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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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2023/12/04 21:49 -0600 Mon. (16 個月前)] – 建立 wcm | topic:denominational_controversy:20231209090000 [2024/04/04 20:44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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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 | 行 9: | ||
===== 經文 ===== | ===== 經文 ===== | ||
- | * (創 2:16-17; 何 6:6-7; 利 10:8-11; 11:46-47; 20: | + | * (創 2:16-17; 何 6:6-7):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 |
- | * (太 15:1-20; 徒 10:9-16; 11:4-18; 羅 14:1-6; 提前 4:1-5; 多 1:15-16; 西 2:16-17) | + | * (利 10:8-11; 11:46-47; 20:22-26):食物律之條文。 |
+ | * (太 15:1-20; 徒 10:9-16; 11:4-18; 羅 14:1-6; 提前 4:1-5; 多 1:15-16; 西 2:16-17):新約涉及經文。 | ||
- | 林前架構 ABCDCBA | + | 《哥林多前書》(林前)全卷結構 ABCDCBA |
- | * A、前言 1:1-9 作者、受信者、祝福、感謝 | + | * A、(林前 1:1-9)前言:作者、受信者、祝福、感謝 |
- | * B、1: | + | * B、(林前 |
- | * C、5: | + | * C、(林前 |
- | * D、8: | + | * D、(林前 |
- | * C`11:2-14:40 論聚會崇拜規矩 | + | * C’、(林前 |
- | * B`15:1-58 論死人復活:基督的復活與再來 | + | * B’、(林前 |
- | * A`跋 16:1-24 吩咐、勸勉、問安 | + | * A’、(林前 |
===== 壹、沿革 ===== | ===== 壹、沿革 ===== | ||
* 飲食男女,食色、性也。 | * 飲食男女,食色、性也。 | ||
- | * 樂園的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之本 | + | * 樂園的亞當之約即是食物律之本(創2: |
- | * 挪亞方舟裡潔淨與不潔淨活物的區別 | + | * 挪亞方舟裡潔淨與不潔淨活物的區別(創7: |
- | * 列祖守神的聖約律例 | + | * 列祖守神的聖約律例(創26: |
- | * 神選民以色列家的食物條例是與萬民有別 | + | * 神選民以色列家的食物條例是與萬民有別(利20: |
- | * 自以為比別人聖別者卻吃不潔淨食物(賽 65:2-6; 66:3-4, 17); | + | * 自以為比別人聖別者卻吃不潔淨食物(賽 65:2-6; 66:3-4, 17)。 |
* 被擄到外邦吃不潔淨食物是受神懲罰(結 4: | * 被擄到外邦吃不潔淨食物是受神懲罰(結 4: | ||
- | * 先知不吃不潔淨食物(結 4:14-15)、 | + | * 先知不吃不潔淨食物(結 4:14-15)。 |
- | * 新約使徒不吃不潔淨食物(徒 10-11 章) | + | * 新約使徒不吃不潔淨食物(徒 10-11 章)。 |
- | * 主耶穌講洗手與傳統 | + | * 主耶穌講洗手與傳統(太15章;可7章)。 |
- | * 彼得見異像(徒 10-11 章) | + | * 彼得見異像,引用挪亞方舟中的一切活物(徒 10-11 章)。 |
- | * 使徒與長老議決文(徒 15:20-21; 28-29) | + | * 使徒與長老議決文(徒 15:20-21; 28-29)。 |
- | * 保羅書信中的食物問題 | + | * 保羅書信中的食物問題(羅14章;林前8-10章;西2: |
- | * 彼得前書的聖別律法(彼前 1:15-16) | + | * 彼得前書的聖別律法(彼前 1:15-16)。 |
行 47: | 行 48: | ||
===== 二、食物律的教導意義 ===== | ===== 二、食物律的教導意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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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物律」出處(利 10:8-11; 11:46-47; 20: | ||
* A、牲畜: | * A、牲畜: | ||
行 56: | 行 59: | ||
* B、水族: | * B、水族: | ||
- | * 有鰭(逆流而上、中流砥柱,不隨潮流失去救恩)、 | + | * 有鰭(逆流而上、中流砥柱,不隨潮流失去救恩)(來 2:1)、 |
* 有鱗(能分別、自保) | * 有鱗(能分別、自保) | ||
行 83: | 行 86: | ||
=====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 | ===== 三、自由選擇權、罪奴、義奴、愛、律法、約束 ===== | ||
- | * 神使人有自由選擇權,選擇生或死,福或禍。 | + | * 神使人有自由選擇權,選擇生或死,福或禍(申 30:11-18)。 |
* 自由意志是建立在神所設定的規矩之基礎上,因為,人是神的僕人,所以,主耶穌說:「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這個,你們不能又是奉神,又是奉瑪門。」(路 16:13; 太 6:24)。 | * 自由意志是建立在神所設定的規矩之基礎上,因為,人是神的僕人,所以,主耶穌說:「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這個,你們不能又是奉神,又是奉瑪門。」(路 16:13; 太 6:24)。 | ||
行 93: | 行 96: | ||
* 人雖始終是奴僕,但卻能改變所事奉的主人,由此便能改變身分,即由罪奴變成義奴,意指由不自由的罪奴,成為被主釋放,得到自由的義奴。 | * 人雖始終是奴僕,但卻能改變所事奉的主人,由此便能改變身分,即由罪奴變成義奴,意指由不自由的罪奴,成為被主釋放,得到自由的義奴。 | ||
- | * 但是,此自由不是放縱,而是用愛心彼此服事(加 5: | + | * 但是,此自由不是放縱,而是用愛心彼此服事(加 5: |
* 可見,律法就是人成為僕人的主因,人只有愛鄰舍如己的自由,沒有放縱的自由。 | * 可見,律法就是人成為僕人的主因,人只有愛鄰舍如己的自由,沒有放縱的自由。 | ||
* 律法是神的聖約,既有聖約關係,人就要受聖約所約束,正如妻子受「丈夫的律法」所約束一樣(羅 7: | * 律法是神的聖約,既有聖約關係,人就要受聖約所約束,正如妻子受「丈夫的律法」所約束一樣(羅 7: | ||
