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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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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2025/02/07 17:28 -0600 Fri. (2 個月前)] – [前言] lyh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2025/02/07 21:13 -0600 Fri. (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wcm
行 21: 行 21:
  
   * 二、反共即是為了健康:   * 二、反共即是為了健康:
-    * 反共宣傳即是為了「健康教育」(提前 1:10健全的教導——《和合本》譯「正道」之原文。+    * 反共宣傳即是為了「健康教育」(提前 1:10)「健全的教導——《和合本》譯「正道」之原文。
  
 ==== 網上內容三 ==== ==== 網上內容三 ====
行 30: 行 30:
 === 我的批判 === === 我的批判 ===
  
-  * 一、作者歐文是反對基督徒遵守摩西律法的。他認為:「因為律法的總結(結束end)就是基督。」 +  * 一、作者歐文是反對基督徒遵守摩西律法的。他認為:「因為律法的總結(結束 end)就是基督。」(羅 10:4) 
-    * 可見他不懂原文,因為「總結」telos,是目標、不是結束。+    * 可見他不懂原文,因為「總結」原文 τέλος telos,是目標、不是結束。 
 +    * 原文直譯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羅 10:4)
  
   * 二、他認為,摩西律法到新約已經不是「靠行律法稱義」,而是「靠信耶穌稱義」。   * 二、他認為,摩西律法到新約已經不是「靠行律法稱義」,而是「靠信耶穌稱義」。
-    * 附註:(羅3:22)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原文直譯:神的義是「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歸給所有堅信者:+    * 附註:(羅 3:22)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原文直譯:神的義是「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歸給所有堅信者:
     * 把「靠律法稱義」轉換為「靠行律法稱義」,一字之差,天翻地覆!     * 把「靠律法稱義」轉換為「靠行律法稱義」,一字之差,天翻地覆!
-      * 附註:(羅3:20)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原文直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 +      * 附註:(羅 3:20)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原文直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 
-    * 對原文的缺少認識與素養,便依照錯誤的譯文去理解與照搬使用。+    * 由於對原文的缺少認識與素養,便依照錯誤的譯文去理解與照搬使用。
  
   * 三、他認為,基督來設立新律法,這新律法就是以愛來成全律法:愛神、愛人如己成為新律法。新律法已取代舊律法。   * 三、他認為,基督來設立新律法,這新律法就是以愛來成全律法:愛神、愛人如己成為新律法。新律法已取代舊律法。
 +    * 附註:「愛」是律法和先知道理的總綱(太 22:40),但並不是取代律法。
  
   * 四、總之,他認為,保羅就是反對外邦基督徒因守律法而被稱義、得救的唯獨恩典、信心論。   * 四、總之,他認為,保羅就是反對外邦基督徒因守律法而被稱義、得救的唯獨恩典、信心論。
行 72: 行 74: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  * 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與「驗知貪心」。+  * 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與「驗知貪心」(羅 7:7)
   * 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 7:7-9)。   * 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 7:7-9)。
  
-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10)!」此二弔詭也!%%**%%+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10)!」此二弔詭也!
  
 ====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 ====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
行 81: 行 83:
   *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的原文直譯,原文表達罪成為擁有極大的各種資源和能力)」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了我」(羅 7:11, 5),參見(林後 3:6-7)。此種「擬人化」的那罪,成為主角,牠如同伊甸園中的「詭蛇」那般引誘夏娃、殺害了夏娃(創 3:1-6)。   *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的原文直譯,原文表達罪成為擁有極大的各種資源和能力)」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了我」(羅 7:11, 5),參見(林後 3:6-7)。此種「擬人化」的那罪,成為主角,牠如同伊甸園中的「詭蛇」那般引誘夏娃、殺害了夏娃(創 3:1-6)。
   *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 5:19)。   *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 5:19)。
-  *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 11:3),是「假使徒的人物」,更是「撒但本身」(林後 11:13-14),前者不過是「撒但的差役」(11:15),「裝作 metascheematizoo(變形)」光明的天使或仁義的差役。正如保羅自己和亞波羅那樣的「轉比」(林前 4:6),用於基督將人的這卑賤身體「變形」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腓 3:21)。+  *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 11:3),是「假使徒的人物」,更是「撒但本身」(林後 11:13-14),前者不過是「撒但的差役」(林後 11:15),「裝作 metascheematizoo(變形)」光明的天使或仁義的差役。正如保羅自己和亞波羅那樣的「轉比」(林前 4:6),用於基督將人的這卑賤身體「變形」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腓 3:21)。
  
 ====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 ====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
  
-  * 『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亡嗎?但願(這事)不會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 『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亡嗎?但願(這事)不會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弔詭阿!+  * 那罪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弔詭阿!
  
