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rom:10.1-14.23_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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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rom:10.1-14.23_20160723 [2016/07/24 00:36 -0500 Sun. (9 年前)] – 建立 wucm | commentary:rom:10.1-14.23_20160723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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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講道(羅 10:1-4; 14:1-23)20160723 | + | ====== |
- | (羅 10: | ||
- | ===== 前言 ===== | + | * 時間:20160723 |
+ | * 錄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稱律法已終結,不必守了 ==== | + | * 請配合閱讀:[[version: |
- | 若有人根據(羅 10: | ||
- | ==== 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 | + | ===== 〖講章〗律法與基督 20160716 LYH ===== |
- | 律法是完全的!若有人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有瑕疵的,那就是說謊的!新約並沒有改變神的律法,而是改變的實行的方式。《希伯來書》所說明的就是此意,絕對不可誤解! | + | 基督是反律法的嗎?不是。是廢律法的嗎?不是(太5: |
- | ===== 律法的代表性 ===== | + | 反律法與敵基督的陣營,它們提出的論點就是: |
- | ==== 不服神的律法是與神為敵 ==== | + | * 一方面,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從而發明「三一神觀」,「惟獨神才能救人或赦罪」,以及「他有資格另立更好律法」…等謬論),而不是道成肉身的人格(從而發明「神成了肉身」); |
+ |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 ||
- | 若有人說:「我不能服神的律法。」那麼他就是神的仇敵!他也是神所不喜歡的!他們若有諸多神蹟奇事,但卻是不服神律法的,那麼他就是「假先知」! | + | 總之,以上就是救恩論的兩大謬論。 |
+ | |||
+ |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19: | ||
+ |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譯: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19: | ||
+ |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7: | ||
+ |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7: | ||
+ | |||
+ | **〖羅馬書中的律法〗** | ||
- | ==== 知法犯法是玷辱神 | + | ==== 一、律法的功用(諸作為)(羅 2: |
- | 猶太人知法犯法是玷辱神,使神的名在外邦中因此受了褻瀆(羅 | + | * 1.(羅 2: |
+ | * 2.(羅 5: | ||
+ | * 3.(羅 6:15,7: | ||
+ | * 4.(羅 | ||
+ | |||
+ | ==== 二、律法的性質 ==== | ||
- | ===== | + | * 1.(羅 7: |
+ | * 2.(羅 7: | ||
+ | ==== 三、律法的代表性 ==== | ||
- | ---- | + | 1.代表神自己,所以,與神為仇,就是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服;不得神的喜歡(羅 8: |
- | + | ||
- | 律法與基督 | + | |
- | 基督是反律法的嗎?不是,是廢律法的嗎?不是< | + | 2.是律法下的人審判的依據,因為是律法的實行者為義(羅 2:12,13), |
- | + | ||
- | 反律法與敵基督的陣營,它們提出的論點就是,一方面,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從而發明三一神觀,惟獨神才能救人或赦罪,以及他有資格另立更好律法…等謬論),而不是道成肉身的人格(從而發明神成了肉身);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 + | |
- | 總之,這是救恩論的兩大謬論。 | + | |
-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 | + | 3.是神的旨意,是分別美好的事;是使猶太人領外邦瞎子的路標、是光;是師父、是先生。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morphoosis(羅 2:18-20)。「成形、形狀、形象、外表、外貌」(提後3:5外貌)。 |
- | 雅威的敬畏(道理原文)潔淨,存立到永遠< | + | |
-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7:12,14> | + | |
-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 | + | |
- | 羅馬書中的律法 | + | 4.這與新約保羅傳統 paradosis 所傳給 paredooka 你們教導的「模範」tupos(羅 6: |
- | 一、律法的功用(諸作為)< | + | |
- | 1.羅2: | + | |
- | 2.羅5:20,外添的,顯多過犯 | + | |
- | 3.羅6: | + | |
- | 4.羅7:7-13,知罪、知貪心…等 | + | |
