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525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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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525090000 [2024/05/23 19:44 -0500 Thu. (11 個月前)] – lyx | topic:law:20240525090000 [2024/05/24 22:26 -0500 Fri. (10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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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0: | 行 10: | ||
* 尼 9:13; | * 尼 9:13; | ||
* 賽 42:21; | * 賽 42:21; | ||
- | * 太 12:18-20,5:21-22; 23:23; | + | * 太 12:18-20; 5:21-22; 23:23; |
- | * 約 3:19,5:22-39;7: | + | * 約 3:19; 5:22-39; 7: |
* 路 10:14; 11:31-32; 20:47; 23:13, 40; 24:20; | * 路 10:14; 11:31-32; 20:47; 23:13, 40; 24:20; | ||
* 徒 8:33; 24:25; | * 徒 8:33; 24:25; | ||
行 50: | 行 50: | ||
* A’、(14)祈願言語、意念蒙神悅納 | * A’、(14)祈願言語、意念蒙神悅納 | ||
- | 基督是公義的太陽,其翅膀有醫治之能(瑪 4:2), 基督耶穌要按公義審判全地,即是要按雅威的典章審判。 | + | 基督是公義的太陽,其翅膀有醫治之能(瑪 4:2), 基督耶穌要按公義審判全地,即是要按雅威的典章審判。 |
===== 緒論 ===== | ===== 緒論 ===== | ||
行 56: | 行 56: | ||
==== 1、沒有判罰的條文形同虛文 ==== | ==== 1、沒有判罰的條文形同虛文 ==== | ||
- | 號稱基督教,卻無審判的實際依據:「神的典章」,即神公義的判決,就必因不義、紛爭而分裂。 | + | * 號稱基督教,卻無審判的實際依據:「神的典章」,即神公義的判決,就必因不義、紛爭而分裂。 |
=== 基督教會史斑斑可證 === | === 基督教會史斑斑可證 === | ||
- | 教會首度大分裂即是由尼西亞會議後,外邦君王扮演「主審」,欽定「尼西亞信經」一齣戲後,東西方教會分裂,正如舊約所羅門王那樣,國家分裂為南北兩國。 | + | * 教會首度大分裂即是由尼西亞會議後,外邦君王扮演「主審」,欽定「尼西亞信經」一齣戲後,東西方教會分裂,正如舊約所羅門王那樣,國家分裂為南北兩國。 |
- | 舊教又因神觀的看法不同,一字(和)之差,又在分列為東西兩大教派(羅馬天主教和東方正教);新教改革更是分裂又分裂,至今依然如此。 | + | * 舊教又因神觀的看法不同,一字(和)之差,又在分列為東西兩大教派(羅馬天主教和東方正教);新教改革更是分裂又分裂,至今依然如此。 |
==== 2、新約聖經強調「神的義」:救恩的福音與審判的公義並提 ==== | ==== 2、新約聖經強調「神的義」:救恩的福音與審判的公義並提 ==== | ||
- | 保羅的羅馬書救恩論:福音是神的大能救贖論:救贖包括神的義和神的忿怒(羅 1: | + | * 保羅的羅馬書救恩論:福音是神的大能救贖論:救贖包括神的義和神的忿怒(羅 1: |
==== 3、基督兩次來臨 ==== | ==== 3、基督兩次來臨 ==== | ||
- | 首次來以身救贖世界,二次來以言審判世界(約 12:44-50) | + | * 首次來以身救贖世界,二次來以言審判世界(約 12:44-50) |
===== 正文 ===== | ===== 正文 ===== | ||
行 76: | 行 76: | ||
===== 壹、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 ===== | ===== 壹、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 ===== | ||
