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 [2023/11/29 19:03 -0600 Wed. (17 個月前)] – [說明] lyx | 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
行 5: | 行 5: | ||
編修:WCM。 | 編修:WCM。 | ||
- | ===== 壹、經文結構分析 | + | ===== 壹、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 A、(14: | * A、(14: | ||
行 28: | 行 26: | ||
===== 一、(民 14: | ===== 一、(民 14: | ||
- | ==== 1、經文結構分析 | + | ====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 A、(1-4)百姓聽聞後反應和選擇:回埃及 | * A、(1-4)百姓聽聞後反應和選擇:回埃及 | ||
行 44: | 行 40: | ||
==== 2、死在埃及或回到埃及繼續為奴,比到迦南爭戰而死好(民 14:1-3) ==== | ==== 2、死在埃及或回到埃及繼續為奴,比到迦南爭戰而死好(民 14:1-3) ==== | ||
- | 以色列民害怕戰爭,害怕戰敗,甚於流浪曠野、死於曠野,以致於產生寧願回到埃及為奴的念頭。他們責怪領袖當初的拯救,自由的代價是需要自己去面對挑戰,而為奴卻只要犠牲自我去服從惡主,仍可存活,雖無尊嚴與自我價值,但肉體生命的享受還是可以不間斷。 | + | * 以色列民害怕戰爭,害怕戰敗,甚於流浪曠野、死於曠野,以致於產生寧願回到埃及為奴的念頭。他們責怪領袖當初的拯救,自由的代價是需要自己去面對挑戰,而為奴卻只要犠牲自我去服從惡主,仍可存活,雖無尊嚴與自我價值,但肉體生命的享受還是可以不間斷。 |
- | 巴黎革命的口號:「不自由、毋寧死!」他們雖不知雅威律法,卻知失去自我的人生,是傀儡的人生。 | + | * 巴黎革命的口號:「不自由、毋寧死!」他們雖不知雅威律法,卻知失去自我的人生,是傀儡的人生。 |
- | 日後耶穌責備某些猶太人是撒但的兒女,因他們繼承他們先祖的思想,認為:「活在罪中比死在義下好!」 | + | * 日後耶穌責備某些猶太人是撒但的兒女,因他們繼承他們先祖的思想,認為:「活在罪中比死在義下好!」 |
==== 3、神僕面對悖逆者的無奈(民 14:4-5) ==== | ==== 3、神僕面對悖逆者的無奈(民 14:4-5) ==== | ||
- | 先前的引導、代禱、施救,抵不過現實的挫折與失敗。就算有再多的教導與啟示,若沒有自身與神關係的建立,則其信心是經不起考驗的。 | + | * 先前的引導、代禱、施救,抵不過現實的挫折與失敗。就算有再多的教導與啟示,若沒有自身與神關係的建立,則其信心是經不起考驗的。 |
- | 他們會再另尋領袖,另立信仰中心,因現在的領袖不符他們的心意。他們思想著:「再回埃及吧!先前的拯救與釋放是沒有價值的!看不見的未來,還不如看得見的現實!」 | + | * 他們會再另尋領袖,另立信仰中心,因現在的領袖不符他們的心意。他們思想著:「再回埃及吧!先前的拯救與釋放是沒有價值的!看不見的未來,還不如看得見的現實!」 |
- | 原先尊貴的領袖,如今只能伏倒在悖逆者面前,既不能求神降災刑罰這些人,也無能去重新激勵這等人的信心。 | + | * 原先尊貴的領袖,如今只能伏倒在悖逆者面前,既不能求神降災刑罰這些人,也無能去重新激勵這等人的信心。 |
- | 當人們自我放棄了所當負的責任,不再勇敢面對犠牲的代價,也不再相信領導者時,領導者只有沉默等候,將自己的尊嚴讓人踐踏。 | + | * 當人們自我放棄了所當負的責任,不再勇敢面對犠牲的代價,也不再相信領導者時,領導者只有沉默等候,將自己的尊嚴讓人踐踏。 |
==== 4、年輕見證人的證詞(民 14:6-9) ==== | ==== 4、年輕見證人的證詞(民 14:6-9) ==== | ||
行 64: | 行 60: | ||
==== A、他們首先的反應:撕裂衣服(民 14:6) ==== | ==== A、他們首先的反應:撕裂衣服(民 14:6) ==== | ||
