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num:c16v1-c17v13-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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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16v1-c17v13-20210324 [2021/04/03 19:16 -0500 Sat. (4 年前)] – [伍、(民 16:36-40)錘爐成片包裹壇] lyx | commentary:num:c16v1-c17v13-20210324 [2024/04/04 20:45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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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78: | 行 78: | ||
===== 陸、(民 16: | ===== 陸、(民 16: | ||
- | * 1、(42-45),經文用詞有多句相同於可拉的叛逆,雅威的處置(19-22) | + | * 1、(42-45),經文用詞有多句相同於可拉的叛逆、雅威的處置(19-22) |
* 「聚集攻擊摩西和亞倫」,「雅威的榮光顯現」,「從會幕中離開,好在轉眼間滅絕他們」,「二人伏下他們的臉」。 | * 「聚集攻擊摩西和亞倫」,「雅威的榮光顯現」,「從會幕中離開,好在轉眼間滅絕他們」,「二人伏下他們的臉」。 | ||
* (46),摩西的吩咐亞倫,拿香爐為百姓贖罪,意同(22)「一人犯罪,向全會眾發怒嗎?」。 | * (46),摩西的吩咐亞倫,拿香爐為百姓贖罪,意同(22)「一人犯罪,向全會眾發怒嗎?」。 | ||
* (46),「憤怒(名詞)從雅威面前出來」,等同「祢向全會眾發怒(動詞)」。 | * (46),「憤怒(名詞)從雅威面前出來」,等同「祢向全會眾發怒(動詞)」。 | ||
* 2、(41),百姓視可拉一黨是聖的,雅威在他們中間(3),因而控告摩西、亞倫殺雅威的百姓 | * 2、(41),百姓視可拉一黨是聖的,雅威在他們中間(3),因而控告摩西、亞倫殺雅威的百姓 | ||
- | * 神直接擊打可拉、大坍等人,並未針對摩西提議以香爐做區分,有任何神蹟、異象產生,導致百姓認為是二人行詭計或法術所致死亡事件,而忽略刑罰直接來自雅威。 | + | * 神直接擊打可拉、大坍等人,並未針對摩西提議以香爐做區分,有任何神蹟、異象產生,用以指明誰是神揀選的,反是直接的刑罰臨到,導致百姓認為是二人行詭計或法術所致死亡事件,而忽略刑罰直接來自雅威。 |
* 由(19-40),雅威對二人說話,經文未記二人除必要隔離(26)外,有向百姓說明。百姓只見刑罰臨到殺死兩群人,卻無知辨別其用意,就直接誣告。 | * 由(19-40),雅威對二人說話,經文未記二人除必要隔離(26)外,有向百姓說明。百姓只見刑罰臨到殺死兩群人,卻無知辨別其用意,就直接誣告。 | ||
* 控告殺人罪,按律法若為誣告,則等同殺人罪,神的擊殺符合公義審判。 | * 控告殺人罪,按律法若為誣告,則等同殺人罪,神的擊殺符合公義審判。 | ||
行 95: | 行 95: | ||
* 有釋經者以為應明確解釋為「區分該死之人和可得饒恕之人」。則其意義等同神吩咐人從可拉黨中離開(24),就可免受罪累。 | * 有釋經者以為應明確解釋為「區分該死之人和可得饒恕之人」。則其意義等同神吩咐人從可拉黨中離開(24),就可免受罪累。 | ||
* 此過程(48-50)如同(民 25: | * 此過程(48-50)如同(民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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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柒、(民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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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3 節)亞倫的杖列在十二支派之中:當利未支派被分別出來代表以色列眾長子時,他們就不列在十二支派之中,但現在因流便支派的攻擊雅威,而需重新在十二支派中再次確認,誰才是神所揀選的支派。 | ||
+ | * a.本段經文要解決問題的對象,不是可拉,而是以色列全會眾,由前段經文全會眾的發怨言,表達他們否認亞倫聖別地位。 | ||
+ | * b.按(民 1: | ||
+ | * 2、(4-5 節)杖存在於約櫃前: | ||
+ | * a、按利十六章,每年一次大祭司才可在約櫃前行贖罪禮,將十二杖置於櫃前,等同將以色列的罪陳列神前,若無神赦免,必追究其罪責。 | ||
+ | * b、神藉杖發芽表赦罪重生,才是根本解決以色列的問題,亞倫的香爐止息瘟疫,贖罪以色列民的罪責,如同水洗進入舊人死亡,則與基督同復活,才是新人身分重新立於神前。 | ||
+ | * c、紅海中的救贖與亞倫杖發芽開花的救贖:如同約翰的洗和基督的死而復活,前者對付法老(罪)的權勢,後者對付肉體的轄制。否認基督的救贖等同否認大祭司的救贖,不再有贖罪祭了(來 10:26)。 | ||