- | 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以及審判官的職責,以便作為審判的依據,以達恫嚇、阻止、違律後的嚴重後果。 | + | * 神的誡命律法,必帶有罰則,以及審判官的職責,以便作為審判的依據,以達恫嚇、阻止違律後的嚴重後果。 |
==== 一、亞當之約 ==== | ==== 一、亞當之約 ==== | ||
- | 吩咐當行與不當行兩方面,附上罰則:違命當日必死。果然,雅威神分別照各人所行的、加以公義的判決與處治(創 3: | + | * 吩咐當行與不當行兩方面,附上罰則:違命當日必死。果然,雅威神分別照各人所行的、加以公義的判決與處治(創 3: |
==== 二、對挪亞的堅約 ==== | ==== 二、對挪亞的堅約 ==== | ||
- | 建造方舟入方舟,躲避洪水,凡不入方舟者,全部死亡的罰則,是亞當之約的再版(創 6-8 章)。地因人所行而受咒詛,也因人所行而廢除咒詛(創 8 章)。 | + | * 建造方舟入方舟,躲避洪水,凡不入方舟者,全部死亡的罰則,是亞當之約的再版(創 6-8 章)。地因人所行而受咒詛,也因人所行而廢除咒詛(創 8 章)。 |
==== 三、對挪亞二子的祝福與對迦南的咒詛 ==== | ==== 三、對挪亞二子的祝福與對迦南的咒詛 ==== | ||
- | 福與咒兩方面,類同亞當之約(創 9 章)。 | + | * 福與咒兩方面,類同亞當之約(創 9 章)。 |
==== 四、對亞伯拉罕之約 ==== | ==== 四、對亞伯拉罕之約 ==== | ||
行 98: | 行 98: | ||
* 5、對羅得的拯救與警告:滅所多瑪城,讓回頭的羅得妻子變成鹽柱(創 19 章)。 | * 5、對羅得的拯救與警告:滅所多瑪城,讓回頭的羅得妻子變成鹽柱(創 19 章)。 | ||
* 6、神對選民對外邦人都必公平審判:罰則賞報分明。對埃及的懲罰(創 12: | * 6、神對選民對外邦人都必公平審判:罰則賞報分明。對埃及的懲罰(創 12: | ||
- | * 7、夏甲母子被逐:奴婢輕看主子,更想爭奪長子繼承權,神吩咐他逐出家中,不可跟以撒一同承受產業(21: | + | * 7、夏甲母子被逐:奴婢輕看主子,更想爭奪長子繼承權,神吩咐他逐出家中,不可跟以撒一同承受產業(創 21: |
* 8、誓約具有罰則:沒有罰則的誓約便是空話,雙方必不會守約。 | * 8、誓約具有罰則:沒有罰則的誓約便是空話,雙方必不會守約。 | ||
行 104: | 行 104: | ||
* A、亞氏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名叫「別是巴」(創 21: | * A、亞氏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名叫「別是巴」(創 21: | ||
- | * B、他與老僕人的誓約必具有罰則(24: | + | * B、他與老僕人的誓約必具有罰則(創 24:1-9, 37-41),老僕人跟拉班所言:若以「堅愛誠信」待我主人,正如雅威神對待他主人一般(創 24: |
- | * C、正如雅威神對亞氏的誓約(24: | + | * C、正如雅威神對亞氏的誓約(創 24: |
==== 五、雅威對以撒和雅各的誓約 ==== | ==== 五、雅威對以撒和雅各的誓約 ==== | ||
行 114: | 行 114: | ||
==== 六、以撒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 ==== | ==== 六、以撒與亞比米勒王的誓約 ==== | ||
- | 以撒的祝福與雅各深怕欺騙父,必受父的咒詛,其母替他擔待(創 27 章);雅各對神的誓約因延遲而受罰(創 28-35 章)。 | + | * 以撒的祝福與雅各深怕欺騙父,必受父的咒詛,其母替他擔待(創 27 章); |
+ | * 雅各對神的誓約因延遲而受罰(創 28-35 章)。 | ||
==== 七、猶大的擔待 ==== | ==== 七、猶大的擔待 ==== | ||
- | 約瑟與父的誓約,與兄弟的誓約:必有罰則或咒詛。 | + | * 約瑟與父的誓約,與兄弟的誓約:必有罰則或咒詛。 |
==== 八、西乃山的聖約 ==== | ==== 八、西乃山的聖約 ==== | ||
行 131: | 行 132: | ||
==== 九、整體國家民族的罰則 ==== | ==== 九、整體國家民族的罰則 ==== | ||
- | 逐出本地,亡國被擄,甚至滅族(利 18:24; 20:22)。 | + | * 逐出本地,亡國被擄,甚至滅族(利 18:24; 20:22)。 |