行 106: | 行 109: | ||
* 正如神作王,就有「神的律法」一樣。 | * 正如神作王,就有「神的律法」一樣。 | ||
* 同樣,人有「心思的律法」,因人可以掌控人的心思; | * 同樣,人有「心思的律法」,因人可以掌控人的心思; | ||
- | * 同理,有「信心的律法」和「工作的律法」,正如丈夫的律法一樣。因為律法 nomos 原意就是一種「牧界」。 | + | * 同理,有「信心的律法」和「工作的律法」,正如丈夫的律法一樣。因為律法 nomos 希臘文原意就是一種「牧界」。 |
=====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 | ===== 五、新約的教導:論吃祭偶像食物(林前 8:1-11:1) ===== | ||
行 112: | 行 115: | ||
==== (林前 8: | ==== (林前 8: | ||
- | * A、(8: | + | * A、(林前 |
- | * B、(9: | + | * B、(林前 |
- | * C、(10: | + | * C、(林前 |
- | * B`、(10: | + | * B’、(林前 |
- | * A`、(10:31-11: | + | * A’、(林前 |
- | * 1、愛才能造就人、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為榮耀神而行(8: | + | * 1、愛才能造就人、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為榮耀神而行(林前 |
- | * 2、光有知識會自大、使軟弱弟兄跌倒,也會使自己跌倒如列祖(8: | + | * 2、光有知識會自大、使軟弱弟兄跌倒,也會使自己跌倒如列祖(林前 |
- | * 3、吃祭偶像之物與良知的軟弱、污穢有關:不但跌倒弟兄(8: | + | * 3、吃祭偶像之物與良知的軟弱、污穢有關:不但跌倒弟兄(林前 |
- | * 4、學效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雖是自由的,卻為神福音多救人而甘心做眾人之僕(9: | + | * 4、學效保羅,如同他效法基督:雖是自由的,卻為神福音多救人而甘心做眾人之僕(林前 |
- | * 5、要以古史為鑑:免得跌倒、被神棄絕(10: | + | * 5、要以古史為鑑:免得跌倒、被神棄絕(林前 |
行 132: | 行 135: | ||
* 二、雅威神給選民的選擇權,總是二擇一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因為若談自由意志的先決條件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但是二擇一的選擇制度,其實是沒有「自由」的,因為已受「二擇一」的框架所限制住了。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只存在於虛幻當中。 | * 二、雅威神給選民的選擇權,總是二擇一的,沒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因為若談自由意志的先決條件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但是二擇一的選擇制度,其實是沒有「自由」的,因為已受「二擇一」的框架所限制住了。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只存在於虛幻當中。 | ||
- | * 三、「神本身有絕對的自由意志」此種假設議題不存在,因為其定義「自由」,以絕對性來說明,他是至高者,又是天地的購買者。論及購買,則必有賣方與買方,既有買賣雙方,則雙方弊案買賣契約或規矩辦理,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他只有買或不買的抉擇權而已。因此,連至高者神本身也不是「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 + | * 三、「神本身有絕對的自由意志」此種假設議題不存在,因為其定義「自由」,以絕對性來說明,他是至高者,又是天地的購買者。 |
+ | * 論及購買,則必有賣方與買方,既有買賣雙方,則雙方必按買賣契約或規矩辦理,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他只有買或不買的抉擇權而已。因此,連至高者神本身也不是「有完全、絕對的自由意志」。 | ||
* 四、只要有了對方,第二者出現,他就必須遵守「契約」原則,不守此種原則,即是毀約。毀約就不存在契約合同,各幹各的、互不相關。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或父與子關係,主僕關係。都比不上「夫妻的一體關係」,即夫妻的一靈關係是那麼緊密不分。神與天地之約或日月的律例,神與人的律例聖約,都受種種盟約牽制,毫無自由可言。 | * 四、只要有了對方,第二者出現,他就必須遵守「契約」原則,不守此種原則,即是毀約。毀約就不存在契約合同,各幹各的、互不相關。造物主與受造物的關係,或父與子關係,主僕關係。都比不上「夫妻的一體關係」,即夫妻的一靈關係是那麼緊密不分。神與天地之約或日月的律例,神與人的律例聖約,都受種種盟約牽制,毫無自由可言。 | ||
行 138: | 行 142: | ||
* 五、因為愛而甘心做眾人之僕: | * 五、因為愛而甘心做眾人之僕: | ||
* 這種愛是神的愛,不是人的愛。基督為罪人死的愛在此顯明了(羅 5: | * 這種愛是神的愛,不是人的愛。基督為罪人死的愛在此顯明了(羅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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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註 | ||
+ | * 註一、而(創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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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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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利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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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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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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