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0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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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601090000 [2024/05/30 02:57 -0500 Thu. (10 個月前)] –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lyx | topic:law:20240601090000 [2024/07/23 20:13 -0500 Tue.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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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 ====== | +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概論、赦罪權柄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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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可 2: | ===== 壹、(可 2: | ||
- | * 1、由(可 1:14-2: | + | * 1、由(可 1:40-2: |
* 2、與律法的關聯性:由因罪造成的疾病中,看見律法應許。 | * 2、與律法的關聯性:由因罪造成的疾病中,看見律法應許。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是神可以忽略律法的限制。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是神可以忽略律法的限制。 | ||
行 22: | 行 22: | ||
* 1、食物潔淨律法的本質:神親自指定作為區分選民與外邦人的記號(正如(創 1 章)人與動物的區別),與罪無關的規條,永遠長存。 | * 1、食物潔淨律法的本質:神親自指定作為區分選民與外邦人的記號(正如(創 1 章)人與動物的區別),與罪無關的規條,永遠長存。 | ||
* 2、原文用詞的探討,成為解釋經文的必要性(可 7: | * 2、原文用詞的探討,成為解釋經文的必要性(可 7: | ||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效潔淨律法,猶太外邦不分別,不再有玷汙的事與物。 |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廢掉潔淨律法,猶太外邦不再分別,不再有玷汙的事與物。 |
===== 肆、(可 10: | ===== 肆、(可 10: | ||
* 1、婚約的意義:神與選民的盟約,基督與教會的盟約。 | * 1、婚約的意義:神與選民的盟約,基督與教會的盟約。 | ||
- | * 2、婚約中的次序:男有神的形像,女有男的榮耀,男女並不相等。 | + | * 2、婚約中的次序:男有神的形像,女有男的榮耀,男女並不相等(林前 11:7)。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只能一夫一妻,女有神的形像,容許為自身考量而離婚。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只能一夫一妻,女有神的形像,容許為自身考量而離婚。 | ||
- | ===== 伍、(可 12:18-21)兄終弟及制在新約與來世的預表性爭議 ===== | + | ===== 伍、(可 12:18-21)叔娶寡嫂制在新約與來世的預表性爭議 ===== |
- | * 1、律法規條頒布的背景與意義。 | + | * 1、律法規條頒布的背景與意義。((「叔娶寡嫂」也可能使用「兄終弟及」一詞描述。)) |
* 2、撒都該人誤解的緣由。 | * 2、撒都該人誤解的緣由。 | ||
* 3、律法中帶應許或預表性的條文,如何實現? | * 3、律法中帶應許或預表性的條文,如何實現? | ||
行 39: | 行 39: | ||
* 1、耶穌解釋的背景與真義。 | * 1、耶穌解釋的背景與真義。 | ||
- | * 2、文士的理解背後的涵意(與祭祀的關係)。 | + | * 2、文士的理解背後的涵意(與祭祀的關係)(可 12 32-33)。((這文士的話,是《馬可福音》獨特的記載。)) |
- | * 3、今日人們的誤解與耶穌的話之間的鴻溝。 | + | * 3、今日人們的誤解與耶穌的話之間的鴻溝:人說愛就成全律法,因而不再受律法約束,耶穌說因愛就須守全律法,違背律法不行耶穌教訓者他不承認這人。 |
===== 主論 ===== | ===== 主論 ===== | ||
行 60: | 行 60: | ||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 |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 | ||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
- |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 | + |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6-7摩西取那血的一半,且盛在那些盆中,又那血的一半,他灑在那壇上。且他取那約的書卷,並朗讀在那百姓雙耳中。),和《以賽亞書》的新出埃及(賽 43:25惟有我,就是那為自己的緣故塗消你過犯的那一位;你的罪惡我也不再記念。),參見(賽 44: |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 |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 | ||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 |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 | ||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 |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 | ||
- | * e、由(可 1: | + | * e、由(可 1: |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
* 參照(可 1: | * 參照(可 1: | ||
行 71: | 行 71: | ||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
- |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 | + |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耶穌的「神人二性」成為神學家解經的利器了,新約經文中難以理解的,都可以用此方式解決。但「神人二性」非聖經用詞,而是神學家發明的,且此等解釋彼此矛盾,正常有理性思維者都可以逐一反駁,卻在外邦基督教裡迷惑許多信徒。((亞流派(阿里烏派)雖反對「三位一體論」,但卻贊同耶穌的「神人二性論」。)) |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
- |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正是證明以下內容: | + |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可以佐證之,且闡明以下內容: |
- | * a、(可 1: | + | * a、(可 1: |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 |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 | ||
- |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 | + |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如同摩西可以為米利暗代禱而得醫治,但他非地上的祭司。 |
- | * b、(可 2: | + | * b、(可 2: |
- |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至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 | + |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雅威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 |
- |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 | + |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外邦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註:這表示法利賽人的心是剛硬的。 |
- |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 | + |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 |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 |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 | ||
- |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 | + |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但 7:13-14)。 |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
- |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 | + |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此種辯論法,負負得正的模式,讓人啼笑不得,卻是多人在解經上的方式,說服許多無知者。 |