==== 十、無論男女,交鬼(靈媒)、行巫術的罰則 ==== | ==== 十、無論男女,交鬼(靈媒)、行巫術的罰則 ==== | ||
- | 石刑侍候(利 20:6, 27)。等同摩洛崇拜(20: | + | * 石刑侍候(利 20:6, 27)。 |
+ | * 等同摩洛崇拜(利 20: | ||
===== 貳、新約的罰則 ===== | ===== 貳、新約的罰則 ===== | ||
行 141: | 行 143: | ||
==== 一、仇恨罰則 ==== | ==== 一、仇恨罰則 ==== | ||
- | 難免受審、難免公會、難免地獄的火、送審判觀、交付衙役、下監、還清欠款(太 5: | + | * 難免受審、難免公會、難免地獄的火、送審判觀、交付衙役、下監、還清欠款(太 5: |
==== 二、姦淫罰則 ==== | ==== 二、姦淫罰則 ==== | ||
- | 右眼右手的挖出與砍斷,全身丟入地獄(5: | + | * 右眼右手的挖出與砍斷,全身丟入地獄(太 5:27-32)。 |
==== 三、違誓罰則 ==== | ==== 三、違誓罰則 ==== | ||
- | 主強調多說出於那惡者,強調不要隨便起誓,以便取得信任。雖未提及罰則,是因人盡皆知。 | + | * 主強調多說出於那惡者,強調不要隨便起誓,以便取得信任。雖未提及罰則,是因人盡皆知。 |
==== 四、同態復仇法 ==== | ==== 四、同態復仇法 ==== | ||
- | 對內審判法,對外人(羅馬法),不能如此做。(5: | + |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太 5: |
+ | * 耶穌教導說:「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 5: | ||
+ | * 此「惡人」指的是外人,非神國的子民。 | ||
+ | * 因此,神的子民對待外人之惡行時,不應對外人使用神的妥拉律法的審判罰則。(外人當時是受「羅馬法」管轄)。 | ||
==== 五、愛鄰與恨敵 ==== | ==== 五、愛鄰與恨敵 ==== | ||
- | 對內愛鄰,對恨你的弟兄仍然要愛他,不能把他當外人。審判由神作主:如父的愛之完全(5: | + | * (太 5: |
+ | * 對內愛鄰,對恨你的弟兄仍然要愛他,不能把他當外人。 | ||
+ | * 審判由神作主:如父的愛之完全。 | ||
==== 六、不遵行父旨意,必不得入父國 ==== | ==== 六、不遵行父旨意,必不得入父國 ==== | ||
- | 違背律法的惡人,主必不認他(7: | + | * 違背律法的惡人,主必不認他(太 7: |
+ | |||
+ | * 如建屋於砂土上,必倒塌得很大(太 7:24-27)。 | ||
+ | * 喻指無法得救。這是極大的罰則。 | ||
==== 七、耶穌對三城的審判 ==== | ==== 七、耶穌對三城的審判 ==== | ||
- | 以外邦人比本國人的刑罰。還容易、必墮入陰間。 | + | * 外邦人所受的,比本國人所受的刑罰還容易(太 11:22, 24); |
+ | * (以色列這三城)必墮入陰間(太 11:23)。 | ||
==== 八、安息日的罰則 ==== | ==== 八、安息日的罰則 ==== | ||
* 因有罰則,才有法利賽人的「違規細則」要加以管控(太 12: | * 因有罰則,才有法利賽人的「違規細則」要加以管控(太 12: | ||
+ | |||
* 由於對聖日守法的看法不一,要治耶穌於死罪。可見律法的「定罪」是嚴厲的,可怕的。 | * 由於對聖日守法的看法不一,要治耶穌於死罪。可見律法的「定罪」是嚴厲的,可怕的。 | ||
+ | |||
* 希伯來書重複提出(來 2:1-3; 6 章; 10 章; 12 章)。何況是違反新約(來 6:4-7; 10: | * 希伯來書重複提出(來 2:1-3; 6 章; 10 章; 12 章)。何況是違反新約(來 6:4-7; 10: | ||
行 183: | 行 196: | ||
* (羅 11: | * (羅 11: | ||
* (羅 13: | * (羅 13: | ||
- | * B、哥林多前後書(林前 6:7; 11:29, 34; 林後 13:1) | + | * B、哥林多前後書(林前 6:7; 11:29, 34; 林後 13:1); |
- | * C、加拉太書(加 5:10) | + | * C、加拉太書(加 5:10);行情慾的事之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 5: |
