ | * 病因是違背律法之罪,違背律法即是罪!因此,不是病痛問題,而是犯罪違律的根本問題。 | ||
+ | * 三、文士是律法的解經專家,律法強調的是「罪與罪責的問題」,他們本就理解,只是「赦罪權」歸誰? | ||
+ | * 文士認定只能是歸「神」自己: | ||
+ | * 除神以外,誰能赦罪呢?人子無「權」置喙! | ||
+ | * 而耶穌只被認定是「人子」,並非「神」,因此,神沒有把祂「獨有」權柄,交給「一位人子」。 | ||
+ | * 何況他連「一般人」都不是,耶穌不過是一位「加利利人」(約 7: | ||
+ | * 對講究出身的文士眼中,耶穌連「正常人」都不是。 | ||
+ | * 何況「他干犯安息日」,真是有鬼在身阿!(參見安息日爭議)。「他」又不守傳統的飯前洗手之「老規矩」(可 7 章); | ||
+ | * 四、反之,外邦人的基督教「文士」(其實不能稱「文士」,他們充其量不過是「神學博士」「牧師、教士」等)則認為,人子耶穌不只是「人子」而已,他還是「三一神」的第二位真神! | ||
+ | * 由耶穌只是人子,變成「真神」,這種轉變實在太大,也太荒誕了。 | ||
+ | * 沒律法的外邦人,就是沒有神的外邦人,現在竟然「有神」,而且是「神變為人,人又變為神」,李常受的「神觀」其實是源自傳統的基督教信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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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貳、安息日的爭議:律法是因過犯加添的(羅 5:20; 加 3: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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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神律法的逐次加強的禁令和罰則,可以明白底下幾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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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由沒有禁令到有禁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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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創世紀裡頭只有積極性的記載神聖別第七日、賜福這日,沒有禁令、沒有罰則(創 2: | ||
+ | * 但自從始祖犯罪後,縱然亞當後代該隱殺人(兄弟亞伯),雖有驅逐出境的處罰與始祖一樣,仍無關於安息日的罰則,反而,頒布的記號之禁令是為犯殺人罪的「該隱」害怕被遇見的人所殺而設的,嚴禁人殺害他(創 4: | ||
+ | * 不法的惡人總會利用罰則的設定來保護自己,反而,遵律的義人卻逐漸向此等人「靠攏」,與之聯婚、結盟(由該隱七代子孫的名字,與亞當後代的名字「多有重疊性」可以推知(創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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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神在曠野重提安息日,開始因百姓違反禁令而有加強規定(出 16 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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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選民已經出了埃及地、過了紅海,來到曠野地,神在「瑪拉」為他們訂了「律例、典章」,也在說明瑪拉水苦的目的就是要「試驗百姓」,並且教導百姓要留意聽命、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守「我一切的律例」,吩咐之後,又加上應許:「不把埃及人的疾病」加在選民身上,因為神是「醫治的神」(出 15: | ||
+ | * 此時的摩西,類似亞伯拉罕,神對他獨生子以撒在「基拉珥」所說的話:「都因亞伯拉罕聽我聲音、守我吩咐和我命令、律例、法度」(創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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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摩西岳父來到「神的山」,把他妻兒交給他,又給正在審判和教導選民的摩西提議 l 增加審判人員,劃分審判為「兩級制」(出 18 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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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時已經來到神的山(利非訂),但還未到西乃的曠野(出 19: | ||
+ | * 今日所謂民主法治國家倡言「以法治國」,其實是不懂得「人性」與「神性」的本質。才只會拿「法」來治國。當初的商鞅「法治」失敗,都被歸因於太過嚴峻,其實這都是不知人性詭詐多端,比萬物更詭詐,無法醫治,誰能識透呢(耶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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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律法是因過犯加添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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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義勳提出「律法的本意」, | ||
+ | * 在曠野賜予嗎哪、規定拾取的規矩,不許干犯神的安息日,但是干犯者,並無死罪,只有警戒和教導,最多不過是「多收的變臭了」而已。 | ||
+ | * B、禁止在此日生火(出 35:3): | ||
+ | * 這是有五次的安息日律法的規範(出 20:8-11; 23:10-12; 31:12-17; 34:21; 35: | ||
+ | * C、用石刑伺候:用石頭打死那撿集眾木柴者(民 15: | ||
+ | * 原本此事並無律法的罰則,正如該隱當時所犯的一樣,並無罰則。因此要請示指明如何「法辦」。所得指示竟是「以石刑伺候」。 | ||
+ | * 義勳由上下文脈、架構分析,加以說明:分別誤犯罪和擅敢行事罪的大小罪責。 | ||
+ | * 此時撿集火柴就是對「獻祭事奉雅威神」此事的忽略和歧視:只重視自己的吃食,不重視雅威真神的「祭物(神的食物)」。 | ||
+ | * 此即耶穌教導門徒律法本意:先求父的國、父的義,後必加給一切所需(太 6: | ||
+ | * D、保羅解釋律法的本意:他並非要來廢掉律法,而是要來維護律法的此種本意。 | ||
+ | * 正如基督耶穌來的目的(太 5: | ||
+ | * 那些「違背律法(「作惡的人」原意)都要離開主,因為主不「認識」這種人!(太 7: | ||
+ | * 所以,保羅的書信都在後半段強調「要遵守律法、誡命」(羅 7-8 章;林前 7:19; 14:34-35; 加 5:13-14, 22-23 沒有律法禁止的靈果)。 | ||
+ | * 他責備那些奉割禮的人:連自己也不守律法(加 6: | ||
+ | * 保羅遵守安息日,每逢安息日,他跟基督耶穌一樣都是進了會堂,教導摩西律法,正如雅各所言的(徒 15: | ||
+ | * 他認為神的律法是他所愛慕的,他的心思是向著律法,想要去遵行的,只是行出來由不得他,他認真探索其因,原來是有「肉體」,以及住在肉體中的「那罪」在作祟(羅 7 章),只要認清:不能靠人肉體,而是要靠基督耶穌,才能脫離「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的牽制與阻擋(羅 7: | ||
