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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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_10 [2013/08/02 20:11 -0500 Fri. (12 年前)] – 建立 wzm | commentary:lev_10 [2024/04/04 20:44 -0500 Thu. (12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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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一頁 | + | | 《利未記》[[lev 1|1]] [[lev 2|2]] [[lev 3|3]] [[lev 4|4]] [[lev 5|5]] [[lev 6|6]] [[lev 7|7]] [[lev 8|8]] [[lev 9|9]] [[lev 10|10]] [[lev 11|11]] [[lev 12|12]] [[lev 13|13]] [[lev 14|14]] [[lev 15|15]] [[lev 16|16]] [[lev 17|17]] [[lev 18|18]] [[lev 19|19]] [[lev 20|20]] [[lev 21|21]] [[lev 22|22]] [[lev 23|23]] [[lev 24|24]] [[lev 25|25]] [[lev 26|26]] [[lev 27|27]] |
- | ====== 《利未記》 10 章 ====== | + | ====== 《利未記》 10 章 (利 Lev 10: |
- | 經文:(利 Lev 10: | + | 時間:2013-07-27 安息日。 |
- | 以下的播放列表可能包含更大的範圍,因此請根據您的需要,自由選擇播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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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根據名稱中的用詞,識別出不同的內容類型,例如:講解(人名縮寫)、禱告(pray)、讚美詩(hymn)、討論(discuss)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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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kebox>: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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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X 主講 ====== | ====== LYX 主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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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 ===== | ===== 結構 ===== | ||
- | (利 8 章)是 ABCDCBA,(利 9 章)是 ABBA.九章結尾是完成時雅威的榮光. | + | (利 8 章)是 ABCDCBA,(利 9 章)是 ABBA。九章結尾是完成時雅威的榮光。 |
- | (利 10 章)是完整的上下對稱結構. | + | (利 10 章)是完整的上下對稱結構。 |
===== 建造會幕的目的 ===== | ===== 建造會幕的目的 ===== | ||
- | 要為人贖罪,與人親近;要透過祭物、要透過獻祭的人(祭司).(利 8-10)表明獻祭的目的. | + | 要為人贖罪,與人親近;要透過祭物、要透過獻祭的人(祭司)。(利 8-10)表明獻祭的目的。 |
- | 本來設立大祭司是要對付罪,但是(利 10)卻表明,人作為大祭司並不完美. | + | 本來設立大祭司是要對付罪,但是(利 10)卻表明,人作為大祭司並不完美。 |
===== 罪 ===== | ===== 罪 ===== | ||
- | 就希臘文含義是「過與不及」.希伯來文含義是「不中的」、「彎曲、悖逆」. | + | 就希臘文含義是「過與不及」。希伯來文含義是「不中的」、「彎曲、悖逆」。 |
- | ==== 犯罪後當如何處理? ==== | + | ==== 犯罪後當如何處理? ==== |
- | 起於(創 3)始祖亞當夏娃犯罪. | + | 起於(創 3)始祖亞當夏娃犯罪。 |
- | 犯罪不僅是只有外在行為,更是起於內在的悖逆之心,這兩者都要加以對付. | + | 犯罪不僅是只有外在行為,更是起於內在的悖逆之心,這兩者都要加以對付。 |
- | 內在的悖逆造成有虧負的良知,這在(來)中有所解釋. | + | 內在的悖逆造成有虧負的良知,這在(來)中有所解釋。 |
==== 「吃」祭物 ==== | ==== 「吃」祭物 ==== | ||
- | 「吃」有掌控之意,這可以從神賜給挪亞及其後代可以吃肉. | + | 「吃」有掌控之意,這可以從神賜給挪亞及其後代可以吃肉。 |
- | (利 Lev 10:2)有火……把他們「燒滅」:本意也是「吃」,引為「吞吃、消滅、戰勝」之意. | + | (利 Lev 10:2)有火……把他們「燒滅」:本意也是「吃」,引為「吞吃、消滅、戰勝」之意。 |
==== 罪祭的差異 ==== | ==== 罪祭的差異 ==== | ||
- | 祭司的罪祭必須要燒獻,但對於百姓的罪祭,若是血沒有帶入聖所的,祭司就要在聖處吃這些肉,以擔當會眾的罪(利 Lev 10:17-18). | + | 祭司的罪祭必須要燒獻,但對於百姓的罪祭,若是血沒有帶入聖所的,祭司就要在聖處吃這些肉,以擔當會眾的罪(利 Lev 10:17-18)。 |
- | 「擔當會眾的罪」是獻祭的目的. | + | 「擔當會眾的罪」是獻祭的目的。 |
- | 天上的大祭司所要作的,要滿足人們犯罪的後果,並且要滿足人的罪疚,就是有虧欠的良知,這也是人受洗歸入主名的目的. | + | 天上的大祭司所要作的,要滿足人們犯罪的後果,並且要滿足人的罪疚,就是有虧欠的良知,這也是人受洗歸入主名的目的。 |
- | 牛羊的祭能潔淨人的肉體,但對於人內在的良知無能為力,只有靠天上的大祭司,真實的祭物才能解決人內在良知問題. | + | 牛羊的祭能潔淨人的肉體,但對於人內在的良知無能為力,只有靠天上的大祭司,真實的祭物才能解決人內在良知問題。 |
- | ==== (5)袍子(內袍)沒有燒毀 ==== | + | ==== (5)袍子(內袍)沒有燒毀 ==== |
- | 這表明了內在的含義.按規定,若祭司來到神前卻沒有穿著聖衣,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 + | 這表明了內在的含義。按規定,若祭司來到神前卻沒有穿著聖衣,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
- | 神並沒有因著祭司犯罪而廢除祭司的職任,祭司仍然必須執行其職責. | + | 神並沒有因著祭司犯罪而廢除祭司的職任,祭司仍然必須執行其職責。 |
- | ==== (6)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裳 ==== | + | ==== (6)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裳 ==== |
- | 大祭司在任時,即使遇災也不能放下職任. | + | 大祭司在任時,即使遇災也不能放下職任。 |
- |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哀哭」,這表明了神的愛,顧念到亞倫家的需要,而也要求以色列全家必須行出愛. | + |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哀哭」,這表明了神的愛,顧念到亞倫家的需要,而也要求以色列全家必須行出愛。 |
- | ==== (9)不可喝酒 ==== | + | ==== (9)不可喝酒 ==== |
- | 祭司在職時必放下自我的享受,放下、捨棄自我的一切.「全民皆祭司」也當捨己.對於拿細耳人也如此要求.人當自願捨己,獻歸神用. | + | 祭司在職時必放下自我的享受,放下、捨棄自我的一切。「全民皆祭司」也當捨己。對於拿細耳人也如此要求。人當自願捨己,獻歸神用。 |
- | ==== (10)分別聖俗潔污 ==== | + | ==== (10)分別聖俗潔污 ==== |
- | 大祭司必須有所分別. | + | 大祭司必須有所分別。 |
- | ==== (11)要教導律法 ==== | + | ==== (11)要教導律法 ==== |
- | 律法必須透過教導才能正確地理解,不能光從字面來理解,要用靈裏的教導來理解真義,這是保羅所講述的. | + | 律法必須透過教導才能正確地理解,不能光從字面來理解,要用靈裏的教導來理解真義,這是保羅所講述的。 |
- | ==== (12-15) ==== | + | ==== (12-15) ==== |
- | 只講素祭和平安祭,沒講罪祭的肉. | + | 只講素祭和平安祭,沒講罪祭的肉。 |
- | 你的「份」:這是特殊的說法,這表明了這是祭司的產業,且是必須要去吃的,才能滿足獻祭的要求.這個「份」並沒有用在罪祭之上. | + | 你的「份」:這是特殊的說法,這表明了這是祭司的產業,且是必須要去吃的,才能滿足獻祭的要求。這個「份」並沒有用在罪祭之上。 |