 他又解釋說: 他又解釋說:
行 96: 行 98:
 ===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 ===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
  
-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羅 7: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行 103: 行 105:
     * 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 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 b、結論就是:   * b、結論就是:
-    * 這不是我幹的(15-17a),是「那罪」幹的。+    * 這不是我幹的(羅 7:15-17a),是「那罪」幹的。
   * c、作主的乃是「那罪」:   * c、作主的乃是「那罪」:
     * 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 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  * d、牠持續住在我裡面(17b)。+  * d、牠持續住在我裡面(羅 7:17b)。
     * 「持續住」oikousa     * 「持續住」oikousa
       * 分成兩種內住:       * 分成兩種內住:
行 113: 行 115:
       * 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 6:16)。       * 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 6:16)。
  
-===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18-21) ===+===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羅 7:18-21) ===
  
   * a、推論:   * a、推論:
     * 「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 「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 b、結論:   * b、結論:
-    * 「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    * 「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羅 7:21)
  
-===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22-25) ===+===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羅 7:22-25) ===
  
   * a、推論:   * a、推論:
行 143: 行 145: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10:4 「律法的目標」; 13:8, 10 「那愛(是)律法的完滿」。)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10:4 「律法的目標」; 13:8, 10 「那愛(是)律法的完滿」。)
   *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 (羅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律法、那罪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2b 「那罪和那死的律法」; 8:3, 4, 7; 10:5)。+    * (羅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律法、那罪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2b 「那罪和那死的律法」; 8:3, 4, 7; 10:5)。
   * 以上共計 72 次。   * 以上共計 72 次。
  
行 150: 行 152:
 ====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 ====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
  
-===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 原文是指「對他自己而言」是律法,並非意指「人自己或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   * 原文是指「對他自己而言」是律法,並非意指「人自己或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
行 174: 行 176:
 === A、「每一肉體」 === === A、「每一肉體」 ===
  
-  * 和合本譯為「凡有血氣的」。+  * 和合本譯為「凡有血氣的」,會誤導人偏向「血氣之勇」之意,已然失真
   * 根據原文,(羅 3:20a,7:14-25)都是同指「肉體」。   * 根據原文,(羅 3:20a,7:14-25)都是同指「肉體」。
   * 因此,七章的靈肉之爭、那罪與律法之牽扯複雜的關係,與三章20節的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罪的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彼此可以說是重疊的、七章是三章20節的重複強調和補充說明。   * 因此,七章的靈肉之爭、那罪與律法之牽扯複雜的關係,與三章20節的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罪的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彼此可以說是重疊的、七章是三章20節的重複強調和補充說明。
行 199: 行 201: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 ====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 ====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8:2a)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羅 8:2a) ====
  
-==== 9、「那罪的那律法」(8:2b) ====+==== 9、「那罪的那律法」(羅 8:2b) ====
  
-==== 10、「那死的那律法」(8:2c) ====+==== 10、「那死的那律法」(羅 8:2c) ====
  
 =====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行 218: 行 220: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 6、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對比「那死的律法」。 +  * 6、那基督的律法(加 6:2):對應「那摩西的律法」(加 3:17-25; 4:4; 4:21-25)。
-  * 7、那基督的律法(加 6:2):對應「那摩西的律法」(加 3:17-25; 4:4; 4:21-25)。+
  
 ===== 四、(羅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 ===== 四、(羅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
行 238: 行 239: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
  
-  * 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  * 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
   * 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   * 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
   * 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 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行 245: 行 246: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 19:7),說律法是不完全的,便是說謊者。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 19:7),說律法是不完全的,便是說謊者。
-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譯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 19:9),說律法是暫時性的,便是說謊者。+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本》誤作「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 19:9),說律法是暫時性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 7:12, 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 7:12, 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 7:22);說保羅不喜歡律法,喜歡福音的,就是說謊者。+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 7:22); 
 +    * 若說保羅不喜歡律法,喜歡福音的,就是說謊者。
  
 ===== 五、律法與聖靈 ===== ===== 五、律法與聖靈 =====
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1738970917.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5/02/07 17:28 -0600 Fri. (2 個月前) 由 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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