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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2v1-c32v42-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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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32 章)(民 32:1-32:42)註釋 20211009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1009; 成文日期:20211006; 輸入:LYH、WCM; 編輯:WCM。

緒論:二支派的行為如何評判?

一、信心小,只見眼前,不顧弟兄

  • 1、所求之地是全體爭戰的結果,卻坐享其成:此事歷經21:21-35二王的爭戰,和31章對米甸人的戰事,才造成河東地幾乎無敵人,可安然定居其中。而他們二支派卻要獨吞其成果,雖地可供放牧,但其他支派也是牧民,也需要地(1節)。
  • 2、放棄神對列祖的應許,造成日後的隔閡:自亞伯拉罕起,神對他應許的地業,按創15:18-21;10:19其土地都在河西,未入河西,就未完成神的應許。此要求之地域因素日後也造成諸多麻煩,一方面,地裡上缺乏天然屏障,與其他支派也易成分隔。在以後年代裡,其他支派需支援他們,脫離外來侵略者的攻擊(撒上11章,王上22:3—);另一方面,地理的間隔造成在信仰上與其他支派的誤會(書22:10-34)。雅威敬拜的統一性易受攻擊而失敗。

二、摩西的態度:責備與接納

  • 1、6-14節摩西以四項理由責備之:
    • a、6節:他們無視神的旨意,神要他們成為罪的刑罰工具,他們卻只想眼前的安逸。
    • b、7-9節:使全體失敗,並對神挑戰如同上一代人所犯的錯誤。
    • c、10-12節:祝福或懲罰取決於人是否完全的跟從。
    • d、13-15節:神審判的法則從未改變,若重複犯罪必激起神的震怒。
  • 2、20-24節,摩西重新接納的原則:
    • a、在雅威面前的行事:20-22、連續四個”在雅威面前”,表明”被裝備起來”,”過約旦河”,”那地被制服”,”這地成為屬你們為產業”,才成為事實,如此才是實行約的內容。只有行在神前的行為,才可安穩(約一3:18-18)。
    • b、直到祂從祂面前趕逐祂的仇敵:21b-22a、神的計畫成就了,才可以得著各人的報償,反面而言,弟兄們都得著產業,才可以得自己的產業。
    • c、成為無辜或向雅威犯罪:22b-23、當二支派盡其本分,成為無辜者,才可得其產業,倘若不行,則罪會找上他們。此事正如30章起誓和許願法則,而本章二支派三次說他們必會出兵幫助弟兄們,正如起誓之言。

三、二支派隨後的態度取得諒解

  • 1、16-19節,他們改變態度,提出三條件以表明他們聽從摩西的意思:
    • a、16-17、先建設家園,以保護家族。
    • b、17、成為軍隊的先鋒,急行在弟兄之前,但是在鞏固後方之後。
    • c、18-19、不再承繼河西地為產業。
  • 2、25-27節,再次表達要在雅威面前過去爭戰,以兩方面呈現他們的真心:
    • a、要遵行摩西吩咐的(25)
    • b、兒女妻子留在河東,自己過去征戰(26-27),等同以妻小為質,保證他們的許諾。

主題:產業如何得著

壹、二支派見摩西求得約旦河東之地為產業(1-5)

一、看見需求和滿足需求

  • 1、自己的牲畜極多,而那地是可供牲畜牧放之地(1,4):曠野生活竟使他們二支派牲畜增多,此祝福成為他們要持守的對象,而非神的應許。雅謝與基列之地,按地理在約旦古中屬雨水較少,地勢較低,卻是成為畜牧極佳之地,反而不適合農業生產。
  • 2、這地是雅威在以色列會眾面前攻佔的:此地原非神預定要分配給以色列人的地業,卻因亞摩利人抵擋神的應許,而多得此地。

二、所求越過神的定旨

由5節“不要使我們越過約旦河”,此話使他們所求的越過當求的,他們可以求格外恩典,承繼約旦河東之地,經由商議並弟兄們的同意(2,5)而成就,卻要逃避應盡的本分,使神的應許落空,如西宏、噩的行為。

貳、摩西的責備(6-15)

一、本段呈現上下對映模式,參見架構分析

由架構分析可見責備的中心思想是:二支派有無完全跟從雅威,如同迦勒與約書亞的心志和行動。在心志上二支派是否逃避爭戰,以致弟兄們的心被阻礙(HB05106)。此用詞出現在30:5,8,11,用於女兒、妻子的許願被禁止了,意指既定計畫被破壞了,與相反詞”默默不言“(30:4,7,11,14)平行使用,則非和合譯本”灰心喪膽”的意思,而是破壞神的大計。在行動上,是否如摩西所言,居住停留在河東地而不出動,正如其他十探子鼓動百姓不上迦南爭戰一樣。

二、摩西重新定義何為惡與罪

  • 1、13節:在雅威眼中行那惡的人,就是那些不行動的人。律法多以人的行為來評論其善惡,但摩西更指多若不行雅威定旨的事,也是等同行惡,亦即不行出神定為美善的事,等同是作惡的。善要積極行出,惡要逃避。
  • 2、14節:第二代興起代替父輩,不是增加福份,而是罪人加增。按律法原則,生養眾多本是遵行神旨意,也成為神賜福的象徵,然而若生養的後代仍然行出父輩的罪過,不過是為世上加添罪人,而非榮耀神,以致神的怒氣更加堆積在以色列人身上。
  • 3、15節:二支派的罪行會造成其他弟兄被毀滅。罪孽的連累不只在己身和家人,更會波及群體,使團體因而成為神遺棄的對象,因他們如同被玷污的聖物一樣。

