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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18v1-c18v32-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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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18 章)(民 18:1-18:32)註釋 20210418

作者:林義勳 LYX; 日期:20210418。

壹、(民 18:1-7)亞倫的祭司職分

  • 1.擔當聖所的罪孽;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
    • a.經文開首”雅威對亞倫說”,此描寫法同利10:8,直接對亞倫說話,背景相似,一為亞倫二子獻凡火,一為可拉黨獻香,都為要解釋祭司職分本身的獨特與聖別,非外人可干犯的。
    • b.罪孽:指因行不法之事引致的刑罰,或可直譯”罪行”或”刑罰”,視經文所要強調是行為,或結果而定。
    • c.相似用法,見出28:38“亞倫要背負(擔當)聖物的罪孽”,按律法審判原則,各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孽,但神為選民開恩,給予補贖機會,設立祭司體系,即為選民認罪、悔改後,在可補贖的條件下,透過祭物犧牲和付出和睦的代價後,經由其罪行而使聖所蒙污穢過程中,祭司按神定的潔淨方式,使之潔淨。此即祭司擔當聖所或祭司職分的罪孽的含意。
    • d.此種祭司職分為祭司眾職責中最重要的一種,新約基督救贖的法則,即按相同模式補贖,所能補贖條件亦相同。
  • 2.祭司與利未人職責的區分
    • a.第二節是亞倫帶利未人進去服事,利未人不能自己去服事神,且他們是連結(或譯加入、參加,字根同”利未”)於亞倫,並要伺候亞倫。
    • b.祭司職責是在見證的帳幕面前(2節末),即壇和幔子內的事(7節),也就是那聖所的職責和那壇的職責(5節)。利未人職責是看守祭司職責和那帳棚所有職責(3節),即守衛之責任。由4,6節也包含會幕事奉的服事工作,即祭司的助手。
    • c.禁止利未人靠近聖所器皿和那壇(3節),表示如同可拉一樣,逾越界限,帶來死亡。
    • d.利未人成為禮物歸給祭司,事奉獻歸雅威的。(6節)

貳、(民 18:8-19)舉祭

  • 1.字詞含意
    • a.舉祭(HB8641):字根源於動詞”使升高、舉起”(HB7311),TWOT解釋本名詞特指給神的祭物,也成為歸祭司的分。包含百姓甘心樂意獻上的(出25:2);亞倫承接聖職的祭物之胸、腿(出29:27);百姓的平安祭中的胸腿(出29:28);初熟物(民15:20);十分之一物(民18:24,26);戰利品(民31:29)。
    • b.鹽約:言備用做防腐保存的象徵。也有妨礙發酵過程的功用,而像常被視為悖逆的象徵,所有鹽有防止悖逆的代表。因此,鹽約的一方面表違約的不變、堅立;另一方面表達透過祭司體系的規定,使約得以運作,不被破壞。
    • c.永獻物(HB2764):指當獻給神,不為他人使用之人、牲、物。
  • 2.經火成為至聖的歸亞倫
    • a.百姓回報給神的,都是經火而出的(9節),才成為油膏,成為永遠的律例(或譯:永得的分)成為至聖。新約使徒們也提到門徒經火練成今,才成神所悅納的。
    • b.祭司中唯有潔淨者才可食用(11,13節):此規定侍衛免得污穢之人玷污聖物;這聖物雖是歸亞倫家族,成為他們的分、產業,卻仍需受限制。此舉祭歸亞倫和陳設餅歸亞倫的男丁,在限制上是一樣的,是外人不可侵佔、實用,但因著愛,亞希米勒將之給了大衛和跟隨者,他們實用聖餅,世紀斯放棄自己權力主動給予,但仍受限潔淨條款,由此可知,神頒佈舉祭條例,侍衛保護祭司權益,但潔淨要求超出各人獲益,(撒上21:1-6)。
    • c.祭司不可食用脂油(17節,利3:16-17):脂油被視為最美好的,如同血被視同生命,都是雅威的。雖貴為祭司,仍不可竊佔屬神的,如同利未人不可且戰祭司的;基督不可竊佔神的,門徒不可竊佔基督的。
  • 3.可贖與不可贖
    • a.頭生子與不潔淨牲畜頭生的,要贖出(15節),潔淨牲畜頭生的不可贖出(17節)。
    • b.正如罪行也可分可贖與不可贖,新舊約裡的歸則是一致的。
    • c.被贖者必咬有相對硬的代價(16節),沒有免費的拯救。
    • d.干犯不可贖的觀定,要付出相對代價,亦不能贖出。(利27:33)。

參、(民 18:20-24)祭司不可有地為產業

  • 1.祭司利未人都不可有土地為產業繼承(20,23,24節):
    • a.神是他們的分和他們的產業:三見申10:9;18:1-2。設此律法,是表明祭司利未人要盡職,百姓不被尼或去拜別神,他們才能得著舉祭。
    • b.他們的事奉工價是百姓的十分之一(21,24節):包含地的種子、樹的果實、牛羊的十分之一)利27:30,32)。智愚菜疏是否也包含在內(太23:23;路11:42),律法並未禁止,指在乎個人的心意,但耶穌更看重人心對公義、憐憫、信實的態度和實行。
  • 2.利未人要擔當他們自己的罪孽(23節)
    • a.正如一節祭司要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因他們要在壇和聖所上服事,利未人在會幕裡的事功,也是一種擔罪的服事。他們盡職,則承擔百姓的罪孽;他們不盡職,則承擔自己的罪責。
    • b.百姓不可挨近會幕,以致擔罪而死(22節)。此節即是對16-17節的總結語,而非指百姓不要親近會幕,到會幕獻祭。會幕內的服事工作,只能由神指定的祭司體系運作,人可愛慕其服事,可透過成為拿細耳人,參與服事,成為祭司利未人的下手,卻不可取代之。

肆、(民 18:25-32)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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