- | 「撕裂衣服」有哀悼死人之意(創 37: | + | * 「撕裂衣服」有哀悼死人之意(創 37: |
- | 一方面他們為領袖所蒙的恥辱感到悲哀,另一方面他們為以色列人所行的感到哀悼,因他們知道不信者將會面臨的處境是什麼。 | + | * 一方面他們為領袖所蒙的恥辱感到悲哀,另一方面他們為以色列人所行的感到哀悼,因他們知道不信者將會面臨的處境是什麼。 |
==== B、他們的勸勉如同最後一搏(民 14:7-9) ==== | ==== B、他們的勸勉如同最後一搏(民 14:7-9) ==== | ||
- | ==== a、經文結構分析 | + | ==== a、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 A、(7)我們在其中窺察它的那地,是極其非常美好之地 | * A、(7)我們在其中窺察它的那地,是極其非常美好之地 | ||
行 86: | 行 80: | ||
==== b、得著那地的兩個先決條件 ==== | ==== b、得著那地的兩個先決條件 ==== | ||
- | |||
- | 得著那地的兩個先決條件: | ||
* 首先,確認那地是美好的,為了美好的將來,為之奮鬥是理所當然,因著盼望那美好的獎賞而犠牲奮戰的,必得著美好果實。 | * 首先,確認那地是美好的,為了美好的將來,為之奮鬥是理所當然,因著盼望那美好的獎賞而犠牲奮戰的,必得著美好果實。 | ||
行 95: | 行 87: | ||
==== c、當考量的重點 ==== | ==== c、當考量的重點 ==== | ||
- | 現階段當考量的,是我們是否取悅雅威,有無背叛祂、不信祂所應許的,就是透過先祖們和當前領袖所傳講的? | + | * 現階段當考量的,是我們是否取悅雅威,有無背叛祂、不信祂所應許的,就是透過先祖們和當前領袖所傳講的? |
- | 若果背棄領袖,就是背叛雅威,兩見證人的見證與警戒就在此顯明。 | + | * 若果背棄領袖,就是背叛雅威,兩見證人的見證與警戒就在此顯明。 |
==== 5、全會眾的棄絕和雅威的接納(民 14:10) ==== | ==== 5、全會眾的棄絕和雅威的接納(民 14:10) ==== | ||
行 105: | 行 97: | ||
==== a、「用石頭打死」刑罰之意義 ==== | ==== a、「用石頭打死」刑罰之意義 ==== | ||
- | 「用石頭打死」之刑罰,是古代以色列民刑罰中,表達對違反他們共同信仰者的隔離作為。 | + | * 「用石頭打死」之刑罰,是古代以色列民刑罰中,表達對違反他們共同信仰者的隔離作為。 |
- | 在律法中用於: | + | * 在律法中用於: |
- | * (利 20:2, 27)「異教崇拜者」; | + | * (利 20:2, 27)「異教崇拜者」; |
- | * (利 24:14, 16, 23)「褻瀆雅威名的」; | + | * (利 24:14, 16, 23)「褻瀆雅威名的」; |
- | * (民 15:35, 36)「干犯安息日者」; | + | * (民 15:35, 36)「干犯安息日者」; |
- | * (申 21: | + | * (申 21: |
- | 因此,「用石頭打死」是極其特殊之死罪的裁罰。 | + | * 因此,「用石頭打死」是極其特殊之死罪的裁罰。 |
==== b、欲用此刑罰,表明了會眾認定領袖連累了他們 ==== | ==== b、欲用此刑罰,表明了會眾認定領袖連累了他們 ==== | ||
- | (書 7: | + | * (書 7: |
- | 由以上例子得知,「連累百姓」是用石頭打死的原因,故此應用律法的方式,也可表達在本事件中,全會眾的心態,就是他們一致認定是這些領袖連累了他們,使他們處在這等困境之中,因此欲用石頭打死這些領袖,好讓他們重回埃及。 | + | * 由以上例子得知,「連累百姓」是用石頭打死的原因,故此應用律法的方式,也可表達在本事件中,全會眾的心態,就是他們一致認定是這些領袖連累了他們,使他們處在這等困境之中,因此欲用石頭打死這些領袖,好讓他們重回埃及。 |
==== B、雅威榮光顯現 ==== | ==== B、雅威榮光顯現 ==== | ||
行 125: | 行 117: | ||
==== a、榮光顯現是為了作證 ==== | ==== a、榮光顯現是為了作證 ==== | ||