- | ==== 獻香,奪佔大祭司職任 ==== | + | ==== 獻香,奪佔大祭司職任 ==== |
- | 每日早晚要入聖所收拾燈,並獻上香的規定,是在大祭司就職完後才要進行的.在亞倫尚未開始進行此工作時,他的兩個兒子作為祭司竟然越過了父親,擅自進行大祭司的職任,這是奪佔. | + | 每日早晚要入聖所收拾燈,並獻上香的規定,是在大祭司就職完後才要進行的。在亞倫尚未開始進行此工作時,他的兩個兒子作為祭司竟然越過了父親,擅自進行大祭司的職任,這是奪佔。 |
- | ==== (19)亞倫說:……豈能看為美? ==== | + | ==== (19)亞倫說:……豈能看為美? ==== |
- | 亞倫深知他無力承擔這罪,所以無法吃這罪祭的肉,故將之燒給神,由神來承擔,求神來對付. | + | 亞倫深知他無力承擔這罪,所以無法吃這罪祭的肉,故將之燒給神,由神來承擔,求神來對付。 |
- | 我們也無力對付在我們內在的罪,只能倚靠神,完全地交託神來對付. | + | 我們也無力對付在我們內在的罪,只能倚靠神,完全地交託神來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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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 | ====== 討論 ====== | ||
- | ===== (19)為何亞倫不吃罪祭肉? ===== | + | ===== (19)為何亞倫不吃罪祭肉? ===== |
- | 若祭司沒有犯罪,是完美的,則祭司的確可以去擔罪.但是亞倫的兒子卻犯了罪,作為父親的也有責任,因此他知道自己並不夠格作為擔罪的大祭司. | + | 若祭司沒有犯罪,是完美的,則祭司的確可以去擔罪。但是亞倫的兒子卻犯了罪,作為父親的也有責任,因此他知道自己並不夠格作為擔罪的大祭司。 |
- | (17)談到的是「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亞倫燒了罪祭的肉,不僅大祭司亞倫吃不了,其他祭司也吃不了,表明大祭司和祭司們都無力承擔罪. | + | (17)談到的是「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亞倫燒了罪祭的肉,不僅大祭司亞倫吃不了,其他祭司也吃不了,表明大祭司和祭司們都無力承擔罪。 |
- | 今日獻贖罪祭本是為了人的生命,但是在今日卻又發生了犯罪死亡的事,從亞倫的看法,不認為吃這贖罪祭肉是神看為美的事. | + | 今日獻贖罪祭本是為了人的生命,但是在今日卻又發生了犯罪死亡的事,從亞倫的看法,不認為吃這贖罪祭肉是神看為美的事。 |
- | 經文的確表明:亞倫沒吃贖罪祭肉是不對的. | + | 經文的確表明:亞倫沒吃贖罪祭肉是不對的。 |
- | 亞倫也沒有就此事去咨詢摩西,就自行決定燒掉,導致摩西急切地尋找祭肉. | + | 亞倫也沒有就此事去咨詢摩西,就自行決定燒掉,導致摩西急切地尋找祭肉。 |
- | 吃肉本是件享受的事,但是當日亞倫連喪二子,怎有心情去享用祭肉?因此亞倫事後的解釋讓摩西認為情有可原,故表示「以為美」.這是摩西個人的看法,但是並沒明確記載神的看法. | + | 吃肉本是件享受的事,但是當日亞倫連喪二子,怎有心情去享用祭肉?因此亞倫事後的解釋讓摩西認為情有可原,故表示「以為美」。這是摩西個人的看法,但是並沒明確記載神的看法。 |
- | ==== 經文的記載,是表明了「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 | + | ==== 經文的記載,是表明了「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 |
- | 在雅威的曉諭方面,先前雅威單單對摩西說,或是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說.但是獨特的是(8)雅威對亞倫說.這表明了大祭司直接承受了神諭,因此(16-20)可以視為兩位都承受神諭的人一同探討「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 + | 在雅威的曉諭方面,先前雅威單單對摩西說,或是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說。但是獨特的是(8)雅威對亞倫說。這表明了大祭司直接承受了神諭,因此(16-20)可以視為兩位都承受神諭的人一同探討「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
- | ==== 律法是否有所改變? ==== | + | ==== 律法是否有所改變? ==== |
- | 神並沒有改變律法的本意,但卻因人的問題導致達不到律法的本意,無法完成神的美意,以致於必須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律法,這是保羅所解釋的. | + | 神並沒有改變律法的本意,但卻因人的問題導致達不到律法的本意,無法完成神的美意,以致於必須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律法,這是保羅所解釋的。 |
- | 我們絕不應該認為「神的律法有所改變」,只能視為「律法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 | + | 我們絕不應該認為「神的律法有所改變」,只能視為「律法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 |
==== 「吃」的含意 ==== | ==== 「吃」的含意 ==== | ||
- | 新約的保羅談,在偶像廟中吃祭物,是與鬼相交;舊約中,在聖處吃祭肉,是與神相交. | + | 新約的保羅談,在偶像廟中吃祭物,是與鬼相交;舊約中,在聖處吃祭肉,是與神相交。 |
===== TJD ===== | ===== TJD ===== | ||
- | 本章中兩件大事: | + | 本章中兩件大事: |
- | * 1. 亞倫兩個兒子違反雅威的吩咐,致神憤怒. | + | * 1. 亞倫兩個兒子違反雅威的吩咐,致神憤怒。 |
- | * 2. 贖罪祭公山羊的祭肉,後續處理,也違反神的吩咐. | + | * 2. 贖罪祭公山羊的祭肉,後續處理,也違反神的吩咐。 |
- | 「急切地尋找」原文是「尋找詢問」.剛才我們討論到,亞倫沒有詢問摩西的意見,反而是諷刺地記載,是摩西在尋找詢問,而不是亞倫. | + | 「急切地尋找」原文是「尋找詢問」。剛才我們討論到,亞倫沒有詢問摩西的意見,反而是諷刺地記載,是摩西在尋找詢問,而不是亞倫。 |
- | 前事是神的發怒,後來也吩咐,表明神的怒氣止息.後事是摩西的發怒,也後來因亞倫的話而止怒.亞倫的話是對神心意的揣測. | + | 前事是神的發怒,後來也吩咐,表明神的怒氣止息。後事是摩西的發怒,也後來因亞倫的話而止怒。亞倫的話是對神心意的揣測。 |
- | 因著人的違命而致神發怒.摩西以為美,神也不再追究,因為錯誤已經造成.但我們絕不可倒果為因,絕不可把特例當作常例.後來仍然應當按照原本的規定去遵行. | + | 因著人的違命而致神發怒。摩西以為美,神也不再追究,因為錯誤已經造成。但我們絕不可倒果為因,絕不可把特例當作常例。後來仍然應當按照原本的規定去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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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44: | 行 140: | ||
====== LYH 傳道 ====== | ====== LYH 傳道 ====== | ||
- | 若沒有(利 Lev 10)突兀事件——祭司犯罪而死——(利 Lev 8-10)本是神與人同在的美好事情,這樣的美好情況類似於(出 Exo 24:1-11)這些以色列的尊者們觀看神,又吃又喝. | + | 若沒有(利 Lev 10)突兀事件——祭司犯罪而死——(利 Lev 8-10)本是神與人同在的美好事情,這樣的美好情況類似於(出 Exo 24:1-11)這些以色列的尊者們觀看神,又吃又喝。 |
- | 原本教導律法的職責是在摩西身上,後來轉交給亞倫和其後裔(利 Lev 10:11),為何有此轉折? | + | 原本教導律法的職責是在摩西身上,後來轉交給亞倫和其後裔(利 Lev 10:11),為何有此轉折? |
- | 就(來 Heb 9:23 )談到天上的樣式,(來 Heb 10:1)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 | + | 就(來 Heb 9:23 )談到天上的樣式,(來 Heb 10:1)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 |
- | 原本摩西在山上領受律法,但是(出 Exo 32)亞倫和百姓在山下犯罪,又吃又喝.這導致神的發怒,摩西也發怒,並且儘快處理,使神的憤怒止息. | + | 原本摩西在山上領受律法,但是(出 Exo 32)亞倫和百姓在山下犯罪,又吃又喝。這導致神的發怒,摩西也發怒,並且儘快處理,使神的憤怒止息。 |
- | 對應於亞倫兩個兒子犯罪而死,摩西馬上解釋及抬離屍體,使亞倫沒有擅離職守,因此神止住憤怒. | + | 對應於亞倫兩個兒子犯罪而死,摩西馬上解釋及抬離屍體,使亞倫沒有擅離職守,因此神止住憤怒。 |
- | 摩西的解釋是: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這「親近」是「如鄰舍之親近」,這是神給亞倫的恩典.但是人常因過於親近而不守規矩,而不尊敬長上,常言道:「不要把方便當作隨便」. | + | 摩西的解釋是: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這「親近」是「如鄰舍之親近」,這是神給亞倫的恩典。但是人常因過於親近而不守規矩,而不尊敬長上,常言道:「不要把方便當作隨便」。 |