- | * D、教牧書信(提前 3:6,5:12) | + | * D、教牧書信(提前 3:6; 5:12); |
- | * E、希伯來書(來 6:2) | + | * E、希伯來書(來 6:2); |
- | * F、路加書信(路 20:47; 24:20; 徒 24:25) | + | * F、路加書信(路 20:47; 24:20; 徒 24:25)。 |
=== 2、雅各書特別強調罰則 === | === 2、雅各書特別強調罰則 === | ||
- | * 律法是基督徒刑視為人事準則與受審的標準(雅 2:12-13;4: | + | * 律法是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與受審的標準(雅 2:12-13; 4: |
* 使徒也以此為標的(羅 2 章); | * 使徒也以此為標的(羅 2 章); | ||
* 外邦人的「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必在「那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帳。」(彼前 4:3-5)。 | * 外邦人的「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必在「那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帳。」(彼前 4:3-5)。 | ||
行 198: | 行 211: | ||
==== 十、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 ==== | ==== 十、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 ==== | ||
- | 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處處道盡神公義的審判臨到。連撒但和兩怪獸並他的眾使者們,都要被投入永火裡受苦,就是第二次的死。基督徒若果犯罪,也必如以西結書所言:要負各人的責任。不能因過去的義而得已免除(結 18 章)。 | + | * 啟示錄中的七印七號七碗災,處處道盡神公義的審判臨到。 |
+ | * 連撒但和兩怪獸並他的眾使者們,都要被投入永火裡受苦,就是第二次的死。 | ||
+ | * 基督徒若果犯罪,也必如以西結書所言:要負個人的責任。不能因過去的義而得以免除(結 18 章)。 | ||
===== 參、結論 ===== | ===== 參、結論 ===== | ||
- | 總之,世上法律都有罰則,違犯交通規則,罰款罰單速到,除非交清罰款,否則別想再開車或出國。無罰款和警察,則交通規則形同廢紙。因為誰會憑良心遵守呢?基督教把律法廢了,其實是指把罰則廢了,因為他們認為一切罪都可因基督寶血洗淨,所以,等同沒罪。有罪等同沒罪,是因為他們自欺說:我們不在律法下了,也就是不在被律法定罪了,我們是在恩典下,靠恩典赦罪稱義了。所以,天天若犯罪,天天悔罪,天天自覺沒罪了,再繼續犯。這就是「視律法無罰則」,只是嚇唬人的玩意。 | + | 總之,世上法律都有罰則,違犯交通規則,罰款罰單速到,除非交清罰款,否則別想再開車或出國。無罰款和警察,則交通規則形同廢紙。因為誰會憑良心遵守呢?基督教把律法廢了,其實是指把罰則廢了,因為他們認為一切罪都可因基督寶血洗淨,所以,等同沒罪。有罪等同沒罪,是因為他們自欺說:我們不在律法下了,也就是不在被律法定罪了,我們是在恩典下,靠恩典赦罪稱義了。所以,天天若犯罪,天天悔罪,天天自覺沒罪了,再繼續犯。這就是「視律法無罰則」,只是嚇唬人的玩意。 |
- | 今日的所謂基督徒,每日違反神的「交通規則」,天使都在查看這些違反律法規矩的世人,紀錄他們每天的罪行。豈能因為信了所謂的「基督」,就得已免除罪責?主的寶血雖可洗淨人的罪債,但仍須繳交罰款,如贖愆祭都要加上五分之一罰款,何況犯了該死的罪責,竟可免除死刑,直上天庭,享受天恩滋味?如此神還有公平正義嗎? | + | 今日的所謂基督徒,每日違反神的「交通規則」,天使都在查看這些違反律法規矩的世人,紀錄他們每天的罪行。豈能因為信了所謂的「基督」,就得已免除罪責?主的寶血雖可洗淨人的罪債,但仍須繳交罰款,如贖愆祭都要加上五分之一罰款,何況犯了該死的罪責,竟可免除死刑,直上天庭,享受天恩滋味?如此神還有公平正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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