- | 每次雅威榮光顯現,如: | + | * 每次雅威榮光顯現,如: |
- | * (出 16: | + | * (出 16: |
- | * (出 40:34, 35)「為所建會幕達神心意而作證」; | + | * (出 40:34, 35)「為所建會幕達神心意而作證」; |
- | * (利 9:6, 23)「為設立亞倫為大祭司而作證」。 | + | * (利 9:6, 23)「為設立亞倫為大祭司而作證」。 |
- | 本處也應視同「為領袖們作證,他們才是神所立的領導者」,如同(民 16:19, 42)「可拉黨攻擊摩西、亞倫」時的情境。 | + | * 本處也應視同「為領袖們作證,他們才是神所立的領導者」,如同(民 16:19, 42)「可拉黨攻擊摩西、亞倫」時的情境。 |
==== b、雅威直接干預,阻止行惡 ==== | ==== b、雅威直接干預,阻止行惡 ==== | ||
- | 百姓們棄如敝履,雅威視同珍珠寶石;他們將約書亞和迦勒的見證,認定為誣告而否決,且要判處他們為死刑,雅威只能直接干預,阻止他們行惡。 | + | * 百姓們棄如敝履,雅威視同珍珠寶石;他們將約書亞和迦勒的見證,認定為誣告而否決,且要判處他們為死刑,雅威只能直接干預,阻止他們行惡。 |
===== 二、(民 14: | ===== 二、(民 14: | ||
行 142: | 行 134: | ||
==== a、不信就是藐視神,就是罪 ==== | ==== a、不信就是藐視神,就是罪 ==== | ||
- | 神用諸記號向人作證,祂已盡其所能地證實了祂的可信,雖說「未曾看到就信」是寶貴的,但神總還是願意退而求其次,讓人看到可見的記號,好用以堅定人心,使人相信。 | + | * 神用諸記號向人作證,祂已盡其所能地證實了祂的可信,雖說「未曾看到就信」是寶貴的,但神總還是願意退而求其次,讓人看到可見的記號,好用以堅定人心,使人相信。 |
- | 但若連這最基本、最底層的要求都達不到,那麼就應被視為犯罪。 | + | * 但若連這最基本、最底層的要求都達不到,那麼就應被視為犯罪。 |
==== b、人當珍惜神給的機會,儘快相信,免得失去機會 ==== | ==== b、人當珍惜神給的機會,儘快相信,免得失去機會 ==== | ||
- | 神並不是只有一、兩次的作見證,也不是短暫的給人機會去相信,祂總是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次數。 | + | * 神並不是只有一、兩次的作見證,也不是短暫的給人機會去相信,祂總是給予足夠的時間和次數。 |
- | 但機會並不是永遠都存在著,神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祂不能越過自己的規律,因此祂責備說:「他們的不信要到幾時呢?」 | + | * 但機會並不是永遠都存在著,神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祂不能越過自己的規律,因此祂責備說:「他們的不信要到幾時呢?」 |
- | 若人不珍惜神給的恩待機會,就不能責怪神收回機會。 | + | * 若人不珍惜神給的恩待機會,就不能責怪神收回機會。 |
==== 2、判決與轉嫁 ==== | ==== 2、判決與轉嫁 ==== | ||
行 162: | 行 154: | ||
* (撒下 14: | * (撒下 14: | ||
- | 雅威現在視百姓如頑抗神律者;拒絕爭戰、不進應許地,就是違背聖約者。 | + | * 雅威現在視百姓如頑抗神律者;拒絕爭戰、不進應許地,就是違背聖約者。 |
==== b、「剝奪」(H3423) ==== | ==== b、「剝奪」(H3423) ==== | ||
- | 原指佔有、繼承,在此為使役語氣,有破壞、剝奪繼承權之意。 | + | * 原指佔有、繼承,在此為使役語氣,有破壞、剝奪繼承權之意。 |
* (出 15:9; 34: | * (出 15:9; 34: | ||
行 173: | 行 165: | ||
==== c、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 ==== | ==== c、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 ==== | ||