- | 雖然是親近,但是仍然要有所分別;雖然人與神親近,但人仍當要遵守律法.不過,遺憾的是,人受到撒但的迷惑,使人誤以為:人與神親近,因此沒有隔閡,不必再守律法了.這樣的謬解,出現在(出 Exo 32),後來在(利 Lev 10),都是原本是人與神有美好親近之時,撒但從中阻撓,破壞原本的和好.現今的世代,同樣的錯謬心態和看法充斥著. | + | 雖然是親近,但是仍然要有所分別;雖然人與神親近,但人仍當要遵守律法。不過,遺憾的是,人受到撒但的迷惑,使人誤以為:人與神親近,因此沒有隔閡,不必再守律法了。這樣的謬解,出現在(出 Exo 32),後來在(利 Lev 10),都是原本是人與神有美好親近之時,撒但從中阻撓,破壞原本的和好。現今的世代,同樣的錯謬心態和看法充斥著。 |
- | 從經文用詞「罪」,同出現於(創 Gen 4)「罪」伏在門前戀慕你.這就是在指撒但! | + | 從經文用詞「罪」,同出現於(創 Gen 4)「罪」伏在門前戀慕你。這就是在指撒但! |
- | (利 Lev 10:3)亞倫默默不言.神有所吩咐(要吃祭肉),但是亞倫並沒有照做(不吃而燒),並且有所解釋.這就是主要的問題,普遍存在於現今的教會中.不嚴格按照神的律法去行,光說而不做,並且有所解釋. | + | (利 Lev 10:3)亞倫默默不言。神有所吩咐(要吃祭肉),但是亞倫並沒有照做(不吃而燒),並且有所解釋。這就是主要的問題,普遍存在於現今的教會中。不嚴格按照神的律法去行,光說而不做,並且有所解釋。 |
- | 現今教會強調「愛」,設想之若服事者遇到如同亞倫喪子之事,豈不馬上按照人情考慮,給予休假處理喪事?但是摩西卻要求他們不可停止服事. | + | 現今教會強調「愛」,設想之若服事者遇到如同亞倫喪子之事,豈不馬上按照人情考慮,給予休假處理喪事?但是摩西卻要求他們不可停止服事。 |
- | 摩西的確是能忍情之人,但在神發怒時,摩西也和神同樣性情,同樣地發怒,這才是真的合神心意之工人.但是在摩西領導百姓之職轉移之際,卻又接連發生奪權之犯罪事件(亞倫二子之罪、可拉黨叛亂). | + | 摩西的確是能忍情之人,但在神發怒時,摩西也和神同樣性情,同樣地發怒,這才是真的合神心意之工人。但是在摩西領導百姓之職轉移之際,卻又接連發生奪權之犯罪事件(亞倫二子之罪、可拉黨叛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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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討論:(利 Lev 10:17)亞倫就職時,其所獻之贖罪祭是否代表著,為著亞倫自己和百姓自己的罪而獻? | + | 討論:(利 Lev 10:17)亞倫就職時,其所獻之贖罪祭是否代表著,為著亞倫自己和百姓自己的罪而獻? |
- | LYX:認為是為了對付「那罪、惡者」而獻,而不是為著自己的罪.是預表耶穌基督的被設立. | + | LYX:認為是為了對付「那罪、惡者」而獻,而不是為著自己的罪。是預表耶穌基督的被設立。 |
- | LYH:以(來 Heb 7:27)(人間的)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但是主耶穌作為天上的大祭司並不如此,只一次獻上. | + | LYH:以(來 Heb 7:27)(人間的)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但是主耶穌作為天上的大祭司並不如此,只一次獻上。 |
- | LYX:「罪」應該譯為「罪責」.(出 Exo 28:43)亞倫要穿上聖衣,否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 + | LYX:「罪」應該譯為「罪責」。(出 Exo 28:43)亞倫要穿上聖衣,否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
- | 記載上,(利 Lev 10:12-13)摩西省略未說要吃贖罪祭的肉.亞倫也未將其他的祭物如素祭和平安祭焚燒,單單燒贖祭祭肉. | + | 記載上,(利 Lev 10:12-13)摩西省略未說要吃贖罪祭的肉。亞倫也未將其他的祭物如素祭和平安祭焚燒,單單燒贖祭祭肉。 |
- | 兩個兒子取個人香爐,焚香而死,這令人聯想到後來的可拉黨要纂奪亞倫權利的作法相同(民 Num 16).經文是否暗示他們也有相同的纂奪問題. | + | 兩個兒子取個人香爐,焚香而死,這令人聯想到後來的可拉黨要纂奪亞倫權利的作法相同(民 Num 16)。經文是否暗示他們也有相同的纂奪問題。 |
- | 沒有吃贖罪祭肉,就沒有完成獻祭工作.大祭司必須堅持到底,儘管親人死亡也不能停. | + | 沒有吃贖罪祭肉,就沒有完成獻祭工作。大祭司必須堅持到底,儘管親人死亡也不能停。 |
- | LYH:經文強調,由於有罪的存在,所以導到律法的遵行而變了樣,因為人的軟弱,律法也有不足. | + | LYH:經文強調,由於有罪的存在,所以導到律法的遵行而變了樣,因為人的軟弱,律法也有不足。 |
- | LYX:由於人有軟弱,律法有不足之處,所以就因此,神就不斷地加添律法,律法因罪而加添. | + | LYX:由於人有軟弱,律法有不足之處,所以就因此,神就不斷地加添律法,律法因罪而加添。 |
- | LYH:由於律法有所更改,大祭司也當有所更改(來 Heb 7). | + | LYH:由於律法有所更改,大祭司也當有所更改(來 Heb 7)。 |
- | 由於祭司的犯罪,大祭司也沒有吃贖罪祭肉,以致於原本神設立贖罪律法造成了空轉,神的美意達不到.這應該有撒但在其中搗亂. | + | 由於祭司的犯罪,大祭司也沒有吃贖罪祭肉,以致於原本神設立贖罪律法造成了空轉,神的美意達不到。這應該有撒但在其中搗亂。 |
- | 由領導者,繼承人的轉換,摩西轉為亞倫的問題:西乃山頒律法,摩西在山上,亞倫在山下叛亂.後來(民 Num )亞倫的親屬和可拉黨的叛變. | + | 由領導者,繼承人的轉換,摩西轉為亞倫的問題:西乃山頒律法,摩西在山上,亞倫在山下叛亂。後來(民 Num )亞倫的親屬和可拉黨的叛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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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99: | 行 195: | ||
「你是泛泛之輩?你能看完這篇文章,就證明你絕對不是泛泛之輩。」 | 「你是泛泛之輩?你能看完這篇文章,就證明你絕對不是泛泛之輩。」 | ||
- | 一、主旨 | + | ===== 一、主旨 |
- | 第九章完全依照雅威的吩咐行, | ||
- | 第十章特記破壞聖約, | + | 第九章完全依照雅威的吩咐行,大多重覆第八章摩西獻祭的程序和內容,以示傳承大祭司職分,除了特別的附註外。大祭司與百姓的祭儀重疊,二而一的擔當;由經文上下對稱式的結構顯明,彼此間的連繫緊密。因人的履約遵命,雅威依照聖約顯現,履行聖約應許。 |
- | 10章是實施8、9章的情況後的補述, | + | 第十章特記破壞聖約,不按照雅威吩咐的二子,正如神所警戒的,他們便死在神面前(1-4)。經文簡記罪與刑經過,卻一再特別強調對於此事的反應與善後、交代、警戒。如摩西的對剛繼任者與二子的吩咐(6-7),與雅威親自曉諭亞倫的話(8-11),就是因人的罪加增了律法;又特記摩西的吩咐(12-15);摩西發火的原因與亞倫解釋,因二子事件發生而未當天吃贖罪祭,就是因人的罪,神的刑罰,帶來律法執行上的變革(16-20)。律法的加增與執行上的變革,都是因為人(中保)帶有肉體的思想與肉體的難處,使律法無能,而非律法本身無能。摩西的話勝過親情,並強過人情義理。並在神前的吃喝是與執行聖職攸關:神的吃與祭司的吃喝相提並論,強調講究在聖所(壇、聖處、潔淨處),在雅威面前吃的行動與意義與目的。 |
- | 二、結構 | + | 10章是實施8、9章的情況後的補述,舊約祭司與祭司律法的不完美問題,是因照肉體的條例設立。新約祭司與律法的完美,是因照無窮生命的大能設立的(來7章)。律法因肉體而軟弱無能為力,神差兒子來成就這種缺失(羅8: |
- | 9章 | + | ===== 二、結構 ===== |
- | A摩西召集、對亞倫說、應許今天雅威顯現、他們遵命< | + | ==== 9章 ABCBA ==== |
- | | + | * A 摩西召集、對亞倫說、應許今天雅威顯現、他們遵命(1-5)、 |
+ | * B 摩西再次說到、雅威的吩咐和榮光顯現(6) | ||
+ | * C 摩西吩咐亞倫、亞倫照摩西的吩咐遵行、二人進出會幕(7-22) | ||
+ | * B 亞倫再次祝福、雅威的榮光顯現(23b-24); | ||
+ | * A 亞倫二子違命、火從雅威面前吃掉他們(10: | ||
- | | + | ==== 10章 ABBA ==== |
- | | + | * A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他們遵命(6-7) |
+ | * B 雅威直接吩咐亞倫(8-11) | ||
+ | * B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12-15) | ||
+ | * A 亞倫二子違命、摩西發怒、接受亞倫的解釋(16-20) | ||
- | A亞倫二子違命、火從雅威面前吃掉他們< | + | 另請参閱LYX的結構分析。 |
- | 10章 | + | ===== 三、釋義 ===== |
- | | + | ==== 9章 ==== |
+ | |||
- | B雅威直接吩咐亞倫< | + | 1. 到了第八天 |
- | | + | |
- | | + | |
