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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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2021/09/10 04:53 -0500 Fri. (4 年前)] – [二、約束(動詞)與束縛(名詞)] lyx | 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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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 | 行 13: | ||
* 1、(民 5: | * 1、(民 5: | ||
- | * 2、(民 6: | + | * 2、(民 6: |
* 3、(民 6: | * 3、(民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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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民 30: | * a、(民 30: | ||
* b、「許願」條例先前在西乃律法中都已論述過(利 27 章; 民 6 章),當時是對出埃及的第一代以色列人所說,然而本章再次討論,是對於來到摩押平原預備進入迦南的第二代人所說,其內容除了是補充了許願條例,使之更加清晰之外,也再次強調,對於第一代、第二代人分別領受的律法內容,彼此是平行互補的關係,兩者都是從雅威領受了相同的立約法條,證明神的約是延續到下一代。新約子民也當是如此,同受相同律例,證明是同一神立約的對象。 | * b、「許願」條例先前在西乃律法中都已論述過(利 27 章; 民 6 章),當時是對出埃及的第一代以色列人所說,然而本章再次討論,是對於來到摩押平原預備進入迦南的第二代人所說,其內容除了是補充了許願條例,使之更加清晰之外,也再次強調,對於第一代、第二代人分別領受的律法內容,彼此是平行互補的關係,兩者都是從雅威領受了相同的立約法條,證明神的約是延續到下一代。新約子民也當是如此,同受相同律例,證明是同一神立約的對象。 | ||
- | * c、基於(民 21: | + | * c、基於(民 21: |
* d、起誓與許願,通常透過獻祭而確立,且還願也是如此,一般是在到會幕持守諸節期之時,是最可行的履行時間。上文(民 28-29 章)「公眾的祭祀」,本章(民 30 章)「個人的誓與願成就」接續其後,是最好的後續命題。 | * d、起誓與許願,通常透過獻祭而確立,且還願也是如此,一般是在到會幕持守諸節期之時,是最可行的履行時間。上文(民 28-29 章)「公眾的祭祀」,本章(民 30 章)「個人的誓與願成就」接續其後,是最好的後續命題。 | ||
* e、(民 25 章)以色列人的背約行為,導致盟約破裂,因此需要重新確立盟約,(民 28-29 章)之獻祭,是彌補破裂的必要手段,但於其內在關係的層面上,藉由父子或夫婦關係的次序,來喻指神與以色列選民的關係,因此,一旦表明了選民在各自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也連帶表明了選民在神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 | * e、(民 25 章)以色列人的背約行為,導致盟約破裂,因此需要重新確立盟約,(民 28-29 章)之獻祭,是彌補破裂的必要手段,但於其內在關係的層面上,藉由父子或夫婦關係的次序,來喻指神與以色列選民的關係,因此,一旦表明了選民在各自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也連帶表明了選民在神家中如何關係正常化。 | ||
行 104: | 行 104: | ||
* 1、許願或誓願出現在(徒 18: | * 1、許願或誓願出現在(徒 18: | ||
* 2、起誓或誓言出現在(太 5: | * 2、起誓或誓言出現在(太 5: | ||
- | * 3、新約使用此兩主用法,是猶太人普遍作法,惟今日外邦信徒避諱不用。 | + | * 3、新約使用此兩詞用於對神和對人身上,是猶太人普遍作法,惟今日外邦信徒多避諱不用。 |
===== 肆、經文本身探討 ===== | ===== 肆、經文本身探討 ===== | ||
行 110: | 行 110: | ||
==== 一、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 ==== 一、釐清律法規定之間的關係 ==== | ||
- | * 1、本段經文談到關於許願與起誓是否成立,只提及婚前與婚後的女子,並不談未成年兒子和已成年的女子。關於以色列人需要負起律法責任的年齡,男子需滿十二歲,而一般認為女子要滿十三歲,以上年齡者稱之為「律法之子」,因此他們認為,不論男女,若年齡未到,尚未成為律法之子者,便不按律法去審判其行為。因此,這些尚未成為律法之子的人,他們的許願或發誓,按律法而言都不成立。 | + | * 1、本段經文談到關於許願與起誓是否成立,只提及婚前與婚後的女子,並不談未成年兒子和已成年的女子。關於以色列人需要負起律法責任的年齡,按猶太人律法傳統解釋,男子需滿十二歲,而一般認為女子要滿十三歲,以上年齡者被稱之為「律法之子」,因此他們認為,不論男女,若年齡未到,尚未成為律法之子者,便不按律法去審判其行為。因此,這些尚未成為律法之子的人,他們的許願或發誓,按律法而言都不成立。 |
* 2、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源由(創 2: | * 2、女子若已成為律法之子,才按本章條例受其父親或丈夫限制,此是因為源由(創 2: | ||
* 3、(路 2: | * 3、(路 2: | ||
行 131: | 行 131: | ||
===== 伍、結語 ===== | ===== 伍、結語 ===== | ||
- | * 一、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 | * 一、本章經文看似以女子許願或起誓為主題,實則仍以男人為主論述的條例。男人對於自身的願、誓,和對於妻子、女兒的願、誓,都有主動負責的義務。反面而言,女兒、妻子不能以自願承擔宗教義務,來取代神已定下的律法責任。 |
* 二、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之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上,成為考驗之路,也是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極佳途徑,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見(民 21:2)。 | * 二、許願是人去經歷神的一條實際之路,它可以使人在信心的堅定與否上,成為考驗之路,也是可使人得神格外恩典之極佳途徑,在民數記經文安排上,也是以色列人攻得產業之路,參見(民 21:2)。 | ||
* 三、「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兩者都涉及相同的一點,就是這本不是人所應得的,而是由於人許了願或神呼召人回應,神因此額外給人恩典,可稱之為「不配之恩」,但對此,許願者如同回應呼召者一樣,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與決心,都要有所堅持,並需要相應的庇護,如此才能達成其許願或蒙召最後果效。 | * 三、「許願之律法」與「蒙召的法則」兩者都涉及相同的一點,就是這本不是人所應得的,而是由於人許了願或神呼召人回應,神因此額外給人恩典,可稱之為「不配之恩」,但對此,許願者如同回應呼召者一樣,就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與決心,都要有所堅持,並需要相應的庇護,如此才能達成其許願或蒙召最後果效。 | ||
* 四、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 16: | * 四、新舊約在男女婚姻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同的,並無舊約男人有較大自由,而新約只強調丈夫須忠於妻子(路 16: | ||
commentary/num/c30v1-c30v16-20210911.1631267593.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4/04 20:43 -0500 Thu. (12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