- | 本事件神欲「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如同(出 32: | + | * 本事件神欲「使摩西的後裔成大國」,如同(出 32: |
- | 對這兩個事件,神用了相同的作法。 | + | * 對這兩個事件,神用了相同的作法。 |
- | 分析這兩個事件,一是百姓對雅威的棄絕,以牛犢代替;一是百姓對領袖的棄絕,欲另立領袖帶他們回埃及。兩者看似有差別,但在律法的裁判觀點上則是相同的,均是「否認神設立的工人、僕人,等於是否認神」,這不僅對耶穌、保羅等神的僕人是如此,對日後神的眾僕人也是如此。 | + | * 分析這兩個事件,一是百姓對雅威的棄絕,以牛犢代替;一是百姓對領袖的棄絕,欲另立領袖帶他們回埃及。兩者看似有差別,但在律法的裁判觀點上則是相同的,均是「否認神設立的工人、僕人,等於是否認神」,這不僅對耶穌、保羅等神的僕人是如此,對日後神的眾僕人也是如此。 |
===== 三、(民 14: | ===== 三、(民 14: | ||
- | ==== 1、經文結構分析 | + | ====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 A、(13)埃及人將聽見:祢曾以祢的大力從他中間領出這百姓 | * A、(13)埃及人將聽見:祢曾以祢的大力從他中間領出這百姓 | ||
行 201: | 行 191: | ||
* CC’:「群體受罰」對比「力量顯為大」。 | * CC’:「群體受罰」對比「力量顯為大」。 | ||
* DD’:「不能領進應許地」對應「現在殺他們」。 | * DD’:「不能領進應許地」對應「現在殺他們」。 | ||
- | * E:神的誓言是代求的根本。 | + | * E:「神的誓言是代求的根本」。 |
==== 2、三種以聽見為據,求神考量,以求赦免 ==== | ==== 2、三種以聽見為據,求神考量,以求赦免 ==== | ||
行 221: | 行 211: | ||
==== a、 ==== | ==== a、 ==== | ||
- | 金牛犢事件由故事記載,利未家族的大義滅親,顯證為首者被殺了,附從者雖無直接受罰,卻與雅威關係產生隔閡,以致雅威說:「祂不再直接帶領百姓日後行程。」而差天使帶領(出 32:34)。 | + | * 金牛犢事件由故事記載,利未家族的大義滅親,顯證為首者被殺了,附從者雖無直接受罰,卻與雅威關係產生隔閡,以致雅威說:「祂不再直接帶領百姓日後行程。」而差天使帶領(出 32:34)。 |
==== b、 ==== | ==== b、 ==== | ||
- | 摩西認為,群體受罰被殺將造成嚴重影響,遠大於殺一人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求雅威不要擊殺他們。然而群體犯罪,罪加一等,雖不以全體誅殺處治,仍應懲治,因此神改以其他刑罰處置,以避免後果無法挽回,而得以留下餘種。對此,神的公義裁決本質仍未改善,不因群體犯罪便不追究。 | + | * 摩西認為,群體受罰被殺將造成嚴重影響,遠大於殺一人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求雅威不要擊殺他們。 |
+ | |||
+ | * 然而群體犯罪,罪加一等,雖不以全體誅殺處治,仍應懲治,因此神改以其他刑罰處置,以避免後果無法挽回,而得以留下餘種。 | ||
+ | |||
+ | * 對此,神的公義裁決本質仍未改善,不因群體犯罪便不追究。 | ||
==== c、 ==== | ==== c、 ==== | ||
- | 雅威的誓言仍按雅威所揀選的對象成就之。現在不讓這一代看見應許地,仍可由摩西後代取代之。摩西拒絕神的提議,神再興起二十歲以下的子民代替之。由此可見,神從不被人束縳,人不能以其曾蒙呼召而自義,正如約翰言:「神可從石頭中興起祂的子民。」(太 3:9; 路 3:8)。 | + | * 雅威的誓言仍按雅威所揀選的對象成就之。現在不讓這一代看見應許地,仍可由摩西後代取代之。 |
+ | * 摩西拒絕神的提議,神再興起二十歲以下的子民代替之。 | ||
+ | * 由此可見,神從不被人束縳,人不能以其曾蒙呼召而自義,正如約翰言:「神可從石頭中興起祂的子民。」(太 3:9; 路 3:8)。 | ||