- | 另請参閱LYHs的結構分析. | + | 「召了」 |
- | 三、釋義 | + | |
- | 9章 | + | (詩110: |
- | 1. 到了第八天 | + | 2. 對亞倫說 |
- | | + | 「你當取」 |
- | | + | 「牛群中的一隻公牛犢」 |
- | 「召了」 即是呼叫< | + | |
- | | + | |
- | <詩110:4> | + | 10:17的吃罪祭一方面是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另一方面獻罪祭則是對付罪本身。 |
- | 2. 對亞倫說 | + | 「作燔祭,都要沒有殘疾的」 |
- | 「你當取」 | + | |
- | 「牛群中的一隻公犢」 | + | 「獻在雅威面前」 在雅威面前出現3次(2,4,5),意即在雅威的會幕門口(9:5),這是神、人、祭司(中保)聚集的地方,是祭司公開見證,顯明神的公義審判、與聖潔的場所。獻HB7126 |
- | 「作贖罪祭, | + | 3.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 |
- | | + | 「取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
- | 10: | + | 「又取牛犢,和一隻綿羊羔」 |
- | 「作燔祭, | + | 「一歲」 限定年歲要“一歲之子”。可見這是獨對大祭司職任的要求。 |
- | | + | 「沒有殘疾的」 同第二節,第二次出現,強調完全的概念。 |
- | 「獻在雅威面前」 在雅威面前出現3次< | + | 「作燔祭」 |
- | 3.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 | + | 4. 公牛,(HB7794 )1次譯為牛犢,通常是牛或公牛、母牛(一次)。YWOT指“有時候是集合名詞,但通常指單隻的牛(公母皆可)”。此字異於牛群HB(1241)。 |
- | 「取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同利4: | + | 「公綿羊」 |
- | 「又取犢, | + | 「平安祭」 |
- | 「一歲」 限定年歲要" | + | 「獻在雅威面前」 對著雅威面前來宰獻(HB2976)。雅威面前就是會幕面前(5)。 |
- | 「沒有殘疾的」 | + | 「調油的素祭」 這是同獻的祭物,不能單獨獻上。調油的是在限定這是指2章的素祭。 |
- | 「作燔祭」 | + | 「因為今天雅威要向你們顯現」 顯現是被動完成式。由此完成式,洪同勉因此斷定這是「已經」顯現過的事,兩種解釋,“一是「先知性的完成性」;一是,百姓七天看見祭司的尊榮,就看見雅威的榮光”。 |
- | 4. 公牛, | + | |
- | 「公綿羊」 同8章的公綿羊.可能是三歲< | + | |
- | 「平安祭」 | + | 5. 他們 |
- | 「獻在雅威面前」 | + | 「摩西所吩咐的」 |
- | 「調油的素祭」 這是同獻的祭物, | + | 「會幕、會眾」 字根同是指定。人物,時間、地點,都有指定,都按指定來行。 |
- | 「因為今天雅威要向你們顯現」 顯現是被動完成式.由此完成式, | + | 「站在雅威面前」 站表示伺立,故指“對著雅威面前站立”。整個敬拜都是站立,不是坐著。不像現在的聚會,都是「坐」禮拜。 |
- | | + | 6. 這個是這事(話)就是雅威吩咐的你們當行的(直譯) |
- | | + | 「這(個)是這事」,是指7,10,16,21中的吩咐。 |
- | 5. 他們 | + | 「吩咐」 |
- | 「摩西所吩咐的」 | + | 「雅威的榮光」 這不是一般性的雲柱、火柱,而是如同出16: |
- | 「會幕、會眾」 | + | 「就要向你們顯現」 |
- | 「站在雅威面前」 | + | |
- | 6. 這個是這事(話)就是雅威吩咐的你們當行的(直譯) | + | 7. 重複兩次為百姓贖罪 |
- | 「這(個)是這事」, | + | 8-11 為祭司自己所獻的贖罪祭物與程序,如8章所記。神所立的祭司都是照神的吩咐行,摩西、亞倫二人並無二致。血是生命,脂油是最美好的,都是獻給神的;祭肉是賜給祭司享受的。新約傳道者之福就是使人悔改獻此罪祭,得此種神賜的產業。 |
- | 「吩咐」 | + | 9-11;12-14;15;18-21,此四處的血與之由都與祭壇有關,大祭司與百姓一樣,不提會幕內的香壇、施恩座的事。 |
- | 「雅威的榮光」 這不是一般性的雲柱、火柱, | + | 11.「是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大祭司的祭儀(8-14),是與百姓的祭儀(15-21)雷同辦理的。16節的按照先前,按照典章而行;17節的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21節的都是照摩西所吩咐的等,共四處特別增加的說明。這是按格外的吩咐去行的祭儀。 |
- | 「就要向你們顯現」 | + | 12—14 |
- | | + | 13. |
- | 7. 重複兩次為百姓贖罪 | + | 「一塊一塊的」 這同8:20的肉塊。 |
- | 8-11 為祭司自己所獻的贖罪祭物與程序, | + | 15. 為罪獻上 |
- | 9-11; | + | 16. 照例而獻 |
- | 11.「是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 | + | 17. 取一滿把 |
- | 12—14 | + | 18-21 |
- | 13. 1-8章都是祭司一人把血帶到祭壇.此處是兒子遞給亞倫.遞給有交出主權的意味.這示區別大祭司與一般祭司的區別所在.父子能同工服事神, | + | 22-24 共計使用12個主要動詞, |
- | 「一塊一塊的」 | + | 前6個:亞倫(舉、祝、下3個)與摩西(進1個)有4個動作;他們(出、祝2個),共6個(22-23a); |
- | 15. 為罪獻上 | + | 雅威(顯現、出來、吞吃等3個)與百姓(看見、歡呼、俯伏等3個),也共6個。 |
- | 16. 照例而獻 | + | 對比10: |
- | 17. 取一滿把 | + | 22. 舉手祝福 |
- | 18-21 | + | |
- | 22-24 | + | |
- | 前6個: | + | 「他獻了贖罪祭、燔祭、平安祭,就下來了」 |
- | 雅威(顯現、出來、吞吃等3個)與百姓(看見、歡呼、俯伏等3個), | + | 23-24. |
- | 對比10: | + | 23. 摩西亞倫進入會募 |
- | 22. 舉手祝福 | + | 摩西為主、亞倫為副,由摩西帶路,非為使初入會幕的亞倫熟悉裡面狀況,因此處重點是在雅威面前,就是在會幕門口,行的三種祭,就是要會眾能看得見。 |
- | | + | 「又出來」 |
- | | + | 「為百姓祝福」 |
- | 「他獻了贖罪祭、燔祭、平安祭, | + | 「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 這種神的現場顯現,出現在出16:7,10,是負面的顯現在雲中;正面的顯現是在出40: |
- | 23-24. | + | |
- | 23. 摩西亞倫進入會募 | + | |
- | 摩西為主、亞倫為副, | + | |
- | 「又出來」 這略去在會幕中會眾看不見的事. | + | 24. 就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 |
- | 「為百姓祝福」 祭司祝福的重覆與加上摩西一同的祝福, | + | 「燒盡燔祭和脂油」 燒盡HB398 主要意指“吞吃、吞噬”。TWOT說“此字至少有六種用法是過多的分法”。吃(祭物、食物)的動作本身,就是進行盟約的建立或堅固的程序(参創15: |
- | 「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 這種神的現場顯現, | + | 「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 這是立約之民親眼看見的,不是像外邦神明與人相遠,飄渺不定,抽象不實。雅威神在求告他的時候與他們相近(申3:7)。新約聖民親見這生命之道,耶穌基督的顯現,正如此處神的顯現在人間(約一1:1);聖靈也實際的在三種人面前,降臨顯現在人間,叫人看得見而歡呼、拜服(徒2章;10-11章;19章)。親愛的讀者,你曾經有過一次親眼看見這樣的現場顯現?你有過這樣的歡呼?這樣的拜服?新約的門徒他們都是在聖靈降臨時,親眼看見,也都會歡呼說出別種話語(說方言)來,稱讚神為大,你有嗎?你怎知道你所信的神真的接納你是他的子民?神必定按照聖約來履約的信實行為,所以,你是新約的聖徒嗎?你有聖靈嗎?聖靈來是要把赦罪的恩與律法放在你裡面,使你能行律法認識神,成為神的子民。你是神的子民嗎?雅威是你的神嗎?不要被那些騙子欺騙了你,蒙蔽了你的良知。他們說,人信了主,就得救了、成聖了、有基督有聖靈了、有永生了……等等。卻不教人「如何」信,「怎樣作」,才會實際得到與擁有;也沒有親自體驗、經歷,都是心想口說而已,這樣是福音嗎?或者你只是一位門外漢?相信你不是,至少你能看完此篇文章,足夠證明你不是一般泛泛之輩。 |
- | | + | ==== 10章 ==== |
- | | + | 10: |
- | | + | 前7個:亞倫二子有4個動作(拿、盛、擺、獻);神有3個(吩咐、出來、吞吃); |
- | 24. 就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 | + | 後6個:他們死了、摩西說、雅威說、雅威顯聖、雅威得榮、亞倫靜默。 |
- | 「燒盡燔祭和脂油」 | + | |
- | 「眾民一見, | + | |
- | 10: | + | |
- | 前7個: | + | |
- | 後6個: | + | 1. 二子的舉動類似可拉黨事件的用詞、原因、動機、作法、結果(民16章)。 |
- | | + | 大有篡奪大祭司尊榮的意味在內。 |
- | | + | 「凡火」 |