- |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 | + |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耶穌對癱子說赦免其罪,也不等同擁有權柄如神去赦罪,而是正如大祭司宣告赦罪,因耶穌也將此等權柄交給門徒,對他們說:「無論你們赦免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赦免了;你們持續緊抓住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抓住了。」(約 20: |
- |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 | + |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反觀:群眾看見後,就害怕且榮耀那神,即那位賜這樣的權柄給那些人的(太 9: |
* e、「人子」一詞在舊約中最讓人印象深刻,除但以理書之外就是《以西結書》先知談的那位人子。自(結 2: | * e、「人子」一詞在舊約中最讓人印象深刻,除但以理書之外就是《以西結書》先知談的那位人子。自(結 2: | ||
- | * f、「人子」一詞在福音中大都帶定冠詞,意指某一位特定人物,而非常人的通稱。有聖經學者以為不要過度看重定冠詞的含意,但若如此忽視經文的強調用意,就會造成安息日事件對耶穌所說:人子也一直是那安息日的主,變成人人都是安息日的主,人人都可以自行認知要不要守安息日的荒繆說法,以至人人都變成干犯安息日而不以為是罪。 | + | * f、「人子」一詞在福音中大都帶定冠詞,意指某一位特定人物,而非常人的通稱。有聖經學者以為不要過度看重定冠詞的含意,但若如此忽視經文的強調用意,若不限定「這一位特定的人子」,那麼耶穌所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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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權柄」這用詞,在(可 1: | ||
+ | * 此三項權柄是對觀福音書都記載的事,日後保羅以此做為耶穌救贖的主要功效:「赦罪、定罪撒但、成全律法」三件使命的內容。這就是耶穌受差降世為人的終極目的,也是他證明是神所差遣的記號。 | ||
+ | * 他將此權柄也交付教會,讓教會在世成為他的代言人,這才是神最終救恩的完成。 | ||
=====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 | =====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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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 ====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 ||
- |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 |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 |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 | + |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與罪、汙隔離是要讓人知恥,並非因而與被玷汙者全然隔絕(此即保羅在林前五章的本意),反是透過尋求潔淨之路,使對方再擁有重回神面前的能力,與神和好,才是律法的本意。 |
- | ==== 2、文士對耶穌指空,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 + | ==== 2、文士對耶穌指控,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
- |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 | + |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是自義者還是悔恨者。 |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 ||
行 107: | 行 111: | ||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
- |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 | + |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 |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 ||
- | * d、若由希伯來書的啟示,耶穌更是那位成就律法者,透過他的寶血和他被昇為天上的大祭司,將一切與罪有關的污穢條款所需代價都成就了,使一切污穢者與罪人都得以重新來到神前,不再受先前的條例束縛了。 | + | * D、若由《希伯來書》的啟示,耶穌更是那位成就律法者,透過他的寶血和他被升為天上的大祭司,將一切與罪有關的汙穢條款所需代價都成全了,使一切汙穢者與罪人都得以重新來到神前,不再受先前的條例束縛了。 |
+ | |||
+ | === 註 1、赦罪的條件(可 2:5) === | ||
+ | * 祭司赦罪的條件是罪人獻上罪祭,耶穌赦罪的條件是看見信心的行動。 | ||
+ | * 因此罪祭就代表人相信神言,所付出的代價(可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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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 2、赦罪的意義(可 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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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赦罪的意義,是使人得以重新在神面前侍立服事,而癱子拾起褥子起來行走的意義,是患者能獨立去實行自身的律法責任(可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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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 3、新舊難合(可 2:1-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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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舊難合」代表人對於律法條規的真義,無法以新靈新心去理解(正如前文的法利賽人),人子被差,為要重建神人交通的管道;因為仍舊以愁苦看待救恩,以致還在禁食,而拒絕同享婚宴(可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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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 4、(可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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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1-4)眾人聚集,四人抬癱子,拆屋頂,縋到耶穌那裏。 | ||
+ | * B、(5)你的罪得赦了。 | ||
+ | * C、(6-7)議論耶穌褻瀆;除了神,誰能赦罪? | ||
+ | * D、(8-9)他的靈發覺:他們議論,而問何者較易? | ||
+ | * C’、(10)人子在地上擁有權柄去赦罪。 | ||
+ | * B’、(11)你起來,拿你的床墊,回到你家。 | ||
+ | * A’、(12)癱子起來出去,眾人驚狂,歸榮耀於神。 | ||
+ | |||
+ | === 說明 === | ||
+ | |||
+ | * 經文的中心以耶穌知道法利賽人的爭論而提出的比較問題,作為整段信息主題,但經文本身卻未給予答案,造成讀者疑惑難解。 | ||
+ | * 然而耶穌的提問正是點出法利賽人的矛盾,他們既無赦罪權柄,又不能使人得醫治,卻去怪罪耶穌。因此,問題的答案就在於,當人承認人子耶穌擁有來自天父的給予的赦罪權柄,就會看見人子行出權柄的能力,醫治為癱子。 | ||
+ | * 所以整段信息,藉法利賽人否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人子,顯明唯有信心者承認他的權柄,就看見神榮耀的彰顯,一切軟弱無力者必得醫治。見證出人子受差的使命,就是對付罪與肉體的軟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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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 5、(可 2:1-22; 太 9:1-17; 路 5:17-39) ==== | ||
+ | |||
+ | * 此為《對觀福音》首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由醫治癱子、呼召利未(馬太),到禁食、新舊難合比喻為止,表明此為一完整信息。 | ||
+ | * 將之連串其主旨,則對於神所差之人子的權柄認可,帶出一串相同主題: | ||
+ | * 得蒙赦罪與拯救在乎信心; | ||
+ | * 蒙召者是自知有罪、軟弱者而非自義者; | ||
+ | * 承受此救恩者需有新觀念、新思想。 | ||
+ | * 藉由律法中關於赦罪、接納罪人、禁食等規定,引證耶穌就是神所設立的屬天大祭司,因此可謂之律法是為基督作見證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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