- | 二、律法的性質 | + | ==== 四、律法的局限性或產生矛盾 ==== |
- | 1.羅7: | + | |
- | 2.羅7: | + | |
- | + | ||
- | 三、律法的代表性 | + | |
- | 1.代表神自己,所以,與神為仇,就是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服;不得神的喜歡< | + | |
- | + | ||
- | 2.是律法下的人審判的依據,因為是律法的實行者為義< | + | |
- | + | ||
- | 3.是神的旨意,是分別美好的事;是使猶太人領外邦瞎子的路標、是光;是師父、是先生。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morphoosis< | + | |
- | + | ||
- | 4.這與新約保羅傳統paradosis所傳給paredooka你們教導的”模範”tupos< | + | |
- | > | + | |
- | + | ||
- | ===== 四、律法的局限性或產生矛盾 | + | |
- | 1.它受人肉體的局限,所以說,每一個肉體出於律法的諸作為、在神面前不被稱義< | + | === 1.受肉體的局限 |
- | 2.其理由 | + | 它受人肉體的局限,所以說,每一個肉體出於律法的諸作為、在神面前不被稱義(羅 |
- | a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3:20b>。 | + | |
- | 罪能透過律法叫諸般的貪心(或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在人肉體或肢體上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或說透過誡命誘殺了我)< | + | === 2.理由 === |
- | 罪透過那良善的(律法/ | + | == a.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羅 3:20b) == |
+ | |||
+ | 罪能透過律法叫諸般的貪心(或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在人肉體或肢體上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或說透過誡命誘殺了我)(羅 7:5, 8, 11)。 | ||
+ | |||
+ | 罪透過那良善的(律法/ | ||
- | b..罪能如此猖狂險惡,其理由是我與律法的屬性不同:律法屬性是屬靈的,我是屬肉體的、是已賣給罪了,是罪住在我肉體裡面作王<7:14,17-20,5:21>。 | + | == b.我與律法的屬性不同 == |
+ | |||
+ | 罪能如此猖狂險惡,其理由是我與律法的屬性不同:律法屬性是屬靈的,我是屬肉體的、是已賣給罪了,是罪住在我肉體裡面作王(羅 | ||
- | c造成天人兩隔的原因,是善惡不兩立:我喜歡神的律法(那是善的),願意為善。但罪或惡卻與我為敵<7:15-23>,正如我肉體的意思是與神為仇,因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8:7>。 | + | == c.善惡不兩立 == |
+ | |||
+ | 造成天人兩隔的原因,是善惡不兩立:我喜歡神的律法(那是善的),願意為善。但罪或惡卻與我為敵(羅 | ||
- | d.在我這人的靈肉裡有內戰場,我裡面的人與我的肉體彼此對敵,因取向不同,使我人格分裂。前者喜歡神的律法(即我願意為善),後者與神為仇(即我不願意為惡卻去作惡)。 | + | == d.我裡面的人與我的肉體彼此對敵 == |
- | 總之,這不是神的律法出問題,也不是我裡面的人(我的意願或意思)出問題。 | + | |
- | 真正出問題的,是我的歸屬有問題,因我是屬肉體的,已經被賣給罪了,是罪作我的主。 | + | 在我這人的靈肉裡有內戰場,我裡面的人與我的肉體彼此對敵,因取向不同,使我人格分裂。前者喜歡神的律法(即我願意為善),後者與神為仇(即我不願意為惡卻去作惡)。 |
+ | |||
+ | == 總之,是我的歸屬有問題 == | ||
+ | |||
+ | 總之,這不是神的律法出問題,也不是我裡面的人(我的意願或意思)出問題。真正出問題的,是我的歸屬有問題,因我是屬肉體的,已經被賣給罪了,是罪作我的主。 | ||
- | ==== 3.矛盾點或困擾何在? | + | === 3.矛盾點或困擾何在? === |
- | * a那原使人活的律法/ | + | * a.那原使人活的律法/ |
- | * b那使我得自由的律法,反而綑綁我; | + | * b.那使我得自由的律法,反而綑綁我; |
- | * c那叫我稱義、得救的律法,反而定罪我; | + | * c.那叫我稱義、得救的律法,反而定罪我; |
- | * d那原叫人受到神賞賜、蒙恩的律法,反而惹動神憤怒,叫人受刑。 | + | * d.那原叫人受到神賞賜、蒙恩的律法,反而惹動神憤怒,叫人受刑。 |
- | 這一切的矛盾何在? | + | === 4.這一切的矛盾何在? |
- | 4.理由是那極惡的罪(撒但、罪死律法、肉體或肢體)與極善的義(神、神律法、我裡面的人或內裡心思、那靈)彼此對敵。所以說神的律法受了局限或產生矛盾。 | + | 理由是那極惡的罪(撒但、罪死律法、肉體或肢體)與極善的義(神、神律法、我裡面的人或內裡心思、那靈)彼此對敵。所以說神的律法受了局限或產生矛盾。 |
- | 二、基督與律法 | + | ====【基督與律法】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 ==== |
脫開這種侷限,或解決此種困境的方法就是救贖論,以基督為救主。 | 脫開這種侷限,或解決此種困境的方法就是救贖論,以基督為救主。 | ||
- | 問題 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7:24,8:11)?此等困境,保羅發出如此呼籲<7:24a>。「這死亡的身體」定義:這身體行不出神的律法,不服從神的律法。 | + | * 問題 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羅 |
+ | * 「這死亡的身體」定義:這身體行不出神的律法,不服從神的律法。 | ||
+ | * 解題 感謝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 7: | ||
+ | * 結論 我一方面,以這心思意念服役於神的律法,我另一方面,以這肉體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b)。 | ||
