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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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10 20:25 -0600 Fri. (3 個月前)] – wcm | 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11 02:56 -0600 Sat. (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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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17: | 行 217: | ||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
+ | * (林前 7: | ||
+ | * (徒 21: | ||
+ | * 天主教的「修女」制度,就源自於此律法。基督教反對之,也是反對律法的例證。 | ||
+ | * 「為何耶弗他的女兒為此哀哭?」: | ||
+ | * 可能原因:舊約時代結婚、生子,視為最大福份,因為是為所賜的產業,並且也因此盼望「生出應許的後裔」,即「盼望基督來到」之意。 | ||
+ | * 然而,新約時代,基督已來到,因此結婚生子就不是最大福份,若能「專心服事主」,就比生子之福更好。因此保羅才會談到(林前 7 章)「守獨身之福」。 | ||
* (民 18: | * (民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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