- | | + | 2. 如9: |
- | | + | 「死在雅威面前」 |
- | 1.二子的舉動類似可拉黨事件的用詞、原因、動機、作法、結果< | + | 3. 摩西對亞倫說 |
- | 大有篡奪大祭司尊榮的意味在內. | + | 「他就是雅威說話要講的」 “這”原文HB1931(代名詞)是“他”,應是指雅威。 |
- | 「凡火」 | + | 「親近我的人」 |
- | 2. 如9: | + | 「在全民面前,我要得榮耀」 |
- | 「死在雅威面前」 | + | 「默默無語」 |
- | 3. 摩西對亞倫說 | + | 4. 召 對應9:1的召。「上前來」HB71226 |
- | 「他就是雅威說話要講的」 " | + | 5. 把他們穿著袍子 |
- | 「親近我的人」 | + | 「是照摩西吩咐的」 |
- | 「在全民面前, | + | 6. 以利亞撒、以他瑪 |
- | 「默默無語」 | + | 「蓬頭散髮」 |
- | 4. 召 | + | 「免得你們死亡」 |
- | 5. 把他們穿著袍子 | + | 「又免得雅威向會眾發怒」 |
- | 「是照摩西吩咐的」 | + |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 |
- | 6. 以利亞撒、以他瑪 | + | 「要哀哭這雅威所焚燒的這焚燒」 |
- | 「蓬頭散髮」 | + | 7. 「會幕與雅威的膏油」 會幕是神聖所住處,沒有神的吩咐隨便進出,這跟亞倫二子沒兩樣(1-3)。雅威的膏油代表極其尊貴地位,是神人之間的唯一中保,身分特別,是以完全歸神為聖之聖職人員,在任職其間,沒有自己的自由可言,它具有分別為聖,隔開凡俗與不潔的作用(10-11)。他們的遵行證明他們是尊重神與自己的職分的人,更是對於摩西表示順服的態度與了解。 |
- | 「免得你們死亡」 | + | 8. 雅威曉喻亞倫說 |
- | 「又免得雅威向會眾發怒」 | + | 9-11. 定例HB2708 共計出現7次。在13-15節中的分,原文就是此字定例。是命令當作的吩咐。此章有三種定例:一是禁酒令,一是教導定例,一是祭司要吃祭物。都是與口中的吃喝(入口)、說話(出口)有關,可見祭司的口是不能改口的,是一定的,要完全在口中無過犯。 |
- |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 | + | 犯罪導致律例加添(加3: |
- | 「要哀哭這雅威所焚燒的這焚燒」 | + | 禁酒令的二種目的,一是分別,二是教導。此二者都必須有清醒的頭腦,方存清明的心思。聖與俗、潔與污。一切有關敬拜侍奉神的律法,就是聖潔典章,利未記全部都是。包括的層面廣極會暮內外,以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規範等等。如同食物潔淨條例(11: |
- | 7. 「會幕與雅威的膏油」 | + | 10. 好去分別在聖別與凡俗之間,在潔淨與不潔淨之間。 |
- | 8. 雅威曉喻亞倫說 | + | |
- | 9-11. 定例HB2708 共計出現7次.在13-15節中的分, | + | 11. |
- | 犯罪導致律例加添< | + | 12-20. 這段經文是重覆6: |
- | 禁酒令的二種目的, | + | 12-15. 摩西吩咐祭司當怎樣吃自己的分,分素祭與平安祭兩種,故意重覆這種吩咐(原已宣布吩咐在前),就有故意的省略(不提吃罪祭)。 |
- | + | ||
- | 10. 好去分別在聖別與凡俗之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正如聖潔是光與生命, | + | |
- | + | ||
- | 12-20 這段經文是重覆6: | + | |
- | + | ||
- | 12-15. 摩西吩咐祭司當怎樣吃自己的分,分素祭與平安祭兩種,故意重覆這種吩咐(原已宣布吩咐在前),就有故意的省略<不提吃罪祭>. | + | |
12-13. 吃素祭 | 12-13. 吃素祭 | ||
- | 吃 | + | 「吃」 此段(12-20)共計出現7次(12,13,14ab,17,18,19),顯然是此段的主題鑰字。 |
- | 此二節用詞都重覆2次,共計7詞.剩下的、雅威的火祭、吃、處所、原因、聖別、分.強調意味濃重,指示如何吃法:祭司(人)、是剩下的(素祭物)、是在聖處吃(地點)、是趕快吃(不帶酵指時間)等,包括人物地時.重覆強調的原因,是至聖物、是你的分.最後又加上一句結語<13b>:因此,我的確受吩咐;或我因此的確受了吩咐(強調被動).說明他為何如此重複強調,也對應15節的正如雅威所吩咐的. | + | 此二節用詞都重覆2次,共計7詞。剩下的、雅威的火祭、吃、處所、原因、聖別、分。強調意味濃重,指示如何吃法:祭司(人)、是剩下的(素祭物)、是在聖處吃(地點)、是趕快吃(不帶酵指時間)等,包括人物地時。重覆強調的原因,是至聖物、是你的分。最後又加上一句結語(13b):因此,我的確受吩咐;或我因此的確受了吩咐(強調被動)。說明他為何如此重複強調,也對應15節的正如雅威所吩咐的。 |
- | 「剩下的」 | + | 「剩下的」 |
- | 素祭 | + | 素祭 |
- | 「分」HB2708定例.此字不同於6: | + | 「分」HB2708定例。此字不同於6: |
- | 14-15. 吃平安祭 | + | 14-15. 吃平安祭 |
- | 「女兒」 | + | 「女兒」 |
- | 16-20. | + | 16-20. |
- | | + | |
- | 16. 誰知已經焚燒了 | + | 16. 誰知已經焚燒了 |
- | 17. 擔當 | + | 17. 擔當 |
- | 經文不斷告訴我們,能夠由祭司在聖處吃的罪祭,表示這不是祭司或全會眾所犯的罪<6:30;4:1-21>.因穿聖衣方能擔罪,否則自己要死<出28:43>.還任聖職時,這聖衣不可撕裂,免得死亡<10:6>.這聖衣喻表基督,新約指要因信、在基督耶穌裡、受浸就是穿上基督<加3:26-27>.這基督擔當了信徒的罪. | + | 經文不斷告訴我們,能夠由祭司在聖處吃的罪祭,表示這不是祭司或全會眾所犯的罪(6:30;4:1-21)。因穿聖衣方能擔罪,否則自己要死(出28:43)。還任聖職時,這聖衣不可撕裂,免得死亡(10:6)。這聖衣喻表基督,新約指要因信、在基督耶穌裡、受浸就是穿上基督(加3:26-27)。這基督擔當了信徒的罪。 |
- | | + | |
- | 「吃」 | + | 「吃」 |
- | 「會眾」HB5712 照4: | + | 「會眾」HB5712 照4: |
- | 「聖所」 3次出現.就在會幕的院子裡<6:26>. | + | 「聖所」 3次出現。就在會幕的院子裡(6:26)。 |
- | 19-20. 今天 | + | 19-20. 今天 |
- | 「在…眼中是好的」 | + | 「在…眼中是好的」 |
- | 問題是摩西是否能代表亞威神的心意.若依照架構寫法,前段記載神曾經惱怒並可能會在惱怒,與因處理得當而得以化解了;後段也依此而記載摩西的惱怒與釋怒之前因後果.顯明摩西是代表了雅威. | + | 問題是摩西是否能代表亞威神的心意。若依照架構寫法,前段記載神曾經惱怒並可能會再惱怒,卻因處理得當而得以化解了;後段也依此而記載摩西的惱怒與釋怒之前因後果。顯明摩西是代表了雅威。 |
- | | + | |
---- | ---- | ||
- | ====== 利未記九~十章 LYX ====== | + | ====== 利未記九~十章 LYX ====== |
===== 9: | ===== 9: | ||
- | A.9:1-21:亞倫就職後首次獻祭 | + | * A. 9:1-21 亞倫就職後首次獻祭 |
+ | * 1-6 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取祭物 | ||
+ | * 1-4 摩西的吩咐 | ||
+ | * 5-6 亞倫和以色列長老遵行吩咐 | ||
+ | * 7-21 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獻祭 | ||
+ | * 7 摩西的吩咐 | ||
+ | * 8-21 亞倫遵行吩咐 | ||
+ | * B. 9:22-24: 亞倫獻祭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 | ||
+ | * B+ 10: | ||
+ | * A+ 10: | ||
+ | * 4-7摩西吩咐如何處置亞倫二子 | ||
+ | * 4-5摩西對亞倫堂兄弟的吩咐 | ||
+ | * 6-7摩西對亞倫和其他二子的吩咐 | ||
+ | * 8-20雅威律法加添和執行的變革 | ||
+ | * 8-11雅威對亞倫職責的加增 | ||
+ | * 12-20亞倫對律法執行的變革 | ||
- | 一1~6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取祭物 | + | 經文以ABBA架構呈現,A與A+每一段落都以上下呼應模式表達對於吩咐的執行落實了,意味神設立大祭司之事被確定了。9: |
- | a:1~4摩西的吩咐 | + | 前後兩短段以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為連接點,也是經文的中心信息,分成兩個面向。一個是遵守律法者可以得見雅威的榮光,一是不遵守律法之例,造成律法加添,以防止人肉體放縱,人意取代神意的事再次發生。九章是全面正面的教導模式,無論是司、長老、百姓,一同同心遵守律法,神也按其應許實現,這是以色列民聽見律法後首次遵行的見證,同時也見證獻祭條例的美好和它是可以遵守的。十章是全然負面的教導模式,亞倫二子失職,造成自己的死亡,但更嚴重的影響在其後,原是美好、良善的律法,因著人意的加添造成律法被證顯無能。神的律法不是也不能對人行動上的每一步驟去規範,它只是透過主要規範去教導人明白神的心意,而非全然限定每一行動規矩,否則人類就成為機器人。律法是要人從心志和良知上知道神的形象和樣式的本體為何,來引導人去尊崇神,已定下的律法是基本規範,而非最高規範,更不是惟一規範,但不遵行律法人就無法理解何為神的形象和樣式。亞倫二子的失敗造成神律法的加添,才有10:4-11的內容,但是10: |