- | 今日外邦人自信於「一信得救、永遠得救」,就違反神行事的公義法則,祂的誓言豈建立在人的虛謊上? | + | * 今日外邦人自信於「一信得救、永遠得救」,就違反神行事的公義法則,祂的誓言豈建立在人的虛謊上? |
==== B、雅威的名聲是按祂的信實被堅立,而非按人的掌聲建立 ==== | ==== B、雅威的名聲是按祂的信實被堅立,而非按人的掌聲建立 ==== | ||
行 237: | 行 233: | ||
==== a、 ==== | ==== a、 ==== | ||
- | 常言道:「王的榮耀在乎民多」(箴 14: | + | * 常言道:「王的榮耀在乎民多」(箴 14: |
- | 由《創世記》列祖的見證,《希伯來書》的引證(來 11 章),神常是在歷代中揀選少數堅信者,藉由少數的見證者的忠信見證,去顯證出神造有祂形像之人,可以得勝古蛇。《啟示錄》對撒但的定罪也非因民多,反是二位見證者的見證,成為審判依據。 | + | * 由《創世記》列祖的見證,《希伯來書》的引證(來 11 章),神常是在歷代中揀選少數堅信者,藉由少數的見證者的忠信見證,去顯證出神造有祂形像之人,可以得勝古蛇。 |
+ | |||
+ | * 《啟示錄》對撒但的定罪也非因民多,反是二位見證者的見證,成為審判依據。 | ||
==== b、 ==== | ==== b、 ==== | ||
- | 外邦人的聽見,和百姓被殺僅存少數,能否以此成為神考量刑罰的依據? | + | * 外邦人的聽見,和百姓被殺僅存少數,能否以此成為神考量刑罰的依據? |
- | 正如摩西最終引用「雅威萬不以有罪的免除罪責,察罰著祖先的扭曲」,神的信實也在祂按公義的察罰,祂不要不知律法者不按律法行事的掌聲,反而祂不按公義的察罰,才會使祂的名聲受損。 | + | * 正如摩西最終引用「雅威萬不以有罪的免除罪責,察罰著祖先的扭曲」,神的信實也在祂按公義的察罰,祂不要不知律法者不按律法行事的掌聲,反而祂不按公義的察罰,才會使祂的名聲受損。 |
==== C、摩西所求的赦免,是免除罪責還是延緩罪責? ==== | ==== C、摩西所求的赦免,是免除罪責還是延緩罪責? ==== | ||
行 251: | 行 249: | ||
==== a、 ==== | ==== a、 ==== | ||
- | 由(民 14: | + | * 由(民 14: |
==== b、 ==== | ==== b、 ==== | ||
- | 重新再次擔當百姓如先前在埃及,表明神給以色列人四百年的時間,直到他們的呼求達到雅威面前,摩西也要求給百姓時間去懺悔,不要馬上追罪而殺戮這民。 | + | * 重新再次擔當百姓如先前在埃及,表明神給以色列人四百年的時間,直到他們的呼求達到雅威面前,摩西也要求給百姓時間去懺悔,不要馬上追罪而殺戮這民。 |
==== c、 ==== | ==== c、 ==== | ||
- | 由(民 14: | + | * 由(民 14: |
===== 四、(民 14: | ===== 四、(民 14: | ||
- | ==== 1、經文結構分析 | + | ====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 (20)前言:我照你的話赦免 | * (20)前言:我照你的話赦免 | ||
行 278: | 行 274: | ||
* AA’:「誓語」對應「判決」。 | * AA’:「誓語」對應「判決」。 | ||
* BB’:「不聽從者」對比「完全跟從者」。 | * BB’:「不聽從者」對比「完全跟從者」。 | ||
- | * C:應許被剝奪。 | + | * C:「應許被剝奪」。 |
==== 2、「神赦免了」(民 14:20) ==== | ==== 2、「神赦免了」(民 14:20) ==== | ||
行 285: | 行 281: | ||
* 正如(林前 5: | * 正如(林前 5: | ||
+ | |||
* 神赦免並不表示他們都脫離犯罪的一切懲罰,而是要在肉身上經歷苦楚。 | * 神赦免並不表示他們都脫離犯罪的一切懲罰,而是要在肉身上經歷苦楚。 | ||
+ | |||
* 四十年曠野的旅程是外添的,不只是犯罪者要承受,就是未犯罪者(如哥林多教會)也受連累,犯罪者們所避免的只是立即性的宰殺。 | * 四十年曠野的旅程是外添的,不只是犯罪者要承受,就是未犯罪者(如哥林多教會)也受連累,犯罪者們所避免的只是立即性的宰殺。 | ||