參、二支派的更正與說明(16-19)

一、先安置妻兒家產與撇下自己所有的跟從

按福音書,耶穌要求跟從他的人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撇下所有的來跟從,和二支派要求先安置虞慮再出征,兩者是否可以併行評比?由17節”因那地居民的緣故“表明雖然河東的雅謝與基列兩區,雖經前次爭戰掃平仇敵,然而四圍仍散居諸多異族,因而他們的考量,摩西也同意(24),由書4:13兩支派半日後出兵四萬人,約占總兵力三分之一,其顧慮是事實,不能按新約耶穌的模式來要求二支派。

二、我們自己要裝備起來,急行在眾人前頭(17節)

  • 1、裝備起來(HB02502),出現在31:3,5出戰米甸人事上,在本章出現7次,表明二支派認同摩西所言,爭戰是十二支派的事,如同在米甸人的爭戰上。
  • 2、急行(HB02363),一詞有快數移動、趕緊擄掠之意,表達興奮、得勝的意思。有詮釋者解為成為前鋒部隊,行在百姓前頭;但另有詮釋者以為此用詞表達二支派評估河西的戰事應會很快結束,如同河東的諸戰役一樣。然而事實上,由約書亞記和士師記的內容,顯示迦南戰事耗久。

肆、摩西要求守諾(20-24)(28-30)

一、倘若⋯⋯倘若不⋯⋯

倘若行這事,方成無辜(20-22)倘若不這樣行,是自召罪孽(23),倘若同你們過約旦河,方給產業(28-29),倘若不同你們過去,就在你們中間承繼迦南地(30):此重複的條件句,一方面,表達慎重;另一方面,藉由以利亞撒、約書亞和眾首領的見證(28),使之如誓約一般在雅威面前成立。

二、若不遵守

  • 20-23、以罪責為表達重心,若不遵守就有了罪;28-30、則以獎賞為表述重心,若不遵守,則失去以基列地為產業的格外恩賞。
  • 在群體性的要求上,忽視弟兄的需要而造成絆倒,是有禍了(太18:7;可9:42;路17:1-2)。然而在承繼產業的地位上,他們仍然還存有當得一份,因此,摩西之言有警示意味,倘若二支派不同弟兄一同過河爭戰,則河東地也將失去,成為外邦人的產業。

伍、二支派重複許諾(25-27)(31-32)

一、是僕人對主人的許諾(25,27)

  • 二支派的人將己降卑而遵守主人的吩咐般,去承諾必要過河參予戰事,因而此許諾不只是獎賞而是成為僕人責任。

二、是視同雅威的命令(31)

  • 他們看重此許諾,視同遵守雅威的命令一般,則遵守者才可得約旦河東地為獎賞。

三、將選民視為一體的觀點

將選民視為一體的觀點,由以上經文摩西和二支派共同取得共識,不分約旦河東與河西兩方,此成為新約救恩也同樣要臨到猶太和外邦,也同樣需要兩下合一,共同參予爭戰,才能成就救恩的應許。

陸、摩西分配與瑪拿西的趕逐(33-42)

一、經文以三小段(33,34-38,39-42)記載河東地以分配過程。

  • 1、33節:瑪拿西支派的一半突然參予分配合東地,有以為此段是後人加添,然而本節可由39-40來補充說明,可視為瑪吉眾子主動趕逐在基列地中其餘亞摩利人,因此,摩西將之賞賜分配給瑪拿西的兒子瑪吉。此符合太11:12之意。
  • 2、34-38節:經文重述二支派的建造之城的名單,對映3節的城市名單。
    • 主要用詞”建造”3次,按考古與其他處經文比較,應是重建而非新建,重建者將之重新命名(38),表明他們擁有城市主權;另一方面,改名的城市與外邦神明的名字有關,因而也表明要求聖潔之意。
  • 3、39-42節:瑪拿西攻得其他產業而被賜為產業。
    • 主要用詞:趕逐(有奪佔他人產業之意),定居、佔領(有奪取攻佔之意)表明他們各自努力、攻得土地,並定居為業,成為土地的擁有者,而能重新命名,並長期佔領之。因其主動爭戰多佔地土,成為摩西賞賜為產業而不需經由抽籤分配地業。

二、河西地以分配產業模式似乎異於河東地的直接賜與

  • 1、由本段分配合東地方式,與34張過約旦何以籤落方式分配不同記載,在大體上的分配,河東與河西卻有不同之處,但在主要原則上都是攻佔完成後,再分配,且分配給各支派中的各家族,仍然按抽籤方式次與。
  • 2、無論氏神應許的河西地產業,或是因信新語主動爭取而取得的河東地,都是必須經由爭戰才能得著,正如天國是強力奪取者,才能奪得。
  • 3、由士一章,各支派必須為各自分得產業自行攻打,如同本段落瑪拿西支派攻得產業一樣。經文一方面,強調選民的一體性,需齊心努力,相互支援,以得勝仇敵;另一方面,各人責任當負起的爭戰,仍需各自努力,不能推諉。正如保羅再加6:2,5兩節所言:”背負彼此重擔,如此就實現基督律法”,”各人應背負屬乎自己的擔子而將擁有引以為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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