- | b:5~6亞倫和以色列長老遵行吩咐 | + | 火在新舊約中都是代表審判獎懲,對於義的、實行律法的,火的出現表達神悅納人的獻上和犧牲,首次出現於創15:17火從切成兩半的祭物中間經過,代表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成立,應許賜給迦南產業。對於惡的、不遵守律法者,火的出現表達神刑罰臨到那悖逆者,本處是首次應驗,另見於民16: |
- | 二7~21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獻祭 | + | 八~十章是一完整段落,祭司就職在用詞上,“雅威的前面”與“照…吩咐”各自出現14次為兩大主軸,如何在神面前執行祭祀,是需按照所吩咐的而遵行,這才是祭司的職責被神悅納的原因,這也是耶穌可以成為天上大祭司的原因。九~十章是在亞倫就職祭典的第八日,經文同以“在…面前”14次為主軸,其中“雅威的前面”11次,“在會幕前面”(9: |
- | a:7 摩西的吩咐 | + | 9:1-6 |
- | b: | + | 經文特點在於摩西吩咐亞倫,要求亞倫向以色列民說話,而非先前都是摩西直接向以色列民吩咐,則向民的啟示和教導工作,不再是摩西的專利,由23節也再次印證這個轉變。先前在西乃山對摩西啟示,以致獨有摩西臉上有榮光,現在經由亞倫的獻祭,他和摩西一同工作,進出會幕並祝福(22節用單數詞指亞倫,23節用複數詞指二人),榮光顯現來印證之。經文另一特點在於此次吩咐,若是遵守了就有榮光的應許,這使得獻祭條例成為寶貴之處,新約不是在否決這榮光,而在指出藉由此榮光存有另一更大榮光,它不是要消滅這容光,而是帶來更大榮光的盼望。只要按神所指示的去行,就有福分相隨,這原則不只證顯在個人行為上,現今也證顯在對神的奉獻上。這原則被應用在新約上,不論是耶穌本身是如此,信眾同樣按此原則而得救恩,只要瓶信獻上的就得著雅威的榮光顯現,神必悅納其祭物。新約子民得入神國被稱為神的眾子,就是在於他們瓶信獻上,這個獻上是以耶穌以己為祭物的獻上為標準,神看見這樣獻上而賜下聖靈證明祂榮光的顯現。 |
- | B.9:22~24: 亞倫獻祭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 | + | 1節“ 以色列的眾長老”:這詞首見於出3:16、18神吩咐摩西去招聚他們,對他們說神要眷顧以色列民,領出埃及進入迦南地。此時眾長老代表全以色列族,他們得啟示也代表百姓得啟示,同樣原則也在本處應用,但是就獻祭條例實際實行的要求上,所獻上的仍然按照首領的條例而行(利4:22-26),以多毛的公山羊為罪祭(3節),這個要求是重要的,因為以下獻祭的程序也有特別吩咐,其意義上就有特別含意。因此經文指明就代表性,眾長老代表全會眾接受大祭司首次執祭,但就獻祭條例仍按律法如何規定,就如何實行,不音代表性而更改祭牲的要求。律法按靈意有其變通,不是死板的文字規範而已,但律法所要求原則和次序仍無改變。 |
- | B’10:1-3:亞倫二子獻香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他們 | + | 3節“你要對以色列眾子說話,去說…”,此句型和每次神對摩西吩咐的模式相同,意為此時摩西如神的代理人對亞倫吩咐,亞倫如摩西代理人對以色列人說話,亞倫自第八日起,已經取代摩西作大祭司了。這句話表明此後亞倫正式為神的大祭司,他不再只是摩西的同工,而已有直接承受神啟示的資格,因此10: |
- | A’10:4~20:祭司職責的律法加添 | + | 4節“雅威要向你們顯現”,6節“雅威的榮光要向你們顯現”,後一節是解釋前一節,因人不能見神的面,神的顯現必是以榮光方式顯現,從來沒有人以肉身見過神。TWOT解釋雅威的榮光,首先按七十士譯本對於45次的出現,都以希臘文G1391譯之,此古典希臘文原指“想法、期望、見解”,而後轉指“聲望、榮譽、光榮”,意指由於人的思想、看法、觀念被他人接受,以致他得著聲望、光榮。神願住在人間讓人能知祂的想ńń意願,使人能按此思想模式行事為人,以證明神的形象樣式被顯示出來。但只有當人重視神此神聖特質,以信心讓此特性在他們當中顯明時,就是律法被完全遵行之時,也就是雅威的榮光顯現之時。這用詞對以色列人而言,首見於出16: |
- | 一4~7摩西吩咐如何處置亞倫二子 | + | 9:7-21 |
- | a:4~5摩西對亞倫堂兄弟的吩咐 | + | 贖罪一詞是八~十章第三、四次出現(另見於8:15、34,10: |
- | b: | + | 7節摩西吩咐亞倫先為自己獻罪祭和燔祭,次為百姓獻供物,祭的種類未記,但由3-4節已指出為罪、燔、素、平安四祭,這代表本次獻祭是有別於16章的贖罪日的祭祀,而是會幕建立大祭司就職後,第一次由亞倫執祭的祭祀。大祭司需先為自己獻罪和燔兩祭物,然而此時亞倫並無犯罪,何以需罪祭?因此就大祭司設立的目的,表達罪、燔二祭的贖罪功效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首先對於那惡者(即那罪)的對付。由一章燔祭裡的贖罪意義,已有說明,而罪祭一詞也表達它三種意義其中一種即罪本身,因此大祭司的職責首要在對於那惡者的敵擋,正是耶穌一生的職責,也是他捨身最終所對付的對象。若按出32章亞倫與以色列民的犯罪,則本次的贖罪亦可指該次的贖罪。經文再說明此祭是為你和為百姓贖罪,大祭司的設立並非單為自己而立,因而獻罪、燔兩祭是關乎双方面,經文後再接執行百姓的供物以為百姓贖罪,此双重贖罪效果,是在強調大祭司的獻祭都與百姓相連,否則個別的獻祭不再由大祭司執祭,日後以色列民由此解釋一般祭司可以為個別百姓執祭,只有當為全族獻祭時,才由大祭司執祭。 |
- | 二8~20雅威律法加添和執行的變革 | + | 8-21節亞倫眾子在旁扶助祭祀,是為確立他們也是祭司之職,聖經僅此記載亞倫和其眾子共同執祭,是為接續八章他們共同就職的證明。 |
- | a: | + | 9-11節是同8: |
- | b: | + | 12-14節是同8: |
- | 經文以ABBA架構呈現, | + | 15-17節經文以重複筆法三次,來記載三種百姓的獻禮,同以相同動詞“呈獻”罪、燔、素祭,又在每節句尾加上一個說明詞:“按照先前”、“按照典章”、“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百姓的獻禮方式是以先前大祭司的獻禮方式,這也成為一種典章(和合本譯成“例”),最後再補充說明這三種是格外的獻禮,不是每日當獻的,如此再三強調百姓的獻禮,表明百姓和大祭司之間是緊密結合的,透過獻禮使獻者和執祭者合而為一,才有22-24節的事產生。 |
- | 前後兩短段以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為連接點, | + | 15節“他呈獻百姓的供物,取為百姓的罪祭公山羊,而宰殺牠,並他使牠成為贖罪(價),按照先前一樣”,經文再次出現“贖買”(H2398)一詞,正如8:15一樣,惟本節此字代詞尾代名詞牠,故譯為“使牠成為贖罪價”,意義上同林後五21希臘文之意,和合本譯“成為罪”,但就保羅使用此希臘文是受希伯來文影響,此“罪”應指“贖罪的犧牲、贖罪祭”,而非一般的罪過含意(參見浸宣出版之新約希臘文時態、格變、文法分析一書)。七十士譯本這詞用G2511譯之,其用法參見來9:22、23。 |
- | 火在新舊約中都是代表審判獎懲, | + | 15節“他呈獻素祭,並從它充滿他的掌,且在壇上燒成香,是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這裡的素祭是細麵,並未作成餅,因此用詞雖不同於2:2,5: |
- | 八~十章是一完整段落, | + | 18-21節平安祭規定,20節“在諸胸之上的脂油”,是針對3: |
- | 9:1~6 | + | 9:22-10:3 |
- | 經文特點在於摩西吩咐亞倫, | + | 兩次火從雅威面前出來而吞食,用相同用詞在祭物和亞倫二子身上,火和雅威的前面各出現四次,使經文故意呈現兩個截然不同的對比效果。亞倫所行的和其二子所行的,都以是否符合雅威吩咐為主,神也按此直接報應他們。 |
- | 1節" 以色列的眾長老": | + | 22節“舉手”:此用法若是下對上,表示“起誓、祈求”;若是上對下,表能力彰顯,正面含意是“應許、賜福”,負面則指“施行報復、懲戒”。在此亞倫對百姓舉手,後接祝福他們,用法同路24: |
- | 3節" | + | 23節二人三個動作:進會幕、出會幕、祝福百姓,經文未說明此舉有何目的和意義,反而只強調結果是雅威的榮光向所有百姓顯現,並且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榮光顯現和火的出現就其意義是相同的。摩西和亞倫的動作對比亞倫二子的動作,也都是進會幕的事,然而一個是遵行吩咐一個是行雅威未吩咐的。 |
- | 4節" | + | 祝福(H1288):利未記僅此二次出現,TWOT解釋祝福意味“賦予成功、繁榮、豐富、以及長壽能力”,常與“咒詛、輕視”相對。經文首先強調亞倫對百姓祝福,再記摩西和亞倫共同對百姓祝福,則祝福成為祭司職責之一,耶穌要求門徒對人只要祝福不要咒詛,意味要求門徒有祭司的心志來對待人們。祝福的內容有以為按民6:22-27來論,神的看守、賜恩、賜平安三項。 |
- | 9:7~21 | + | 24節“歡呼”(H7442):為聖經首見,此字多指因神的拯救而興奮呼喊。五經中僅本處和申32:43兩次出現。後代“伏其臉”(有帶介詞,與創4: |
- | 贖罪一詞是八~十章第三、四次出現(另見於8:15、34,10:17), | + | ===== 9:1-10:20第二種經文架構:按照每章自身架構而分 ===== |
- | 7節摩西吩咐亞倫先為自己獻罪祭和燔祭, | + | 九章: |
- | 8~21節亞倫眾子在旁扶助祭祀, | + | * A. 1-7 摩西吩咐亞倫為自己和百姓獻祭,應許遵行了吩咐,雅威榮光將顯現 |
+ | * B. 8-14 亞倫為自己獻罪、燔二祭 | ||
+ | * B. 15-21 亞倫為百姓獻罪、燔、素、平安四祭 | ||
+ | * A. 22-24 獻完祭,亞倫摩西為百姓祝福,雅威榮光顯現了 | ||