行 301: | 行 299: | ||
* 「我是活的」出現在(民 14:21, 28; 申 32:40); | * 「我是活的」出現在(民 14:21, 28; 申 32:40); | ||
+ | |||
* 另外套用此句型而指「人起誓」之意的有(撒上 1:26; 得 3: | * 另外套用此句型而指「人起誓」之意的有(撒上 1:26; 得 3: | ||
+ | |||
* 「雅威是永活的」轉指「這事是永不改變的,是必然的事實」,因此有「誓言」之意。 | * 「雅威是永活的」轉指「這事是永不改變的,是必然的事實」,因此有「誓言」之意。 | ||
行 307: | 行 307: | ||
* 本句也出現在(詩 72:19; 賽 6:3)。 | * 本句也出現在(詩 72:19; 賽 6:3)。 | ||
+ | |||
* 由(賽 66:18, 19)雅威的榮光不只充滿在聖殿(王上 8: | * 由(賽 66:18, 19)雅威的榮光不只充滿在聖殿(王上 8: | ||
行 314: | 行 315: | ||
* 由《出埃及記》(出 14-18 章)中,神似乎都未刑罰百姓的不信與怨言,一再寬容與施恩,然而這次卻作了一個總體檢,這表明神的試驗並非是無限期的、無底限的! | * 由《出埃及記》(出 14-18 章)中,神似乎都未刑罰百姓的不信與怨言,一再寬容與施恩,然而這次卻作了一個總體檢,這表明神的試驗並非是無限期的、無底限的! | ||
+ | |||
* 「堅愛」是對那失敗了,卻能重新振作之人所施行的,但是對於那陷在泥濘之罪中,卻不願自拔之人,對這種自我放棄者,神只能放棄之。 | * 「堅愛」是對那失敗了,卻能重新振作之人所施行的,但是對於那陷在泥濘之罪中,卻不願自拔之人,對這種自我放棄者,神只能放棄之。 | ||
行 319: | 行 321: | ||
* 有許多人統計《出埃及記》至《民數記》13 章,對神的不信事蹟超過十次,以色列人的埋怨、不滿、不信⋯⋯實在太多了。 | * 有許多人統計《出埃及記》至《民數記》13 章,對神的不信事蹟超過十次,以色列人的埋怨、不滿、不信⋯⋯實在太多了。 | ||
+ | |||
* 「十」只是表達數目的完整,如人雙手的「十」指為數,都數算盡了。 | * 「十」只是表達數目的完整,如人雙手的「十」指為數,都數算盡了。 | ||
行 324: | 行 327: | ||
* 此語完全表明百姓從內心上的悖逆。神不是不容人向祂提要求,以印證神言的確信,歷史上如雅各、摩西、基甸、參孫父母,都曾向神求記號以試探神的呼召,然而最終他們都信從神了。 | * 此語完全表明百姓從內心上的悖逆。神不是不容人向祂提要求,以印證神言的確信,歷史上如雅各、摩西、基甸、參孫父母,都曾向神求記號以試探神的呼召,然而最終他們都信從神了。 | ||
+ | |||
* 對照第一代出埃及的成年以色列民,他們的信心如驢子般的頑梗、遲鈍,再多的神蹟奇事也救不回這等人。 | * 對照第一代出埃及的成年以色列民,他們的信心如驢子般的頑梗、遲鈍,再多的神蹟奇事也救不回這等人。 | ||
行 339: | 行 343: | ||
* 另有別心(撒上 10: | * 另有別心(撒上 10: | ||
- | 因此經文之意在於強調迦勒有別於十個探子,而非真有別的靈臨身。 | + | * 因此經文之意在於強調迦勒有別於十個探子,而非真有別的靈臨身。 |
==== c、約翰·吉爾之解釋 ==== | ==== c、約翰·吉爾之解釋 ==== | ||
- | 約翰·吉爾將之解釋為: | + | * 約翰·吉爾將之解釋為: |
- | + | * 迦勒與其他探子不同; | |
- | | + | * 「別靈」是信心的靈、敬畏主的靈、力量與勇氣的靈、真理與信實的靈。 |
- | * 「別靈」是信心的靈、敬畏主的靈、力量與勇氣的靈、真理與信實的靈。 | + | |
==== d、指迦勒自身的靈的性質 ==== | ==== d、指迦勒自身的靈的性質 ==== | ||
行 356: | 行 359: | ||
==== a、KJV 直譯 ==== | ==== a、KJV 直譯 ==== | ||
- | KJV(AV)直譯作「他在我之後應驗了」。 | + | * KJV(AV)直譯作「他在我之後應驗了」。 |
