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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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2025/02/04 22:47 -0600 Tue. (2 個月前)] – [永世根基系列 4:禁果與律法、論智慧的真假與虛實、從伊甸園說起] lyh | 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2025/02/07 21:13 -0600 Fri. (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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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 | 行 3: | ||
作者:林義鴻 LYH; 草稿日期:20240318; 初稿日期:20250203; 講論日期:20250208; 編修:WCM。 | 作者:林義鴻 LYH; 草稿日期:20240318; 初稿日期:20250203; 講論日期:20250208; 編修:WCM。 | ||
- | 前言 | + | ===== 前言 |
- | https:// | + | ==== 網上內容一 ==== |
- | 一、原文研經如同科技研發:中共的水準等同如今一般基督教眾的水準,因為對原文聖經的研發始終停留在人後。 | + | **〈最新消息⋯⋯七七叭叭TALK第401期20250204〉** |
+ | 地址:https:// | ||
- | 二、反共即是為了健康:反共宣傳即是為了「健康教育(提前1: | + | ==== 網上內容二 ==== |
- | 馬英九和病毒為伍 正在禍害臺灣【知定講堂 曹興誠】EP90 | + | |
- | https:// | + | **〈馬英九和病毒為伍 正在禍害臺灣【知定講堂 曹興誠】EP90〉** |
+ | 地址:https:// | ||
+ | === 心得感想 === | ||
- | Authors: | + | * 一、原文研經如同科技研發: |
- | Owen Chao | + | * 中共的水準等同如今一般基督教眾的水準,因為對原文聖經的研發始終停留在人後。 |
- | Tags: | + | |
- | Featured | + | |
- | Date recorded: | + | |
- | 2020.01.07 | + | |
- | Place recorded: | + | |
- | USA | + | |
- | 律法、耶穌和早期基督教 | + | |
- | 我的批判 | + | * 二、反共即是為了健康: |
- | 一、 作者歐文反對基督徒遵守摩西律法的:因為律法的總結(結束end)就是基督。可見他不懂原文,因為「總結」telos,是目標、不是結束。 | + | * 反共宣傳即是為了「健康教育」(提前 1:10)「健全的教導」——《和合本》譯「正道」之原文。 |
- | 二、 他認為摩西律法到新約已經不是「靠行律法稱義」,而是靠信耶穌稱義:把「靠律法稱義」轉換為「靠行律法稱義」,一字之差,天翻地覆。福音是靠信,信的是那位「另一個神:耶穌」。 | + | ==== 網上內容三 ==== |
- | 三、 他認為基督來設立新律法,這新律法就是以愛來成全律法:愛神、愛人如己成為新律法。新律法既然取代舊律法,愛取代義,故,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愛心赦免或憐憫比公義審判更為要緊! | + | **〈律法、耶穌和早期基督教〉**作者:Owen Chao |
+ | 地址:https:// | ||
- | 四、 總之,他認為保羅就是反對外邦基督徒因守律法而被稱義、得救的唯獨恩典、信心論。 | + | === 我的批判 === |
+ | * 一、作者歐文是反對基督徒遵守摩西律法的。他認為:「因為律法的總結(結束 end)就是基督。」(羅 10:4) | ||
+ | * 可見他不懂原文,因為「總結」原文 τέλος telos,是目標、不是結束。 | ||
+ | * 原文直譯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羅 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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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他認為,摩西律法到新約已經不是「靠行律法稱義」,而是「靠信耶穌稱義」。 | ||
+ | * 附註:(羅 3: | ||
+ | * 把「靠律法稱義」轉換為「靠行律法稱義」,一字之差,天翻地覆! | ||
+ | * 附註:(羅 3: | ||
+ | * 由於對原文的缺少認識與素養,便依照錯誤的譯文去理解與照搬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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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他認為,基督來設立新律法,這新律法就是以愛來成全律法:愛神、愛人如己成為新律法。新律法已取代舊律法。 | ||
+ | * 附註:「愛」是律法和先知道理的總綱(太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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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總之,他認為,保羅就是反對外邦基督徒因守律法而被稱義、得救的唯獨恩典、信心論。 | ||
===== 壹、源頭探索 ===== | ===== 壹、源頭探索 ===== | ||
行 50: | 行 60: | ||
* 但是,「知識與智慧」在日後的《摩西律法書》中,被當成是「神賜給以色列選民的」,是與萬民有別的(申 4:6-8)。 | * 但是,「知識與智慧」在日後的《摩西律法書》中,被當成是「神賜給以色列選民的」,是與萬民有別的(申 4:6-8)。 | ||
* 凡謹守遵行者有福,凡偏離違命者遭禍,是生死禍福的關鍵(申 30: | * 凡謹守遵行者有福,凡偏離違命者遭禍,是生死禍福的關鍵(申 30: | ||
+ | * 因此,人當先擁有來自神的生命,而後因遵行神的吩咐而得著真知識與智慧,而非自取知識,自我為判斷的準則(那稱耶穌設新律法者,事實上是以自我為律法),自以為神決定是非。今日外邦信徒否認律法,就是以自身為律法,自取為神的權柄,犯始祖同樣的錯誤。 | ||
=====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 | =====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 | ||
行 63: | 行 74: | ||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 ||
- | * 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與「驗知貪心」。 | + | * 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與「驗知貪心」(羅 7:7)。 |
* 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 7:7-9)。 | * 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 7:7-9)。 | ||
- | 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 | + | 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 |
====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 | ====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 | ||
- | *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原文「趁著機會」)」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了我」(羅 7:11, 5),參見(林後 3: | + | *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的原文直譯,原文表達罪成為擁有極大的各種資源和能力)」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了我」(羅 7:11, 5),參見(林後 3: |
*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 5:19)。 | *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 5:19)。 | ||
- | *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 11: | + | *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 11: |
====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 | ====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 | ||
- | * 『他斷然拒絕或希望此事不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 | * 『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亡嗎?但願(這事)不會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 | *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弔詭阿! | + | *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弔詭阿! |
他又解釋說: | 他又解釋說: | ||
行 87: | 行 98: | ||
===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 | ===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 | ||
- | 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 | + | 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羅 7: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 |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 ||