- | 9~11節是同8: | + | 經文本身清楚對比,AA為吩咐和應許都實現了,BB為獻祭實際過程,先是祭司,後是百姓,也都提及亞倫兒子的補助,結束語也相同。 |
- | 12~14節是同8: | + | 十章: |
- | 15~17節經文以重複筆法三次, | + | * A. 1-5 亞倫二子不遵行神的吩咐及後果 |
+ | * B. 6-7 摩西針對祭司職任的吩咐:三個命令 | ||
+ | * B. 8-11 雅威直接吩咐亞倫祭司職任:三個命令 | ||
+ | * A. 12-20 亞倫未能遵行神的吩咐及後果 | ||
- | 15節" | + | 經文在AA段雖無相同用詞出現,但是前後明顯是彼此對比關係,一是行神未吩咐,一是未行神吩咐,雖都得罪神,但情節輕重不同,神的處置並不同。BB在形式上亦如AA,無相同用詞卻同論相同事,都在加添對祭司職任的要求,以防堵祭司再失職。免得死亡是它們共同點。 |
- | 15節" | + | 十章三個鑰字:聖、律例、吃。前兩字出現七次,後一字在12節以下也出現七次,聖與律例都從9和10節才開始強調,因此本章分成上下兩段教導重點,自8節以下由雅威直接啓示亞倫,到亞倫與摩西針對罪祭肉處理方式的不同理解,此段落明顯在記載方式與1-7節不同,在1-7節中以摩西三次吩咐,被吩咐者都按著遵行,而8-20節摩西的吩咐不再是唯一準則,神的直接參予和亞倫的理解律法,成為摩西吩咐的補充和輔助,使律法的真意更完備。 |
- | 18~21節平安祭規定, | + | 10:1-3 |
- | 9:22~10:3 | + | 火和雅威的面前共出現三次,經文未記亞倫二子何以獻香,而非亞倫(參16:12)自己上香,也未說明別樣的火(和合本譯“凡火”)是指何意。“別樣的”(H2114)TWOT指“不認識或沒有關係”。常用指外邦人或與自己無關的外人,也指其他的神明。凡火一詞另僅見於民3: |
- | 兩次火從雅威面前出來而吞食, | + | 1節:“拿答”意為慷慨的,“亞比戶”意為祂是我的父。此二子之死的記載,五經出現三次,除本對外另見於民3: |
- | 22節" | + | 2節“死在雅威面前”,此立即性的報應另見民14:37十個報惡信的探子結局。則此二例正是違背律法的兩種範本,一是越過律法,即行律法所未吩咐的事,一是不及律法,即未按信心達成律法要求。此兩法則對外邦信徒常是同犯相同罪過的,一是取代律法,以其他律法或傳統法則來取代,如認定基督律法是取代摩西律法而非成全,一是否認律法,以為外邦人不須遵行猶太律法,或以為基督成全律法,以前律法失效和廢止,如廢去割禮和獻祭條例。然而就保羅書信和希伯來書來看,此兩項律法(割禮和獻祭條例)並非廢止而是有更美好的成全,其本身並未被棄絕,仍有功效。因此就犯罪角度而言,外邦信徒在被神審判定罪上,並不比猶太人不信基督的罪更輕。罪與罰常是相稱的,神是視其罪的影響力大小而定其刑罰,此原則亦為今日世人所採用。亞倫二子與報惡信探子的罪,在神評論上是同等嚴重,都是影響全族的,由6節以色列全家當為此哀哭可以證明此事的嚴重性。 |
- | 23節二人三個動作: | + | 3節:“親近我的”(H7138)此字可專指祭司,另參結42: |
- | 祝福(H1288): | + | “默默不言”(H1826):原指安靜,轉指無言,首見於出15:16用以形容埃及軍被滅於紅海,造成外邦人因神大能彰顯而靜寂。和本處同用法,神刑罰亞倫二子,同樣造成亞倫無言以待,但亞倫並非是無言的抗議,由19節可以表達亞倫的節制,雖然失去二子,但他服從摩西對於神作為的解釋,這顯示他作為大祭司是按耶穌所言捨去所有來跟從(路18: |
- | 24節" | + | 10:4-5 |
- | ===== 9:1~10:20第二種經文架構: | + | 在神前雖有死亡刑罰的情形發生,但死亡所代表的死屍卻不可存留在神前,摩西特別吩咐如何對待亞倫二子死屍的問題,特別提列兩點,一是在穿著聖內袍情狀下被抬出,離開聖所的面,一是抬出的地點是營外。前者是奇特的現象,火從雅威出來燒死二子,卻未燒毀聖內袍,此內袍是祭司的象徵,代表神並未因亞倫二子失職就廢掉祭司體系,刑罰的是失職者,其職分仍是存在。基督與亞倫後裔的大祭司比較,由福音書都清楚指出當時大祭司失職,神反而未直接刑罰大祭司,然而主後70年大祭司連同聖殿崇拜都被終止了,此刑罰遠超乎亞倫二子所受的。由來7: |
- | 九章: | + | 10:6-7 |
- | A、1~7 摩西吩咐亞倫為自己和百姓獻祭, | + | 經文以ABA架構呈現,6節上和7節上是一對映句,同提“禁制命令”和後果都是免得死亡,對象是亞倫和餘留之二子。6節下則是“當行命令”,而對象是以色列全家。前段是直接對應亞倫二子屍體問題,本段則要對應因他們死亡所造成的影響,此影響不只亞倫家族,更升級到全以色列人。 |
- | B、8~14 亞倫為自己獻罪、燔二祭 | + | 6節“以利亞撒”意為神是救助者或神曾經幫助或神所救助的,“以他瑪”意為棕梠樹的海岸,表達美麗之地,此人事蹟除家譜外,聖經未記載其生平。“頭不可鬆散”:TWOT認為此句指頭髮的剪髮(利13: |
- | B、15~21亞倫為百姓獻罪、燔、素、平安四祭 | + |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要為雅威所燃燒起的焚燒哀哭”:哀哭(H1058)指因悲傷、冤屈、懊悔、悔改而放聲哭嚎,神不讓亞倫家族哀哭,因他們尚且未完成祭司職分,但神讓以色列全家成為亞倫家族的弟兄,為他們哀哭。哀哭是一種情緒的發洩但神不許亞倫祭司家族情緒隨意發洩,尤其他們仍在執行職務時。新約即很少記載耶穌情緒的波動,只特記在當他親見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拿因城寡婦之子死了(路7: |
- | A、22~24獻完祭,亞倫摩西為百姓祝福, | + | 7節“不得出會幕門口免得你們死亡”,正如八章在七天內的限制表明第八天的祭禮是承繼前面七天的祭禮的完結日,亞倫和其子仍受約束,就職仍未完成。第八天雖是一個新的開始,卻非是否定前面七日的內涵和意義,而是延續與更新,是立基於前七日所完成的,帶來新的契機和期許。耶穌在第八日復活,同樣是按此原則,他的復活不是否定先前神的約,而是更新新約,此約不在於內容的更動,而在於約的執行。新約是更動舊約,其更動在於使參與立約者,不再按肉體能力去執行這約,而是按著聖靈來執行。則立約的對象因而不再受限於肉體關係,而是按信心關係來立約的。 |
- | 經文本身清楚對比, | + | “雅威的膏油”,相似詞“聖膏油”(出30: |
- | 十章: | + | 10:8-11 |
- | A、1~5 | + | 神對亞倫三個新命令,是指針對祭司家族的命令,也成為利21-22章祭司條例的基本憲法。亦即利21-22章的諸多條款,是本處6-11節的延伸條款,正如十誡與約書的關係。日後拿細耳人的條款(民六)也是按此基礎而立的。因此由二子犯罪所造成影響,在本段中清楚指明,神再添加律例,以形成更大保護圍籬,正如保羅所說“律法是為過犯所添上”(羅五20)過犯增多,不是要讓人落入軟落,而是使恩典滿溢。因此律法的引進,對於明白律法者是一種保護,對於無知者是一種束縛。 |
- | B、6~7摩西針對祭司職任的吩咐: | + | 9節禁酒令,此令與6-7節攸關,都是一種束縛,但由酒所代表的含意,他不光是情感流露象徵,更多指在歡樂的意味,是今日蒙福享樂的象徵。雖然酒也有負面象徵,如神的震怒(耶25: |
- | B、8~11雅威直接吩咐亞倫祭司職任: | + | 10節分別令,聖與俗是用於會幕、祭司身上,潔與不潔是用於一般以色列民身上。分別(H914)原指隔離、分開,在創世紀中出現五次,都在第一章創造之時,五經出現21次,占全部出現41次的一半。此字用於人與人之間的隔離最多,少數用於事和物上的分開,僅一次用在與神隔絕(賽59: |
- | A、12~20 亞倫未能遵行神的吩咐及後果 | + | 11節教導令,教導(H3384)原指一投擲物品者在有意志的情況下拋投,轉而指引方針之意。律法一詞即本動詞的名詞意。祭司要為以色列眾子指引所有律法的方向,即他要解釋說明律法頒布的真意,而非只在字面含意的要求上做督導工作,雖然這也包含在其教導範圍之內。因此舊約祭司要對律法作全面的認識、查考而行教導,也正是基督在世時所行的工作,成為天上的大祭司,此工作仍然是其職責,藉由聖靈在信徒中持續教導。由於命令內涵,更指出所有律法絕非只是字面意義的限制,否則就不需要祭司再去針對字面意義作教導。猶太人深知此理,自被擄回來後,他們即針對律法重作解釋,而才有今日諸多猶太拉比的結晶,然而最大遺憾在於他們棄絕最大的教育者耶穌基督,以致失去基督針對律法的完善解釋,也就失去神律法真義的認識。 |
- | 經文在AA段雖無相同用詞出現, | + | 10:12-20 |
- | 十章三個鑰字: | + | 在經文寫作和目的上,本段落是非常獨特的,首先就祭物的處理,按前面已啓示有關素、平安、罪祭三項,已清楚指明祭司當如何處置,則摩西在12-15節只是重述已吩咐過的內容(參6: |
- | 10:1~3 | + | 12-15節 |
- | + | ||
- | 火和雅威的面前共出現三次, | + | |
- | + | ||
- | 1節:" | + | |
- | + | ||
- | 2節" | + | |
- | + | ||