- | 解題 感謝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 + | 今天,在新約時代的信徒,必須要繼續遵守神的律法嗎?必須要! |
- | 結論 我一方面,以這心思意念服役於神的律法,我另一方面,以這肉體服役於罪的律法< | ||
- | |||
- | 今天,在新約時代的信徒,須要繼續遵守神的律法嗎?須要。 | ||
我心思當然繼續服役於神的律法,但我肉體必須脫離服役於罪律。這是無庸置疑的。若果說,從此就不再需要服役於神的律法,那絕非保羅此處教導的含意。 | 我心思當然繼續服役於神的律法,但我肉體必須脫離服役於罪律。這是無庸置疑的。若果說,從此就不再需要服役於神的律法,那絕非保羅此處教導的含意。 | ||
- | 但要如何脫離罪律(等同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那就是此處救贖論的中心議題、 | + | 但要如何脫離罪律(等同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那就是此處救贖論的中心議題、 |
- | + | ||
- | 解決辦法 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被(律法)定讞了< | + | |
- | 誰是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也就是蒙生命之靈律釋放的人,就是不依照肉體而依照靈生活的人,也就是意念著靈的人,也就是服神律法的人,是能夠服律法的人;也就是在靈裡,不在肉體裡的人;也就是神的靈內住,也就是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的人。< | + | |
- | + | ||
- | 理由是< | + | |
- | a因為<2> 生命的靈的律法,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們,使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 + | ==== 要如何脫離罪律(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 ==== |
- | 救贖者與綑綁者 | + | |
- | + | 解決辦法 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被(律法)定讞了(8: | |
- | b因為<3-4> | + | |
+ | 誰是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也就是蒙生命之靈律釋放的人,就是不依照肉體而依照靈生活的人,也就是意念著靈的人,也就是服神律法的人,是能夠服律法的人;也就是在靈裡,不在肉體裡的人;也就是神的靈內住,也就是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的人。(羅 8: | ||
+ | |||
+ | === 三點理由(羅 8:2-11) === | ||
+ | |||
+ | 理由是從(羅 8: | ||
+ | |||
+ | == a.因為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 ||
+ | |||
+ | > | ||
+ | > (羅 8: | ||
+ | > | ||
+ | |||
+ | 救贖者與綑綁者 生命的靈的律法,此與罪和死的(肉的)律法,都是有人格的,前者是釋放者;後者是綑綁者。 | ||
+ | |||
+ | == b.因為這律法的無能為力……(羅 8:3-4) == | ||
+ | |||
+ | > | ||
+ | > (羅 8: | ||
+ | > | ||
解決法有二: | 解決法有二: | ||
- | * 一是這神差遣了祂自己的兒子、以罪的肉體的模樣呈現;(這是道成肉身、成為罪人模樣法),被釘在木架上(生命樹與知識樹)。 | + | * 一是這神差遣了祂自己的兒子、以罪的肉體的模樣呈現;(這是道成肉身、成為罪人模樣法),被釘在木架上(生命樹與知識樹)。 |
- | * 二是並且為了罪、定罪了這罪、以這肉體。(這是肉身除罪法,敗壞掌死權的就是魔鬼) | + | * 二是並且為了罪、定罪了這罪、以這肉體。(這是肉身除罪法,敗壞掌死權的就是魔鬼) |
- | 目的或結果是:為叫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8:4>。(這是基督來的目的,要完滿律法的義和對象,釋放那因死的畏懼而一生為奴的人)。 | + | 目的或結果是:為叫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羅 |
- | 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等同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等同被釋放的奴隸。回應8: | + | 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等同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等同被釋放的奴隸。回應8: |
- | (律法的義對比律法的無能為力;依照肉體對比依照靈); | + | (律法的義對比律法的無能為力;依照肉體對比依照靈); |
+ | |||
+ | == c.因為那些依照肉體的……(羅 8:5-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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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節強調「依照 kata 等同思想、感受或決心或高昂的精神 phronous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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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羅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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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節說明肉體的 phroneema(即「屬肉體的人」之原文)是死亡的原因,與神為仇,即因不服神律法和不能夠服律法。