+ | * 所以,使徒保羅也是在維護安息日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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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洗手吃食的律法爭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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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摩西律法的食物律亙古常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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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雅威的話「諸天被立起來(nitsab,H5324)」、直到永遠, | ||
+ | * 雅威的信實存到萬代。「祢籌辦完固堅定了(konantha,H3559)」地,地就站立(H5975,長存原文)。 | ||
+ | * 天地為了「祢的典章」站立(H5975)到今日,萬物都是祢的僕役。 | ||
+ | * 我若不是喜愛祢的律法,早就在苦難中滅絕了。(詩 119: | ||
+ | * 雅威的律法與天地並存到永遠,天地不會廢除,只有更新(彼後 3 章), | ||
+ | * 同樣神的食物律法長存,不因「古人的傳統」而改變、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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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可 7 章的爭議,根本問題,跟守安息日一樣,不是廢除食物律,而是如何「守法」的問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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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猶太人改變誡命律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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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士、法利賽人是守「古人」的傳統,廢棄神的誡命,要守「自己」的傳統。 | ||
+ | * 所以,連「要孝敬父母」的誡命」(出 20:12; 申 5: | ||
+ | * 耶穌引用先知以賽亞的書指證他們的大錯(可 7:6-7; 賽 2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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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外邦人廢掉神的誡命律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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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今之外邦教派對「孝敬父母的義行、不孝敬父母的大罪」並未如聖經所教導的去做,如含的迦南對「挪亞」的不敬,遭受咒詛;閃、雅弗的孝敬「退後不見父赤身、蓋上衣服」而受祝福(創 9: | ||
+ | * 中國古老的此種傳統也被中共匪徒所廢除,以致都市人大多不再「孝敬父母、給他們養老金」,鄉下人靠微薄的國家津貼活著。 | ||
+ | * 外邦各主流教派也不實行神的此種誡命律法,更不用說實行食物律法,反而強說主耶穌來已經把此律法誡命廢除了,這種寧受神咒詛的事也敢說、敢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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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若說古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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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的誡命律法原比文士守的古人傳統還古、還舊,因為不只摩西在西乃山頒布的「約書」,就是摩西五經中的「創世紀」也都如此。 | ||
+ | * 而耶穌時代的文士守舊派,其守舊比摩西律法誡命還不如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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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新神和新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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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有神律法的以色列人選擇「新神」,離棄祖宗的神雅威」,故戰事頻傳(士 5: | ||
+ | * B、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持守「人定的信經」,拜三一神、守週日的主日、每年的聖誕節,廢除敬拜「獨一真神雅威」,改變遵守「第七日的安息日」,增加人定的「聖誕節」。完全跟背約崇邪的約民沒兩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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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食物潔淨律法被神的律法列入首要的「潔淨律」(利 15-20 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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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典(申命記典章)的「食物潔淨律」之前,先強調「你們是雅威神的兒女」。禁止「為死人劃身(死人應是指祖先、父母尊長死了等人)」,也禁止「將額上剃光」(即剃除額上頭髮,參見利 19: | ||
+ | * 這就是說,食物潔淨律是分別「選民與非選民」的獨一標誌(利 20:24-26;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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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耶穌引用當時傳統的「拉比傳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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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肉體生活」——[古人傳統]: | ||
+ | * A. 對飯前洗手持藐視態度者,應被「除教」。 | ||
+ | * B. 「三件物不進入身體,卻對身體有益」: | ||
+ | * 洗浴(禁住無公浴之城)、 | ||
+ | * 塗膏、 | ||
+ | * 大小便(正常排泄⋯⋯大小便後要頌禱)。(肉體生活:Ber.57b)。[註(((可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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