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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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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2023/12/04 22:23 -0600 Mon. (16 個月前)] wcm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2024/04/04 20:44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25: 行 25:
  
   * 飲食男女,食色、性也。   * 飲食男女,食色、性也。
-  * 樂園的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之本 +  * 樂園的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之本(創2:16-17)。 
-  * 挪亞方舟裡潔淨與不潔淨活物的區別 +  * 挪亞方舟裡潔淨與不潔淨活物的區別(創7:1-5);出方舟後的獻上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為燔祭,蒙神悅納(創8:20-22);神賜福、吩咐的話:「凡一切會快步行動的07431 remes {reh'-mes},就是牠是活的,歸給你們,牠成為食物如同綠色青草[或譯:菜蔬],即我曾賜給你們一切的。」(創9:3)(註一) 
-  * 列祖守神的聖約律例 +  * 列祖守神的聖約律例(創26:5)。 
-  * 神選民以色列家的食物條例是與萬民有別 +  * 神選民以色列家的食物條例是與萬民有別(利20:22-26)。 
-  * 自以為比別人聖別者卻吃不潔淨食物(賽 65:2-6; 66:3-4, 17)+  * 自以為比別人聖別者卻吃不潔淨食物(賽 65:2-6; 66:3-4, 17)
   * 被擄到外邦吃不潔淨食物是受神懲罰(結 4:12-13);   * 被擄到外邦吃不潔淨食物是受神懲罰(結 4:12-13);
-  * 先知不吃不潔淨食物(結 4:14-15) +  * 先知不吃不潔淨食物(結 4:14-15) 
-  * 新約使徒不吃不潔淨食物(徒 10-11 章)+  * 新約使徒不吃不潔淨食物(徒 10-11 章)
  
-  * 主耶穌講洗手與傳統 +  * 主耶穌講洗手與傳統(太15章;可7章)。 
-  * 彼得見異像(徒 10-11 章) +  * 彼得見異像,引用挪亞方舟中的一切活物(徒 10-11 章) 
-  * 使徒與長老議決文(徒 15:20-21; 28-29) +  * 使徒與長老議決文(徒 15:20-21; 28-29) 
-  * 保羅書信中的食物問題 +  * 保羅書信中的食物問題(羅14章;林前8-10章;西2:16-17;多1:15-16;參見來10-13章)。 
-  * 彼得前書的聖別律法(彼前 1:15-16)+  * 彼得前書的聖別律法(彼前 1:15-16)
  
  
行 59: 行 59:
  
   * B、水族:   * B、水族:
-    * 有鰭(逆流而上、中流砥柱,不隨潮流失去救恩)、+    * 有鰭(逆流而上、中流砥柱,不隨潮流失去救恩)(來 2:1)、
     * 有鱗(能分別、自保)     * 有鱗(能分別、自保)
  
行 86: 行 86:
 =====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 =====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
  
-  * 神使人有自由選擇權,選擇生或死,福或禍。+  * 神使人有自由選擇權,選擇生或死,福或禍(申 30:11-18)
  
   * 自由意志是建立在神所設定的規矩之基礎上,因為,人是神的僕人,所以,主耶穌說:「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這個,你們不能又是奉神,又是奉瑪門。」(路 16:13; 太 6:24)。   * 自由意志是建立在神所設定的規矩之基礎上,因為,人是神的僕人,所以,主耶穌說:「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這個,你們不能又是奉神,又是奉瑪門。」(路 16:13; 太 6:24)。
行 109: 行 109:
   * 正如神作王,就有「神的律法」一樣。   * 正如神作王,就有「神的律法」一樣。
   * 同樣,人有「心思的律法」,因人可以掌控人的心思;   * 同樣,人有「心思的律法」,因人可以掌控人的心思;
-  * 同理,有「信心的律法」和「工作的律法」,正如丈夫的律法一樣。因為律法 nomos 原意就是一種「牧界」。+  * 同理,有「信心的律法」和「工作的律法」,正如丈夫的律法一樣。因為律法 nomos 希臘文原意就是一種「牧界」。
  
 =====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 =====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
行 119: 行 119:
       * C、(林前 10:1-13)祖宗鑑戒:當謹慎免得跌倒       * C、(林前 10:1-13)祖宗鑑戒:當謹慎免得跌倒
     * B’、(林前 10:14-22)當逃避偶像崇拜的事     * B’、(林前 10:14-22)當逃避偶像崇拜的事
-  * A’、(林前 10:31-11:1)為榮耀神而行:勿讓人跌倒、學我效法基督+  * A’、(林前 10:23-11:1)為榮耀神而行:勿讓人跌倒、學我效法基督
  
   * 1、愛才能造就人、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為榮耀神而行(林前 8:1-3; 9:27; 10:31)   * 1、愛才能造就人、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為榮耀神而行(林前 8:1-3; 9:27; 10:31)
行 135: 行 135:
   * 二、雅威神給選民的選擇權,總是二擇一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因為若談自由意志的先決條件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但是二擇一的選擇制度,其實是沒有「自由」的,因為已受「二擇一」的框架所限制住了。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只存在於虛幻當中。   * 二、雅威神給選民的選擇權,總是二擇一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因為若談自由意志的先決條件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但是二擇一的選擇制度,其實是沒有「自由」的,因為已受「二擇一」的框架所限制住了。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只存在於虛幻當中。
  
-  * 三、「神本身有絕對的自由意志」此種假設議題不存在,因為其定義「自由」,以絕對性來說明,他是至高者,又是天地的購買者。論及購買,則必有賣方與買方,既有買賣雙方,則雙方弊案買賣契約或規矩辦理,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他只有買或不買的抉擇權而已。因此,連至高者神本身也不是「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 三、「神本身有絕對的自由意志」此種假設議題不存在,因為其定義「自由」,以絕對性來說明,他是至高者,又是天地的購買者。 
 +    * 論及購買,則必有賣方與買方,既有買賣雙方,則雙方必按買賣契約或規矩辦理,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他只有買或不買的抉擇權而已。因此,連至高者神本身也不是「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 四、只要有了對方,第二者出現,他就必須遵守「契約」原則,不守此種原則,即是毀約。毀約就不存在契約合同,各幹各的、互不相關。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或父與子關係,主僕關係。都比不上「夫妻的一體關係」,即夫妻的一靈關係是那麼緊密不分。神與天地之約或日月的律例,神與人的律例聖約,都受種種盟約牽制,毫無自由可言。   * 四、只要有了對方,第二者出現,他就必須遵守「契約」原則,不守此種原則,即是毀約。毀約就不存在契約合同,各幹各的、互不相關。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或父與子關係,主僕關係。都比不上「夫妻的一體關係」,即夫妻的一靈關係是那麼緊密不分。神與天地之約或日月的律例,神與人的律例聖約,都受種種盟約牽制,毫無自由可言。
行 141: 行 142:
   * 五、因為愛而甘心做眾人之僕:   * 五、因為愛而甘心做眾人之僕:
     * 這種愛是神的愛,不是人的愛。基督為罪人死的愛在此顯明了(羅 5:5-8)。保羅為顧及軟弱弟兄而不吃肉,是為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得救,故教會當效法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一樣。     * 這種愛是神的愛,不是人的愛。基督為罪人死的愛在此顯明了(羅 5:5-8)。保羅為顧及軟弱弟兄而不吃肉,是為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得救,故教會當效法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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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註
 +  * 註一、而(創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3章)中對蛇的咒詛——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有關(創 3:15)。也與(創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3:16 下),因此(創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14:9)。
 +
 +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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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利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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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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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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