所以說死亡是犯罪(不服律法、不能服律法)的結局。這體現了死因是指離棄神的律法,結局是肉身的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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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肉體裡的人等同依照肉體生活行動、等同肉體的思想者,等同與神為仇,不服神律法與不能服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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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羅 8: | ||
+ | > | ||
+ | |||
+ | 「不在肉體裡」的反詞是「在靈裡」,由上文(羅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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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羅 8: | ||
+ | > (羅 8: | ||
+ | > | ||
+ | |||
+ | 由下文(羅 8: | ||
- | c.因為< | + | (羅 7:24-8:11)是救恩論的中心主題「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等同脫離罪律與死律。 |
- | 5. 因那些依照肉體的是思想肉體的事物;那些依照靈的是思想那靈的事物。 | + | |
- | 此節強調”依照kata等同思想、感受或決心或高昂的精神phronousin”, | + | |
- | 6. 這肉體的那phroneema(思想、意志、決心或高昂的精神)是死亡,這靈的那phroneema是生命、平安。 | + | |
- | 7.節說明肉體的phroneema(即屬肉體的人原文)是死亡的原因,與神為仇,即因不服神律法和不能夠服律法。 | + | |
- | 8.那”在肉體裡的人”不得神的喜歡。 | + | |
- | 9-11.但你們呢,不是在肉體裡,而是在靈裡;若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人若無基督的靈就不是屬於基督的< | + | |
- | “不在肉體裡”的反詞是”在靈裡”,由上文< | + | |
- | 由下文< | + | |
- | 7: | + | === 一、信心與行為合一並行 |
- | + | ||
- | 一、信心與行為合一並行 | + | |
- | > 因為律法的總結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 + | 茲列出相關經文,以《和合中文譯本》(簡稱和合本)與《雅威聖經譯本》(簡稱雅威本)譯文對照方式,說明原文本意。 |
- | >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對於一切堅信者都歸於義。(雅威聖會譯本) | + | |
- | 若「總結」是指不必遵守,那麼,保羅為何仍教導信徒遵守誡命,如十誡<弗6:1-2>;為何他又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2:13>;為何他說”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2:26>;行律法稱義與因信稱義,彼此是否衝突? | + | > (羅 10:4) |
+ | > (和合本)因為律法的總結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 ||
+ | > (雅威本)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對於一切堅信者都歸於義。 | ||
+ | |||
+ | 若「總結」是指不必遵守,那麼,保羅為何仍教導信徒遵守誡命,如十誡(弗6:1-2);為何他又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 | ||
「總結」的意思:使人可以因信他而歸於義、得著義。 | 「總結」的意思:使人可以因信他而歸於義、得著義。 | ||
- | |||
- |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和合本) | ||
- | 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羅3: | ||
- | 因行律法,原文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原文是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 + | > (羅 3:20) |
+ | > (和合本)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
+ | > (雅威本)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 ||
- | 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與肉體有關,治死肉體不是靠律法的功能或作為,而是靠聖靈< | + | 因行律法,原文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原文是「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
- | 透過律法與罪的確知有關。罪(惡者魔鬼)與義(善者神)彼此對立,律法是屬神的,罪的確知是屬魔鬼的,為何屬神的律法成為罪的確知之”工具”(透過)?此事原由在羅7章有分解。罪的確知與罪的律法類同,但與義的律法相反< | + | 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與肉體有關,治死肉體不是靠律法的功能或作為,而是靠聖靈(羅 8章),所以,不是靠著律法稱義,而是憑著信、藉著靈(加 5:5-6); |
