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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5v1-c35v34-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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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5v1-c35v34-20211204 [2021/12/03 20:08 -0600 Fri. (3 年前)] wcmcommentary:num:c35v1-c35v34-20211204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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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節:重申審判的重複的見證性,而非單一見證。參見(申 17:6; 19:15; 太 18:16; 約 8:17; 林後 13:1; 提前 5:19; 來 10:28)。見證者用複數,表兩人以上,而非單特指兩人。無論判斷是故意殺人或誤殺人,經文顯示都需明確證據才可斷案,由此可知當耶穌受審時的不公正審判是到何等處境。常人多以為速審速決才符合公義,但由本章審判要求而言,反是謹慎、詳細、明確的審斷才是當注重的。   * 1、(30)節:重申審判的重複的見證性,而非單一見證。參見(申 17:6; 19:15; 太 18:16; 約 8:17; 林後 13:1; 提前 5:19; 來 10:28)。見證者用複數,表兩人以上,而非單特指兩人。無論判斷是故意殺人或誤殺人,經文顯示都需明確證據才可斷案,由此可知當耶穌受審時的不公正審判是到何等處境。常人多以為速審速決才符合公義,但由本章審判要求而言,反是謹慎、詳細、明確的審斷才是當注重的。
-  * 2、(31-32)節:不可取贖金,無論是故殺或誤殺。比較(出 21:20-21)對奴隸的刑罰致死罪,經文用意非指殺奴隸可用金錢贖罪,而是評判其罪責是故殺或誤殺的方式,如同本章的區分。主人有刑罰奴僕的權利,但無隨意殺奴僕的權利,否則仍是按殺人罪判處。因此,金錢、物品、牲畜,本就不能成為血的贖價,獻贖罪祭並非是為取代死罪,而是對於可贖之罪的代價。+  * 2、(31-32)節:不可取贖金,無論是故殺或誤殺。比較(出 21:20-21)對奴隸的刑罰致死罪,經文用意非指殺奴隸可用金錢贖罪,而是評判其罪責是故殺或誤殺的方式,如同本章的區分。主人有刑罰奴僕的權利(因是他用錢買的),但無隨意殺奴僕的權利(奴僕可能同是選民),否則仍是按殺人罪判處。因此,金錢、物品、牲畜,本就不能成為血的贖價,獻贖罪祭並非是為取代死罪,而是對於可贖之罪的代價。
   * 3、(33-34)節:流血於地而無追討,則玷污、污穢這地。最後強調未按本典章審判流人血之罪,就會污穢雅威同住之地,亦即失去公平、公正的審判,將使雅威不再與之同在,因雅威不與污穢者同在。   * 3、(33-34)節:流血於地而無追討,則玷污、污穢這地。最後強調未按本典章審判流人血之罪,就會污穢雅威同住之地,亦即失去公平、公正的審判,將使雅威不再與之同在,因雅威不與污穢者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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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雖然在古代埃及和巴比倫,都有相似祭司產業的規矩,但律法規定不單在於保障祭司權益,而是提供人可直接親近雅威的管道,才是此利未城設置的要旨。   * 一、雖然在古代埃及和巴比倫,都有相似祭司產業的規矩,但律法規定不單在於保障祭司權益,而是提供人可直接親近雅威的管道,才是此利未城設置的要旨。
-  * 二、審判公義和罪、贖相符兩項,是雅威行事準則,也如同創造時所強調的生命與次序的法則。+  * 二、審判公義罪、贖相符兩項,是雅威行事準則,也如同創造時所強調的生命與次序的法則。
  
commentary/num/c35v1-c35v34-20211204.1638583714.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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