行 94: | 行 105: | ||
* 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 * 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 ||
* b、結論就是: | * b、結論就是: | ||
- | * 這不是我幹的(15-17a),是「那罪」幹的。 | + | * 這不是我幹的(羅 7:15-17a),是「那罪」幹的。 |
* c、作主的乃是「那罪」: | * c、作主的乃是「那罪」: | ||
* 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 * 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 ||
- | * d、牠持續住在我裡面(17b)。 | + | * d、牠持續住在我裡面(羅 7:17b)。 |
* 「持續住」oikousa | * 「持續住」oikousa | ||
* 分成兩種內住: | * 分成兩種內住: | ||
行 104: | 行 115: | ||
* 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 6:16)。 | * 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 6:16)。 | ||
- | ===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18-21) === | + | ===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羅 7:18-21) === |
* a、推論: | * a、推論: | ||
* 「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 * 「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 ||
* b、結論: | * b、結論: | ||
- | * 「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 | + | * 「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羅 7:21) |
- | ===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22-25) === | + | ===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羅 7:22-25) === |
* a、推論: | * a、推論: | ||
行 134: | 行 145: | ||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 ||
*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
- | * (羅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律法、那罪律法」; | + | * (羅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的律法、那罪的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
* 以上共計 72 次。 | * 以上共計 72 次。 | ||
行 141: | 行 152: | ||
====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 | ====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 | ||
- | ===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 + | ===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
* 原文是指「對他自己而言」是律法,並非意指「人自己或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 | * 原文是指「對他自己而言」是律法,並非意指「人自己或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 | ||
行 159: | 行 170: | ||
* b、人的良知也起了一同作證的功能:良知當作「證人或證物」(羅 2:15b)。 | * b、人的良知也起了一同作證的功能:良知當作「證人或證物」(羅 2:15b)。 | ||
* c、人的推理能力也產生正常的運作:內在法庭出現彼此互相控訴(檢察官控方)或甚至彼此辯護(律師辯方)(羅 2:15c)。 | * c、人的推理能力也產生正常的運作:內在法庭出現彼此互相控訴(檢察官控方)或甚至彼此辯護(律師辯方)(羅 2:15c)。 | ||
+ | * 因此,尚未信者不違反本性,不使良知被玷汙,常保有正確的推理(悟性),這等人才能按律法本意而行。 | ||
====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 ==== | ====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 ==== | ||
行 164: | 行 176: | ||
=== A、「每一肉體」 === | === A、「每一肉體」 === | ||
- | * 和合本譯為「凡有血氣的」。 | + | * 《和合本》譯為「凡有血氣的」,會誤導人偏向「血氣之勇」之意,已然失真。 |
* 根據原文,(羅 3: | * 根據原文,(羅 3: | ||
* 因此,七章的靈肉之爭、那罪與律法之牽扯複雜的關係,與三章20節的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罪的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彼此可以說是重疊的、七章是三章20節的重複強調和補充說明。 | * 因此,七章的靈肉之爭、那罪與律法之牽扯複雜的關係,與三章20節的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罪的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彼此可以說是重疊的、七章是三章20節的重複強調和補充說明。 | ||
行 189: | 行 201: | ||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 |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 | ||
- |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8: | + |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羅 8:2a) ==== |
- | ==== 9、「那罪的那律法」(8: | + | ==== 9、「那罪的那律法」(羅 8:2b) ==== |
- | ==== 10、「那死的那律法」(8: | + | ==== 10、「那死的那律法」(羅 8:2c) ==== |
=====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 =====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 ||
行 208: | 行 220: | ||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
- | * 6、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對比「那死的律法」。 | + | * 6、那基督的律法(加 6: |
- | * 7、那基督的律法(加 6: | + | |
===== 四、(羅 10:1-4; 14: | ===== 四、(羅 10:1-4; 14: | ||
行 228: | 行 239: | ||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 |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 | ||
- | * 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 | + | * 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 |
* 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 | * 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 | ||
* 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 * 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 ||
行 235: | 行 246: | ||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 19: |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 19: | ||
- |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譯: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 19: | + |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本》誤譯作「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 19: |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 7:12, 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 7:12, 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
- |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 7: | + |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 7:22); |
+ | * 若說保羅是不喜歡律法,喜歡福音的,就是說謊者。 | ||
===== 五、律法與聖靈 ===== | ===== 五、律法與聖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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