- | + | ||
- | + | 透過律法與罪的確知有關。罪(惡者魔鬼)與義(善者神)彼此對立,律法是屬神的,罪的確知是屬魔鬼的,為何屬神的律法成為罪的確知之「工具」(透過)?此事原由在(羅 7章)有分解。罪的確知與罪的律法類同,但與義的律法相反;「義的律法」出自(羅 7章; 9: | |
- | > 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 + | |
- | > 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雅威聖會譯本) | + | |
- | + | ||
- | 若這種確信深知是指食物潔淨條例,那麼,神的律法為何說,有的食物是不潔淨的,有的是潔淨的< | + | |
- | 保羅說他效法基督,而基督宣稱,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完滿和成全律法< | + | > (羅 14:14) |
+ | > (和合本)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 ||
+ | > (雅威本)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 ||
- | >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 + | 若這種確信深知是指食物潔淨條例,那麼,神的律法為何說,有的食物是不潔淨的,有的是潔淨的(利 11章;申 14章);保羅卻說:「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保羅所憑藉的主耶穌確知深信,就必然與律法衝突、彼此矛盾。 |
- | > 所以,透過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斷乎不能!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雅威聖會譯本) | + | |
+ | 保羅說他效法基督,而基督宣稱,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完滿和成全律法(太 5: | ||
+ | |||
+ | > (羅 3:31) | ||
+ | > (和合本)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 ||
+ | > (雅威本)所以,透過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斷乎不能!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 ||
- | 若因信是堅固律法,不是廢了律法(即斷不能發生因信廢了律法此事);那麼,保羅說”律法的總結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這總結telos應譯作”目標或目的”才對。因為堅固和不廢的含意,不可能是指’總結”,因為總結有廢了的意味。 | + | 若因信是堅固律法,不是廢了律法(即斷不能發生因信廢了律法此事);那麼,保羅說:「律法的總結(telos)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和合本》」兩相比較之下,如此的譯文就會顯出矛盾,問題在於這 telos 譯成「總結」,其他知名譯本譯為「終極、終向、已終結了、已終止了」,都很容易被理解成帶有「結束、廢除」的意味。若 telos 表示「廢除、終結、終止、結束」,則與「不廢、堅固」的意思衝突。因此這 |
- |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此句與信心有關係。此處的信是指”信百物都可吃”,對比的是”信心軟弱的,只吃蔬菜”。 | + |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此句與信心有關係。此處的信是指「信百物都可吃」,對比的是「信心軟弱的,只吃蔬菜」。 |
- | 此種堅強的信與軟弱的信,若是指律法中的食物條例,那麼,律法是要人去行,不是要人去信<羅14:5-6>。因為信是針對未發生的事<來11:1>、是針對應許的話的信心。而神律法中的食物條例是誡命、是吩咐,不是應許。對應許要信,對吩咐要行。二者不可混淆不清。但二者是合一的,不是可分開的。 | + | 此種堅強的信與軟弱的信,若是指律法中的食物條例,那麼,律法是要人去行,不是要人去信(羅 14:5-6)。因為信是針對未發生的事(來 11:1)、是針對應許的話的信心。而神律法中的食物條例是誡命、是吩咐,不是應許。對應許要信,對吩咐要行。二者不可混淆不清。但二者是合一的,不是可分開的。 |
- | 所以,亞伯拉罕是因著信(針對應許),蒙召的時候(針對呼召的吩咐),就遵命出去<來11:8>。信與行合一,應許(賜迦南地)與吩咐並行。 | + | 所以,亞伯拉罕是因著信(針對應許),蒙召的時候(針對呼召的吩咐),就遵命出去(來 11:8)。信與行合一,應許(賜迦南地)與吩咐並行。 |
- | “他因著信,就在應許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9>;對應許是信,在異地居住帳棚是行,有信必有行,反之,不信必不行。 | + | 「他因著信,就在應許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來 11:9);對應許是信,在異地居住帳棚是行,有信必有行,反之,不信必不行。 |
- | “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撒種(懷孕),因她以為那應許她的是可信的”<11>;因著信是應許,過生育期還能懷孕生子是完滿或實現此應許。 | + | 「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撒種(懷孕),因她以為那應許她的是可信的。」(來 |
無論是遵命出去,是在異地居住帳棚,是懷孕生子,都是實現應許的必要行為。 | 無論是遵命出去,是在異地居住帳棚,是懷孕生子,都是實現應許的必要行為。 | ||
- | 因此,因行為稱義是因信稱義的成全和應驗(完滿),基督來成全或完滿律法,是因著信,遵守律法誡命。既是因信稱義,也是因行為稱義。 | + | 因此,因行為稱義是因信稱義的成全和應驗(完滿),基督來成全或完滿律法,是因著信,遵守律法誡命。既是因信稱義,也是因行為稱義。 |