- | 3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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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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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神前雖有死亡刑罰的情形發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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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文以ABA架構呈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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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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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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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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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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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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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對亞倫三個新命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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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節禁酒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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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節分別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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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節教導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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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 | |
- | + | ||
- | 在經文寫作和目的上, | + | |
- | + | ||
- | 12~15節 | + | |
經文呈現ABBA模式如下 | 經文呈現ABBA模式如下 | ||
- | A12: | + | * A. 12 在壇邊,雅威火祭所剩的 |
+ | * B. 13 在聖處食用,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 ||
+ | * B. 14 在潔淨處食用,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 ||
+ | * A. 15 在雅威面前,脂油的火祭 | ||
- | B13:在聖處食用,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 + | 15節和和合本誤譯為“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此句原文含意天主教思高本正確意譯為“與獻作火祭的脂油一起所舉過的”。脂油不可食用經文很清楚指出過了(3:17,7: |
- | B14: | + | 本段的吩咐只是6-7章祭司獻祭的規定簡要版,兩種祭物的食物食用吩咐都以重覆語法呈現,12與13節彼此重複,14與15節也是。因此經文用意不只在指出字面要求亞倫家族的食用規矩,而是一方面要凸顯祭司職責不可中斷,一方面要顯明食用的內容意義。 |
- | A15: | + | 摩西再次吩咐剩餘的素、平安二祭物的食用要求,表明所獻祭物必須全部處理完畢,不論是燒獻或食畢,都不可餘留下來。火燒與食用兩種方式,表明一歸神一歸祭司家族,各自代表不同意義。火燒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香氣的燒獻如全燔祭、一滿把的素祭、罪祭和平安祭的脂油與內臟等,是神所接納的。一是代表汙穢的燒滅,是在營外的燒,表為神所棄的。食用亦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神賜與祭司的恩典,是成為祭司產業,透過食用代表神人和睦,如素麵、平安祭肉等。一是代表神對罪的對付如罪祭中血不帶入聖所之祭物,透過食用代表勝過罪。因此無論火燒或食物,都必須按神規定完成,才是代表祭祀的完整性,摩西再次的提醒是呼應1-7節二子死亡所帶來的影響,免得祭司職在被人為終止,神的心意被打斷。 |
- | 15節和和合本誤譯為" | + | 16-20節 |
- | + | ||
- | 本段的吩咐只是6~7章祭司獻祭的規定簡要版, | + | |
- | + | ||
- | 摩西再次吩咐剩餘的素、平安二祭物的食用要求, | + | |
- | + | ||
- | 16~20節 | + | |
經文亦呈現ABBA模式如下 | 經文亦呈現ABBA模式如下 | ||
- | A16: | + | * A. 16 摩西尋找,他發怒 |
- | + | * B. 17-18 為何不吃?在雅威面前 | |
- | B17~18:為何不吃?在雅威面前 | + | * B. 19 是否為美?在雅威面前 |
- | + | * A. 20 摩西聽見,他以為美 | |
- | B19: | + | |
- | + | ||
- | A20: | + | |
- | + | ||
- | 由架構分析可呈現本段的中心點, | + | |
- | + | ||
- | 16節以利亞撒和以瑪燒了罪祭牲, | + | |
- | 17節吃罪祭就能擔罪和贖罪, | + | 由架構分析可呈現本段的中心點,兩個疑問句表達所要探討的主題,摩西的問,是以神的原先計劃為背景,作為要吃罪祭肉的理由,而亞倫的反問,是以當時狀況的獨特性為背景,作為不吃而燒的理由。摩西要求全然按照神的命令為依歸,因吃時罪祭肉代表為背負會眾的罪孽,要為他們贖罪,沒有食畢罪祭肉,就沒有完成對罪的對付,則祭司設立的目的也沒有完成。亞倫則強調“今日”兩次(19節),表明神的吩咐他知道,但是今日他卻無法達成作為祭司當完成的職任,他本身遭遇二子的死亡,以致他未能完全按照律法規定去達成神的心意,他只能提出一種變通的方式,將祭肉焚燒來取代食用。經文不在表達律法是可以廢除或取代的觀點,亞倫不是要否認食用的必要性,而在於傳達律法因人的軟弱而無法被實現,不是律法不完善,而是人有肉身的軟弱,使得律法的遵行不得不暫時停用。 |
- | " | + | 16節以利亞撒和以瑪燒了罪祭牲,經文未提是何時何處燒的,但他們既被禁止出會幕,則公羊就只能在燔祭壇上全燒了,由19節亞倫將燔、罪二祭同提出來,而不提另兩祭,表明罪祭牲是與燔祭牲一同焚燒了。經文也未提何以摩西在旁督導,卻未見罪牲也全燒了,因此經文只重點放在因二子的死亡造成祭肉的處理方式有偏差,其責任當如何處置。 |
- | 19節不由亞倫剩下二子來答辯摩西的指責, | + | 17節吃罪祭就能擔罪和贖罪,此與祭牲血也是為贖罪有重複之處,則當理解祭牲血與吃罪祭有何區別。血代表生命,只有生命才能贖生命,故而血是代表罪價,是為犯罪的罪責所付出。吃在舊約希伯來人有不同含意,它代表喜樂、共享,如平安祭的分享;它代表立約的確定,如出24章立約後的吃喝;它也代表得勝、掌權,如創一章神賜食物給人和走獸,創九章賜肉給挪亞子孫;它也代表貪婪,如創三章始祖要與神同等。對罪祭牲的食用應是表明對罪的得勝,而非罪價的付出。至於此“罪孽”(H5771)一詞,TWOT指出有三種含意,一般都只注意罪行和罪的後果兩種含意,但是第三種“罪疚”或“罪染”為人所輕忽。此用法正是新約對於罪行造成良知的沾汙相同含意,罪行不只造成需要罪價的付出以尋得和好,它更須對付犯罪者本身內在的汙染,這個由來10: |
- | 20節摩西以為美, | + | “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經文同用不定詞“擔當”(H5375)與“贖罪”(H3722)二詞,表達它們有同義重複加強含意。洪先生否認祭司的吃食與贖罪或担罪有關,以致更改文意成“去表示會眾的罪已由祭牲担當了”,吃祭肉只成為和好的保證。希伯來文不定詞的担當,亦出現於民18: |
+ | 19節不由亞倫剩下二子來答辯摩西的指責,卻由亞倫來回答,表示焚了罪祭牲,應是亞倫的主意。“像這些的事臨及我”,經文用複數詞這些事(和合本譯成單數:這樣的災),表示將就職與此二子死亡合併發生在亞倫身上,以致他說“今日吃罪祭牲,在雅威的眼中是否為美善?”,這表明身為祭司它是當去担百姓的罪孽,但身為父親他的軟弱以致他不夠格去承受這職任,不是他不願,而是他無能力。 | ||
+ | 20節摩西以為美,指摩西評斷亞倫的回答是好的,而非亞倫去違背神命令是美好的。他接受亞倫的說法,現在要祭司去實行神的計畫,已是緣木求魚了,不是神的律法不好,而是人的軟弱而致,只能暫時更改祭肉處理方式。祭肉仍然是處理完畢,只是由神直接承受,只等那完美的祭司者才能完全按照神定計畫來救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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