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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10 20:25 -0600 Fri. (3 個月前)] wcm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11 02:56 -0600 Sat. (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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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 (林前 7: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      * (徒 21:9)腓利他有四個女兒、都是處女、是說預言的。
 +      * 天主教的「修女」制度,就源自於此律法。基督教反對之,也是反對律法的例證。
 +      * 「為何耶弗他的女兒為此哀哭?」:
 +        * 可能原因:舊約時代結婚、生子,視為最大福份,因為是為所賜的產業,並且也因此盼望「生出應許的後裔」,即「盼望基督來到」之意。
 +        * 然而,新約時代,基督已來到,因此結婚生子就不是最大福份,若能「專心服事主」,就比生子之福更好。因此保羅才會談到(林前 7 章)「守獨身之福」。
     * (民 18:14)是將已獻給神的,除可贖回的物或人,都視為永獻物。     * (民 18:14)是將已獻給神的,除可贖回的物或人,都視為永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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