+ | * d、緩和:和合本譯" | ||
+ | * 3、(8 節)杖發芽、出苞、開花、結杏: | ||
+ | * a、花苞:詞同金燈臺的花苞(出 25:31)。 | ||
+ | * ”花”;詞同代祭司額前的金牌(出 28:36;利 8:9)。 | ||
+ | * “杏”:詞同耶利米看見杏樹花(耶 1: | ||
+ | * b、整體結杏過程的描寫,雷同(創 40: | ||
+ | * c、由以上的比較可得知此異象象徵意義: | ||
+ | * 一、神以會幕中的燈臺,大祭司服的金花牌為亞倫見證,他才是配入會幕與神相會之人。 | ||
+ | * 二、神以酒政所見葡萄生長異夢相似情境,表達生命再生得自由,預表”死而復活”是因人的不信所作的見證。 | ||
+ | * 三、神讓先知耶利米看見杏樹,並加以解說為”我要看守我的話,使它成就”(原文直譯)。此即本章10節的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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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捌、神學教導與比較(民 13-14 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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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與十三章、十四章比較 | ||
+ | * a、就文學內容而言,都有相同戲劇性諷刺和報應性制裁。 | ||
+ | * b、受刑罰都只限直接參與其事者,其餘受連累者——(民 13-14 章)婦孺下一代者;(民 16-17 章)未參與控告者——都因摩西的代求而免罪罰。 | ||
+ | * c、相似用詞出現:發怨言、雅威榮光顯現、摩西亞倫俯伏、瘟疫擊打、死在曠野、埃及比曠野好、流奶與蜜之地。 | ||
+ | * d、攻擊摩西亞倫,等同攻擊雅威,不信雅威的話。 | ||
+ | * e、都以一組三個故事 | ||
+ | * (民 13-14 章)窺查迦南的十二探子故事、全會眾攻擊以致漂流曠野四十年、百姓上何珥瑪為敵所敗; | ||
+ | * (民 16-17 章)可拉故事、亞倫遏止瘟疫、亞倫之杖的故事。 | ||
+ | * f、都在次日事情有突然改變。 | ||
+ | * 2、神學教導: | ||
+ | * a、大坍家人與之同心而全家墜入地口滅亡,可拉家人未被提及參與,以致日後詩篇作者有諸多註明可拉後裔。 | ||
+ | * b、香爐和亞倫杖的互補性:一是祈禱,一是神言的看守。 | ||
+ | * c、(猶 1: | ||
+ | * d、整段文章都在凸顯律法中對神敬拜最基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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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神學教導附錄:*新約福音的根源:赦罪之道與律法在心。(by LY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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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神有時不說明,直接審判** | ||
+ | * 會眾因此更加反抗,結果更慘。因為挑戰『中保』大祭司權威是極其悖逆的大事。 | ||
+ | * 神僕人地位的確立。神按照人所求設立中保(代言人摩西與代求祭司亞倫),也按照此要求執行,故神不直接對民說話,民也不能直接跟神溝通。 | ||
+ | * **二、利未人與祭司亞倫之間的位階確立** | ||
+ | * 不容「底本說」的混淆、胡說——摩西利未人與亞倫祭司的爭奪說話權。 | ||
+ | * **三、律法與福音的雙確定性** | ||
+ | * (來二章、六章、十章),三次重複見證——重釘基督的罪無法得贖。律法定罪與恩典赦罪缺一不可。 | ||
+ | * **四、新約福音超越地位的根據** | ||
+ | * 因著愛,不受律法禁止;因著信,祈禱蒙垂聽、赦罪稱義,因著盼望,從死裡復活升天。因著愛,香爐可以拿出聖所而為民代求免死;因著信,為民代求;因著盼望,亞倫之杖發芽開花結杏果,成為「看守」。 | ||
+ | * **五、聖靈裡的禱告,要與義人的禱告配合,否則,神不垂聽。** | ||
+ | * 如神不聽耶利米的代禱,因為選民執意背叛不悔改,依然滅亡。 | ||
+ | * **六、大背叛持續進行** | ||
+ | * 舊約選民在加低斯和可拉黨背叛中跌倒,新約教會在新舊教派中背叛跌倒,如出一轍。 | ||
+ | * 相同的模式、相同的救贖與警告。 | ||
+ | * 凡推崇不合格者、無聖靈者、不敬神者為領袖,等同於可拉黨背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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