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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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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2021/09/10 04:57 -0500 Fri. (4 年前)] – [三、新約中許願與起誓出現的經文] lyx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行 13: 行 13:
  
   * 1、(民 5:11-31)疑恨之靈:試妻之律   對應  (民 27:1-11)女子產業條例   * 1、(民 5:11-31)疑恨之靈:試妻之律   對應  (民 27:1-11)女子產業條例
-  * 2、(民 6:1-21)拿細耳人願:男女      對應  (民 30:1-16)願條例:男女+  * 2、(民 6:1-21)拿細耳人願:男女      對應  (民 30:1-16)願條例:男女
   * 3、(民 6:22-8:26)祭司會幕條例      對應  (民 28:1-29:40)節期獻祭條例   * 3、(民 6:22-8:26)祭司會幕條例      對應  (民 28:1-29:40)節期獻祭條例
  
行 22: 行 22:
   * a、(民 30:1)摩西講論對象為各支派的首領,此話表示仍然延續自(民 25 章)外邦女子引誘以色列首領所造成的罪孽,要如何避免再次發生。讓女人成為頭去領導男人,本身就反應出是男人出問題,而失去為首的權柄。為了防止這類情形再次發生,所以有了(民 26-30 章)的律法規定。   * a、(民 30:1)摩西講論對象為各支派的首領,此話表示仍然延續自(民 25 章)外邦女子引誘以色列首領所造成的罪孽,要如何避免再次發生。讓女人成為頭去領導男人,本身就反應出是男人出問題,而失去為首的權柄。為了防止這類情形再次發生,所以有了(民 26-30 章)的律法規定。
   * b、「許願」條例先前在西乃律法中都已論述過(利 27 章; 民 6 章),當時是對出埃及的第一代以色列人所說,然而本章再次討論,是對於來到摩押平原預備進入迦南的第二代人所說,其內容除了是補充了許願條例,使之更加清晰之外,也再次強調,對於第一代、第二代人分別領受的律法內容,彼此是平行互補的關係,兩者都是從雅威領受了相同的立約法條,證明神的約是延續到下一代。新約子民也當是如此,同受相同律例,證明是同一神立約的對象。   * b、「許願」條例先前在西乃律法中都已論述過(利 27 章; 民 6 章),當時是對出埃及的第一代以色列人所說,然而本章再次討論,是對於來到摩押平原預備進入迦南的第二代人所說,其內容除了是補充了許願條例,使之更加清晰之外,也再次強調,對於第一代、第二代人分別領受的律法內容,彼此是平行互補的關係,兩者都是從雅威領受了相同的立約法條,證明神的約是延續到下一代。新約子民也當是如此,同受相同律例,證明是同一神立約的對象。
-  * c、基於(民 21:2)以色列民向雅威許願要滅絕迦南人,以及(民 32-32 章)後續將不斷發生戰事的背景之下,丈夫出外至前線爭戰,獨留妻小在後方,必然會導致相關的許願問題。為此,便需要在戰事之前,事先釐清男女許願的責任。+  * c、基於(民 21:2)以色列民向雅威許願要滅絕迦南人,以及(民 31-32 章)後續將不斷發生戰事的背景之下,丈夫出外至前線爭戰,獨留妻小在後方,必然會導致相關的許願問題。為此,便需要在戰事之前,事先釐清男女許願的責任。
   * d、起誓與許願,通常透過獻祭而確立,且還願也是如此,一般是在到會幕持守諸節期之時,是最可行的履行時間。上文(民 28-29 章)「公眾的祭祀」,本章(民 30 章)「個人的誓與願成就」接續其後,是最好的後續命題。   * d、起誓與許願,通常透過獻祭而確立,且還願也是如此,一般是在到會幕持守諸節期之時,是最可行的履行時間。上文(民 28-29 章)「公眾的祭祀」,本章(民 30 章)「個人的誓與願成就」接續其後,是最好的後續命題。
   * e、(民 25 章)以色列人的背約行為,導致盟約破裂,因此需要重新確立盟約,(民 28-29 章)之獻祭,是彌補破裂的必要手段,但於其內在關係的層面上,藉由父子或夫婦關係的次序,來喻指神與以色列選民的關係,因此,一旦表明了選民在各自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也連帶表明了選民在神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   * e、(民 25 章)以色列人的背約行為,導致盟約破裂,因此需要重新確立盟約,(民 28-29 章)之獻祭,是彌補破裂的必要手段,但於其內在關係的層面上,藉由父子或夫婦關係的次序,來喻指神與以色列選民的關係,因此,一旦表明了選民在各自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也連帶表明了選民在神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
行 110: 行 110:
 ==== 一、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 一、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  * 1、本段經文談到關於許願與起誓是否成立,只提及婚前與婚後的女子,並不談未成年兒子和已成年的女子。關於以色列人需要負起律法責任的年齡,男子需滿十二歲,而一般認為女子要滿十三歲,以上年齡者稱之為「律法之子」,因此他們認為,不論男女,若年齡未到,尚未成為律法之子者,便不按律法去審判其行為。因此,這些尚未成為律法之子的人,他們的許願或發誓,按律法而言都不成立。+  * 1、本段經文談到關於許願與起誓是否成立,只提及婚前與婚後的女子,並不談未成年兒子和已成年的女子。關於以色列人需要負起律法責任的年齡,按猶太人律法傳統解釋,男子需滿十二歲,而一般認為女子要滿十三歲,以上年齡者稱之為「律法之子」,因此他們認為,不論男女,若年齡未到,尚未成為律法之子者,便不按律法去審判其行為。因此,這些尚未成為律法之子的人,他們的許願或發誓,按律法而言都不成立。
   * 2、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源由(創 2:23-24)女子被造與男女婚姻背景而來。正如保羅論女子蒙頭條例,也是相同依據來源。   * 2、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源由(創 2:23-24)女子被造與男女婚姻背景而來。正如保羅論女子蒙頭條例,也是相同依據來源。
   * 3、(路 2:41-51)耶穌滿十二歲,在耶路撒冷受教一事,可視為他的許願要「以父事為念」,因此他可以得著天父教導,傳講律法真意。   * 3、(路 2:41-51)耶穌滿十二歲,在耶路撒冷受教一事,可視為他的許願要「以父事為念」,因此他可以得著天父教導,傳講律法真意。
行 131: 行 131:
 ===== 伍、結語 ===== ===== 伍、結語 =====
  