- | 所以,他獻上以撒的行為,希伯來書說是因著信(稱義)<來11:17>,雅各書說是因行為稱義<雅2:21>。 | + | 所以,他獻上以撒的行為,希伯來書說是因著信(稱義)(來 11:17),雅各書說是因行為稱義(雅 2:21)。 |
- | 二、對神與對人有別 | + | === 二、對神與對人有別 |
- | | + | 食物潔淨條例是針對選民個人對神的成聖的條例,保羅說的食物是針對鄰舍的愛之接納和擔代。 |
- | 律法的食物潔淨條例是神對選民各人頒布的,目的是叫他們自己成聖,如神是聖的,才能與萬民有別來服事神。新約選民也要與萬民有別,首先由食物潔淨例開始實行,正如對亞當和挪亞一般<創2:16-17;9:1-5>。 | + | 律法的食物潔淨條例是神對選民各人頒布的,目的是叫他們自己成聖,如神是聖的,才能與萬民有別來服事神。新約選民也要與萬民有別,首先由食物潔淨例開始實行,正如對亞當和挪亞一般(創 2:16-17; 9:1-5)。 |
新約的食物是對他人,恐怕叫他們跌倒,正如吃祭偶像物。都是指信心是對神、愛心是對他人。 | 新約的食物是對他人,恐怕叫他們跌倒,正如吃祭偶像物。都是指信心是對神、愛心是對他人。 | ||
- | | + | 聖潔與公義有別,正如它與愛心或良善不同一樣。聖潔是公義、良善的先決條件。因為沒有分別為聖的義不是正義,沒有分別為聖的愛不是聖愛或良善,反而是不義、仇恨或邪惡。世人的眼瞎使他們憑著猜測,而非依照神選民的信心和敬虔的真理的知識(多 1:1)。一般所謂的基督教徒也是如此,輕言律法已廢或更改,造成魚目混珠之憾事,我們明眼人不能像瞎子說瞎話,或瞎子領瞎子一同落入坑中。 |
- | ===== 對加拿大前國防部長HELLYER聽證會的結語 | + | ==== 觀念的轉變,需要不斷地宣導,耐心地等候 |
+ | |||
+ | 對加拿大前國防部長HELLYER聽證會的結語 | ||
> 美國國防政策是一切衝突的根源。 | > 美國國防政策是一切衝突的根源。 | ||
行 204: | 行 252: | ||
> 這將需要美國對新能源的起動與其他人類的合作,並建立我們共同維護的世界。青年人將加入遏制氣候變暖的隊伍中。創造一個和平持續的銀行系統; | > 這將需要美國對新能源的起動與其他人類的合作,並建立我們共同維護的世界。青年人將加入遏制氣候變暖的隊伍中。創造一個和平持續的銀行系統; | ||
> | > | ||
- | > 並步入一個與我們星際鄰居和平共處的地球;簡單地講,我們須要成為靈性的生命,並找出世界主要宗教所共同追求的黃金法則;來自於過世的John Mark博士一位猶太籍美國心理學家,他是一位世界外星接觸者(他稱為體驗者》的採訪者,他的奇妙的書《通向宇宙的護照》結尾,雖然外星人並非神,但他們的行為卻帶著神性。外星接觸者一直宣稱這些外星人比我們更接近神,他們如同信使、守護神、天使,和與我們神性所在之間的橋梁媒介。(覺醒)。 | + | > 並步入一個與我們星際鄰居和平共處的地球;簡單地講,我們須要成為靈性的生命,並找出世界主要宗教所共同追求的黃金法則;來自於過世的John Mark博士一位猶太籍美國心理學家,他是一位世界外星接觸者(他稱為體驗者》的採訪者,他的奇妙的書《通向宇宙的護照》結尾,雖然外星人並非神,但他們的行為卻帶著神性。外星接觸者一直宣稱這些外星人比我們更接近神,他們如同信使、守護神、天使,和與我們神性所在之間的橋梁媒介。(覺醒)。 |
- | + | ||
- | 向世人宣導說有外星人,和向教會說遵行律法才能得救,像如今在教會中一樣,都要經過70年,才會逐漸被人所接受。 | + | 以上感想:一個部長向世人宣導說有外星人,需要經過漫長時間至今才逐漸被人接受,這類似於向現今的教會說遵行律法才能得救的我們一樣,都要經過70年,才會逐漸被人所接受。 |
+ | |||
+ | === 跟從基督的呼召 === | ||
少年官財主的憂愁走了,他因財物太多而不能跟從主。他的永生盼望與他的信心不能相配。而耶穌的愛他,他所說的,你若要當完全人,遵守誡命與變賣所有去救濟窮人並跟從他的呼召,乃是遵守律法與信從基督合一的例證。 | 少年官財主的憂愁走了,他因財物太多而不能跟從主。他的永生盼望與他的信心不能相配。而耶穌的愛他,他所說的,你若要當完全人,遵守誡命與變賣所有去救濟窮人並跟從他的呼召,乃是遵守律法與信從基督合一的例證。 | ||
- | + | ||
+ | === 別想輕易更正老宗派 === | ||
昨天本不想與我三子全家一同出遊,自己想出去傳福音。但轉念認為,或許有機會交談一些話,能更正他,所以就答應與我妻同去。沒想到最後到東石漁人碼頭去玩,之後,與他們一同進東石的海產店,他們仍然吃不潔食物,我雖未吃,但一直無法對他說任何有關食物潔淨條例的事,直到回家。 | 昨天本不想與我三子全家一同出遊,自己想出去傳福音。但轉念認為,或許有機會交談一些話,能更正他,所以就答應與我妻同去。沒想到最後到東石漁人碼頭去玩,之後,與他們一同進東石的海產店,他們仍然吃不潔食物,我雖未吃,但一直無法對他說任何有關食物潔淨條例的事,直到回家。 | ||
- | 由此事可見,我的家人與我們(教會)是兩條路的人,聖俗立分。無法交集。我無法對他們說甚麼,甚至同桌時,也有沾然不潔的可能。這是我今天所感受到的、學到的一件事,那就是,別想更正那些在老宗派裡的人,就是親人也是一樣。(0721晨4:25記)。 | + | 由此事可見,我的家人與我們(教會)是兩條路的人,聖俗立分。無法交集。我無法對他們說甚麼,甚至同桌時,也有沾然不潔的可能。這是我今天所感受到的、學到的一件事,那就是,別想(輕易)更正那些在老宗派裡的人,就是親人也是一樣。(20160721晨4:25記)。 |
- | + | ||
- | 附註 | + | ==== 附註 |
- | 註1. 擔律法的擔子,或說放上遵守律法的義務,是由徒15: | + | |
- | 羅馬書與加拉太書同樣,都是與反對猶太教傳統(我祖宗的傳統)有關。新約書信實實上,是回到律法真理的正解,如耶穌基督更正猶太教錯誤的律法解讀傳統(是勞苦擔重擔的)<太11:28>,他教訓門徒要負他的軛(輕省容易的軛)<30>。正如神原初頒布的律法一樣,是清楚明白、人可遵行的話<申29:29>。也正如約一5: | + | [註1.] 擔律法的擔子,或說放上遵守律法的義務,是由(徒 15:28; 啟 2:24b)「放上擔子」(baros)的用法,源自猶太教而來的。(羅 11:18)「托著」,(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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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馬書》與《加拉太書》同樣,都是與反對猶太教傳統(我祖宗的傳統)有關。新約書信事實上,是回到律法真理的正解,如耶穌基督更正猶太教錯誤的律法解讀傳統(是勞苦擔重擔的)(太 11:28),他教訓門徒要負他的軛(輕省容易的軛)(太 11:30)。正如神原初頒布的律法一樣,是清楚明白、人可遵行的話(申 29:29)。也正如(約一5:3)「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barus 重的)」,因為神所生的,憑著勝過世界的信心,就能遵守神的律法、誡命。」 | ||
