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26v1-c26v65-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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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26v1-c26v65-20210731 [2021/07/28 06:37 -0500 Wed. (4 年前)] – [三、(民 26:9)「向雅威爭鬥」(H5327)] wcm | commentary:num:c26v1-c26v65-20210731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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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7: | 行 17: | ||
===== 貳、第二次校閱的目的 ===== | ===== 貳、第二次校閱的目的 ===== | ||
- | * 1、可以成為臨陣戰士的男丁數目(2)。 | + | * 1、計算可以成為臨陣戰士的男丁數目(2)。 |
* 2、為分地承受產業而計數(53-56)。 | * 2、為分地承受產業而計數(53-56)。 | ||
* 3、為報復來自米甸人的冤仇(民 31: | * 3、為報復來自米甸人的冤仇(民 31: | ||
行 45: | 行 45: | ||
* a、大坍、亞比蘭(9-10):(民 16-17 章)。 | * a、大坍、亞比蘭(9-10):(民 16-17 章)。 | ||
* b、珥、俄南(19):(創 38: | * b、珥、俄南(19):(創 38: | ||
+ | * 是猶大的兩子,因惡行而死,無宗族、無產業。 | ||
* c、拿答、亞比戶(61):(利 10: | * c、拿答、亞比戶(61):(利 10: | ||
+ | * 是亞倫的兩子,其後代子孫未見任職祭司。 | ||
* d、出埃及的那一代(64-65):(民 13-14)。 | * d、出埃及的那一代(64-65):(民 13-14)。 | ||
* 3、第二次校閱人口比較第一次校閱的數目。 | * 3、第二次校閱人口比較第一次校閱的數目。 | ||
行 54: | 行 56: | ||
* b、經文透過女人的信心,反襯以色列男人的失敗。有釋經者以為,(民 26 章)以下共 11 章似乎令人感到意興索然,字裡行間是漸降法的筆調,然而由〈民數記〉全卷主題都在為進迦南一事作必須的預備,則眾女兒在產業的執著在(民 36 章)達到高潮,反是見證後 11 章的記事內容才更重要,是每一要進應許地者必要重視的。 | * b、經文透過女人的信心,反襯以色列男人的失敗。有釋經者以為,(民 26 章)以下共 11 章似乎令人感到意興索然,字裡行間是漸降法的筆調,然而由〈民數記〉全卷主題都在為進迦南一事作必須的預備,則眾女兒在產業的執著在(民 36 章)達到高潮,反是見證後 11 章的記事內容才更重要,是每一要進應許地者必要重視的。 | ||
- | ===== 陸、經文本文用詞 ===== | + | ===== 陸、經文用詞要點 |
==== 一、(民 26: | ==== 一、(民 26: | ||
行 70: | 行 72: | ||
==== 三、(民 26: | ==== 三、(民 26: | ||
- | * 1、本節用詞將(民 16-17 章)可拉事件向摩西亞倫發怨言之事,定位為爭鬥,首見於(出 2: | + | * 1、本節用詞將(民 16-17 章)可拉事件向摩西亞倫發怨言之事,定位為爭鬥,首見於(出 2: |
+ | * 《LXX 七十士譯本》譯 ἐπισύστασις episustasis(G1999)聚眾鬥事的行動、暴動、騷動,新約全書中(徒 24:12, 林後 11: | ||
* 2、向摩西、亞倫爭鬥的,即向雅威爭鬥,此句法己成為審判原則。 | * 2、向摩西、亞倫爭鬥的,即向雅威爭鬥,此句法己成為審判原則。 | ||
行 76: | 行 79: | ||
* 1、由本節可斷定,可拉的背叛是可拉一人所為,其後代並未參與,正如(民 27: | * 1、由本節可斷定,可拉的背叛是可拉一人所為,其後代並未參與,正如(民 27: | ||
- | * 2、(代上 9: | + | * 2、(代上 9: |
- | * 3、死亡一詞出現於(10-11, | + | * 3、「死亡」一詞出現於(10-11, |
+ | * 審判是按各人的行為。 | ||
==== 五、(民 26:55, 56)節「按籤分地」 ==== | ==== 五、(民 26:55, 56)節「按籤分地」 ==== | ||
* 1、「籤」首見於(利 16: | * 1、「籤」首見於(利 16: | ||
- | * 2、掣籤的行動意在表明,在土地產業上,神才是真正的主人。由出現的經文用法,可知此行為都在於尊重神的主權,無論是贖罪、分配產業、服事次序等等,都是如此。(亞干事件和立王掃羅與抽籤約拿單,都未用本詞)。新約中延用本詞的基本用法(徒1:17,26;8:21;26:18;西1: | + | * 2、掣籤的行動意在表明,在土地產業上,神才是真正的主人。由出現的經文用法,可知此行為都在於尊重神的主權,無論是贖罪、分配產業、服事次序等等,都是如此。 |
- | * 3、另(斯 3:7; 9: | + | * 「亞干事件」、「立王掃羅」與「抽籤約拿單」,都未用本詞。 |
+ | * 新約中沿用本詞的基本用法(徒 1:17, 26; 8:21; 26:18; 西 1: | ||
+ | * 3、另(斯 3:7;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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