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34v1-c34v29-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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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4v1-c34v29-20211120 [2021/11/17 03:02 -0600 Wed. (3 年前)] – [二、按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疆界] lyx | commentary:num:c34v1-c34v29-20211120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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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 | 行 11: | ||
===== 一、按著十二探子行程的疆界 ===== | ===== 一、按著十二探子行程的疆界 ===== | ||
- | * 1、(民 13: | + | * 1、(民 13: |
* 2、由(民 13-14 章),百姓無信心攻取那麼大又那麼強壯的迦南,然而神並未改變祂應許的範圍。 | * 2、由(民 13-14 章),百姓無信心攻取那麼大又那麼強壯的迦南,然而神並未改變祂應許的範圍。 | ||
* 3、由以色列爭戰攻地的歷史,以及實際居住的地域,從未達到神應許的範圍,就是大衛和所羅門也都只有治理權達到此範圍,並無實際佔領定居的事實。直到以西結書再提及此應許的範圍。 | * 3、由以色列爭戰攻地的歷史,以及實際居住的地域,從未達到神應許的範圍,就是大衛和所羅門也都只有治理權達到此範圍,並無實際佔領定居的事實。直到以西結書再提及此應許的範圍。 | ||
行 24: | 行 24: | ||
* 1、此地是自古兩大文明在經濟、文化、宗教多層面的溝通必經之地。 | * 1、此地是自古兩大文明在經濟、文化、宗教多層面的溝通必經之地。 | ||
- | * 2、神從迦南手中奪回產業,賜給選民的目的: | + | * 2、神從迦南人手中奪回產業,賜給選民的目的: |
- | * a、阻止異教崇拜的擴散、往來影響,並阻擋以人為本的文明進程。 | + | * a、阻止異教崇拜的擴散、往來影響,並阻擋以人為本的文明進程。(創12: |
- | * b、成為雅威敬拜的中心,使當代文明走向改變,而成為列邦朝貢的中心。 | + | * b、成為雅威敬拜的中心,使當代文明走向改變,而成為列邦朝貢的中心。(出19: |
===== 主論 ===== | ===== 主論 ===== | ||
行 36: | 行 36: | ||
* 1.以西結所記未來以色列地界,大致等同本段所記範圍,而地業是分給十二支派,因河東地被排除在外,且利未支派地業集中在耶路撒冷的四圍。 | * 1.以西結所記未來以色列地界,大致等同本段所記範圍,而地業是分給十二支派,因河東地被排除在外,且利未支派地業集中在耶路撒冷的四圍。 | ||
* 2.本段分地要按籤落在誰身上而定,以西結書則由北至南平均分配。 | * 2.本段分地要按籤落在誰身上而定,以西結書則由北至南平均分配。 | ||
- | * 3.相比兩卷分地,可推支援先神的應許地,是按此處所記的範圍,且是給十二支派,以應驗先前的應許。 | + | * 3.相比兩卷分地,可推知原先神的應許地,是按此處所記的範圍,且是給十二支派,以應驗先前對列祖的應許。 |
==== 二、比較(書 15-19 章) ==== | ==== 二、比較(書 15-19 章) ==== | ||
行 46: | 行 46: | ||
==== 三、經文用詞探討 ==== | ==== 三、經文用詞探討 ==== | ||
- | * 1.以自然邊界、曠野、河流、海、山口、湖、斜坡等為界線。此等劃分也在歷史上各國邊界區分的主要模式,主要是作為區分作用,能否作為天然屏障以保護,則要視實際而論,不可一概而論,神亦無以此言之,成為保護。 | + | * 1.以自然邊界、曠野、河流、海、山口、湖、斜坡等為界線。此等劃分也是歷史上各國邊界區分的主要模式,主要是作為區分作用,能否作為天然屏障以保護,則要視實際而言,不可一概而論,神亦無以此言之,成為保護。 |
- | * 2.除少數地點現今可考以外,有一大半的地裡名詞無法可考,經文寫作時期,有學者比較埃及於主前(B.C.)十三至十五世紀文獻中,與迦南地的範圍描寫相符。因此,可視為極早期文獻紀錄,是當代人可知,卻在日後消失於歷史中。 | + | * 2.除少數地點現今尚可考據以外,有一大半的地理名詞無法可考,經文寫作時期,有學者比較埃及於主前(B.C.)十三至十五世紀的文獻中,與迦南地的範圍描寫相符。因此,可視為極早期文獻紀錄,是當代人可知的地點,卻在日後消失於歷史中。 |
- | * 3.「她落在你們身上」(民 34: | + | * 3.「她落在你們身上」(民 34: |
===== 貳、(民 34: | ===== 貳、(民 34: | ||
行 74: | 行 74: | ||
==== 二、成就未竟之工的模式(17, | ==== 二、成就未竟之工的模式(17, | ||
- | * 1.主要動詞:「承繼」(HB5157)出現三次,前兩次以純主動呈現,譯為「承受某物為產業」,後面(29)以強調主動呈現,譯為「分配某物」。 | + | * 1.主要動詞:「承繼」(HB5157)出現三次,前兩次以純主動用詞呈現,譯為「承受某物為產業」,後面(29)以強調主動用詞呈現,譯為「分配某物」。 |
- | * 2.經文表達當迦南產業上未得著,也只是出自神口中的應許,這十二人要先以信心承受下來,直到迦南產業攻佔得著,他們就要按神定規,用籤分配各支派的產業,由(書 19: | + | * 2.經文表達當迦南產業尚未得著,也只是出自神口中的應許,這十二人要先以信心承受下來,直到迦南產業攻佔得著,他們就要按神定規,用籤分配各支派的產業,而由(書 19: |
commentary/num/c34v1-c34v29-20211120.1637139755.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