==== b、 ==== | ==== b、 ==== | ||
- | 此說法另出現於(民 32:12; 申 1:36; 書 14:8, 9),迦勒和約書亞都是如此的,但本處特別只提迦勒,是呼應(民 13: | + | * 此說法另出現於(民 32:12; 申 1:36; 書 14:8, 9),迦勒和約書亞都是如此的,但本處特別只提迦勒,是呼應(民 13: |
+ | |||
+ | * 〔關於《底本說》之觀點〕這樣記載法並不是去附和經文鑑別的不同來源的依據,以為是由 JE 版和 P 版的合編所導致。 | ||
==== F、最終判決(民 14: | ==== F、最終判決(民 14: | ||
行 366: | 行 371: | ||
==== a、 ==== | ==== a、 ==== | ||
- | 迦南人的刑罰被延遲,產業仍為他們佔有。由此可見,神的刑罰會延後,不是因原先的定罪不被計較,而是作為相對的見證者還沒有出現。 | + | * 迦南人的刑罰被延遲,產業仍為他們佔有。 |
- | 今日基督的再臨延遲的理由,也是如此。 | + | |
+ | * 由此可見,神的刑罰會延後,不是因原先的定罪不被計較,而是作為相對的見證者還沒有出現。 | ||
+ | |||
+ | * 今日基督的再臨延遲的理由,也是如此。 | ||
==== b、 ==== | ==== b、 ==== | ||
- | 原訂的產業繼承者回歸曠野路,甚至回到埃及的路上。失去見證者的身分,選民就不再是神計畫中使用的器皿。曠野人生的浪蕩、消磨,只是如在埃及般的人生,沒有指望。 | + | * 原訂的產業繼承者回歸曠野路,甚至回到埃及的路上。 |
- | ===== 五、對以色列人的審判(民 14:27-35) ===== | + | * 失去見證者的身分,選民就不再是神計畫中使用的器皿。 |
- | ==== 1、經文結構 | + | * 曠野人生的浪蕩、消磨,只是如在埃及般的人生,沒有指望。 |
+ | |||
+ | ===== 五、對以色列人的審判(民 14:27-35) ===== | ||
- | ==== (民 14: | + | ==== 1、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A、(27)百姓是邪惡的會眾,發怨言者,我已聽到 | * A、(27)百姓是邪惡的會眾,發怨言者,我已聽到 | ||
行 414: | 行 424: | ||
==== A、「擔當」(H5375)罪行(民 14:33, 34) ==== | ==== A、「擔當」(H5375)罪行(民 14:33, 34) ==== | ||
- | 摩西說:「雅威擔當彎曲和背叛。」(民 14: | + | * 摩西說:「雅威擔當彎曲和背叛。」(民 14: |
- | 由此審判法則非常清楚指明,必死之罪神不擔當。 | + | * 由此審判法則非常清楚指明,必死之罪神不擔當。 |
- | 此次罪行既非無知,也非誤犯,且更是集體對抗神,其罪無赦。 | + | * 此次罪行既非無知,也非誤犯,且更是集體對抗神,其罪無赦。 |
==== B、刑罰判定是按窺察那地的諸日計算,一日抵一年。 ==== | ==== B、刑罰判定是按窺察那地的諸日計算,一日抵一年。 ==== | ||
行 424: | 行 434: | ||
==== a、 ==== | ==== a、 ==== | ||
- | 此計算被(結 4: | + | * 此計算被(結 4: |
- | 按大衛作王至西底家被擄,亦約四百三十年。 | + | * 按大衛作王至西底家被擄,亦約四百三十年。 |
==== b、 ==== | ==== b、 ==== | ||
- | 此四十年包含原先約一年半的曠野生活,因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的怨言即未間斷。 | + | * 此四十年包含原先約一年半的曠野生活,因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的怨言即未間斷。 |
==== C、刑罰中仍帶有教育下一代的目的 ==== | ==== C、刑罰中仍帶有教育下一代的目的 ==== | ||