-  * 一、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一、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二、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之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上,成為考驗之路,也是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極佳途徑,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見(民 21:2)。   * 二、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之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上,成為考驗之路,也是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極佳途徑,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見(民 21:2)。
   * 三、「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兩者都涉及相同的一點,就是這本不是人所應得的,而是由於人許了願或神呼召人回應,神因此額外給人恩典,可稱之為「不配之恩」,但對此,許願者如同回應呼召者一樣,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與決心,都要有所堅持,並需要相應的庇護,如此才能達成其許願或蒙召最後果效。   * 三、「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兩者都涉及相同的一點,就是這本不是人所應得的,而是由於人許了願或神呼召人回應,神因此額外給人恩典,可稱之為「不配之恩」,但對此,許願者如同回應呼召者一樣,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與決心,都要有所堅持,並需要相應的庇護,如此才能達成其許願或蒙召最後果效。
   * 四、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 16:18)。一夫一妻是正常狀況下的婚姻,但因環境與照顧弱勢者的考量下,容許一夫多妻,但卻不違背原先愛與憐憫的法則要求。正如基督的妻子有猶太和外邦,同為基督新婦,同服在基督為頭的權柄下,因此路 16:18經文並未更改舊約律法。   * 四、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 16:18)。一夫一妻是正常狀況下的婚姻,但因環境與照顧弱勢者的考量下,容許一夫多妻,但卻不違背原先愛與憐憫的法則要求。正如基督的妻子有猶太和外邦,同為基督新婦,同服在基督為頭的權柄下,因此路 16:18經文並未更改舊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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