無論是舊約的神,是新約的主耶穌,都是僕人的好主子,不會拿痛苦難當的軛放在他們身上,像法老與所羅門王晚年對待外邦奴僕,以及猶太教傳統對待非我族類或外邦人那樣,都是以難擔的擔子加在他們身上。若律法擔子與新約擔子不同,那是馬西安主義的翻版,我們當誓死對抗,絕不應妥協。 | 無論是舊約的神,是新約的主耶穌,都是僕人的好主子,不會拿痛苦難當的軛放在他們身上,像法老與所羅門王晚年對待外邦奴僕,以及猶太教傳統對待非我族類或外邦人那樣,都是以難擔的擔子加在他們身上。若律法擔子與新約擔子不同,那是馬西安主義的翻版,我們當誓死對抗,絕不應妥協。 | ||
- | 註2. 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等同在靈裡,不在肉體裡,即神的靈內住者,是受聖靈引導、治死肉體和肉欲的人,與基督同受苦、同得榮的人<羅8:13-17>;即受神印記的人,是神所認識的所有物(即神的僕人)<啟7:1-8;提後2:19,弗1:13-14>。 | + | [註2.] 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等同在靈裡,不在肉體裡,即神的靈內住者,是受聖靈引導、治死肉體和肉欲的人,與基督同受苦、同得榮的人(羅 8:13-17);即受神印記的人,是神所認識的所有物(即神的僕人)(啟 7:1-8; 提後 2:19; 弗 1:13-14)。 |
- | 配特森指,畫十字是給自己打上烙印;封印sphragis,就是古教會把洗禮與洗禮相關的塗油。正如他把洗禮的水當作羔羊的血那樣的功效,就是等同封印。但下文他又加上”洗禮責成人受難,補滿基督患難的欠缺”(此世君王帝王崇拜131,134 | + | |
- | -135頁)。這位天主教的改宗者,他把保羅個人的補滿基督患難的欠缺,說成是洗禮的責成人受難,好自圓其說。但就是不提聖靈的洗與遵守律法的義而因此受難。 | + | 配特森指,畫十字是給自己打上烙印;封印(sphragis),就是古教會把洗禮與洗禮相關的塗油。正如他把洗禮的水當作羔羊的血那樣的功效,就是等同封印。但下文他又加上「洗禮責成人受難,補滿基督患難的欠缺」(此世君王帝王崇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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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完 | + | |
- | + | ===== 聽講簡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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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聲稱律法已終結,不必守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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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有人根據(羅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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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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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法是完全的!若有人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有瑕疵的,那就是說謊的!新約並沒有改變神的律法,而是改變的實行的方式。《希伯來書》所說明的就是此意,絕對不可誤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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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服神的律法是與神為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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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有人說:「我不能服神的律法。」那麼他就是神的仇敵!他也是神所不喜歡的!他們若有諸多神蹟奇事,但卻是不服神律法的,那麼他就是「假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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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知法犯法是玷辱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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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猶太人知法犯法是玷辱神,使神的名在外邦中因此受了褻瀆(羅 2: | ||
信三位一體或獨一神論者,都認為耶穌是至高神,因為他們接受亞他拿修的說法,認為若耶穌不是那神,便不能赦人的罪。 | 信三位一體或獨一神論者,都認為耶穌是至高神,因為他們接受亞他拿修的說法,認為若耶穌不是那神,便不能赦人的罪。 | ||
對於以上論點,我只要用以下經節就能反駁,這也是耶穌的教導: | 對於以上論點,我只要用以下經節就能反駁,這也是耶穌的教導: | ||
- | (可 | + | > (可 |
- | Mar 2:5 | + | > Mar 2:5 |