- | 「知道」(H3045)出現於(民 14:31, 34),可譯為「經過試驗而驗識」。 | + | * 「知道」(H3045)出現於(民 14:31, 34),可譯為「經過試驗而驗識」。 |
* a、下一代經歷曠野生活而能進迦南,驗識那地(民 14:31)。 | * a、下一代經歷曠野生活而能進迦南,驗識那地(民 14:31)。 | ||
行 442: | 行 452: | ||
* a、他們是被校閱者(民 14: | * a、他們是被校閱者(民 14: | ||
+ | |||
* b、利未人雖有校閱,卻非對外的參戰者,所以被排除在外。亞倫二子也應是超過二十歲,但沒有死在曠野。 | * b、利未人雖有校閱,卻非對外的參戰者,所以被排除在外。亞倫二子也應是超過二十歲,但沒有死在曠野。 | ||
+ | |||
* c、是向神發怨言者(民 14:2, 27, 29),未向神的怨言者就排拒在外。因此經文雖用「全會眾」一詞表達受刑罰者,但仍需按實際的行為受審,此為律法審判的公義法則。 | * c、是向神發怨言者(民 14:2, 27, 29),未向神的怨言者就排拒在外。因此經文雖用「全會眾」一詞表達受刑罰者,但仍需按實際的行為受審,此為律法審判的公義法則。 | ||
行 482: | 行 494: | ||
==== 2、不信的以色列人行動(民 14:39-45) ==== | ==== 2、不信的以色列人行動(民 14:39-45) ==== | ||
- | ==== A、經文結構 | + | ==== A、經文結構分析:(民 14: |
- | + | ||
- | ==== (民 14: | + | |
*(39)前言:摩西對全以色列眾子談論這些話,那百姓就極其悲哀 | *(39)前言:摩西對全以色列眾子談論這些話,那百姓就極其悲哀 | ||
行 508: | 行 518: | ||
* 神原先說:「會和他們同在,以得勝迦南諸族。」他們不信也不願上去,因害怕戰敗。 | * 神原先說:「會和他們同在,以得勝迦南諸族。」他們不信也不願上去,因害怕戰敗。 | ||
+ | |||
* 但當神說:「不再和他們同在,不要上去爭戰。」他們卻自告奮勇上去。 | * 但當神說:「不再和他們同在,不要上去爭戰。」他們卻自告奮勇上去。 | ||
行 513: | 行 524: | ||
* 他們極其悲哀(H0056),此動詞常用以形容葬禮時為死人悲哀,對比(出 33: | * 他們極其悲哀(H0056),此動詞常用以形容葬禮時為死人悲哀,對比(出 33: | ||
+ | |||
* 然而在西乃山下時,他們是取下身上的妝飾(出 33:4, 6),各人在帳棚口下拜,表達真正的懺悔;現在他們卻不理會神的指示和警戒,以自己的角度出發去挽回已命定的結局。 | * 然而在西乃山下時,他們是取下身上的妝飾(出 33:4, 6),各人在帳棚口下拜,表達真正的懺悔;現在他們卻不理會神的指示和警戒,以自己的角度出發去挽回已命定的結局。 | ||
+ | |||
* 何珥瑪的失敗在(民 21: | * 何珥瑪的失敗在(民 21: | ||
==== c、本段的餘波迴響 ==== | ==== c、本段的餘波迴響 ==== | ||
- | 本段故事的餘波迴響在全本聖經內出現,一再引用這次的教訓: | + | * 本段故事的餘波迴響在全本聖經內出現,一再引用這次的教訓: |
- | + | * (民 32 章); | |
- | | + | * (申 1: |
- | * (申 1: | + | * (詩 95:10; 106: |
- | * (詩 95:10; 106: | + | * (摩 2:10; 5: |
- | * (摩 2:10; 5: | + | * (林前 10 章); |
- | * (林前 10 章); | + | * (來 3: |
- | * (來 3: | + | |
==== d、認罪要及時 ==== | ==== d、認罪要及時 ==== | ||
- | 他們說:「我們犯罪了」是在雅威擊打那些報惡評語者之後,這時一切都來不及了,卻仍然擅敢行事(民 14: | + | * 他們說:「我們犯罪了」是在雅威擊打那些報惡評語者之後,這時一切都來不及了,卻仍然擅敢行事(民 14: |
commentary/num/num_c14v1_c14v45_20231117.1701306183.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