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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09 05:52 -0600 Thu. (3 個月前)] – [《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利 25-27 章)] lyx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2025/01/11 02:56 -0600 Sat. (3 個月前)] (目前版本)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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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下(利 25-27 章) ======+====== 《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利 25-27 章) ======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101; 講論日期:20250111; 編修:WCM。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101; 講論日期:20250111; 編修: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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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利 24 章)燃燈、擺陳設餅、尊神名(神榮耀彰顯的模式) ===== ===== 二、(利 24 章)燃燈、擺陳設餅、尊神名(神榮耀彰顯的模式) =====
  
-  以上段落內容略,具體內容請參閱 [[commentary:lev:lev_c23v1_c24v23_20241228|《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利 23-24 章)]]。+  以上段落內容略,具體內容請參閱 [[commentary:lev:lev_c23v1_c24v23_20241228|《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上)(利 23-24 章)]]。
  
 ===== 三、(利 25 章)安息年、禧年 ===== ===== 三、(利 25 章)安息年、禧年 =====
行 217: 行 217: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 (林前 7: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      * (徒 21:9)腓利他有四個女兒、都是處女、是說預言的。
 +      * 天主教的「修女」制度,就源自於此律法。基督教反對之,也是反對律法的例證。
 +      * 「為何耶弗他的女兒為此哀哭?」:
 +        * 可能原因:舊約時代結婚、生子,視為最大福份,因為是為所賜的產業,並且也因此盼望「生出應許的後裔」,即「盼望基督來到」之意。
 +        * 然而,新約時代,基督已來到,因此結婚生子就不是最大福份,若能「專心服事主」,就比生子之福更好。因此保羅才會談到(林前 7 章)「守獨身之福」。
     * (民 18:14)是將已獻給神的,除可贖回的物或人,都視為永獻物。     * (民 18:14)是將已獻給神的,除可贖回的物或人,都視為永獻物。
  
行 286: 行 292:
   * (利 26 章)以認罪承受罪責而得神記念,以守律成為神子民。   * (利 26 章)以認罪承受罪責而得神記念,以守律成為神子民。
   * (利 27 章)以仰望禧年贖回產業為基,以許願奉獻為榮。   * (利 27 章)以仰望禧年贖回產業為基,以許願奉獻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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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 23~27 章)新約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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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直接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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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利 24:20)以傷代替傷,以眼代替眼
 +    * (太5:38)你們曾聽見:『他被告知:以眼還眼,且以牙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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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利 25:23)地不可被賣到至終,因地屬我,因你們同我一起時,是客旅、是寄居者。
 +    * (來 11:13)他們沒有得著那諸應許,反而從遠處看見它們,且歡喜迎接又承認:他們在那地是客旅和寄居者。
 +    * (彼前 2:11)我不住地勸告(你們),如同僑民和寄居的一樣,去使自己遠避肉體的諸慾望:它們持續地對(靈)魂爭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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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利 26:11-12)我要賜下我的帳幕在你們中間,且我的性命不憎惡你們。我要行走在你們中間,且我對你們成為神,而你們對我成為百姓。
 +    * (啟 21:3)看啊!那神的帳幕同著那些人,且祂同他們支搭帳幕,且他們將是祂的子民,且那神自己將是與他們同在。 
 +    * (林後 6:16)我們就是永活神的殿,正如這神曾說:「我將必在他們中間居住,且在他們中間往來,且我將必是他們的神,且他們將必是我的子民。」
 +    
 +==== 2、參照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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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利 24:16)褻瀆雅威的名的人,他必被治死,全會眾必要用石頭打死他
 +     * (太 26:65-66)他已褻瀆了,我們現在還有需要什麼見證人們嗎?看啊!如今你們已聽見這褻瀆話了。他們回應說:「他正是該受處死。」
 +     * (可 14:63~64)大祭司撕裂他的那長袍後說:「我們還持續需要什麼見證人呢?你們已聽見那褻瀆的話,你們現在顯明什麼呢?」而那些人都定罪他是該死的。
 +
 +  * b、(利 25:35)當你的弟兄變貧窮,且他的手搖動〔意:極度不安全、乏力顫抖〕在你那裏,你就要扶助他,他要在你那裏生活,像客旅和寄居者。
 +     * (徒 11:28-29)亞迦布站起來,藉著那靈以記號指示,將要有大飢荒臨到全地。這事情就這樣發生在革老丟年間。於是對於門徒們,按照他們的各人所擁有財力,每一個人決定去提供協助,送到那居住在猶太的弟兄們那裏。
 +     * (約壹 3:17)每一位若擁有那世界的生計,而看見他的那弟兄有缺乏,且從他自己鎖住那憐憫心腸的人,神的愛怎能持續停留居住在他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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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利 25:42)因為他們是我的奴僕,就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他們不可被賣,如奴僕的買賣。
 +    * ——選民不可永賣,因為是神的奴僕。
 +     * (羅 6:22)現今因你們已從罪中被釋放,而對於神已成為奴僕了。
 +     * (林前 7:22~23)因為奴隸在主裏蒙召的人,他是主的釋奴。同樣的,蒙召的自由人,他是基督的奴隸。你們是被重價買來的,不要成為眾人的奴隸。
 +  * d、(利 25:43)你不可以苛刻轄管他,而你要敬畏你的神。
 +     * (弗 6:9)諸位主人們啊!你們應當持續做相同的事對待他們,持續放棄那威嚇,因你們早已知道:那主是在天上,他不但是他們的也是你們的主。在他面前沒有以貌取人。
 +     * (西 4:1)主人們!你們當要持續自己提供那義和那均平給那眾奴隸,因為你們早已知道:「你們也持續擁有一位主在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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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新約時代引用律法,有更深的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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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約時代引用律法經文的意義不限於字面意義的套用,其屬靈的意義更被使徒們在聖靈啟示下,看見更深、更遠的意涵。且其啟示的標的更指向未來的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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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反面,當代猶太人對於耶穌所辯駁之言,視為褻瀆神的,引用律法審判法則定為死罪。他們雖是引用律法,卻是誤用律法的真義。今日外邦信徒對於律法的理解,在大部分經文上如同猶太人一樣,不是誤用律法,就是反對律法,本段經文(利 23-27 章)所隱喻天國啟示,外邦信徒大都反對、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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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禧年」即「公羊角年」,「公羊角」即「號角」。
 +    * 新約經文中,有許多「吹號角」之經文,均與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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