- | Mar 2:6 | + | > Mar 2:6 |
- | Mar 2:7 | + | > Mar 2:7 |
亞他拿修的看法,等於是猶太人的傳統觀點。 | 亞他拿修的看法,等於是猶太人的傳統觀點。 | ||
- | ===== 簡述 ===== | + | ===== 回應、簡述 |
基督是律法的完成、實現、終極目標。 | 基督是律法的完成、實現、終極目標。 | ||
行 260: | 行 331: | ||
以上是由於伊甸園時,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但因人犯了罪,需要規定人的食物。 | 以上是由於伊甸園時,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但因人犯了罪,需要規定人的食物。 | ||
- | ---- | + | ===== Ken心得:對於守律法,現今基督徒可能比文士法利賽人還不如! ===== |
- | ===== 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 意義? ===== | + | 我認為法利賽人也是守律法誡命的人,只是他們對於律法的理解有些不清楚,所以耶穌基督在十架上受難時向父說:「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但是現今的基督徒縱使知道律法,卻仍選擇不遵守。舉例來說:現在一些基督教派認為同性戀是可以接納的。這些明顯是違背律法的事情,他們也認為是沒問題的,因為他們會說:「基督是愛,而我們身為基督徒不應論斷別人……等等說法。」所以我認為,在守律法的事情上,現今許多基督徒比法利賽人還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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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門徒的義(守律法的行為)要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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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耶穌對門徒說:「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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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部份的基督徒,他們的義都勝不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結果他們卻去恥笑文士和法利賽人,何等荒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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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KT心得:我覺得律法很難實行,因肉體有軟弱。 ===== | ||
+ | |||
+ | 的確,若沒有聖靈的幫助引導,人靠自己的意志力要去勝過肉體,就會像保羅所講的:「這是何等地苦啊!」最後失敗的一定是我們,而不是肉體。 | ||
+ | |||
+ | 每當如此,我的情緒就會往負面的方向一直去,明知這樣不好,但卻沒辦法。 | ||
+ | |||
+ | 因此我們就更需要聖靈,才能在聖靈裏禱告。要向神祈求那位幫助者(聖靈)來到! | ||
+ | |||
+ | ===== KT問: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之意義? ===== | ||
原文直譯:不可為虛妄的事,舉起神的名。 | 原文直譯:不可為虛妄的事,舉起神的名。 | ||
- | * 不可假借神的名義,行不合真理之事、為非作歹。 | + | * 不要以神的名,成為胡作非為的依據。 |
+ | * 不要把胡作非為說成是神的旨意。 | ||
+ | * 不是神差派,便不可聲稱是奉神的名而來,否則就是假先知。 | ||
+ | * 不可假傳聖旨、不可假借神的名義、不可打著神的名號,行不合真理之事、為非作歹。 | ||
+ | * 本誡並不是完全禁止人去使用神的名;本誡乃是禁止人把神的名用在錯的事上。 | ||
+ | * 在對的事上、合神旨意的事上,我們仍然需要使用、稱呼神的名。例如詩篇中常有「我們要稱頌神的名。」的內容,若我們不能稱呼神的名,那麼我們如何能稱頌神的名呢? | ||
* 當合乎真理的情況下,並未禁止適當地稱呼神的名。 | * 當合乎真理的情況下,並未禁止適當地稱呼神的名。 | ||
- | * 本第三誡(第三句話)結合第二誡(第二句話),「虛妄的事」相當於是「與偶像相關之諸事」。凡一切的人事物,當被高抬後,都有可能成為人們的偶像,成為虛妄之事物。 | + | * 對於「雅威聖會」的稱呼,若有人誤解第三誡,便會有所質疑。 |
+ | * 不可打著神的名號去為非作歹,然而在合神旨意之事上,該稱神的名便當稱神的名,因為這是應當的。 | ||
+ | |||
+ | 和合本譯文有些問題,原文並不是直接寫為「妄稱神的名」。原文直譯:不可為虛妄的事,舉起神的名。 | ||
+ | |||
+ | 「舉起」的意思「指著某名號來起誓;奉某名號來行事」。 | ||
+ | |||
+ | ==== 前三誡的關係 ==== | ||
+ | |||
+ | 第三誡與第二誡有關,第二誡與第一誡有關。 | ||
+ | * 為何要強調第一誡「神的獨一的」?因為第二誡表明:有人會製造偶像,認為所造的也是神。 | ||
+ | * 製造偶像、製造神,那是不對的,是邪惡的事。若人把偶像當作是神,等於是在這邪惡的事上提及神的名。神是忌邪的神!因此神的名不可隨便提及。 | ||
+ | * 本第三誡(第三句話)結合第二誡(第二句話),「虛妄的事」相當於是「與偶像相關之諸事」。因此不可以把神的名用在一切與偶像相關的事上! | ||
+ | * 凡一切的人事物,包括世上的名聲、榮譽等等,若這些也是虛妄之事,便也不能隨意便說是神的賜福。當世上人事物被高抬後,都有可能成為人們的偶像,成為虛妄之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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